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形象識別標誌徵圖比賽
一、宗旨:
為凝聚同仁向心力,鼓勵同仁參與,並使本市國、高中及 大專院校學生共同參與認識了解本分署形象推廣,藉由具 體之圖像創意呈現「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之形象 品牌,傳達機關「親切、效率、清廉」或「公益、關懷」 之精神,並選取優秀作品提供本分署作為機關宣導品、賀 卡、邀請卡及服裝等用途。
二、主辦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三、參加對象:
全體同仁(含委外助理、替代役役男及志工)及本市國、 高中及大專院校學生。
四、主題表達:
方式不拘,但可達到機關形象之推廣。
五、報名期間:
即日起至 105 年 2 月 19 日止。
六、作品規格:
規格及媒材均不拘(油墨、水彩、鉛筆、鋼筆及電腦繪 圖等方式皆可)
七、收件:
(一)收件地點:80053 高雄市新興區復興 1 路 80 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人事室
(二)聯絡電話:07-2358855 轉 216、217 趙先生、吳先生
(三)報名表下載:電子公布欄。
八、評審作業:
(一)成立評審委員會審議評選。
(二)評分標準:
- 總分 100 分,其中作品創意及切合主題各占 50 分。
- 分數 70 分以上始有佳作以上之獎項,並依分數高低擇優取第一 名、第二名、第三名及佳作數名,未達前述標準時,獎項得從 缺。
九、錄取名額及獎項:
獎項 | 人數 | 獎品 |
第一名 | 1 | 便利商店禮券 5,000 元及獎狀 |
第二名 | 1 | 便利商店禮券 4,000 元及獎狀 |
第三名 | 1 | 便利商店禮券 3,000 元及獎狀 |
佳作 | 數名 | 便利商店禮券 300 元及獎狀 |
十、附則:
(一)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之原創,且不得抄襲、模仿、剽竊他人作 品等,經查有前述情事者,一律取消資格,得獎作品則由主辦 單位追回該獎項。
(二)得獎作品著作權歸本機關所有,本機關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重 製、發行、公開發表及相關之權利,不另致酬。
(三)參賽者視同認可並接受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 隨時補充之。
(四)獲獎名單及獲獎作品將公布於機關網站。
(五)每一參賽者繳交 1 份作品。
(六)須簽署「作品報名表」及「著作權轉讓承諾書」。
via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形象識別標誌徵圖比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