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烈嶼鄉公所「發現綠石槽之美」攝影比賽
一、 活動緣由:
結合烈嶼地區推動季節限定「綠石槽」自然美景,藉由攝影比賽活動,吸引遊客對烈嶼地區特色自然風情之發現與認同,透過攝影鏡頭以不同角度來捕捉綠石槽之美,也為旅程留下一段綠色輝映的美麗時刻。
二、 主辦單位:
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三、 攝影主題:
以金門縣烈嶼鄉綠石槽為題材( 非人物特寫 ),凡能以優異之構圖、輪廓、光影、色調、技巧…等,充分呈現出「綠石槽之美」。
四、 相片拍攝期限:
110年3月1日至110年5月31日止。
五、 收件日期:
自110年6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逾期不受理( 以郵戳為憑 )。
六、 參加資格: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者且愛好攝影人士,歡迎參加;惟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公所員工不得參與。
七、 參加數量:
每位參賽者作品以3張為限,連作( 組照 )不收,每人限得一獎項,以最高獎為主。
八、 評審方式:
由主辦單位擇期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組成評審團公開評選,參賽者應尊重評審團決議,不得異議。
九、 評審標準:
( 一 )攝影主題呈現 ( 主題內容、創意性、整體表現等 )。
( 二 )構圖與創意。
( 三 )攝影技巧。
( 四 )主題說明 ( 說明作品之概念 )。
十、 獎勵辦法:
( 一 )第一名:計1名,獎金1萬元,烈嶼地區民宿住宿券1張,獎狀乙紙。
( 二 )第二名:計1名,獎金5,000元,烈嶼地區民宿住宿券1張,獎狀乙紙。。
( 三 )第三名:計1名,獎金3,000元,烈嶼地區民宿住宿券1張,獎狀乙紙。
( 四 )優選獎:計10名,烈嶼地區民宿住宿券1張,獎狀乙紙。
( 五 )佳作獎:共20名,精美紀念品乙份,獎狀乙紙。
十一、 收件辦法:
信封上請註明參加『發現綠石槽之美攝影比賽』字樣,如參賽作品因送件過程或於評審前因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生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請於收件期限內送達至:金門縣烈嶼鄉林湖村西路60號、金門縣烈嶼鄉公所觀光課收,電話:082-364510,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 得獎公布:
經評選後,結果公告於烈嶼鄉公所官網、烈嶼旅遊網及臉書粉絲專頁。
十三、 給獎方式:
領獎日期、方式及地點由主辦單位通知得獎者,屆時請得獎者撥空出席領獎,若因故無法出席請盡早告知主辦單位,將另行告知領獎方式。
十四、 參賽規範:
( 一 ) 作品規格:請沖洗5X7之彩色相片,並同時提供原照片電子檔以JPG檔案格式儲存光碟,有效畫素800萬以上,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不全者,不受理之。
( 二 ) 參賽作品不得有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或其他修改情事。
( 三 ) 投稿作品須為未曾公開發表,無獲任何獎項之作品。
( 四 ) 參加作品無論入選與否均不退還( 包括規格、資格不符或爭議者 )。
( 五 ) 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 六 ) 每張參賽作品反面須填寫攝影者姓名、主題名稱,並個別填寫報名表( 如附件 ),報名表可自行複製,填寫不完全者,不受理之。
( 七 ) 得獎作品,著作權無償讓與主辦單位,為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得依著作權法永久性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等之權利,如有印刷宣傳、網路、雜誌發表、專輯印製等均不另給酬。
( 八 ) 獎項每人限得一獎,以最高獎項為主。
( 九 ) 得獎作品經查證屬實係冒名、抄襲、拷貝、仿冒者,即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品、獎牌或獎狀,得獎者不得異議,獎項不予遞補,如涉司法爭訟,概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 十 ) 攝影作品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等法律問題,作者須自行處理並負完全責任,與主辦單位無關;若有糾紛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優勝者取消獎項,並追回獎金。
( 十一 ) 參賽作品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
( 十二 ) 領取獎金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
( 十三 )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 包括規格不符或爭議者 )。
( 十四 ) 未獲入選作品主辦單位得視需要徵選作品若干,其獎同佳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 十五 ) 凡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比賽簡章之各項規範辦理。
( 十六 ) 主辦單位就本簡章所列事項保有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
( 十七 )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以本所說明為準。倘因外在因素或政策調整,本所得即時調整計畫並保有修改變更活動辦法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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