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臺中市文化創意產業輔導獎補助計畫
一、計畫目的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實踐臺中施政願景「創意城市•生活首都」,擬整合本市之各文創資源、聚落、團體與人才,以彰顯臺中產業、創意、工藝文化之價值,並透過創意設計開發提升商品與服務特色,進而提升臺中城市形象。
二、計畫依據:
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等規定,特訂定本獎補助計畫。
三、申請資格:
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藝文團體、文化社團、協(學)會及基金會等之非營利公益團體,並具有能力輔導或媒合文創業者(團體)開發新產品者。
四、補助開發之內容:
獲補助之申請者應以其專業輔導或媒合本市文創業者(團體)開發以下之文創產品:
(一)以「2018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為主題,如花卉、水果、農業、園藝、植物等相關商品之開發設計。
(二)具臺中歷史文化轉換之內涵之產品設計或空間設計。
(三)以「纖維」為主題之工藝產品設計開發。如漆藝、木藝、編織、結飾、染、織、繡或等與食、衣、住、行、育、樂相關之商品。
(四)金工工藝,與臺中舊城區之婚紗街業者跨域合作可量產之相關商品。
(五)以「科技×文學」為主題之設計開發。
(六)上述項目結合「AR、VR之設計應用」。
五、補助經費
(一)補助金額:依審查委員會議決議補助金額。
(二)補助範圍:本計畫僅補助以從事研發、設計、生產、行銷、推廣等經常門經費。其餘資本門之相關科目,如機械設備購置或工程費用、常態性人事費用、行政管理費、房租等屬於基本營運之經費,不予核銷。
(三)執行期間: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06年11月30日止。
六、注意事項
(一)為確實發揮臺中在地文化內涵或特色之品牌及商品輔導建立,可由申請單位自行尋找設計團隊或產業之顧問進行媒合輔導作業。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且不得重複補助內容。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其補助並收回已撥付金額,依情節輕重,得對申請單位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其涉及刑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三)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亦不得有浮報之情事;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應即函報文化局核備。
(四)民間團體所獲補(捐)助經費不得轉為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6年6月28日(三)下午5時止。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申請表、計畫書各一式七份及電子檔光碟一片,以郵寄(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方式送達本局。
(三)資料寄送:本計畫採事前審查原則,申請者應備齊相關文件,並自行檢核,裝入自備信封套。外封套上須註明「106年臺中市文化創意產業輔導獎補助計畫」申請案。收件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源科收,聯絡人:林佳樺小姐,電話:04-22289111轉25102。
(四)應備文件:申請案應檢附以下資料
1.申請書
(1)申請書(請參考附件1)。
(2)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1份。
2.計畫書(請參考附件2)
(五)申請資料及附件如須退還,須檢附足額郵資與寄件資訊以便寄還,如未檢附則不予返還。
八、 審查作業
(一) 初審(文件審查):於收件截止日後一週內完成,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須於本局通知後一週內補件,逾期未補齊者,視同資格不符,恕不受理申請。
(二) 複審(提案審查):於初審會議後一個月內完成,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如必要申請單位需派員至指定場所簡報。
(三) 審查項目及標準:
1. 申請計畫之可行性。(40%)
2. 可否發揮臺中在地特色並益於帶動產業發展。(30%)
3. 經費配置之合理性。(20%)
4. 提案單位組織健全度、實績及推展或輔導能力。(10%)
(四) 審查結果採取書面通知,受補助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依據核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及審查意見,修正提案計畫書內容及預算編列,並函送修正提案計畫書,如未依規定修正,本局得撤銷補助。
九、 輔導流程
十、 撥款及核銷
(一) 分期撥款原則:
- 第1期:審查結果公告後30個工作天內受補助單位繳交修正提案計畫書,各案於通過審查後,檢附發票或領據辦理第1期款(40%補助款)請領撥付事宜。
- 第2期:受補助單位於該年度規定期限內完成補助計畫,繳交結案文件及光碟(含個案樣品1件、計畫成效、照片等相關資料電子檔),經文化局查驗無誤、無待解決事項後,檢附發票或領據、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及未重複接受補助切結書、費用結報明細表、經費收支分攤表、原始支出憑證正本辦理第2期款(60%補助款)請領撥付事宜。
(二) 結案文件
- 成果報告書及相關成果資料一式3份(附電子檔1份)。
- 第二期款領據(或發票)1份。
- 全案支出原始憑證正本1份。
(三) 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含計畫名稱、計畫目的、執行內容、執行成效、綜合檢討及建議、經費結報明細表、活動照片(加註說明)、相關文宣資料及其他必要之成果資料(相關表單由本局於結案時提供)。
(四) 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應列明所有補助機關及實際補助金額;經費結算後,如補助款尚有結餘應辦理繳回。
(五) 逾期核銷且未事先獲本局同意核備者,或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者,視同放棄,撤銷其補助,該單位須於接獲本局撤銷補助通知後2週內繳回已領補助款,且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十一、 補助申請之限制
(一) 申請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二) 該計畫如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不得提出申請。
十二、 配合事項
(一) 受補助者應義務參與並配合本局之整體成果宣傳、推廣及行銷活動。
(二) 申請案執行成果相關著作權歸屬提案之設計單位所有,且應無償提供本局運用於市政宣導等非營利使用之權利。
(三) 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事先報備並依本局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指導或贊助單位。
(四) 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故無法執行而有變更計畫之必要,應事先函報本局同意後方可變更;若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不在此限。
(五) 申請案內容如涉及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者,應由申請者取得授權,並於計畫內容清楚說明授權項目,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另為公益宣傳推廣之目的,受補助者應與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局使用,並簽署授權書送交本局。
(六) 申請案如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責。如本局權益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單位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3年內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七) 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者,或未經本化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十三、 本計畫自公布日起實施。
106年度臺中市文化創意產業輔導獎補助計畫撰寫說明
- 請以A4規格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並編頁碼。
- 表格長度如不敷使用時,請自行調整。
- 各項非版權所有資料應註明資料來源及資料日期。
- 各項資料應注意前後一致,按實編列或填註。
- 金額請以新臺幣為單位,小數點下四捨五入計算。
- 各申請項目所規定的附帶條件亦視為申請書之必要附件資料。
- 申請表格及附件內容(應檢附每項資料,不得選擇性的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