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108年新秀獎美術創作比賽徵選
一、 主旨:
為厚植本縣美術素養,提高本縣美術創作水準,培植後進美術人才,特訂定本簡章。
二、 主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
三、 承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
四、 協辦單位:
澎湖縣美術協會、澎湖縣愛鄉水墨畫會、澎湖縣攝影學會、澎湖縣書法學會、澎湖縣雕塑學會。
五、 徵選類別:
(一) 水墨:內徑直式,國中組以四開(35公分x70公分)、高中組以全開 (70公分x136公分) 為標準。
(二) 書法:採事前報名,並以現場揮毫比賽方式辦理。
(三) 西畫:油畫以20號為原則,水彩畫大小以四開至對開畫紙為原則,版畫、素描畫比照水彩畫尺寸。
(四) 攝影:以放大8×12吋以上者,黑白、彩色不拘。
(五) 應用美術:平面設計、立體設計、雕塑、多媒材。
六、 送件資料:
(一) 參加作品類別作品一件。
(二) 報名表一份(含大頭照2吋)。
(三) 攝影類作品需另附上原始照片電子檔。
七、 比賽分組:
(一) 國中組。 (二)高中組。
八、 送件日期:
108年3月27日(三)至29日(五)止。
九、 參加資格:
凡設籍本縣就讀縣內國中、高中學生均可參加。
十、繳件地點:
(一) 現場繳件:文化局展演藝術科或文馨畫廊(請註明:新秀獎參選作品)。
(二) 郵寄送件:僅限本縣籍居住外縣市或離島需要郵寄者,請包裝妥當後,寄至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演藝術科(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0 號)收,封面並請註明「新秀獎參選作品」,以掛號郵戳日期為憑(郵寄另請來電告知寄出時間)。
(三) 上開送件方式逾時不予受理,各類作品送件以1件為限,並為個人創作。
十一、 獎勵:
(一) 各組之各類參選作品選出第1、2、3名,佳作若干名,作品未達水準者或件數太少者,得獎名額從缺。
(二) 獎勵為各組第1名獎金3,000元、第2名獎金2,000元、第3名獎金1,000元、佳作獎金700元,佳作以上者,各獲頒獎狀乙紙。
(三) 所有佳作以上作品於文化局展出,並編入當年度「澎湖縣美術家聯展」畫冊。
(四) 獲選佳作以上之平面作品,本局將免費統一冷裱裝框(國畫書法以捲軸處理),應用美術類本局得視難易程度決定裝裱,同意與否,請於送件表上勾選,不同意者,自行決定是否取回裝裱,承辦單位不再另行補助裝裱費。
十二、 附則:
(一) 送件作品請按所附格式自行以正楷填寫,並張貼於作品背面右上方並註明新秀獎參展作品,送件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二) 參賽作品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筆、冒名頂替、身份證明文件不實或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者,如經評審認定,除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外,並取消參賽資格,不得異議。
(三) 評審對送件作品有疑議時,承辦單位可要求原交件作者現場作畫。
(四) 全部作品包含(現場徵件、郵寄送件) 皆於108年5月17日(五) 至22日(三)於本局文馨畫廊辦理退件,請自行前往文化局文馨畫廊領回,保留時間一個月,逾期未領回者由本局全權處理,作者不得異議。(五)得獎作品,本局有展覽、出版、數位化等各形式使用權。
(六) 審查方式由本局聘任縣內外相關專家學者評比,並遵守迴避原則。
(七) 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及補充之。
(八) 本簡章可於文化局網站/表單下載 http://www.phhcc.gov.tw 運用。
相關連結:
澎湖縣新秀獎美術創作比賽相關競賽:
- 112年澎湖縣新秀獎美術創作比賽112年澎湖縣新秀獎美術創作比賽 送件日期:112年3月23日至3月31日止,於上班日之上午9時至12時。 獎勵為各組第1名獎金3000元、第2名獎金2000元、第3名獎金1000元、佳作獎金700元,佳作以上者,各獲頒獎狀乙紙。 參加資格:凡設籍本縣就讀縣內國中、高中學生均可參加。
- 111年澎湖縣新秀獎美術創作比賽111年澎湖縣新秀獎美術創作比賽 徵收日期:111年3月30日(星期三)至4月8日(星期五)。 本活動徵選分為水墨、書法、西畫、攝影及應用美術等五大類,徵選類別如下:一、水墨:內徑直式,國中組以35x70公分,高中組70x136公分為準,且一律不得裱裝。 各組第1名獎金3000元。
- 110年澎湖縣新秀獎美術創作比賽110年澎湖縣新秀獎美術創作比賽 送件日期110年4月14日至4月16日止。 參加資格凡設籍本縣就讀縣內國中、高中學生均可參加。 本活動徵選分為水墨、書法、西畫、攝影及應用美術等五大類。 比賽分組:國中組、高中組。 現場繳件: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展演藝術科辦公室,並請註明:新秀獎參選作品。
- 澎湖縣108年新秀獎美術創作比賽徵選澎湖縣108年新秀獎美術創作比賽徵選 本活動徵選分為水墨、書法、西畫、攝影及應用美術等五大類,凡設籍本縣或就讀本縣內國中、高中學生均可參加。送件日期自108年3月27日(三)至29日(五)止。各類作品類型送件每人以1件為限;繳件地點於本局展演藝術科或文馨畫廊,若於本縣離島地區或設籍本縣且居住外縣市者,可郵寄送件(郵戳為憑)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