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屆全國百號油畫大展徵件

第十六屆全國百號油畫大展徵件

 總獎金: 500000

最高獎金: 250000

報名時間: 2017-06-01 ~ 2017-06-03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電話: 04-26274568分機306 張小姐

第十六屆全國百號油畫大展徵件簡章

一、宗 旨:

為鼓勵大型油畫創作,達到藝術傳承、文化推廣與交流之目的,並提供藝術先進及新秀表現舞台,特辦理本展。

二、辦理單位:

( 一)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
( 二)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 三)承辦單位 : 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
( 四)協辦單位:財團法人臺中市港區文化藝術基金會

三、展覽地點:

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展覽室 A

四、實施要點:

( 一)實施期程:

  1. 初審收件:106 年 6 月 1 日至 13 日止。
  2. 複審收件:106 年 7 月 1、2 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3. 展覽日期:106 年 8 月 26 日至 10 月 15 日。
  4. 退件日期:106 年 10 月 16、17 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 二)參加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 三)參加規範:

  1. 媒材:油彩。
  2. 尺寸:畫幅 100 號為限(以人物型 (F)、風景型 (P)、海景型 (M) 三款類型為主)。
  3. 每人限送審乙件作品(禁止使用拼板 ),須為參加者本人之創作。
  4. 送件表須以正楷填寫齊全。
  5.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參加資格(已頒獎者,取消名次並追回獎金)。
    • (1) 該作品曾經在任何公開競賽中獲得獎項。
    • (2) 該作品曾經在主辦單位辦理之全國百號油畫大展中展出。
    • (3) 抄襲或臨摹他人之創作。
    • (4) 不願意接受主辦單位安排展出者。
    • (5) 以電腦輸出或其他複製方式產生之成品為底,再經塗飾而成者。

( 四)送件地點:
地址:43648 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 21 號 臺中市港區藝術中心展演股
電話:04-26274568 分機 306(張小姐)
( 五)送件方式:

  1. 初審送件:填妥初審送件表(含作品 8×10 吋彩色照片乙張,不得局部拍照 ),於 106 年 6 月 1日(星期四)至 6 月 13 日(星期二)掛號郵寄送達,以郵戳為憑,逾期退回。( 送件資料勿摺疊並使用中型信封妥裝,封套註明參加第十六屆全國百號油畫大展徵件)。
  2. 複審送件:通過初審者,於 106 年 7 月 1 日(星期六)及 7 月 2 日(星期日 ),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繳交複審作品資料表及作品原件,逾期視同放棄。所送作品原件須與初審送件照片完全相符,不得修改。須裝裱外框及背板,正面不裝壓克力及玻璃,相關費用(框裱、運費)由參加者自行負擔,不符規定者不予收受,並不予審查。如以託運送件者,另須以厚紙箱妥善包裝運送,運送過程所遭致之損失,由參加者自行負責。

( 六)評審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進行,於評審會議結束後 7 日內公告評審結果。

  1. 初審:
    • (1) 評審委員依據初審送件表(作品照片)進行評審,評選出約 50 名參加複審。
    • (2) 初審送件表不符規定者,不予審查。
    • (3) 通過初審者由主辦單位正式發函通知參加複審。
    • (4) 所有送件資料概不退還。
  2. 複審:
    • (1) 評審委員依據符合規定之複審送件作品進行評審,評選前三名各乙名、優選若干名及入選若干名,共計 50 名左右。
    • (2) 評選結果由主辦單位正式發函通知。
    • (3) 通過複審者得參加展出。未通過複審者,依規定時間自行將作品領回。
    • (4) 作品未達複審標準,經評審委員決議,名次得予從缺。

( 七)獎勵方式:

  1. 通過複審參加展出之作品,由主辦單位負責編輯出版展覽畫冊及規劃展陳事宜。
  2. 前三名者,頒發獎金、獎座及致贈展覽畫冊三冊。
    • (1) 第一名獎金:新臺幣 25 萬元整(含稅)。
    • (2) 第二名獎金:新臺幣 20 萬元整(含稅)。
    • (3) 第三名獎金:新臺幣 15 萬元整(含稅)。
  3. 優選及入選者,頒發獎狀及致贈展覽畫冊乙冊。
  4. 所有獲獎者,主辦單位均正式發函通知,並隆重公開表揚。
  5. 前三名之作品由主辦單位典藏,除上述獎金之外,不另支付費用。

( 八)其他注意事項:

  1. 所有參展作品於送件後至退件期間內不得提借。
  2. 入選者同意主辦單位於初審結果公告後,基於研究推廣之需,對入選作品有研究、攝影、展出、印製及在相關文宣、雜誌、網路上刊登報導等權利。
  3. 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若遇有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而致損害者,則不在此限。
  4. 前三名獲獎者,同意參展作品供主辦單位典藏、展覽、教育、推廣、行銷等用。凡作品經獲典藏者,著作權人需將作品著作財產權授權主辦單位,為不限區域、時間、方式及次數之利用,同意主辦單位得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並同意對主辦單位與主辦單位授權之第三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另應保證交付主辦單位之相關著作,無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主辦單位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5. 所有展出作品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權,若有違反者,主辦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參展者須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6. 參展作品未依規定期限(另函通知)領回者,主辦單位不負安全保管之責,並以託運方式退回,相關費用(包裝及運輸)由參展者自行負擔。

五、凡送件參加者於送件表上簽名蓋章後,即視為同意並遵循本簡章各項規定。

六、報名表格:

初審送件表(一 )( 二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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