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學年度中正盃民俗體育運動錦標賽
一、依 據:
本競賽辦法依據本會年度計畫及教育部臺教體署全(二)字第 1060032422 號函辦理。
二、宗 旨:
配合政府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各項體育活動,促進民眾身心健康,提高民俗體育運動技術水準。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
五、協辦單位: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基隆市議會、各縣市政府教育處、基隆市體育會、中華五福慈善功德會。
六、承辦單位:
基隆市中正國民中學、雲林縣體育會風箏委員會。
七、比賽期程:
(一)比賽時間/地點:
(二)報名日期:
自 106 年 10 月 12 日起至 106 年 10 月 20 日止,逾期不受理。
- 參賽資格:以機關、學校、社團為單位,並應符合比賽分組之條件者。
- 報名費用:
個人賽每項每人 200 元,雙人賽每項每組 350 元,團體賽每項每組 600 元。
平面小型、平面大型及立體型風箏每支 200 元。
串連小型、串連大型風箏每支 400 元。 - 報名方式:
- (1) 請於本會網站 http://210.240.9.70/sportgame 註冊會員後報名。
- (2) 網路報名後,請將報名費用匯入彰化銀行東基隆分行:
分行代號(4122) 科目(01) 帳號(003259-00)
戶名: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 - (3) 本會將於網站隨時公佈報名進度、參賽隊伍敬請注意公告內容,於賽前確認報名完成。
八、領隊會議:
請參加比賽之隊伍務必派代表抽籤(未到者由本會代抽),抽籤後不得有任何異議。
九、裁判會議:
十、比賽項目及組別:
十一、 本次競賽國中組及高中組
扯鈴、跳繩、踢毽、風箏項目,列入 106 學年度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資格項目辦理(教育部 106 年 10 月 2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60030496 號函)。
十二、 報名人數及規定:
(一)跳繩:每組每隊參加每一項目,個人賽限參加 1 人,雙人賽限參加 2 人,得報名 3 人,團體賽、團體限時計次賽、團體不限時計次賽限 12 人參加(得報名 13
人),參加個人賽、雙人賽者得參加各項團體賽。
(二)扯鈴:每組每隊參加每一項目,個人賽限參加 1 人,雙人賽限參加 2 人,得報名 3 人,團體賽限 8 人參加(得報名 10 人),每人最多限參加二項。
(三)陀螺:團體擲準賽限八人參加(得報名 10 人)。
(四)踢毽:每組每隊參加每一項目,個人賽限參加一人,雙人賽限參加 2 人,得報名 3 人,每人最多限參加二項,團體賽限 6 人參加(得報名 8 人)。
(五)風箏:
(1) 平面小型最多以 3 人為限、平面大型最多以 3 人為限、立體型以 3 人為限、串連小型最多以 4 人為限、串連大型最多以 6 人為限。
(2) 每單位之每一型最多參加 2 件,每人參加件數不限,每單位註冊以 12 人為限(3) 報名參加放風箏比賽,主題造型以「水族動物」形態或設計為限。
(4) 風箏的結紮骨架、紙條彩帶、提線等不限制材料的種類。作品需為團隊親自製作彩繪,嚴禁商品風箏或購買他隊風箏參賽,一經查實取消比賽資格。雨天及其他情況不能昇放者,得由裁判長宣佈改以藝術分及實施分成績評分,參加者不得異議。
(5) 計分方法:依各型報名參賽件數錄取一至八名。
第一至三名:以五、三、二計分
第四至八名:以一分計分。
(6)評分標準:
- 藝術分:0 分至 30 分(採加分法)
主體結構與材料質感:15 分,主題創意與造形(製作精緻):10 分,彩繪與色感:5 分。 - 技術分:0 分至 30 分(採加分法)
穩定性與高度:6 分,主體動態美:6 分,昇放操作技巧:18 分。 - 實施分:0 分至 40 分(採減分法)
由裁判依選手違反規定、紀律、精神及態度等行為每項分別扣 2 分。另失誤部分,小失誤扣 1 分;大失誤扣 2 分。
動作內容缺乏應有形式及其實施規定:- l 每落地一次扣 10 分
- l 形式缺乏多樣化
- l 動作停頓或失誤、繩纏住
- l 隊形變化或幅度不足
- l 未能充分利用空間
- l 風箏之飛行方向以頭部前進方向
- l 不符規定之人數
以上每項由裁判依其缺失整體扣分,實施內涵未符合作內容則依比例扣分。
(六)扯鈴、跳繩、踢毽項目各組各項報名未滿 2 隊,該項目不舉行比賽。
風箏項目各組各項報名人(隊)數在 2(含)人(隊)以下時不舉行比賽。
十三、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民俗體育運動協會 104 年修訂版規則。
十四、 獎勵:
(一)本比賽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該比賽種類列為競賽種類時,依規定將不具有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二)本比賽事除國中組、高中組外,其餘組別不具有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三)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6 條第 6 款規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該學年度前二款賽會運動種類或項目以外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甄試。
- 參賽隊(人)數為十六個以上,最優級組前八名。
- 參賽隊(人)數為十四個或十五個,最優級組前七名。
- 參賽隊(人)數為十二個或十三個,最優級組前六名。
- 參賽隊(人)數為十個或十一個,最優級組前五名。
- 參賽隊(人)數為八個或九個,最優級組前四名。
- 參賽隊(人)數為六個或七個,最優級組前三名。
- 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個,最優級組前二名。
- 參賽隊(人)數為二個或三個,最優級組第一名。
(四)學生申請甄試,以招生簡章所列之各校運動種類及名額為限。歷年各運動種類開缺情形,請參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
(網址:issport.camel.ntupes.edu.tw)歷年簡章。
(五)各隊未出賽選手不列入體育績優名單,且不頒發獎狀。
(六)各組各項個人賽、雙人賽、團體賽指導教練請各縣市政府給予獎勵;第一名小功乙次、第二名嘉獎兩次、第三名嘉獎乙次。
十五、 比賽程序:各組比賽順序按網路報名先後順序反向進行。
十六、 申訴:
(一)比賽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有同等意義之註明,亦不得提出申訴。
(二)合法之申訴,應由各單位領隊或其代表簽字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 3000 元整,用書面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查核認為申訴無理由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獎品費用。
(三)關於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得用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前項規定,於該項成績宣佈後 30 分鐘以內,補具正式手續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四)各種比賽在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員。
十七、 獎懲:
(一)凡當場無比賽之運動員擅自進入比賽場地者,一經發現,得取消該運動員之資格及在所有比賽中所有之分數。
(二)個人比賽之運動員不合資格者,一經證實,即取消其比賽之資格及個人已得或應得之分數。
(三)團體比賽中有一位運動員之資格不合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所得之名次。
(四)運動員在大會期間,如有違背運動之精神,或有不正當之行為(如冒名頂替、資格不符或侵犯其他選手及教練智慧財產權如個人、雙人或團體比賽抄襲往年其他隊伍之其音樂或動作內容、編排順序等,相似度達 60%以上者)或不服從裁判等情形,經本會查明屬實者,除即取消該運動員之資格及在所有比賽中所有已得或應得之分數外,並宣佈該運動員之姓名及所屬單位,其單位領隊、教練及管理員,應負行政責任,報請主管單位議處之。
十八、 附則:
(一)比賽選手一律由大會代為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修訂之,並於領隊教練會議時宣佈之。
(三)參加比賽之運動員,除應遵守競賽規程及比賽規則之規定外,並應注意下列須知:
- 競賽進行中,運動員未經當場裁判長、主任裁判之允許,不得擅離指定之位置,否則不得歸隊(組)參加比賽。
- 各單位運動員進場後,於賽席位就座後,依順序先後比賽,在競賽進行中,除參賽者在比賽場地範圍內,其餘運動員均須在項目賽席上休息,否則取銷比賽資格。
- 運動員進入比賽場地後,不得做賽前練習。
- 各項檢錄時間在各組規定比賽時間前 10 分鐘點名一次,逾時予棄權論。運動員點名後,應靜候檢錄員之指示,不得零亂。
- 各組各項比賽時間在秩序冊內雖有明確規定,唯正確比賽則以裁判長口頭報告為準,請各隊隨時聽候大會通知入場比賽。
- 非與賽人員不得趁機隨入,以維持會場秩序。
- 檢錄時依比賽順序進行。
- 各參加單位請於 106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8:00 前在指定地點參加領隊會議。
- 頒獎時間由大會依比賽進度宣佈,未依規定領獎者,逾期不再補發。
- 各項比賽播放音樂者,請按大會規定方向播放,並自備放音設備,所使用之音樂版權問題由各參賽選手及單位自行負責。
- 凡各隊每一運動員超報項目時,依序取消其個人賽、個人對抗賽、雙人賽、雙人對抗賽。
- 凡各隊在每一項目超報人數時,依前後順序,由後者依序取消。
(四)參加比賽者,請攜帶身分證文件,以備檢查。
(五)凡各組各項報名在 10 人(隊)不含 10 人(隊)以下時採直接決賽。
(六)為顧及學童安全本次比賽國小組扯鈴得使用安全定軸扯鈴。
(七)各項比賽統一由民俗協會派人錄影(需配帶相關證件),各單位需錄影帶者請向大會登記酌收工本費購買,一律禁止各單位私自錄影。
(八)於比賽期間大會攝錄之影像、照片,參賽者無條件提供大會使用於宣傳、廣告、文宣、供教育訓練等用途,參賽者不得異議並不得主張任何形式之肖像權,所使用之音樂版權問題由各參賽選手及單位自行負責。
(九)本競賽規程及比賽相關訊息將隨時刊載於本會網站,請隨時自行上網觀看,本會網址:http://210.240.9.70 可自行轉載、連結‧
(十)參加單位、個人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次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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