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演義 2017金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
活動目的 :
「金門演義 金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系為建構金門縣成為創意生活之都,以金門生活之都為核心,整合文創聚落及街區,提升金門品牌價值,強化創意生活國際競爭力,發展金門文化/設計/工藝資產,透過設計開發突顯創自金門的精緻、優質、文化等特色商品,用創意設計提升市民生活,帶動產業設計加值與創意人才養成,特辦理本進行公開徵選作業。
徵選期間:
即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四)止
相關連結:
關於計畫
金門縣政府為鼓勵地方業者及有志青年投入文化創意產業,藉由文創商品設計開發、文創及業者輔導等面向為基礎,配合地區自然生態觀光資源及戰地軍事主題等,推廣金門文化創意產業及觀光行銷,鼓勵扶植地區文創產業發展。
以「金門演義」為品牌,貫穿金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
「演」根據事理推廣發揮,並把把技藝當眾表現出來。
「義」對事物認識到的內容。
「演義」表示以金門特色為基礎,表現具創意元素且可增添生活實用性之「金門衍生創意(藝術)之商品」。
壹、緣起
近年來,文化創意產業已逐漸受到民眾的重視與支持,金門縣文化局為推動金門縣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特執行「『金門演義』金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期能透過本計畫達成協助公部門文化創意產業計畫資源整合、媒介與推展金門在地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相關計畫與機制之建置。
貳、目的
「『金門演義』金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係為建構金門縣成為創意生活之都,以金門生活之都為核心,整合文創聚落及街區,提升金門品牌價值,強化創意生活國際競爭力,發展金門文化/設計/工藝資產,透過設計開發突顯創自金門的精緻、優質、文化等特色商品,用創意設計提升市民生活,帶動產業設計加值與創意人才養成,特辦理本案進行公開徵選作業。
參、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金門縣政府
主辦單位/金門縣文化局
執行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化創藝產學中心
肆、申請對象
- 依法於金門縣設立或登記之公司或商業,並符合文創法第二十五條「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之員工數未滿5人之文化創意事業,具備市場產值且能提出實質產值效益計畫者。
- 依法於金門縣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位於金門縣之組織。
- 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需設籍、實際居住於金門縣或身分證字號英文字首為W者,並年滿20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 2位以上年滿20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合夥共同組成之團體(團體成員皆須尚未辦理公司/商業登記,其中至少一位團體成員需設籍、實際居住於金門縣或身分證字號英文字首為W者,需為團體成員代表人)。
伍、補助方式
本案媒合輔導5案商品開發,每案補助新臺幣15萬元整為上限。
陸、補助原則
- 開發商品需符合金門意象(如重要地標、風土民情、自然生態等)之特色商品。
- 所開發特色商品需完成包裝設計及符合商品標示法相關規定,原則依據商品訂價(新臺幣15萬元)數量,回饋金門縣文化局作為宣傳展示品。實際數量需由複審審查委員核定。
柒、作業流程
-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 徵件自公告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四)止,並擇期進行審查,本計畫執行期間自金門縣文化局核定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三)止。
- 申請單位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申請案相關資料,以郵寄(郵戳為憑)至106臺北市大安區青田街5巷3號4樓,並於外封套註明「金門演義 2017年金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文創產業扶植補助計畫徵選」字樣,金門文化創意產業諮詢推動辦公室收,電話:02-77415297分機21。
- 申請案應檢附下列資料:
- 資格文件審查表
- 徵選申請表(附件一)。
- 輔導同意書(附件二)。
- 智慧財產權及相關責任聲明書(附件三)。
- 設計合作團隊意願書(附件四)。
- 委託代理簡報授權書(附件五)。
- 徵選計畫書1式10份(包含商品設計理念、設計圖、品項、期程、經費明細表等,詳附件六)。
- 以上資料電子檔光碟1份。
- 本計畫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
- 評審與審查方式:
- 初審: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等要項進行審查。於收件截止日後一個月內完成,由執行單位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須於執行單位通知日起一週內補件,逾期未補齊者,視同資格不符,恕不受理申請。
- 複審:於初審後一個月內完成,由金門縣文化局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召開徵選審查會議,申請者需出席複審會議並進行簡報,由執行單位於複審會議前通知申請者會議時間、地點;申請者如未出席簡報,就其申請計畫書進行評審,評選項目之「簡報與答詢」乙項以零分計。
- 序位法評選排序,倘有棄權之申請單位,則依序遞補。
- 審查項目及標準:
評分項目 配分比例 評分內容 金門意象發展策略 20% ◎理念與定位10%◎設計策略10% 識別設計 20% ◎商品整體視覺之創新度10%◎設計手法之成熟度5%◎與品牌策略之聯結性5% 執行能力 45% ◎整體視覺風格展現10%◎圖文整合與色彩運用能力5%◎設計之實際使用性評估10%◎開發商品數量10%◎成本可行性10% 簡報與答詢 15% ◎含各查核點之合理性等 - 結果公佈:
徵選審查會議結果經金門縣文化局核定後,由執行單位公告於「金門演義 2017年金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文創產業扶植補助計畫徵選」官網(http://WWW.2017QMCC.COM/),並另行通知獲補助申請單位遴選情形,同時需於三日內與執行單位完成簽屬合約書,逾時以棄權論。
捌、輔導機制流程:
本計畫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於簽約後開始進行輔導,由提案規劃諮詢顧問或執行單位媒合相關產業之顧問進行審視欲開發之文創商品,進而提供修正意見。
媒合業師顧問→文創商品開發→產品設計與包裝修正→補助輔導成果
玖、撥款與核銷:
- 分期撥款原則:
- 第一期:新臺幣3萬元整(20%補助款)。
受補助單位辦理簽約,並繳交修正計畫書(含設計圖稿、創作理念、商品介紹及執行進度表)後,檢附發票(或領據)辦理第一期款請款撥付事宜。 - 第二期:新臺幣3萬元整(20%補助款)。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執行單位之輔導計畫,繳交本計畫第二階段之檢核點所需文件(含定案設計圖檔與執行進度報告等相關資料電子檔),經點收、查驗無誤後,檢附發票(或領據)辦理第二期款請款撥付事宜。 - 第三期:新臺幣9萬元整(60%補助款)。
受補助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助計畫,繳交結案文件與光碟各乙份(含繳交由複審審查委員核定設計完成品數量與成果報告書、設計圖檔、商品照片等相關資料電子檔),經查驗無誤、無待解決事項後,檢附發票(或領據)辦理第三期款請款撥付事宜。
- 第一期:新臺幣3萬元整(20%補助款)。
- 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含計畫名稱、計畫目的、執行內容、執行成效、綜合檢討及建議、活動照片(加註說明)及其他必要之成果資料。
- 逾期核銷且未事先獲金門縣文化局同意核備者,或逾期未請款,經執行單位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視同放棄,撤銷其補助,該單位須於接獲金門縣文化局撤銷補助通告後2周內繳回已領補助款,且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如造成執行單位後續罰鍰(減價驗收)金額,由逾期者全權吸收支付,不得有異議。
- 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核定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應即函報金門文化創意產業諮詢推動辦公室,並由其核轉金門縣文化局備查。
- 同一案件向2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其補助並收回已撥付金額,依情節輕重,得對申請單位停止補(捐)助1至5年。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申請單位所獲補(捐)助經費不得轉為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 本計畫補助範圍為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研發經常門經費,不補助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購置或工程費、常態性人事費、行政管理費、房租等屬於基本營運之經費。
拾、權利義務:
- 針對未獲補助之申請案,執行單位將協助銷毀,以保障申請單位權益。
- 受補助單位需於第二階段檢核點日2017年7月28日(五)前完成修正計畫案,並繳交設計成果圖檔與精緻打樣品一式,並於2017年9月29日(五)前繳交由複審審查委員核定設計完成品數量。
- 受補助單位應義務參與並配合金門縣文化局及金門文化創意產業諮詢推動辦公室辦理成果推廣、文化創意行銷培力課程、縣外文創產業觀摩等相關事宜。倘有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應將金門縣文化局列為指導單位或贊助單位。
- 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故無法執行而有變更計畫之必要,應事先函報本執行單位,由本單位函轉金門縣文化局,由金門縣文化局同意後方可變更,違者列入考核紀錄;若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不在此限。
- 申請案執行成果相關著作權由申請者自行議定歸屬,惟應無償提供金門縣文化局運用於縣政宣導等非營利使用之權利,並簽署相關授權聲明書(如附表三)送交金門縣文化局。
- 申請案內容如涉及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者,應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並於計畫內容清楚說明授權項目,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另為公益宣傳推廣之目的,受補助者應與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金門縣文化局使用,並簽署授權書送交金門縣文化局。
- 申請案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如金門縣文化局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單位應對金門縣文化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3年內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 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門縣文化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受補助者經金門縣文化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者,或未經金門縣文化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