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109年度結合統一發票推行辦理「藝傳絕倫」競賽

得獎名單
臺中市。109年度結合統一發票推行辦理「藝傳絕倫」競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05-08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主辦單位電話: 04-25562003轉825

主辦單位Email:chihhung88@st.tc.edu.tw

一、 計畫目的

藉由辦理藝文競賽活動,依不同競賽項目,訂定涵蓋租稅範疇之競賽題目,加強宣導使用行動支付付款並透過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等觀念,讓參賽學生發揮創意,深入認識推行雲端發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國稅及地方稅真諦。

二、 指導單位:

財政部賦稅 、臺中市政府。

三、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

四、 合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五、 承辦單位:

臺中市后里區內埔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內埔國小)。

六、 協辦單位:

臺中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七、 參加對象:

臺中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在學學生。

八、 報名時間:

即日起至109年5月8日(星期五)止。

九、 組別及項目:

分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2組,每組有書法及繪畫等2項。

十、 獎項:

各組項錄取前3名及佳作若干名,並頒發宣導品及獎狀以資鼓勵。

十一、 報名方式

請各校於109年5月8日(星期五)前,將參賽作品並連同報名表(如附件 1),郵寄(請於信封註明「藝傳絕倫比賽作品」)或親送至承辦單位內埔國小,收件地址:42150臺中市后里區文化路30號,報名後不得變更,非以郵戳為憑,請於5月8日(星期五)前寄達或送達,逾期不受理。確定參賽學生後,請於109年5月8日(星期五)前至內埔國小網站(網址: http://www.npps.tc.edu.tw/)完成線上報名手續。

十二、 活動方式

(一) 請各校先於校內舉辦相關項目的宣導藝文競賽,各擇優秀作品 1 件,代表學校送件,每個項目請各提報學生1名參加,每位參賽者以參加1 項為限,寄送作品每項以1件為限,若單項超過1件者,由承辦單位隨機挑選1件參賽,不得有議。

(二) 作品一律採不分區收件方式比賽,集中評分為原則,參賽作品必須使用正確的作品標籤格式(如附件 2),黏貼於作品背面左下角,否則不予評分。

(三) 報名表之指導老師欄,為必填欄位,限填1位就學學校老師(含有合格教師證之代理、代課教師),若無校內指導老師則填「無」,俾利得獎後辦理敘獎事宜。

(四) 對於比賽內容如有疑義,請聯繫承辦單位內埔國小學務處訓育組曾至宏組長(電話:25562003轉825)。

(五) 得獎名單將於109年6月5日(星期五)前公布於教育局網站,並由主辦單位地方稅務局發布新聞稿公告。

十三、 作品規格

(一) 書 法

題目如附件3,以毛筆正楷書寫,紙張由各校自備,字之大小,各組皆為7公分見方(以上用 6 尺宣紙 4開「90 公分×45 公分」書寫)。(紙張可洽各區的中心國小領取,每校1張)。

(二) 繪 畫

題目如附件3,作品以平面設計為限,圖畫紙由各校自備,畫紙以4 開圖畫紙為限。

十四、 評審標準

(一) 書 法:筆勢與功力50%、整潔與美觀30%、正確20%。

(二) 繪 畫:內容新穎創意60%、色彩30%、字體10%。

十五、 注意事項

(一) 參賽作品須為原創,若發現仿冒、抄襲、盜用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由參賽者自負法律責任,除取消參賽資格外,領獎者並應繳回原領取之獎勵。

(二) 參賽作品嚴禁色情、暴力、謾罵、挑釁等違反善良風俗之情事。

(三) 參賽者同意永久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將其作品轉載至主辦單位授權之第三人所有相關文宣品及活動網站,並同意主辦單位具有永久使用權,用於重製、修改、編輯、公開發表等使用,不另計酬。

(四) 參賽者一旦投稿,將視為同意本活動所訂之規則,不必另經參賽者書面同意。

(五) 參賽者於報名表所填之個人所有資料,視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書面同意」,主辦單位將使用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作為進行聯絡及提供本活動相關資訊之用,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不做其它用途。

(六) 若參賽作品在郵寄過程中發生遺失或損壞,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所有參賽作品恕不退件。

十六、 獎勵

(一) 參加人員

1. 個人獎:成績名次列入佳作以上者均發給獎狀及宣導品。

2. 指導獎:前項獲獎作品之指導教師均發給宣導品,第1名指導教師(限1名)嘉獎1次,第2、3名指導教師(各限1名)發給指導獎狀。以上獎項,若遇同一老師同時指導二項以上獲獎時,擇一擇優敘獎。

3. 未獲獎之參賽者,於活動結束後,將隨機抽出10名,每位可得宣導品1 份。

(二) 承辦單位

1. 競賽圓滿完成者,承辦單位主辦人員嘉獎2次,工作人員8名各嘉獎1 次。

2. 敘獎人員姓名、職別,於活動結束後提報主辦單位統一彙報教育局,依規定程序辦理敘獎。

十七、 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工作人員,評審當日給予公(差)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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