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分類
  • 0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2019年度論文贊助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2019年度論文贊助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9-12-10

主辦單位: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630-1837(王研究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為培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研究人才,傳遞公共電視服務之理念與使命,並結合大學研究資源,特訂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學位論文贊助辦法」。

二、凡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院校博、碩士班研究生,其學位論文內容與公共媒體議題相關者,經指導老師簽署證明,得向本會提出申請。惟已獲其他經費獎(補)助者,不得申請。已完成之學位論文,及本會員工撰寫之論文計畫,非本會贊助對象。

三、申請者應填妥申請表,檢附該論文計畫一式六份,於公告截止日前寄達本會,提出申請。

四、來函請寄台北市(114)內湖區康寧路三段75巷50號 公共電視研究發展部收。

2019年截止收件日為2019年12月10日。審核結果於截止收件日後一個月內公佈。

本獎助申請概不退件,申請人請自留備份。

五、本年度學位論文贊助依「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學位論文贊助辦法」實施,辦法及相關申請表格如附件連結。

相關事務詢問暨聯絡人請洽: 研究發展部王研究員(02-2630-1837)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學位論文贊助辦法

第一條 宗旨

本會為培養中華民國廣播電視研究人才,傳遞公共電視服務之理念與使命,並結合大學研究資源,特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

一、申請資格:

凡國內、外公私立大學院校博、碩士班研究生,其學位論文內容與公共媒體議題相關者,經指導老師簽署證明,得向本會提出申請。惟已獲其他經費獎(補)助者,不得申請。已完成之學位論文,及本會員工撰寫之論文計畫,非本會贊助對象。

二、申請方式:

(一)本辦法每年公佈乙次,申請者得向本會索取申請表。

(二)申請者應填妥申請表,檢附該論文計畫一式六份,於公告截止日前寄達本會,提出申請。

(三)經本會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件,本會將發函通知申請者。受贊助人須於在校修業期間完成學位論文,未能於上開期間完成學位論文者,本會得撤銷其受贊助資格。

第三條 贊助名額

預定每年擇優贊助碩士論文四篇,博士論文二篇。申請案件均未達贊助標準者,本會得不予贊助。

第四條 贊助金額

碩士論文每篇贊助新台幣參萬元整(含稅),博士論文每篇贊助新台幣伍萬元整(含稅)。受贊助者應俟論文計畫正式通過,由指導教授具名證明後,向本會申請核發贊助金額之半數,待論文完成後,需赴本會進行口頭報告,並提交五本受贊助論文後,本會再行撥付其餘半數贊助款項。因故取消或放棄受贊助資格者,應返還已收取之贊助金額。

第五條 審查委員

一、本會得聘請專人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核論文計畫。

二、審查委員共五名,產生方式如下:

(一)由本會董事會推舉董事二名(學界與業界各一名)

(二)由本會指派會內人員二名。

(三)由本會遴聘會外專業人士一名。

三、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依業務需求給予審查費。

四、審查委員會於每年申請案截止收件後,召開審查會議。

五、審查委員與申請人若有利害關係,須主動迴避。

第六條 注意事項

一、受贊助人若欲中途變更論文計畫,需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本會召集過半之原審查委員就變更後之論文進行審核,受贊助人並需親自進行口頭簡報,經出席過半數以上之審查委員同意進行變更後,續依本辦法辦理。若未獲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變更論文計畫,本會得取消其受贊助資格。

二、受贊助人若中途變更指導教授者,需向本會提出書面說明,並經原指導教授或新任指導教授具名簽署後,向本會申請變更同意。未書面徵詢本會同意者,本會得取消其受贊助資格。

三、研究過程中,受贊助人得因論文所需,向本會提出合作事項,本會得視其需求性質提供協助。惟使用本會人員之口述訪問記錄時,其援引內容必須徵得受訪者書面同意(同意書範本如附件)。

四、論文完成後,受贊助人應提供本會五本論文,論文封面及文內應明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為本論文贊助人,本會並得協助受贊助人申請送審其他產學合作獎項。

五、本辦法之條文內容本會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七條 本辦法經董事長核定後施行,其修廢程序亦同。

修訂沿革:

一、民國91年7月30日第二屆第十二次董監聯席會議通過。(1.0)

二、民國98年3月9日第四屆第十五次董監聯席會議修正通過。(2.0)

三、民國103年7月17日第五屆第十四次董事會議通過討論事項第七案「簡化本會辦法、規章及相關文件提報董事會事宜。」決議:〈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危機管理辦法〉、〈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學位論文贊助辦法〉、〈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公眾近用時段使用辦法〉、〈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公視之友會參加辦法〉、〈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公視53廣場」出借作業要點〉等五項辦法未來之修、廢核定層級至董事長或其指定授權之代理人即可,不必再提報董事會。民國103年10月06日董事長核定修正。(3.0)

四、民國107年4月19日董事長核定修正第二條第一項。(4.0)


相關連結:


相關檔案:


You may also like...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