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第七屆燈花朴子」全國攝影比賽
一、攝影主題:
民國106年1月15日至6月30日期間,以朴子地區之人、事、物為拍攝主題,包含自然景觀、鄉村特色、都會風貌、歷史古蹟、人文生態、民俗節慶等等,為能明確展現朴子之美,惟須親自實地拍攝,不得冒名頂替或以翻拍作品參賽。
二、主辦單位:
嘉義縣朴子市公所
三、參賽資格:
全國各界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四、比賽規則:
- 參賽作品須為數位相機所拍攝,畫質須達八百萬畫素以上,並請保留數位作品之原始檔案,俾便獲獎作品之印刷發表。
- 請沖洗列印8×12英吋之「彩色」照片,連作不收。
- 每人參賽作品件數不限,但優選獎及以上每人僅能得一獎項,以最高獎項為主。
- 參賽者應尊重評審觀點,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為確保得獎作品之 水準,參賽作品未達評審委員會標準共同認定之標準者,獎項得以 從缺。
- 參賽作品需為本人原創、合法攝影作品,且不得裱框、拷貝、格放、人工加色、電腦合成,並需於參賽作品「報名送件單」填載拍攝時間、地點。
- 曾參加其他攝影比賽得獎、或曾公開發表(如平面出版、公開展覽等)之作品不得參賽。
- 參賽作品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等法律問題,由作者自行負責,與主辦單位無涉,若因而滋生糾紛者,取消參賽資格,若該作品已經本活動評選獲獎,則註銷該獎項,追回獎金;針對主辦單位對於前述著作權、肖像權爭議之判定,參賽者無異議權。
- 經通知獲獎者,請於通知期限內繳交作品之原始數位檔案(含Tif或jpg格式)燒錄成光碟,逾期視同放棄得獎。
- 各獎項之獎金,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稅。
- 得獎作品及檔案或原稿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得獎人須簽署該作品著作權讓渡書),得獎人則保有姓名表示權,並得經主辦單位之同意,以複製方式保留得獎作品。
- 主辦單位對於得獎作品有使用及宣傳之權利;如重製、出版、展覽、發表、行銷、宣傳…等。
- 獲獎者除所規定之獎金、獎狀外,不另付稿酬。
- 得獎作品如有冒名頂替、抄襲、拷貝或經檢舉查證確曾參加其他公開攝影比賽得獎者,取消資格,獎位不遞補。
- 主辦單位得視參賽作品之多寡良劣,酌增減錄取「佳作」名額,其獎金、獎狀之頒發及相關權利義務皆比照之。
- 參賽者應確實填寫「報名送件單」(如附件)且親自簽名(或蓋章) 參賽作品公開展覽同意書,並將附件浮貼於對應作品(相片)背面寄(送)出。
- 為使評審更具公平性,協辦單位僅協助本活動規則訂定及行政作業之辦理。
- 參賽作品應配合本所擇期於公開場所展覽,本所保留選擇展出作品之權利。
五、獎項:
- 第一名 1名:獨得獎金50,000元正,獎狀乙幀。
- 第二名 1名:獨得獎金30,000元正,獎狀乙幀。
- 第三名 1名:獨得獎金20,000元正,獎狀乙幀。
- 優選獎20名:各得獎金 2,000 元正,獎狀乙幀。
- 佳作獎30名:各得獎金 1,000 元正,獎狀乙幀。
※前三名得獎者,須於頒獎典禮當天親自出席領獎,如未親自出席領獎將註銷其得獎資格,而該名次則從缺。
※依法規定,獎金達20,000元(含)以上者,應扣補充健保費1.91%。
六、收件日期:
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6年7月31日止(郵戳為憑)。
七、收件方式:
收件人: 嘉義縣朴子市民政課
收件地址:嘉義縣朴子市光復路34號
※信件外封註明『參加第七屆【燈花朴子】全國攝影比賽作品』,並以掛號郵寄,作品請包裝完美,如郵寄過程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損害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八、簡章、報名表及活動詳情請洽:
- 朴子市公所網站( http://puzih.cyhg.gov.tw )
- 中華攝影網〈 www.chphoto.com.tw 〉
- 朴子市公所民政課,電話:05-379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