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屆全國聽覺障礙國民語文競賽

第二十三屆全國聽覺障礙國民語文競賽

報名時間: 2024-09-09 ~ 2024-10-03

主辦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主辦單位電話: 02-2592-4446#205、04-2358-9577#2201、04-2358-9577#2200、06-590-0504#212、06-590-5646

主辦單位Email:tmddeaf@gmail.comteaching2201@gmail.comteach@tndsh.tn.edu.tw

一、目的:

啟發聽覺障礙國民之多元智慧與能力,提昇國語文能力,以因應瞬息萬變的多樣化社會生活。

二、主辦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第二十三屆全國聽覺障礙國民語文競賽

第二十三屆全國聽覺障礙國民語文競賽

三、協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聲暉聯合會

四、承辦學校:

(一)初賽:

  • 北區: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 中區:臺中市立啟聰學校
  • 南區: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

(二)決賽: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五、參賽組別及對象:

組別 對象
啟聰學校(含特教學校) 國小組 現就讀於啟聰學校或特教學校國小部聽覺障礙學生
國中組 現就讀於啟聰學校或特教學校國中部聽覺障礙學生
高中組 現就讀於啟聰學校或特教學校高中職部聽覺障礙學生
一般學校 國小組 現就讀於各國民小學之聽覺障礙學生
國中組 現就讀於各國民中學之聽覺障礙學生
高中組 現就讀於各高級中等學校之聽覺障礙學生
社會組 甲組 聽覺障礙之社會人士、大專學生
乙組 聽覺正常並曾研習手語之社會人士及在學學生

六、重要期程資訊:

項目 分區初賽 決賽
承辦學校 北區:臺北市立啟聰學校中區:臺中市立啟聰學校

南區: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

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報名日期 113年9月9日起(依簡章公告日為主)至113年 10 月 3 日(星期四)止 113年 11 月 04日(星期一)起至113 年 11 月 11日(星期一)止
報名方式 採網路報名方式第23屆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平台
( https://hearing.cityweb.com.tw/hearing/include/index.php)
採網路報名方式第23 屆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平台
( https://hearing.cityweb.com.tw/hearing/include/index.php)
命題公告日期 113 年 09月 16日(星期一)前 113年 10 月 28日(星期一)前
試場服務需求審核會議 113 年 10月 09日(星期三)審核後個別通知 依初賽審核結果比照辦理
口、手語演講稿上傳期限 113年 10月 09日(星期三)前 113年 11月 28日(星期四)前
競賽日期 113年 10 月 24日(星期四) 113 年 12 月 18 日至 19日(星期三、四)
參賽縣市 北區: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中區:
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南區:
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臺灣本島、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競賽地點 北區:臺北市立啟聰學校中區:臺中市立啟聰學校南區: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新化校區 劍潭青年活動中心
連絡方式 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電話:(02)25924446 轉205
E-mail: tmddeaf@gmail.com
地址:10371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三段320號
傳真:(02)25970734臺中市立啟聰學校
電話:(04)23589577 轉2201、2200
E-mail: teaching2201@gmail.com
地址:40765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1號
傳真:(04)23584612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
電話:(06)5900504轉212或(06)5905646
E-mail: teach@tndsh.tn.edu.tw
地址:71242 臺南市新化區信義路 52 號
傳真:(06)5908824

七、競賽項目:

組別 \ 項目 朗讀 口語演講 手語演講 作文 書法 備註
啟 聰 學 校
( 含特教學校 )
國小組 V
國中組 V V V V V
高中組 V V V V
一 般 學 校 國小組 V V V V 係指一般學校的啟聰班或普通班級內的聽覺障礙學生
國中組 V V V V V
高中組 V V V V
社 會 組 甲組 V V V V 聽覺障礙之社會人士、大專學生
乙組 V 聽覺正常並曾研習手語之社會人士及在學學生

八、參賽人員資格及限制:

(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符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項競賽。

(二) 參賽人員每年每人以參加一項為限,不得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三) 凡參加本競賽歷屆同組同項榮獲第一名者,不得參加本屆同組同項比賽。

(四) 報名特教學校及一般學校各組之聽覺障礙學生,須具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各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證明、三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之診斷證明或聽力圖(優耳聽力損失程度 500Hz、 1000Hz、2000Hz平均聽力閾值達 25 分貝以上)之一資格者,由報名學校進行資格確認,免上傳相關文件。

(五) 報名社會組甲組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區域級以上醫院之診斷證明或聽力圖(優耳聽力損失程度500Hz、1000Hz、 2000Hz平均聽力閾值達25分貝以上),於網路報名時,將上述所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上至報名網站供分區承辦學校查核。

(六) 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

(七) 參加決賽資格:

1、 各區初賽各競賽項目選出特優、優等、甲等三等第優勝者,以特優、優等之優勝者參加決賽為原則。

2、 各區初賽各競賽項目報名人數達 20 人(含)以上,則增額 1 名,每增加 10人,再增額 1 名進入決賽。如:報名20-29人者,可3人進入決賽;報名30-39人者,可4人進入決賽,以此類推。

3、 各區初賽各競賽項目經評審委員討論後,獎項得予以從缺。

九、各項競賽時限:

(一) 朗讀:各組每人限4 分鐘。

(二) 口語、手語演講:國小組 2-3 分鐘;國中組 3-4 分鐘;高中組 4-5 分鐘;社會組 5-6 分鐘(各組皆含開頭語及結尾語時間)。

(三) 作文:120 分鐘。 (四)書法:100 分鐘。

十、命題方式:

(一) 朗讀、口語演講及手語演講題目由承辦學校統一命題,公告於本競賽網路平台,各組各項各三題,由參賽者自選當中一題參加比賽。

(二) 作文及書法比賽題目由承辦學校統一命題,比賽時現場公布。

十一、競賽內容規範:

(一) 朗讀

1、 競賽當日由承辦學校提供朗讀稿件(橫式直書/A3/無注音),不得自備。若需放大字體,請另填具試場服務申請表,由承辦學校審核通過後提供。

2、 參賽人員若現場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棄權。

(二) 口語、手語演講

1、 參賽人員須將講稿以.doc、.docx或.odt格式建檔,檔名格式為[學校+組別—姓名—項目—題目,如(臺北市立啟聰學校國小組—王小明—手語演講—我最感謝的人)],內文格式為[A4、直式橫書、標楷體、14 級字,不加註任何有關身份之資料],並將初賽稿件於 113 年 10 月 9 日(星期三)前,決賽稿件於 113 年11 月 28 日(星期四)前,上傳「第 23 屆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平台」( https://hearing.cityweb.com.tw/hearing/include/index.php)。

2、 朗讀、口語演講所使用之語音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臺(88)語字第88034600 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

3、 參賽人員若現場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棄權。

(三) 作文

1、 應使用標準字體,並加標點符號。

2、 以黑、藍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不得用鉛筆)。

3、 作文比賽用紙由承辦學校提供,不得書寫姓名、校名、或做其他記號,違者零分計算。

4、 作文比賽遲到 20 分鐘者,視同棄權不得進場,競賽開始未達 30 分鐘者不得出場。

(四) 書法

1、 參加書法比賽者,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它筆類如自來水筆等,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請參閱: https://language.moe.gov.tw/result.aspx?classify_sn=23&subclassify_sn=436&content_sn=47

2、 毛筆、墨、硯及桌墊請自備,書法比賽用紙由承辦學校提供,不得書寫姓名、校名、或做其他記號,一律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書寫標準,違者零分計算。

3、 書法用紙格式為二十八格(每格約 7.25×7.25 公分)之宣紙。

4、 書法比賽遲到 20 分鐘者,視同棄權不得進場,競賽開始未達 30 分鐘者不得出場。

十二、競賽評判標準:

(一) 朗讀

1、 計分標準:語音(發音及聲調)占 50%、聲情(語調、語氣、語暢)占 40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10%。文章沒唸完不扣分,分數取決於語音、聲情與臺風。

2、 計時方式:第一時間到(3分鐘)舉黃旗;第二時間到(4分鐘)舉紅旗並按鈴強制停止。

3、 名次排序:擇優錄取優勝者,總分遇同分時,依評分標準項目中之最高百分比分數依序為比較名次之標準。

(二) 手語演講

1、 計分標準:手語占 50%(包括正確性、清晰達意)、內容占 25%(包括中心 思想、文章結構及手語文句通順)、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20%、時間控制占 5%。

2、 計時方式:第一時間到,舉黃旗;第二時間到,舉黃旗並按鈴;超過第二時間 30 秒,按鈴並舉紅旗強制停止。

3、 名次排序:擇優錄取優勝者,總分遇同分時,依評分標準項目中之最高百分比分數依序為比較名次之標準。

(三) 口語演講

1、 計分標準: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 50%、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 25%、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 20%、時間控制占 5%。

2、 計時方式:第一時間到,舉黃旗;第二時間到,舉黃旗並按鈴;超過第二時間 30秒,按鈴並舉紅旗強制停止。

3、 名次排序:擇優錄取優勝者,總分遇同分時,依評分標準項目中之最高百分比分數依序為比較名次之標準。

(四) 作文

1、 計分標準:內容與結構占 50%、邏輯與修辭占 40%、字體與標點占10%。

2、 名次排序:擇優錄取優勝者,總分遇同分時,依評分標準項目中之最高百分比分數依序為比較名次之標準。

(五) 書法

1、 計分標準:筆法占 60%、結構與章法占 40%。

2、 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 3 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 1 字扣 2 分。

3、 名次排序:擇優錄取優勝者,總分遇同分時,依評分標準項目中之最高百分比分數依序為比較名次之標準。

十三、評審委員:

(一) 初賽之各項競賽項目評審委員由各承辦學校遴選聘任。

(二) 決賽之朗讀、口語演講、作文、書法等項目評審委員由決賽承辦學校聘任。

(三) 決賽之手語演講項目評審委員由三所啟聰學校各推薦 2 名(至少 1 名為非本校現職教師),及中華民國聲暉聯合會推薦 1 名,由決賽承辦學校聘任。

十四、獎勵:

(一) 初賽

1、 各組擇優錄取前三名優勝者,經評審委員討論後,獎項得以從缺。

2、 依報名人數之多寡及成績予以增額錄取,以資獎勵,由初賽承辦單位給予獎狀及獎品,特優及優等參加全國決賽為原則。

3、 參加初賽優勝者及其指導教師 1 人,特優者記功 1 次,優等者嘉獎 2次,甲等者嘉獎 1 次,社會組優勝者由承辦學校函請所屬單位給予獎勵。同一位指導老師於同一競賽項目指導多位參賽者獲獎者,以最佳成績獎勵為原則;不同競賽項目得以累計敘獎。

(二) 決賽

1、 決賽各組擇優錄取前三名優勝者,由主辦單位給予獎狀及獎品,各競賽項目經評審委員討論後,獎項得以從缺。

2、 參加全國決賽優勝者及其指導教師 1 人,特優者記功 1 次,優等者嘉獎 2 次,甲等者嘉獎 1 次。社會組優勝者由承辦學校函請所屬單位給予獎勵。同一位指導老師於同一競賽項目指導多位參賽者獲獎者,以最佳成績獎勵為原則;不同競賽項目得以累計敘獎。

(三) 初賽及決賽優勝者之敘獎統一於決賽完畢後辦理,初賽及決賽不重複敘獎, 以最佳成績獎勵為原則。

十五、 經費來源:

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分攤相關經費支應。

十六、 交通及膳宿:

(一) 初賽參加人員往返車資由各所屬學校(單位)自理,中午備有餐盒。

(二) 決賽參加人員來回交通由本競賽承辦學校洽租專車於定點接送,若欲自行前往競賽地點者,交通請自理。活動期間膳宿皆由本競賽承辦學校編列經費支應。

(三) 評審委員、領隊指導老師、參加競賽人員及本競賽工作人員請其服務學校(單位)給予公(差)假。

十七、注意事項:

(一) 本屆報名採網路報名方式,請至「第 23屆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平台( https://hearing.cityweb.com.tw/hearing/include/index.php)報名,完成後請列印表件核章(社會組不須核章),核章掃描後上傳至競賽平台。

(二) 若有試場服務需求,另填寫試場服務申請表(如附件),簽完名上傳至報名系統,分區初賽由各分區承辦學校召開試場服務審查會議,審查後另回覆報名學校,決賽由承辦學校依初賽審核結果比照辦理。

(三) 初賽請於 113 年 10 月 3 日(星期四)前完成報名手續,決賽請於 113 年 11月 11 日(星期一)止完成報名手續;指導老師姓名請確實填寫,以作為敘獎通知用。

(四) 各單位領隊老師請依「每 5 位學生,1 位領隊老師」之原則,超過 5 位學生得酌增 1 人。

(五) 報名社會組甲組者須檢附簡章所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於網路報名時一 併上傳。

(六) 本活動相關訊息請至「第 23 屆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平台」( https://hearing.cityweb.com.tw/hearing/include/index.php)查詢,相關事宜請洽承辦學校。

(七) 參賽者本次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參賽者報名時應繳交同意書。

十八、活動結束後,承辦學校相關工作人員得酌予獎勵。

十九、本計畫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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