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多元性別攝影比賽徵件活動
壹、活動緣起:
為提升社會對於多元性別者處境的認識,消除性別歧視,特舉辦行政院「看見多元性別攝影比賽徵件活動」,期透過攝影短文徵件及攝影展方式,增加多元性別者之能見度,並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多元性別者的認識與尊重,進而促進民眾對多元性別者處境議題之重視。
貳、主辦單位:
行政院。
參、 報名資格及報名資訊:
一、報名資格:
限個人參加,不得以公司行號機關名義報名。
二、徵件時間:
即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三、徵件作品主題:
參賽者應以消除對多元性別的歧視為主題,並以「同志家庭的日常生活」、「跨性別者生命故事」、「雙性人的性別處境」三大面向(請務必參考附件1之主題說明,若拍攝主題與三大面向無關,將不符合參賽資格)擇一或擇多面向融入於作品當中,透過展現多元性別者之日常生活,促進民眾對多元性別者處境的了解與認識,宣導性別平等概念。
四、參賽作品規格:
請將參賽攝影作品數位檔案及短文檔案一併燒錄於光碟片,並提供參賽攝影作品沖洗列印輸出8*10吋彩色照片一張。
(一) 攝影作品規格:
- 須為JPEG或JPG數位檔案,800萬畫素以上之品質、解析度300 dpi。
- 需為攝影原件影像,僅可就亮度、對比、色調、銳利度、飽和度、裁切等進行適當數位後製,但不得做其他後製及合成。
- 參賽攝影作品拍攝時間不限。
- 倘經主辦單位通知照片檔案規格不符合規定,參賽者應於十天內提供符合規定之檔案,逾期失去參加資格。
(二) 短文規格:請配合本活動及照片主題,以500字內短文進行創作,檔案格式應為word檔案格式。
五、參賽方式:
(一)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收件方式:請將參賽應繳交資料一併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逕送至收件地點(地址: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二段191號9樓之四;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9:00至12:00、13:30至17:30),逾期恕不受理。
(三)參賽應繳交資料:
- 書面資料:
- (1) 參賽者須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網頁「106年看見多元性別攝影比賽徵件活動」頁面下載並填寫相關報名資料:報名表(附件2)、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附件3)、肖像權同意書(附件4)、參賽者切結書(附件5)。
- (2) 參賽攝影作品沖洗列印輸出8*10吋彩色照片1張。
- 數位檔案光碟一式2份:
- (1) 參賽攝影作品數位檔案。
- (2) 參賽短文word檔案。
肆、 評審辦法
一、 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性別平等學者及具影像專長學者數名,組成評審委員會(7至9人)進行評審。作品如未達水準,得由評審委員會決定從缺或不足額入選。
二、 評分標準如下列:
(一) 拍攝理念占40%。
(二) 構圖及攝影技巧占40%。
(三) 短文創作與攝影作品相關性20%。
伍、 得獎作品版權價購費
一、 主辦單位依評審結果,價購前三名、優選及佳作作品及其版權,供主辦單位及政府機關後續公開於媒體播放,以作為宣導性別平等觀念之素材。
二、 作品等級及版權價購費如下:
(一) 第1名新臺幣5萬元(1名),獎狀1只。
(二) 第2名新臺幣3萬元(1名),獎狀1只。
(三) 第3名新臺1萬元(1名),獎狀1只。
(四) 優選新臺幣5,000元(8名),獎狀1只。
(五) 佳作新臺幣3,000元(10名),獎狀1只。
三、 主辦單位有權視參加作品表現與評審名次以「從缺」或「增加得獎名額」辦理,價購費隨評審情況彈性調整,但以不超過原價購費之總額為限。
四、 作品於價購時將依法扣除10%稅金,以及2%二代補充健保費。
五、 於106年12月底前辦理版權價購,價購文件如下:
(一) 版權費領據,由主辦單位於作品評定等級後,寄送版權費領據給參賽者(若為機關團體參賽,則由機關團體代表填寫,並以團體代表為納稅義務人)。
(二) 轉帳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印本乙份(存摺帳戶姓名需與版權費領據所列者同)。價購文件郵寄地址同報名郵寄地址。
(三) 得獎作品之作者,如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版權價購相關事宜(含簽署得獎影像作品價購契約,如附件6),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資格及獎金,並不予遞補。
陸、 注意事項
一、 參賽者須填寫報名相關資料,並詳閱相關規範,若作品與任一規定不符,則不列入評選。
二、 參賽之作品不得侵權、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並不得違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9條普遍級之規定。
三、 參賽之作品應為參賽者本人之作品,並須未經公開發表(含作者本身相雷同作品及網路上發表之作品);參賽作品若有使用他人之圖案、文稿、肖像或音樂,並涉及相關著作財產權時,需自行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肖像權同意等證明文件。參賽作品之作者應擔保本作品內容合法和有效存在,未侵害或抄襲他人之著作,且未曾以任何方式出版或發行。若作品經人檢舉或告發涉及第三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之侵害屬實者,除取消其參賽資格或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原發之版權價購費之外,並自負法律責任。
四、 參賽作品請自行留存原稿備用,均不予退件,並同意將作品著作權轉交主辦單位使用於平面宣導、公開展覽或其他用途權利。主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之著作權享有無償使用權,得公開推廣、重製、編輯之權利,不另提供經費。
五、 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任何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毀損,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交付備份作品,對毀損之作品恕不負賠償之責。
六、 未獲獎作品恕不另行公布。
七、 主辦單位得視需要請得獎者配合修改作品。
八、 主辦單位將於評選後一週內,進行得獎者聯繫(公文、電話通知),如一週內因得獎者聯絡方式錯誤,致無法聯繫得獎者而未能完成領獎,則視同放棄得獎資格,並不予遞補。
附件1
行政院「看見多元性別攝影比賽徵件活動」主題說明
請先閱讀「一、基本概念」後,再從「二、拍攝及短文主題」之「同志家庭的日常生活」、「跨性別者生命故事」、「雙性人的性別處境」共三大面向,擇一或擇多面向融入於作品當中。
一、基本概念
(一) 性別刻板印象
在社會心理學中「刻板印象」(stereotype)指的是先入為主的觀念,主要是因為我們沒有足夠的時間去瞭解個體,於是會將一個團體全體成員的典型特質套用在這個團體中每一個成員的身上,而無視於他們之間其實有實際的差異,刻板印象本身其實不見得帶有負面的態度,只是我們簡化世界的方式。因此,我們的社會對不同性別也存在刻板印象,如:「女生玩洋娃娃、男生玩機器人」或是「男主外,女主內」、「男生要選理工科系比較好,女生宜選人文科系」、「男生要剛強,女生是柔弱」、「男生較好動、女生比較文靜」、「男性領導能力較強,女性適合當照顧者」等等,都是一種性別刻板印象,常會阻礙某個性別在社會中發展 (行政院編印,2014)。若我們以「刻板印象」來預測或期待他人的行為,不但無法協助我們正確理解他人的行為,也可能使我們產生對於他人具有偏誤的看法、評價或行動,甚至可能造成他人的困擾。
為消除性別刻板印象,「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已下簡稱CEDAW)第5條即呼籲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來改變男女的社會與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二) 性別歧視
倘若我們據以對待或要求他人的性別刻板印象是建立在認為某一群性別者的本質、特質、能力等較低、劣於其他性別者,則稱為「性別歧視」。
CEDAW第1條對歧視的定義為:「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聯合國已經開始看到並意識到世界各國不同文化社會中對於婦女的性別歧視,造成婦女受到了差別的對待,使得婦女在各種人權及自由等層面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在CEDAW第2條中,也強調各締約國家應該要採取各種的方式,例如制定或修改法律、透過各種政府組織盡力建立不歧視婦女的規定及制度,以消除各種對於婦女的歧視,確保婦女不受到歧視性的對待。
在2010年所公布的CEDAW第28號一般性建議更明確的指出,在CEDAW所強調應消除的是基於性別的歧視,也包含了應該消除對於性取向、性別認同的歧視。我們的社會上多數人的性別刻板印象認為,生理性別為女性的人,在性別氣質上應該要展現出女性化的樣貌及行為舉止,另外,因為女性的生理構造,生理女性有責任且義務孕育後代,並且基於女性天生容易照顧他人的本質,應負擔起教養子女及家務勞動等工作。相反的,生理性別為男性的人,被認為應該在性別氣質上應該展現出陽剛的樣貌及行為舉止。
不符合這些性別刻板印象的個人,被認為是不好、有問題的、有疾病的,甚至是應該要被改進,即是受到了性別歧視,甚至可能受到性別歧視的對待。例如「娘娘腔」被用來形容性別氣質比較沒有那麼男子氣概的生理男性,而且有這樣個人特質的男性,多會被認為是「同性戀」。在2000年時,屏東高樹國中的學生葉永鋕,因為性別氣質較為陰柔,聲音比較尖細、喜歡打毛線及烹飪等,時常被同學稱作「娘娘腔」、受到霸凌,在上廁所時常被同學脫褲子「驗明正身」,所以葉永鋕習慣避開下課的時間上廁所。而他在某次上課時離開教室去上廁所後,就被發現受重傷的倒臥在廁所中,送醫後不治。像這樣因為性別氣質的不同而受到嘲笑、排擠甚至被認為需要「驗證」,即是受到了性別歧視的對待。
(三) 多元性別
性別的概念包含「生理性別」(sex)、「社會性別」(gender)、「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性別特質」(gender qualities)及「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等。社會上一般認知的「性別」,是根據個人的生理特質區分,並依據對於生理性別的刻板印象,也預設了該生理性別相應的性別認同、性別氣質及性傾向。然而,實際上性別其實不只有生理性別,也非絕對的二分,而是具有多樣性。就生理性別來說,有男性、女性也有具雙性性徵的雙性人(intersex,即俗稱的陰陽人);就性別認同來說,有順性別(生理性別與性別認同一致)及跨性別(transgender,生理性別與性別認同不一致);就性別特質來說,一個人可能同時具有陽剛及陰柔的特質;就性傾向來說,可能有人是異性戀(只感受與自己生理性別相異者的性吸引力)、同性戀(只感受到與自己生理性別相同者的性吸引力)、雙性戀(感受到性吸引力不限特定生理性別)或無性戀(asexuality,無法感受他人的性吸引力,但是可以與他人建立親密的情感關係)等。因此,社會中除了異性戀以外,因為各種性別的不同組合,還包含女同性戀(Lesbian)、男同性戀(Gay)、雙性戀(Bisexual)、跨性別(Transgender)、雙性人(intersex)等群體的總稱,則統稱為LGBTI。
在過去的文化中,社會對於性別二分的刻板印象及對於多元性別群體的缺少認知,預設社會中的所有人都只能以異性戀男性、異性戀女性來分類,使得每個人一出生就被理所當然的當成異性戀看待、教育及互動,也認為單一生理性別、順性別、異性戀才是每個人正常的狀態,容易忽視LGBTI的權利。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之下,LGBTI若暴露其不同的性別狀態(即「出櫃」),可能會受到他人不友善的對待及歧視,使得多數的LGBTI在社會生活中隱藏自己的性別身分,而面臨在各個社會生活層面的不便。
二、拍攝及短文主題
(一) 同志家庭的日常生活
2017年,司法院公布釋字748號解釋文,認為過去政府對於同性伴侶婚姻權之保障缺乏規定有所疏漏,並要求政府於該號釋字公布2年內完成修法或另立新法,以保障同性伴侶的結婚權。自從2015年高雄市政府開放同性伴侶可以至戶政事務所申請伴侶註記以來,目前全臺已有18個地方政府實施受理同性伴侶戶政註記。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截至106年6月底為止,同性伴侶註記的對數共有2,223對,其中男性伴侶共468對,女性1755對。
在同性婚姻尚未合法前,各種與婚姻相關的法律地位及權益保障的缺乏,使得同志家庭在日常生活的各種層面,遭遇各種困難與問題,舉凡財產分配、購屋、貸款、保險、醫療權益等。而實際上在目前的臺灣社會中,也有許多同志家庭已經透過領養、人工生殖、代理孕母等方式,生養子女。對於已生養小孩的同志家庭來說,因為法律保障的缺乏,雖然同志家庭的小孩是在雙親家庭中生長,但在法律上卻僅被視為單親家庭的子女,各種權益也較一般異性戀家庭的小孩相對缺乏。
根據2012年中央研究院社會變遷基本調查報告結果顯示,有32.2%的人同意「同性戀者私生活都很混亂」這樣的說法,42.7%表示不同意;然而,有54.9%的人表示對於同性戀的印象來自媒體,有3.9%來自網路,35.6%的人來自家人、朋友、工作場所、學校或個人經驗等。可見社會對於同志的印象多數並非來自個人身邊的親友或經驗,而是來自媒體及網路。另外,針對同志家庭是否能像異性戀家庭一樣教養小孩的問題,同意女同志伴侶可以一樣教養子女37%,不同意45.2%,其他為無意見或不表態;相對的,同意男同志伴侶可以一樣教養子女29.4%,不同意52.5%,其他為無意見或不表態。受訪者對於男女同志伴侶教養小孩的看法,也可以反映出社會對於不同性別教養子女能力的刻板印象。
(二) 跨性別者的生命故事
性別並非可以以簡單的二分法所區分。多數人對於自己的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是一致的,這樣的狀態,稱為「順性別」。例如,個人在生理特徵上為女性,且也自認為女性;個人在生理特徵上為男性,且也自認為男性。然而,有些人對於自己身體的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並不一致,則稱為「跨性別」。有些人的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同,而且也希望自己的身體改變為另外一種性別的身體;有些人對於自己的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同,但可以接受自己的身體,並不希望改變。
就目前的臺灣來說,若跨性別者想要改變其戶籍登記的性別,需要經過2位精神科醫生的診斷為「性別不安症」的診斷證明,並且經過賀爾蒙治療及約2年的變裝生活體驗,適應良好後仍需摘除性器官的手術後,才能進行變更性別登記。根據內政部的統計,87年至106年4月,國內已有693人完成性別變更登記,但仍然有些跨性別者未進行變性手術,以自已認同的性別生活。
跨性別者在性別認同及實際生活上的性別展現,與生理性別不同,造成跨性別者在各生活層面遭遇困難,如社會互動、就學、就職、如廁、申請宿舍等。也因為社會對於跨性別者的處境缺乏認識,使得許多跨性別者面臨被霸凌及歧視的問題,例如對於多數人來說出門在外到公廁上廁所是自然的一件小事,然而對於在日常生活中以自己認同性別的外表及裝扮的跨性別者來說,卻是困難重重的大事。因為目前多數公廁僅有男廁及女廁之分,跨性別者不管是選擇使用符合自己性別認同的廁所或符合自己生理性別的廁所,都可能受到其他使用者的誤會或非難,或必須大費周章的先出櫃再上廁所。
(三) 雙性人的性別處境
所謂「雙性人」,依據聯合國定義,係指生來身體或生理之性徵(包括生殖器、性腺或染色體模式)不符合男性或女性之典型定義。雙性人的性徵有些在出生時即顯現,或是在青春期始出現,甚至有可能完全不明顯。因為社會對於性別的認知是單一,因此許多雙性人若從小就有明顯的雙性性徵,多數醫生會建議家長幫小孩選擇一個性別後,進行另一性別的器官切除手術。然而這樣的做法,忽視了雙性人對於自己身體的性別決定權。
雙性人在社會上的處境,亦如跨性別者一樣,面臨種種的困難與歧視。自從2006年以來,國際醫學界使用DSD(Disorders of sex development)來定義雙性人。國際陰陽人組織(international Intersex International)反對以這種將陰陽人視為不正常、病理化的定義,科學家透過DNA及細胞生物學發現性別的染色體不僅是XX及XY,而有更多不同的排列可能,如XXX、XXY等染色體性別,有可能和外顯性徵是不一致的。雙性人並非疾病,而是因為社會對於性別仍是二元的認知,使得雙性人為了抵抗社會的汙名與歧視才必須進行「正常化」的醫療行為(邱愛芝,2015),甚至幼兒時期父母就決定摘除部分性器官,未尊重當事人的性別認同意願。
為保障雙性人的權利,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簡稱OHCHR)於2013年提出國家應該保障雙性人的權益,認為國家應該禁止對於雙性兒童進行非必要的手術,並且應該建立相關的反歧視機制及作法。
參考資料
行政院編印(2014)。識讀性別平等與案例分析。臺北市:行政院。
黃淑玲,游美惠主編(2012)。性別向度與臺灣社會。新北市:巨流。
章英華,杜素豪,廖培珊主編(2013)。臺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執行報告。取自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調查研究專題中心學術調查研究資料庫。
2017.8.10取自 http://www.ios.sinica.edu.tw/sc/cht/scDownload2.php#sixth
聯合新聞網(2017)。「獨家!全國同婚註記 女同婚比男同婚多近四倍」。
2017.8.11取自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632138
邱愛芝(2015)。性別人權與陰陽兒的醫療介入。台灣醫學,19(3):279-283.
相關連結:
- 看見多元性別攝影比賽徵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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