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106學年度全縣學生美術比賽
壹、目的:
為增進學生美術創作素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及落實學校美術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貳、依據:
106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
參、組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
三、承辦學校:斗六市公誠國民小學
四、協辦學校:土庫鎮秀潭國小、北港鎮南陽國小、斗南鎮大東國小
肆、創作主題:
依學校美術教育課程內容或雲林在地文化、物產特色之題材可自由選定。
伍、參加對象:
本縣各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在學之限齡學生等均得參加。
陸、應徵作品組別及類別:
一、國小組:
二、國中組、高中(職)組:
柒、參賽作品類別及規格:
一、國小組:
二、國中組、高中(職)組:
捌、各校應徵作品件數:
- 請各校辦理校內初賽擇優參加縣賽。
- 國小組每一學校(不分是否設有美術班)應選送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版畫類、水墨類、漫畫類各組作品各 1 至 5 件;國中組及高中組(職)每校應選送西畫類、水墨畫類、書法類、版畫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各組作品各 1 至 5 件,如設有美術(工)班(科)組(包括廣告設計科)之學校,可增至 10 件。
- 設有美術班之國小、國中、高中職之普通班組得送件 5 件,美術班組得送件 5 件,如普通班組送件不足 5 件可由美術班組補足件數。
- 請各校依送件類別、組別造冊二份送承辦學校,格式如附件四(請完成線上報名系統)。並將報名表(附件五)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及左下方。
- 作品若易遭蟲蛀,請先做好防範措施。
- 同一類組每人限送作品一件,且每件作品之創作者為一人,每人至多參加二類。
- 補習班代為送件者,恕不收件。
玖、報名、收退件日時間、地點:
一、報名時間:
請於 106 年 9 月 14 日至 9 月 22 日止,至雲林縣教育網首頁-全縣學生美術比賽-專屬網站報名,逾期視同放棄。報名表、報名名冊(一式二份)請於報名系統完成後列印出並核章。報名名冊右上角無電腦報名系統產生之報名序號,則不予受理報名。
(一)書法類報名表及報名名冊(一式二份),請於複賽時(9 月 27 日)帶至現場繳交。
(二)其他類別作品(直接送件)於作品收件期間(連同作品)繳交報名表及報名名冊(一式二份)。
二、收件日期:組別送件時間如下
國小組:106 年 9 月 27 日(星期三)
國中組:106 年 9 月 28 日(星期四)
高中(職)組:106 年 9 月 29 日(星期五)
每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0~16:00)逾時不予列入評選。
三、退件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12 月 29 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6:00),逾時不負保管之責。
另全國賽達特優、優等、甲等作品退件時間需視全國優秀作品展覽結束後辦理,將另行通知。
拾、優秀作品(各類組前三名)展覽時間、地點:
展覽日期/地點:106 年 10 月 25 日至 10 月 29 日 北港鎮南陽國小
拾壹、獎勵:
一、縣賽:
- 各組錄取前六名(第一名 1 件、第二名 2 件、第三名 3 件),佳作約參賽者(作品)二分之一,並得就參賽水準酌予增減名額。
- 各組前三名、佳作獲獎學生分別頒發獎狀乙紙,各組前三名並分別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決賽。
- 各組前三名及佳作之指導老師由雲林縣政府頒發指導獎狀乙紙。
二、全國賽:
- 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決賽獎勵參照「106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有關規定獎勵之。
- 榮獲全國特優、優等、甲等前三名之指導老師得依「雲林縣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授權獎懲案件獎懲標準表」第六點第(二)項第 1 款第(1)、(2)、(3)目辦理敘獎,敘獎人數亦比照規定辦理。
拾貳、注意事項:
一、各類作品以創作為主,不得臨摩、抄襲、或他人加筆,經檢舉或發現將請作者現場繪製部份,如確定屬實,將不予評選,並作適當之處分
二、各校選送作品組別、規格、材質如有未按規定選送者,該件作品不予評選,如得獎則取消得獎資格。
三、為確保展品安全,參賽作品以玻璃裝裱及鋁框者不予收件(鋁框易鬆脫,邊角銳利易劃傷作品)。
四、指導老師限參賽學校現職之服務教師一人(含有合格教師證之代課、代理教師),各類組比賽擇最優成績乙件給予獎勵;未填者視同放棄,不得事後補報。
五、為維持比賽之公平性,不符合各項個別規定及本實施要點所載之任何規定者,不予受理。
六、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決賽作品之相關附則規定,請參照「106 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七、退件作品未於規定時間內領回者,作品同意由主辦單位自行處置,不得有異議。
八、本縣對於佳作以上作品有展覽、攝影、出版及製作相關宣傳品等權利,不另給費(如附件三同意書),並於報名時繳交得獎作品版權授權同意書。
拾參、附則:
一、承辦本次學生美展之工作人員得依「雲林縣公立中小學及幼兒園授權獎懲案件獎懲標準表」辦理敘獎。
二、凡依本實施要點之送件與比賽時程,帶隊參加或送件、退件之人員,一律給予公假登記。
拾肆、本實施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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