桃園市109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桃園市109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報名時間: 2020-08-31 ~ 2020-09-07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主辦單位電話: 03-369-4315轉610、03-3322101轉7471

壹、目的

一、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提升音樂素養。

二、提供學生音樂才藝展能舞台,促進音樂教育精進發展。

三、選拔桃園市優秀個人、團隊代表參加全國109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桃園市109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

貳、組織與分區

一、設『桃園市109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籌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 )由下列單位組成之。

( 一 ) 指導單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 二 )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三 ) 承辦單位:桃園市立中興國民中學

( 四 ) 協辦單位:桃園市桃園區西門國民小學、桃園市八德區大成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新勢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忠貞國民小學、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大成國民中學、桃園市立新明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平鎮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大園國民中學、桃園市立福豐國民中學、桃園市六和高級中學。

二、比賽分區:

( 一 ) A組( 音樂班組 )分三區

一區:西門國小、中興國中、福豐國中、大園國中、武陵高中

二區:大成國小、大成國中、內壢國中、南崁高中

三區:新勢國小、忠貞國小、新明國中、平鎮國中、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中

( 二 ) B組( 非音樂班組 )分二區

南區:中壢區、平鎮區、楊梅區、新屋區、觀音區、龍潭區

北區:桃園區、蘆竹區、大園區、龜山區、八德區、大溪區、復興區

參、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

項目 組 別 資 格 說 明

國小

A組、B組

參賽學生須為取得本國政府立案學校學籍之學生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小之學生。

2.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國中

A組、B組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國中之學生。

2.經政府立案國中補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高中附設國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國中部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高中職

A組、B組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之學生。

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高中職進修學校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完全中學高中部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5.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6.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7.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備註: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大專

A組、B組

1.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學生及研究生。

2.經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進修學校、推廣部之學生。

3.經政府立案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

4.經政府立案七年一貫制大學四至七年級之學生。

5.就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學校外籍學生及外僑學校之學生。

6.不含社區大學( 學院 )學生。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

一、就讀本市轄區內各級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各學程之 A 組為就讀音樂班、科、系、所者,B組為就讀非音樂班、科、系、所者。

音樂班資格說明如下:

1.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 含集中式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及分散式音樂資優班學生 )。

2.依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 音樂類 )。

3.經各縣市藝術才能( 音樂類 )資賦優異學生鑑定通過,採「特殊教育方案」安置之學生。

4.大專學程之音樂科、系、所者。

三、同一類別每一位學生僅得擇一組報名,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個人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非音樂班學生初賽時得報名A組。

1、倘非音樂班學生市賽時欲報名A組時,應依參賽者就讀學校所在區該分區參賽。

2、B組參賽者欲報名A組,參賽者所在學校應報名區域分區如下:

一區:桃園區、龜山區、大園區、觀音區。

二區:蘆竹區、八德區、大溪區、龍潭區、復興區、內壢國中。

三區:中壢區( 內壢國中除外 )、平鎮區、楊梅區、新屋區。

五、團體項目無論類組音樂班學生均不得報名B組,A組除全為音樂班( 參賽資格基本規定一、1.2.3.4 )之學生參賽外,若混合組隊,團隊中A組的學生不得少於該團隊成員1/3,或參加比賽之音樂班學生須達該項目主修類組人數2/3以上。B組僅能由非音樂班學生組成,且不得報名團體項目A組。

六、同一類別比賽,五專、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其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 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五專一至五年級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團體項目大專組」 );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

七、團體項目不得跨校組隊。

八、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參加B組初賽者,不得代表參加A組決賽;反之亦同。

肆、比賽類組、組隊規定及參賽資格個別規定:( 合計 311 個類組 )

一、團體項目( 共 12 類,計 98 個類組 )

( 打v者 )比賽類別 \ 比賽組別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組隊規定 參賽資格

個別規定

A

B

A

B

A

B

A

B

( 一 )合

同聲合唱 ˇ             1.參賽學生以10至65 人為限,並得增報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 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1 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國中組「女聲合唱」得有男生參加比賽。

2.同聲合唱即不分男聲、女聲或混聲,均同為一組競賽。

3.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4.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

男聲合唱     ˇ ˇ ˇ
女聲合唱     ˇ ˇ ˇ
混聲合唱         ˇ ˇ
( 二 )兒童樂隊 ˇ 1.參賽學生以 15 至 60 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 人。

1.主體樂器以使用鋼琴、風琴、手風琴、口琴、口風琴、直笛、木琴、鐵琴、三角鐵、鈴鼓、大小鼓、鐃鈸、鑼等相關打擊樂器之組合為限,由體樂器不得使用電子琴或弦樂器。

2.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參賽學生,使用風琴、手風琴、口風琴等簧片類樂器演出。

( 三 )管弦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20至8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豎琴聲部得以鍵盤樂器代替。
( 四 )管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10至80 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以使用管樂器及有關打擊樂 器為限,不得使用電子琴或 其他弦樂器,但鋼琴、豎琴 及低音提琴不在此限。
( 五 )

70人以下 ˇ ˇ ˇ 1.場地寬度 80 碼,深度 40 碼。

2. 「70 人以下」隊伍之參

賽學生及指揮人數不設下限;「71 人以上」隊伍之參賽學生人數及指揮,上限為150人。

3.可有不限身分指揮數人。

同一學校僅得報名其中一

類,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

71人以上 ˇ ˇ ˇ
( 六 )弦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10至70人為限,並得增報 3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 人。

限使用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及低音提琴。
( 七 )




鋼琴三重奏 ˇ ˇ ˇ ˇ ˇ ˇ 鋼琴、小提琴、大提琴各1人,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1.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

2.不得另有指揮

弦樂四重奏 ˇ ˇ ˇ ˇ ˇ ˇ 2把小提琴、1把中提琴、1把大提琴,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鋼琴五重奏 ˇ ˇ ˇ ˇ ˇ ˇ 鋼琴、2把小提琴、1把中提琴、1把大提琴,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木管五重奏 ˇ ˇ ˇ ˇ ˇ ˇ 長笛、雙簧管、單簧管、低音管、法國號各1人,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銅管五重奏 ˇ ˇ ˇ ˇ ˇ ˇ 2把小號、1把法國號、1把長號、1把低音號,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口琴四重奏 ˇ ˇ ˇ 參賽學生4人,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 八 )國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20至80人為 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 九 )絲竹室內樂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參賽學生以3至15人為限。另得增報1人為候補人員。 1.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得報名本類比賽。

2.不得有指揮。

( 十 )直笛合奏 ˇ ˇ 1.參賽學生以10至60人為限,並得增報2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伴奏樂器限鋼琴與無調打擊樂器,但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

2.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 十一 )口琴合奏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9至60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2.可有不限身分指揮1人。

3.可有不限身分鋼琴伴奏1人,換曲時可換伴奏。

1.可加入非口琴樂器,其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惟不得使用電子擴音樂器。

2.除鋼琴伴奏外,其他樂器伴奏應由參賽學生擔任。

( 十二 )打擊樂合奏 ˇ ˇ ˇ ˇ ˇ 1.參賽學生以6至25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

2.可不限身分有指揮1人。

本類組其樂器種類包含有調

及無調打擊樂器。不得使用

管樂器、弦樂器、電子擴音

樂器、鍵盤樂器及鋼琴。

其他個別規定事項:

1.正式參賽者無法參加時,方得以候補人員遞補之,「遞補參賽申請單」請於報到時連同「參賽者名冊」送交大會。

2.團體項目得有翻譜人員及臨時協助人員,均不計入正式參賽人數。

3.團體項目正式參賽人員包括參賽學生、不限身分之指揮( 團體項目設有指揮者 )及不限身分之 鋼琴伴奏( 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 ),換曲時可換指揮及鋼琴伴奏。參賽者報名時,前 開不限身分之鋼琴伴奏或指揮倘具該校學生身分,得選擇計入參賽學生人數內,並依組隊規定人數 限制參賽。

4.團體項目除合唱、直笛合奏、口琴合奏類之鋼琴伴奏得不限身分外,其餘類別如有鋼琴聲部,須由參賽學生擔任。

5.各類別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

二、個人項目:

*全國賽項目( 共18類、計109個類組 )

比賽類別 \ 比賽組別( 打v者 )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A組 B組 A組 B組 A組 B組 A組 B組
( 一 )直笛( Recorder )獨奏( 含高中音直笛 )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二 )長笛( Flute )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 三 )雙簧管( Oboe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四 )單簧管( Clarinet )獨奏 ˇ ˇ ˇ ˇ ˇ
( 五 )低音管( Bassoon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六 )薩克斯風( Saxophone )獨奏 ˇ ˇ ˇ ˇ ˇ
( 七 )法國號( French Horn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八 )小號( Trumpet )獨奏 ˇ ˇ ˇ ˇ ˇ
( 九 )長號( Trombone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十 )低音號( Tuba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十一 )木琴( 馬林巴 )獨奏 ˇ ˇ ˇ ˇ ˇ
( 十二 )口琴( Harmonica )獨奏( 限複音口琴 ) ˇ ˇ ˇ ˇ
( 十三 )箏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十四 )揚琴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十五 )琵琶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十六 )柳葉琴獨奏( 不含月琴 )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十七 )阮咸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 十八 )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其他個別規定事項:

1.個人項目均辦理全區決賽。

2.木管樂器( 一 )至( 六 )六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3.銅管樂器( 七 )至( 十 )四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4.國樂( 十六 )及( 十七 )兩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5.個人項目,除樂曲創作或歌曲創作外,得有不限身分之伴奏人員,換曲可換伴奏,惟進入舞臺之伴奏人員,累計不得超過3位。另,鋼琴伴奏可有翻譜人員。

6.為鼓勵學生參與,因無低音號樂器擬以上低音號代替參賽者,不予扣分。

*非全國賽項目( 以下為桃園市「增列項目」,共13類、計104個類組 )

比賽類別 \ 辦理組別( 打v者 ) 國小 國中 高中職 大專
A組 B組 A組 B組 A組 B組 A組 B組
( 一 )鋼琴( Piano )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二 )小提琴( Violin )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三 )中提琴( Viola )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 四 )大提琴( Cello )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五 )低音提琴( Contrabass )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 六 )中胡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七 )高胡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八 )二胡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九 )笙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十 )簫獨奏( 含律笛 ) ˇ ˇ ˇ ˇ ˇ ˇ
( 十一 )笛獨奏( 含梆、曲笛 )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十二 )嗩吶獨奏 ˇ ˇ ˇ ˇ ˇ ˇ
( 十三 )聲樂獨唱 女高音( Soprano ) ˇ ˇ ˇ ˇ
女中低音( Alto )/假聲男高音( Contertenor ) ˇ ˇ ˇ ˇ
男高音( Tenor ) ˇ ˇ ˇ ˇ
男中低音( Bass ) ˇ ˇ ˇ ˇ
規定事項:

1.上列個人項目均辦理全區決賽。

2.( 二 )、( 三 )、( 四 )、( 五 )四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3.( 六 )、( 七 )、( 八 )三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4.( 十三 )聲樂獨唱類比賽,每人限報名其中一類組。

5.個人項目得有不限身分之伴奏人員,換曲可換伴奏,惟進入舞臺之伴奏人員,累計不得超過3位,另,鋼琴伴奏可有翻譜人員。

6.「假聲男高音獨唱」歸類於「女中低音獨唱」類組比賽。

伍、比賽規則

一、團體項目依前述個別規定事項辦理。

二、基本規則

( 一 )比賽應演出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曲。

( 二 )個人項目比賽時應依序先演出指定曲,再行演出自選曲,違反順序,扣總平均分數0.5分。但團體項目不受此限定。

( 三 )聲樂獨唱類比賽時,除藝術歌曲、民謠得移調演唱外,其餘均不得移調演唱,如有違反者,得由各別評審酌予扣分。

( 四 )參賽者應於司儀唱名時立即進入舞臺開始表演,若唱名三次( 每次間隔約10秒 )不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 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 ),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

( 五 )除另有規定者外,違反本要點第參點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基本規定或第肆點參賽資格個別規定者,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若已公布名次或獲頒獎狀、獎座者,則取消其名次、追回獎狀及獎座。並依序遞補名次,補( 換 )發獎狀及奬座。

( 六 )比賽演出時不得使用電子擴音設備,違者一律不予計分。

( 七 )為免影響秩序,演出進行中,非參賽人員或賽務人員均不得進入比賽舞臺,但翻譜人員、臨時協助人員及身體不便或特殊學校學生之監護人員除外。

三、比賽曲目規則

( 一 )本實施要點公布於桃園市學生音樂比賽資訊網。

1.全國比賽項目: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請參賽者隨時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http://web.arte.gov.tw/music/ )上網參閱。

2.非全國賽項目( 本市個人增列項目 ):指定曲目請隨時於桃園市學生音樂比賽資訊網 ( http://163.30.153.4/Index/index.asp )上網參閱。

3.指定曲目隨同本實施要點公布於桃園市學生音樂比賽網站。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 說明或勘誤,一律公布於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網站,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若 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由參賽者自負其責。惟參賽者若依上開補充、 說明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均不予扣分。

( 二 )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符者、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者,均一律不予計分。本市參賽者以109年9月24日( 星期四 )前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為準。

( 三 )演出自選曲請於網路報名時輸入,網路報名截止後如欲更改曲目,得由參賽者自行上網修改,最遲於109年9月23日( 星期三 )前上網修正,逾時將不予辦理。

( 四 )指定曲應依規定之版本演出( 以公布之指定曲目內容為準,並應完整演奏,若公布時另有演奏段落或版本備註時,應依備註事項辦理 ),不得擅自更改,如有違反者各別評審得酌情予以扣分。

( 五 )團體項目行進管樂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

( 六 )團體項目打擊樂合奏及得報名絲竹室內樂之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均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但絲竹室內樂類本身仍設有指定曲。

( 七 )團體項目各類組,除上開類組無指定曲外,各參賽隊伍應從該類組「指定曲目」中擇一演出,否則不予計分。

( 八 )個人項目聲樂獨唱之指定曲由參賽者於「指定曲目」中自行擇一演唱;聲樂獨唱之高中職及大專A、B 組,其自選曲應選擇藝術歌曲、歌劇、神劇或民謠演唱。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

( 九 )個人項目自選曲不得為同一類組指定曲目內之曲目,團體項目自選曲不得與擇定之指定曲目相同,違反者一律不予計分。自選曲得自行選( 截 )段演奏,或決定是否反覆演奏。

( 十 )1.全國比賽項目:指定曲將由本會於109年9月25日( 星期五 )自109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指定曲目」中公開抽籤定之。

2.非全國賽項目( 本市個人增列項目 ):指定曲依參賽者比賽組別參照108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指定曲目任選一首。

( 十一 )曲譜選擇及使用:所有參賽演出人員須遵守中華民國之著作權相關法規規定,所有指定曲及自選曲樂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得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樂譜。若有本會免費提供之指定曲譜,其僅限於本屆比賽合法使用。違反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其法律責任須自行負責。另參賽者毋需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

四、分項規則

( 一 )團體項目

1.團體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為20分鐘,聲樂類比賽以開始發音( 含伴奏 )為計時起點,器樂類比賽以試音、調音及演出為計時起點,但定音鼓調音除外。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舞臺時結束計時。計時開始時,由大會人員舉牌警示,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 約5秒 ),逾時即開始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行進管樂總合演出時間為15分鐘,以開始發音( 含標碼線外樂器試音、調音及演奏 )或團隊第一位踏進寬80碼、深40碼之標碼線四周圍為計時起點,以人員、器材及所有演出時使用特殊器材產生之碎屑或遺棄物等完全撤離寬80 碼、深40碼之標碼線四周圍時結束計時。逾時不按鈴,扣分方式比照前段逾時之規定。

2.所有演出人員應於演出前集體上臺,演出時可依樂曲之實際編制安排隊形與座次,但不得於賽程中上下舞臺更換演出人員( 不限身分指揮及鋼琴伴奏除外 ),如有違反者,更換之人數視同增加之人數,每增加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3.違反本要點第肆點第一項團體項目組隊規定,凡人數超過或不足者不予受理報名;而比賽時,舞臺上參賽人數超過參賽者名冊所列「正式參賽人數」者,每超過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比賽時參賽人數低於組隊規定者,每不足1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

4.違反第肆點第一項團體項目各類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扣總平均分數0.5分;又室內樂合奏另規定一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扣總平均分數0.5分,兩個聲部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累計扣總平均1.5分;三個聲部以上( 含三個聲部 )不符其原作品樂器編制時,則不予計分。但指定曲曲譜另有規定特定版本者,得從其規定而不扣分;演出自選曲或規定可不限版本之指定曲,不論曲譜為何,演出時違反比賽使用樂器規定者,均仍適用前開扣分規定。

( 二 )個人項目

1.個人項目總合演出時間由當日評審會議決議後公告之,以開始發音( 含試音、調音及演出 )為計時起點,停止演出時結束計時。時間截止前不按鈴警示,時間一到按鈴一長聲( 約5秒 ),響鈴應立即停止演出,凡繼續演出者即予扣分,逾時每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依此類推。

2.參加個人項目比賽一律背譜,視譜者不予計分。

3.木琴獨奏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樂器( 66鍵馬林巴木琴 ),違者不予計分。

4.樂曲或歌曲創作依比賽現場公布之主題臨場寫譜創作,比賽時間3小時30分鐘( 原稿隨評語表,請參賽者當日至報到處領取 )。

5.樂曲或歌曲創作類,其入場遲到30分鐘以上者,大會得禁止該遲到參賽者進入,其餘場地規定,將於比賽前於本比賽網站公告。

陸、比賽辦法

一、比賽日期:

( 一 ) 個人賽、部分團賽( 直笛合奏、口琴合奏、口琴四重奏、銅管五重奏、木管五重奏、鋼琴三重奏、鋼琴五重奏、弦樂四重奏、合唱 ):109年10月13日( 星期二 )至11月12日( 星期四 )、11月16日( 星期一 )至11月20日( 星期五 )。

( 二 ) 團體賽( 打擊合奏、管樂合奏、行進管樂、弦樂合奏、管弦樂合奏、兒童樂隊、國樂合奏及絲竹室內樂合奏 ):109年12月2日( 星期三 )至12月11日( 星期五 )。

( 三 ) 依實際報名隊數調整比賽時間,請以賽程公告為主。

二、比賽地點:

( 一 ) 個人賽、部分團賽( 直笛合奏、口琴合奏、口琴四重奏、銅管五重奏、木管五重奏、鋼琴三重奏、鋼琴五重奏、弦樂四重奏、合唱 ):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演藝廳(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

( 二 ) 團體賽( 打擊合奏、管樂合奏、弦樂合奏、管弦樂合奏、兒童樂隊、國樂合奏及絲竹室內樂合奏 ):桃園市私立六和高級中等學校( 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陸光路180號 )。

( 三 ) 團體賽( 行進管樂 ):桃園市新興高級中等學校( 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豐路563號 )。

( 四 ) 依實際報名隊數調整比賽地點,請以賽程公告為主。

三、參加對象:

已報名並經審核通過之個人或團體。

四、錄取名額

( 一 )A組音樂班:分3區,各組別、項目,每區取最高分( 達80分以上 )之團體與個人參加全國決賽,若該區分數均未達錄取標準( 80分以上 ),可由其他區中擇優錄取遞補之。

( 二 )B組非音樂班:分南、北2區,各組別、項目,除每區取最高分( 成績達80分以上 )之團體及個人外,並擇優錄取1名,不同區之單位同分時抽籤決定之,共3名,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決賽。

( 三 )本市代表參加全國賽團體項目如分AB兩組,A組加B組錄取名額至多6隊,若未達6隊,擇優方式為A組、B組各組不分區以成績高低取得代表權 ( 成績未達80分不得代表參加全國賽 )。

五、評審人員:

由市府遴聘音樂專家學者擔任之,評審如有三親等內之親屬,或一年內曾指導參賽者之參賽類別,應整組迴避。

六、評計方式

( 一 )各類組( 除行進管樂採分項評計之外 )均逕以總分表示( 滿分為100分 ),並繕寫具體之評語。俟該類組比賽結束後,現場公布總成績,隔日( 遇例假則順延至上班日 )可至本會網站查詢。公布之成績表中,應以評審代號明列各評審之給分。為尊重評審,評審不做講評並無法提供查詢其他參賽者之評語。凡未於現場領取評語表者,請於賽程進行期間自行至比賽會場報到處領取,逾期不予受理。

( 二 )總成績之評計方式,除行進管樂採分項平均法之外,均採中間分數平均法( 評審人數須為單數 )。如有一位評審臨時無法出席時( 即評審人數為偶數時 ),採出席委員評定之總平均做為未出席委員之評分後,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計算。個人項目各類組評計名次時,若遇同分者,則由評審委員重新票選決定同分者之名次。

( 三 )行進管樂評計方式:分為整體效果( 佔40% )、音樂( 佔30% )、視覺( 佔30% )。採分項平均計算,如有評審無法出席時,則該分項平均數以出席數計算。

七、評等標準:

依照分數之高低評定等第( 團體項目僅公布等第,不公布分數 )。

( 一 )特優:平均分數90分以上者。特優名額應不超過各類組三分之一為獲獎原則;若超過者,以評審委員敘明簽認核定。

( 二 )優等:平均分數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

( 三 )甲等:平均分數在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

( 四 )乙等:平均分數在75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八、獎勵名額

( 一 )團體組:成績僅評定等第,依錄取等第給予獎勵。

( 二 )個人組:成績依評定等第予以獎勵外,另視各該類組參加人數之多寡及等第,決定評列名次之人數( 至多前6名 )。報名人數在5人以下者取1名評列名次;6至8人者取2名;9至13人者取3名;14至18人者取4名;19人以上時,均評列6名。評列名次者之成績,最低必須達到甲等水準,方得錄取。錄取評列之名次之第1、2、3名各限1名不得並列,餘第4、5、6名得並列名次。

九、獎勵辦法

( 一 )團體組

1.比賽成績達評等標準錄取者,依錄取等第( 甲等以上 )頒發該團體獎狀乙紙( 不另外頒發個人獎狀或證明 )。

2.獲特優及優等之學校團體,指導老師3名( 含指揮、伴奏 )嘉獎2次;行政人員5名( 含校長 )予以嘉獎1次之獎勵。列為甲等者,指導老師3名( 含指揮、伴奏 )嘉獎1次;行政人員2名( 含校長 )予以嘉獎1次之獎勵。

( 二 )個人組

1.個人組比賽成績獲得乙等( 75-80分 )以上頒發獎狀1紙。

2.指導學生獲得第1名者,指導老師( 1名 )予以嘉獎2次;獲第2名者,指導老師( 1名 )予以嘉獎1次;第3名者,頒發指導老師( 1名 )獎狀1紙。

( 三 )指導老師指導團體組或個人組,獲得多項名次者,以獲得名次之最高2項敘獎( 不得分組分項分別敘獎 )。

( 四 )各類獎勵人員名單以報名表所載之名單為準,請於報名表詳列指導人員姓名等資料、以免影響應受獎人之權益。

( 五 )非屬本市公教人員,本府無法辦理敘獎,改以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報名

( 一 )方式

1.一律以網路報名 http://163.30.153.4/Index/index.asp 後務必列印正式報名表經核章後,正本郵寄限時掛號始完成報名作業( 信封上請註明音樂比賽報名字樣 ),每張報名表僅提供單項參賽項目報名。參賽通知、參賽證明請自行上網下載列印。

2.本學年度市賽需填報自選曲曲目。若晉級全國賽則需依全國賽規定填報自選曲曲目等。

3.報名時應詳細填報108年10月1日後所有指導老師( 包含個別、室內樂、分組指導及指揮老師 ),以利評審迴避作業。

4.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應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標明不清致賽程衝突者,本會概不負責。參加團體項目遇有賽程衝突者,請自行調整人員,本會概不處理。

5.網路報名內容應與書面報名表之資料吻合。倘內容不同時,以書面報名表之資料為準。

6.報名後如需補正基本資料,應由參賽者就讀之學校出具正式公文,最遲於109年9月14日( 星期一 )前函知桃園市立中興國中(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7.團體項目報名時僅需填報預訂參賽學生人數,但應於比賽當日報到時依本會規定之格式提交參賽者名冊( 格式如附件 )一份。未提交者,應至遲於演出前補交,否則視為未完成報到手續。參賽者名冊內容需補正者,應於比賽當天成績公布前完成補正( 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未能補正者,一律不予計分。提送參賽者名冊時得同時增減人數,提送後不得再增加人數。

8.填寫報名表時,除大專組外,其他各組均須有家長或監護人之簽章。

9.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 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 )之學生返臺參加個人項目各類組比賽者,以戶籍為依據( 須設籍本市半年 )報名參加。參賽學生應於報名時,檢附最近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10.凡資格填寫不全、報名方式不符或未經學校核章,一律退件,不受理報名。

( 二 )報名日期:109年8月31日( 星期一 )起至109年9月7日( 星期一 )止( 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

( 三 )地點:桃園市立中興國中輔導室( 地址:33056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22號 )。

十ㄧ、特別規定

( 一 )以下情形不需參加初賽( 市賽 ),得逕行參加全國賽:

1.大專院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2.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其他海外臺灣學校( 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馬來西亞檳吉臺灣學校、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 ),比賽分區依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報名。

3.特殊學校參加團體項目各類組。

4.高中職以下學生於105及107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得逕行依規定報名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全國賽。上開連續兩次第一名之情形,若有跨學段者,可併予採計。但A組及B組之間不得併計。

5.凡於106及107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 108學年度起B組不得跨A組參賽,惟108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因疫情停止辦理,故B組成員,如原連續於106及107學年度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別A或B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109學年度同類別B組決賽。另107學年度團體項目同類別A或B組決賽特優、109學年度B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110學年度同類別B組決賽。

6.依前開規定4.及5.得逕行參加全國賽之個人或團隊,得予報名參加市賽,惟不佔本市代表參加全國賽名額。

7.大專學生於105及107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大專組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不得再參加該類組之市賽及全國賽。

( 二 )所有參加全國賽者,應於1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 )前向桃園市立中興國中報名。具參加全國賽資格,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者,視同棄權,由遞補者依序遞補,相關遞補原則請查閱附件。經審核資格後轉報『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參加全國決賽;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參賽團體應逕向『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委員會』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十二、抽籤及領隊會議

( 一 )出場順序及指定曲抽籤:採電腦亂數作業

1.時間:109年9月25日( 星期五 )下午2時。

2.地點:桃園市立中興國中會議室。(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22號 )

3.歡迎參賽選手、家長、學校代表到場見證。

( 二 )團體賽領隊會議:

1.桃園市客家文化館部分:

( 1 )時間:109年11月9日( 星期一 )下午2時。

( 2 )地點:桃園市客家文化館視聽簡報室(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

2.六和高中部分:

( 1 )時間:1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下午2時。

( 2 )地點:桃園市六和高級中等學校活動中心。( 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陸光路180號 )

( 三 )出場順序及指定曲抽籤結果請自行參閱下載網頁公告

http://163.30.153.4/Index/index.asp ),主辦單位不另外行文告知。

( 四 )為響應環保,本會不提供參賽者紙本秩序冊,請參賽者於比賽前10天,請自行參閱網頁公告( http://163.30.153.4/Index/index.asp )。

十三、申訴規定

( 一 )應服從本會之評判,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須以書面提送大會,並繳交新臺幣3000元保證金( 申訴成立則保證金退回,不成立則沒入公庫 );立書人除大專組得由參賽者簽名立書外,團體項目限由校長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個人項目則由法定代理人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前為之( 如對團體組參賽人員資格提出申訴,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比賽舞臺前為之 ),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 二 )為有效處理申訴事件,比賽時進行全程錄影,該錄影資料僅供申訴事件處理使用,不提供其他用途使用或借用。比賽當日無申訴事件時,隔日即予銷毀。

( 三 )有關比賽場地、賽程安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不得提出申訴。

柒、附則

一、凡擔任音樂比賽之評審、大會工作人員、參加比賽之單位人員、領隊暨指導老師( 含指揮及伴奏 ),在課務自理暨不支應鐘點費原則下,准予以公( 差 )假登記。

二、參加比賽之團體與個人對於下列各項,應切實遵守:

( 一 )網路報名時,請確實依照填表注意事項辦理。報名後應隨時注意本項比賽專屬網站公布之最新消息。

( 二 )參加個人項目兩項以上比賽者,應於報名表上詳實註明所有參賽類別;標明不清致賽程衝突者,本會概不負責。參加團體項目遇有賽程衝突者,請自行調整人員,本會概不處理。

( 三 )比賽地點於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報到時間上午場次為9:00至9:30,下午場次為12:30至13:00;比賽地點於六和高中報到時間上午場次為8:00至8:30,下午場次為12:30至13:00,未完成報到者可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報到後各參賽者請於會場觀摩其他比賽隊伍的表演,並應派代表於會場聆聽大會報告及注意事項。

( 四 )為利於賽程進行,各比賽項目經大會抽籤公告順序後,各比賽項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更動次序。

( 五 )大會僅提供一般演奏坐椅、譜架、鋼琴( 1台 )、指揮臺及合唱臺( 合唱臺限供兒童樂隊及合唱類組使用 ),其他所需之樂器及演奏用具請參賽者自備。會場提供之譜架,放置於預備區,需用者請自行取用。

( 六 )凡比賽用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可於國內使用之樂譜,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另參賽者毋須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

( 七 )比賽進行中不得於舞臺上獻花或致送紀念品,以免影響賽程及秩序。

( 八 )參賽者於比賽當日應攜帶學生證( 僅有國小學生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或附照片之桃樂卡、或附照片之在學證明書、或附照片之學籍證明或身分證正本取代,以備檢驗,參賽人員未帶身分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至當日賽程結束前,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正;逾時未驗,則該個人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 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凡冒名頂替或偽造證件者,將函請教育主管機關轉所屬學校懲處。另外,不限身分之伴奏及指揮均無需驗證;團體賽參賽者請檢附參賽者名冊驗證,其名冊照片須以近期六個月為原則,以符實進行檢錄參賽者。

( 九 )大會有權錄製比賽實況錄音、錄影,以作為存檔之用:團隊及個人凡報名參加本項比賽即視同無條件將演出內容授權大會編輯、製作非營利性質之錄音、影帶或光碟。

( 十 )比賽會場開放參賽者或參賽者之委託人進行錄音、錄影,攝錄人員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報到處換取錄影證,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須自負法律責任。如參賽者反對大會外之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大會申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

( 十一 )比賽會場嚴禁以閃光燈攝影、打燈錄影。進入比賽會場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 除開場敬禮與演出結束之鼓掌外 ),其他可能影響寧靜之行為,如手機等電子通訊用品及攝錄器材之提示聲響( 如快門音效 )請一律關閉或設定為靜音,若有違規經勸告不從者,賽務單位得予以驅離。針對比賽時之觀眾及攝錄影人員,承辦單位得視場地狀況為必要之管制。觀眾及攝影區之管理:原則以參賽者家長及師長為優先,現場座位可否開放一般民眾參與,由大會就現場狀況逕行判斷決定。

( 十二 )參加比賽之團體或個人,均應注意全程之人身安全。各校亦應依規定給予必 要之保險。比賽演出時請維護表演場所之秩序及安全。

( 十三 )下一組參賽者在後臺準備時,應保持肅靜,不得爭先恐後或影響他人演出。 為免影響秩序,演出進行中,非參賽人員或賽務人員均不得進入比賽舞臺, 但翻譜人員、臨時協助人員及身體不便或特殊學校學生之監護人員除外。

( 十四 )請參賽者配合維持場地清潔與寧靜,比賽前場地內不得預演及練習,發聲調 音請遠離會場。觀眾不得以任何形式於比賽進行中指導或影響參賽者,違反者將予驅離。

( 十五 )若以非理性之方式抗議( 如侮辱主辦單位、意圖癱瘓及妨礙比賽之進行、對本 會之工作人員咆哮甚至人身侵犯… ) 本會得以蒐集相關事證交由本會籌備委 員會判定,作適當處分,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三、本實施要點請參賽者詳加參閱,若有疑義請電詢承辦學校

承辦學校:桃園市立中興國民中學

聯絡地址:33056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22號

洽詢電話:03-369-4315#610

傳真號碼:03-379-2430

網 址: http://www.chjhs.tyc.edu.tw

四、桃園市109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籌備委員會: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聯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聯絡電話:( 03 )3322101轉7471

傳真號碼:( 03 )3361044

網 站: http://163.30.153.4/Index/index.asp

捌、本實施計畫,由「桃園市109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籌備委員會」通過,陳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核備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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