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屆國家文藝獎
國家文藝獎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設置宗旨:
為獎勵具有卓越藝術成就,且持續創作或展演之傑出藝文工作者,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特設國家文藝獎。
【第三條】 獎勵類別:
為文學、美術、音樂、舞蹈、戲劇、建築、電影七類。
【第四條】 獎勵名額及獎勵金額:
勵名額至多七名。每名得獎者獲贈獎座乙座,獎金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第五條】 備選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限個人)。
【第六條】 備選方式:
一、備選方式分為推薦及提名二種方式。
二、前項推薦人由本基金會書面邀請;後者設各類提名委員會擔任。
【第七條】 備選資料:
推薦人或提名人需填具推薦表或提名表外,並應提供被推薦者或被提名者之下列資料:
一、近年重要作品
二、其他參考資料
【第八條】 各類提名委員會、評審團及決審團組成:
提名委員會、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由本基金會董事會遴選,其組成如次:
一、提名委員會: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設各類提名委員會,由至多五名委員組成,負責提名及確認入圍評審名單。
二、各類評審團:依本辦法第三條獎勵類別,設各類評審團由五至七名委員組成負責審查工作。
三、決審團:由七至九名委員組成,負責決審事宜。
【第九條】 評審方式:
一、分為入圍、各類審查及決審三階段。
二、入圍:由各類提名委員會就推薦及提名名單投票,經出席委員二票同意,始具入圍資格。
三、各類審查:由各類評審團依入圍名單備選人資料評審,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推薦每類至多一位候選人進入決審。
四、各類評審團需就推選出之一名候選人撰寫評審報告,提送決審會議。
五、決審:由決審團就決審名單進行決審會議,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票數通過,決定獲獎名單並確認得獎理由。
六、獲獎名單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核定後公布。
【第十條】 迴避及保密原則:
一、各類提名、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並本於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不得參與同期該類之備選,且對於提名、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二、本基金會董監事及員工於任職期間不得接受推薦及提名,且不得擔任提名、評審團及決審團委員。
【第十一條】 受理推薦期間:
每兩年受理推薦,自公告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家文藝獎相關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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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第二十一屆「國家文藝獎」2019第二十一屆「國家文藝獎」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依法辦理之「國家文藝獎」即將邁入第二十一屆,獎項宗旨強調藝術成就累積與持續創作展演之精神。得獎者可獲得新台幣一百萬元以及獎座乙座。為使得獎者的藝術成就及人格典範可以與社會大眾產生有力的互動,並促使藝術的欣賞及參與更為普及,本獎項也針對得獎者規劃後續之推廣活動,以擴大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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