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藝術交流補助
一、105年度第1次預訂審查時間為104年12月底,請於104年11月30日(含)前送件,受理105年1-4月之交流補助案件申請。
二、申請出國及赴大陸地區從事藝術交流補助之資格如下:
(一)團體:
於本市登記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但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關(構)及其所屬單位)。
(二)個人:
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並設籍本市者。
三、申請本補助項目,以接受國外政府機構、國際藝術節慶邀請或其他文化交流之活動為限。
四、申請本補助,應備下列文件:
(一)計畫申請書一式五份,內容包括:
- 本局國際藝術交流補助申請表。
- 國外邀請之證明文件。(需翻譯為中文)
- 邀請單位背景介紹。(需翻譯為中文)
- 演出簡介。如:曲目、舞碼、劇情大綱等。
- 演出者(單位)簡歷資料。
- 經費概算表及經費補助需求。
- 三年內演出之相關成果資料。
(二)公開演出之影音光碟一份(請備與計畫內容相符之視聽資料,並詳細註明演出內容、演出者及錄製之時間、地點)。
(三)團體申請者,應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個人申請者,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入選與否概不退件。
五、申請本補助文件之送件方式如下:
(一)郵寄送件(請郵寄至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二)專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