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109年縣長盃棒球錦標賽
一、主旨:
(一)為配合行政院及花蓮縣政府推動強棒出擊棒球運動計畫。
(二)發展全民棒球運動,提高棒球技術水準。
(三)加強推展縣內棒球運動,積極培養棒球優秀人才。
二、依據:
(一)花蓮縣政府109年01月17日府教體字第1090011284號函辦理。
(二)花蓮縣體育會及花蓮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年度行事曆辦理。
三、指導單位:
花蓮縣政府、花蓮縣議會、花蓮市公所
四、主辦單位:
花蓮縣體育會
五、承辦單位:
花蓮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花蓮縣立體育場、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花蓮工作小組、花蓮縣立平和國中、花蓮縣立光復國中、花蓮縣光復鄉光復國民小學
七、競賽相關日期與地點:
(一)國中甲(硬式)組:109年5月30日至6月1日 地點:平和國中棒球場
(二)國中乙(軟式)組:109年5月30日至6月1日 地點:光復國中棒球場
(三)國小組(硬式):109年6月13日至6月15日 地點:平和國中棒球場、光復國中棒球場、光復國小棒球場
八、參賽資格:
(一) 花蓮縣內各公私立學校皆可以學校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校每組限一隊參加)。
(二)球員資格:
1. 各級學校在籍之學生。(自108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以前即在籍)
2.各組球員限制:
(1)國中甲組:凡國中在籍學生均可報名。
(2)國中乙組:凡國中在籍學生均可報名,惟取得108學年度學生聯賽全國決賽資格(不論軟、硬式)之球員不得報
名此組。
(3)國小組:凡國小在籍學生均可報名。
九、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比賽日期與分組及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決定。
(二)每場比賽均賽至分出勝負為止。
(三)採突破僵局制:國小組6局、國中組7局制。
1.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新規定。
2.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雙方教練在延長賽開始時攻守名單不變,延續上一局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本局從第2棒進攻,則9棒為二壘跑者、1棒為一壘跑者。
4.第9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8局的打序,如第8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9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0局延續第9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1)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2)若有受傷時、可將受傷者先移往場外處理,但時間不可超過一局的時間。(替換的球員不列入紀錄、但失格
球員不可替換上場)
5.投手投滿2局又1球後,不得擔任捕手。
6.國小組順向進壘時不得以頭部撲壘。
7.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報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109年05月21日(四)中午12點止。
(二)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報名網址: https://www.beclass.com/rid=2343c445ebf78f17edd6。
(三)名額:
1.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教練兼管理共計4名。
2.球員:
(1)國中組:20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2)國小組:16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四)如有網路報名疑問,可逕洽競賽組:黃老師0928-570665或競賽資訊組:李老師0982-106320
(五)球隊需派員參加教練會議,球隊無故未派代表出席教練會議者,將不列入賽程。
十一、教練暨抽籤會議
(一)時間:109年05月22日(星期五)下午2時。
(二)地點: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縣立棒球場內)
(三)會議內容:
1.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
(四)教練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因請假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
採用大會準備之硬式及軟式棒球。
十四、獎勵:
(一)團體獎:各級比賽各頒冠、亞、季軍3名,頒發獎盃乙座及獎狀。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進入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
1.打擊獎:1名(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2.功勞獎:1名
3.美技獎:1名
十五、罰則: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停權處分。
違規行為 | 停權 |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 1場 |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 | (須恢復原狀) |
使用不合格球棒 | 1場 |
暴力丟擲裝備 | 1場 |
球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 1場 |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 0至3場比賽 |
拖延爭議 | 1場 |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 0至3場比賽 |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 0至3場比賽 |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 0至3場比賽 |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 0至6場比賽 |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 1至4場比賽 |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 1至4場比賽 |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 1至6場比賽 |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 1至6場比賽 |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 1至6場比賽 |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 3至6場比賽 |
肢體碰撞裁判 | 3至8場比賽 |
打架 | 3至8場比賽 |
使用變造球棒 | 7至8場比賽 |
以肢體行為冒犯球迷 | 5至10場比賽 |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 0至6場比賽 |
引發棄權比賽 | 取消比賽成績並議處 |
◎收到詳細說明所違反或誤用的規則申訴書及保證金後,該場技術委員應於30分鐘內必須回覆相關申訴,並在1小時內決議比賽的結果。
◎該場技術委員有權依裁量做出附加決議。
◎如果任何參賽者行為比上述更嚴重的狀況時,該場技術委員可加重懲罰或適當的停權處分。任何申訴都將提交本賽事技術委員會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該場技術委員等3人)做決議。
十六、懲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職棒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喝酒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呈報上級教育主管單位議處及禁賽1年。
十七、附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式4份)(每天第一場比賽除外),並繳交球員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將喪失該場比賽資格,如有違規球員者將
沒收該場比賽,失職人員再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二)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始得下場比賽(替換);並請總教練或教練確認名單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
(三)各隊於大會規定時間所提交之攻守名單,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均不得再下場比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提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四)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對於有疑慮之球員得透過主辦單位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並以申訴方式提出,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外,失職人員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五)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
(六)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力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七)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只允許1位教練、1位保護員、2組投捕手熱身。
(八)不受強制上場比賽條款約束。
(九)採國小6局、國中7局、高中9局之比賽制度,除高中組外不採用DH制,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投手受隔場限制、2局內不受此限制(2局又1球後受此限制)
2.隔場限制(每位投手不得連續投超過6(7)局,例:上一場投2局這場只能上場投4(5)局、因連續兩場加起來已6(7)局)。
3.投手每日投球以6(7)局為限,不得超過。
4.投手該場次已投超過2局者,不得再擔任捕手。
(十)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局數,未簽核之隊伍,以大會紀錄組之紀錄為認定。
(十一)兩隊得分比數,三局相差15分,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十二)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十三)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十四)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順延,但賽滿一局保留比賽、四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五)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比賽中斷時,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2次30分鐘。
(十六)任何時候,總教練、教練或球員,無論位於球場上或任何地方,皆不得以任何方式意圖使投手違規投球,若違規,裁判應先予以警告,若再犯,則予以驅逐出場。如果其行為導致違規投球,則該球不算。
(十七) 野手集會(含捕手及延緩比賽進行)每局限1次,時間以45秒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2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
(十八) 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更換投手後滯留除外),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45秒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次(含) 技術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含延緩比賽進行),時間以45秒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至多3次攻擊暫停,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攻擊暫停。
(十九) 比賽中可盜壘、可離壘、可牽制,但國小組順位進壘之跑壘員,嚴禁使用前撲式(頭、手、胸向前式)滑壘,違者被判出局。
(二十) 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或違反規則5.04 (b).(4).(A),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一顆;壘上無跑者時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投手接獲野手之傳球開始計算。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一顆。(註:以下情形則不計壞球1.安打2.失誤上壘3.保送4.觸身死球5.不死三振上壘。)
(二十一) 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二十二) 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若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二十三) 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二十四) 壘上有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不得妨礙性掩護盜壘,若捕手有守備牽制行為時,立即宣告擊球員妨礙。
(二十五) 列於最先出賽名單中的球員(先發球員),被替補球員替換後,不可再出場比賽一次。
(二十六) 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將處以於次2場比賽中禁賽(即使是另一項盃賽),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滑壘不得刻意滑向守備員,以身體重心能觸碰壘包為原則。
(二十七) 比賽服裝規定:
1. 國小球隊比賽時,不可穿金屬棒球釘鞋。
2. 所有參賽球隊皆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20號)、球衣前方應有小號碼及胸前有球隊代表名稱 (須有清晰可辨識之中文,縣內將於109學年度徹底執行)之球衣比賽。
3. 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教練28~29號,總教練30號,且經教練會議後不得更改,違者依本規程罰則第一款處理。
(二十八)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二十九)比賽中球隊不得使用電子設備與場上任何人員聯絡,包括選手席、牛棚、球場上及觀眾席之任何人員,違者將驅逐出場。
(三十)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著球衣(領隊除外)始能進入選手席,避免產生事端。
(三十一)贊助者之名稱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左袖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於左側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比賽服裝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三十二)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三十三)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含國小組均須將護檔穿著於球褲裡面不得外露),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三十四) 球棒相關規定
1.球棒須符合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之鋁棒規定的標準,長度不得超過34吋,直徑不超過2⅝吋,且必須是一體成型、 光滑、圓形、堅硬的,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合成棒(COMPOSITE)一律禁止。日規須自行貼上直徑、長度等規格標示。
2.少棒部分之比賽,所有「BPF 1.15」(含)以上球棒禁止使用,美規之「非木棒」及「薄片金屬」球棒均須有「USA Baseball」標誌。
3.青少棒球棒重量不得低於長度減5盎司或更重(例如:若長度為34英吋,其重量須達29盎司或820公克(含)以上,若長度為33英吋,其重量須達28盎司或792公克(含)以上), (所有非木製「-3」球棒規定均須印有「擊球彈性係數標準(BBCOR)」認證標章才可於比賽中使用。)
(三十五)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球場。
(三十六)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或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將驅逐出場。
(三十七)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三十八)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予以嚴重議處。
(三十九)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四十)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同時不得在場觀看被禁賽之場次。
(四十一)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入。
(四十二)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大會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結。
十八、申訴:
(一)比賽前、中、後:有關隊職員資格問題。
(二)比賽中:認為裁判之判決違反規則、規則詮釋錯誤、不合格投手、隊職員、不合規格用具之使用等。
(三)申訴: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若申訴成立時,則比賽以當時狀況發生之情況繼續比賽)
(四)以上之程序應由領隊或總教練向監場人員提出申訴。比賽後之申訴應在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
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向監場人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時,不予受理。
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作為本會推展棒球運動之用,反之則退還。
(五)申訴以本次賽會技術委員會最後之裁決為終結。
十九、本競賽規程,若有未竟事宜,以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訂定之棒球規則為準則。
二十、本競賽規程經花蓮縣體育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各參賽球隊或學校請自行為球員投保,大會不負責〈人、車〉保險理賠,大會只提供場地公共意外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