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展覽徵件
壹、 宗旨:
為提升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展覽活動之藝術文化內涵及彰顯客家藝術創作之菁萃,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特訂定本計畫。
貳、 展覽資格:
國內外公私立美術團體、機關、學校以及美術創作者,以客籍藝術家或具客家元素作品為主題者優先。
參、 展覽類別:
與客家文化有相關性之古文書、古籍、行政檔案、照片、器物、影片等;以客家元素為主題或傑出客籍藝術家之雕塑、紙雕、油畫、水墨、膠彩、書法篆刻、水彩、版畫、複合媒材、攝影、美工設計、工藝、陶藝、裝置藝術、新媒體藝術、觀念藝術及其他各類創作品。
肆、 申請手續:
一、 自公告日起至8月31日前親送或郵寄(以郵戳為憑)提出申請,填申請表1份(附件一),並檢具5×7吋照片(黏貼於附件二)或提供畫冊或計畫書等呈現,以上皆可使用電子檔案方式提出。
(一) 個展:20張照片。
(二) 聯展:2至10人,每人3張照片;10人以上,每人2張照片,至多不超過30張,送審之照片不得全為單一人之作品。凡申請聯展者,請填寫聯展資料表(附件三)。
(三) 送審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
(四) 5人以下之聯展,其成員不得於同年度內申請個展。
(五) 使用電子檔案方式申請者,申請資料請以Word格式繕打,內含申請所需之資料與圖片,送審作品之圖檔,需另提供500萬畫素以上之JPEG(副檔名為jpg)檔,並將申請資料以光碟存檔送件。
(六) 請確認欲申請個展需檢附申請表附件一、二、四;欲申請聯展需檢附申請表附件一、二、三、四。
二、 送審資料不合規定者,本局得逕予退件或要求補件,俾利完成申請手續。
三、 送審資料如需退還者,應於申請時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否則本局概不退還。
四、 本徵件計畫及相關表件可至本局網站 http://www.tychakka.tycg.gov.tw/ 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區下載或洽詢電話03-4096682。
伍、 審 查:
一、 展覽作品經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審查通過者,由本局協調安排展出檔期、展出地點、展覽相關事項。
二、 其他特殊性展覽,得不受前項展覽手續限制,報奉核定後實施。
陸、 檔期安排:
一、 展出地點為桃園市客家文化館A1、A3、T1、T2特展室4間展間(附件五),參展者依需求提出間數,本局可視狀況調整間數,展出者應配合本局。
二、 每檔期展出時間原則上為三至四週,本局可視狀況調整檔期,展出者應配合本局。
三、 展覽場地如遇政府機關或本局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協調安排展覽檔期。
柒、 展覽須知:
一、 場地佈置:
(一) 展品運送及展覽會場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
(二) 佈展須於展出前一日完成;卸展於展覽結束後一日(如遇本局休館日順延一天)完成,並將作品運回,逾期本局不負保管責任。並請配合本館開放時間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作業。
(三) 佈置會場時請勿破壞或變動本局原有設施,嚴禁使用鐵釘、釘槍、雙面膠等。
(四) 展覽室內不得放置與展出無關之其他物品。
二、 宣傳事項:
(一) 展出者印製請柬、宣傳文宣或開幕茶會等,其內容由本局統一辦理。
(二) 展出者請於展覽前兩個月提供展出圖片四至六張、約五百字展覽簡介,供本局於藝文摺頁刊印及網頁宣傳。
三、 接待及安全維護:
(一) 展覽期間之展品安全維護,請展出者與本局共同負責,作品如有遺失或損壞,本局不負賠償責任。
(二) 展出者於展覽期間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及錄製導覽音檔,請注意禮貌及儀容,於展覽結束後應負責清理現場並恢復原狀。
(三) 展出者應依本局之規定使用場地,如不依規定使用而有所損壞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
(四) 展覽內容如違背本局展覽場地管理規則、違反善良風俗或標價及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本局有權視情況暫停全部或部分展出。
(五) 展覽期間作品保險費用由本局統一辦理。
捌、 其他:
經本局聘請專家學者審查通過者,後續展覽相關事宜請依照「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展覽配合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玖、本徵件計畫經本局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相關連結:
- 107年度桃園市客家文化館特展室展覽徵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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