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飛盤錦標賽
一、 計畫依據:
依據教育部 108 年 12 月 02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80041473 號函及教育部體育署 108 年 12 月 25 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 1020045539 號函辦理。
二、 計畫名稱:
108 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飛盤錦標賽
三、 主 旨:
積極推展中等學校飛盤運動,促進校際體育交流,蓬勃校園運動風氣,普級學生運動人口,提升健康體適能與飛盤技術水準。
四、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新竹市政府
(二)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飛盤協會
(三) 協辦單位:新竹市體育會、新竹市立體育場、新竹市體育會飛盤委員會、新竹市環保局。
五、 比賽日期:
109 年 3 月 05 至 08 日(四、五、六、日)
六、 比賽地點:
新竹市立香山體育場(新竹市香北路 12 號)
(一) 3 月 05 日(四):個人賽
(二) 3 月 06、07、08 日(五、六、日):團體賽
七、 組 別:
(一) 個人賽:高中男子組;高中女子組;國中男子組;國中女子組。(每個學校每組每個項目報名人數上限 5 人)
(二) 團體賽:國中混合組;高中混合組。
八、 比賽項目:
(一) 飛盤爭奪賽(7 人制):上場性別比例依世界飛盤總會規範,含 4 男 3 女或4 女 3 男(賽前猜盤得分區決定)。
(二) 飛盤擲遠賽、飛盤自接賽、飛盤擲準賽。
九、 參加單位:
以學校為單位,凡臺灣地區境內各高級中等學校和國民中學,均得組隊報名參加(團體賽每校各組以報名一隊為限)。
十、 選手資格:
一、 高中組:
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 報名參加高級中等學校飛盤錦標賽之轉學生或重考生,必須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起計);原就讀學校經教育部諭令解散之學生不受此限,惟須檢附相關證明。
(二) 年齡:民國 90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二、 國中組:
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中學在學學生,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 報名參加中等學校飛盤錦標賽之轉學生或重考生,必須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起計);原就讀學校經教育部諭令解散之學生不受此限,惟須檢附相關證明。
(二) 年齡:民國 93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為限
十一、 報名辦法:
(一) 日期:報名截止日期-109年1月1日~109年2月15日,逾期恕不受理。
(二) 報名方式:請將隊伍選手報名表逕寄至電子信箱:ctfda2018@gmail.com。
(三) 報名費用:爭奪賽團體報名費:2500 元/隊;爭奪賽個人報名費:200 元/人個人賽:每項$100 元/人,同時報名3 項$200 元/人;(與團體賽報名費分開計算,可參加3 項個人賽)
(四) 團體賽每隊人數上限:上限25 人、下限12 人。
(五) 個人賽每校每組每項報名人數以5 人為限。
(六)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七) 職員職責:
(一) 領隊:為隊伍法定代理人,綜理隊伍督導、管理等事宜。
(二) 教練:負責隊伍訓練、比賽事宜。
(三) 管理:協助教練處理隊伍相關事宜。
(八) 參賽人員、帶隊老師、裁判及工作人員請准允公(差)假辦理。
十二、 競賽規則:
依據 WFDF 世界飛盤總會最新核定之規則。
(一) 飛盤爭奪賽
1. 分組:由中華民國飛盤協會抽籤決定順序
2. 賽制: (賽制依實際報名隊伍調整)
(1) 每場 50 分鐘,11 分制。
(2) 比賽時間內若其中一隊先達到 11 分者勝。
(3) 其中一隊達 6 分或時間滿 25 分鐘時,該分需得分後始得進入中場換場(進攻權與攻守隊伍選邊與上半場對調),中場不休息。
(4) 時間終了時須將該分進行結束,分數多者獲勝。若雙方平手,先得下一分者獲勝。終場時間結束時,若領先隊領先兩分以上,則比賽立即結束,領先隊獲勝。
3. 暫停規定:上下半場各一次暫停,每次暫停 2 分鐘,時間終了前 5 分鐘內不可喊暫停。
4. 以上確定比賽時間將於報名截止後依隊伍數量進行調整。
5. 名次判定:
各組以勝場多者為勝;
若兩隊戰績相同時,則以該兩隊該場勝負判定;
若三隊戰績相同時,則以相關場次之總得失分差判定;
若得失分差相同時,則以相關場次之得分多者判定;
若總得分相同時,則以相關場次之總失分少判定;
若以上皆無法判定時,則各隊派出一名選手進行擲遠 PK 賽,每隊一次投擲機會,最遠者獲勝。
(二) 飛盤個人賽:前三名進行加賽,四至八名採併列。
擲遠賽加賽:成績相同之選手每人2分鐘內3次投擲機會,投擲順序依據原本大會編排。若成績再度相同,則依據同樣規範進行加賽至分出勝負。
飛盤自接賽:依據世界飛盤總會規則。大會將選手分組,預計比賽模式如下:該組選手依大會排序於回收計時賽場地先進行回收計時賽,再於投跑接場地進行投跑接賽。回收計時賽若前三名出現積分相同時,則以第二成績排序。
擲準賽成績相同時,以31.5公尺得分率高為排序,後再以22.5 公尺正面排序。
(三) 各組各項實際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辦理該組(項)比賽。
十三、 競賽規定:
飛盤爭奪賽大會於每場比賽設置 1-2 名觀察員。
服裝:
1. 團體賽比賽選手請穿著統一顏色之隊服,若無統一顏色之隊服或不著運動服裝者不得下場比賽。
2. 衣服上須印有足以識別學校之文字或校徽。
3. 上衣必須要有背號,號碼不得重複,且數字面積須高於15公分得清楚辨識;若背號印刷效果造成不容易辨識時,裁判組得以要求更換或穿著號碼衣出賽,拒絕者取消該隊該場參賽資格。
4. 建議各隊教練製作衣服前先行確認,或穿著學校運動服再加上背號衣出賽。
比賽依照大會時間表進行,若該場比賽開始後五分鐘內沒有七位選手出場比賽,必須有五位選手上場比賽,則對方以得1分開始比賽;25分鐘內補滿七位選手,若無法補齊,大會裁定對方得勝論。
選手上場比賽時務必穿著符合WFDF規定之釘鞋,以維護個人及他人之安全。
經報名完成後,選手禁止於比賽時臨時更換隊伍參加比賽,若經其他選手或隊伍檢舉,並查證屬實者,將取消其自檢舉後本次比賽之出賽權利,之前跨隊參加之比賽隊伍,其戰績亦不予計算。
選手上場比賽時務必穿著符合 WFDF 規定之釘鞋,以維護個人及他人之安全。
大會不提供預防性貼紮防護,若有需要請自備耗材,請運動防護員協助。
需要大會運動防護員提供冰敷治療之選手,請向大會登記後索取冰袋及彈性繃帶,並由防護員協助固定,使用完畢後請歸還大會。
對比賽之規定有異議者,請隊長或教練於領隊會議時提出並由各隊出席代表投票決定。
十四、 獎勵辦法:
(一) 飛盤爭奪賽:六隊取前四名;八隊取前六名;前四名頒發獎盃;第一至六名頒發獎狀;10 隊以上取前八名。
(二) 飛盤個人賽:各組前3 名頒發獎牌,前八名頒發獎狀。
十五、 懲罰:
(一) 隊伍違規:
(一) 隊伍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上項規定時,停止該隊伍學校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比賽一年。
(二) 隊伍如有不合於規定之選手出賽者,一經發現或舉發屬實者,則取消該隊伍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所領之獎勵,且停止該隊伍學校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比賽一年。
(三) 違反前(一)、(二)項規定時,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處分之。
(二) 隊員違規:
(一) 凡參加本會主辦或承辦之運動競賽活動之代表隊隊員,於學校修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干擾比賽或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二) 懲罰:
1. 違反前項(一)規定者,除依規則規定處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禁賽;如再次違反時,則處兩年禁賽;如屬聚眾之行為時,則處三年禁賽。
2. 凡違反前項(一)規定時,另函送相關單位及學校依校規處分。
(三) 職員違規
(一) 凡參加本會主辦或承辦之各種運動種類競賽活動代表隊職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指導隊員不得發生言語或肢體不當管教行為。
2. 不得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3. 指導之隊員不得出現冒名頂替之情事。
4. 不得利用隊員收取不當利益。
5. 不得故意干擾比賽或影響比賽之公平性。
(二) 懲罰
1. 違反前項(一)之 1 規定者,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之禁賽。
2. 違反前項(一)之 2,3,4 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3. 違反前項(一)之 5 規定者,經主辦賽會單位議決取消該運動代表隊繼續參賽資格者,處一年禁賽。
4. 違反前項(一)之 1~5 規定時另函送相關單位及其學校議處所屬學校相關人員。
(四) 凡參加本會主辦或承辦之運動競賽活動,須遵守教育部體育署頒布之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所頒佈之禁藥管制作業要點。
十六、 申訴
(一) 有關選手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前提出;有關競賽上發生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新台幣参仟元整,向臨場技術委員提出;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如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做賽事經費。
(三) 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技術委員會審議處分之。
(四) 經技術委員會審議處罰,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書申訴,由本會組成競賽審判委員會審議之,並將決議事項依行政程序簽報教育部。
十七、 飛盤爭奪賽領隊會議:
3 月 14 日〈四〉於比賽場地 7 點 40 分舉行,賽前將透過社群網站做為各隊代表或教練聯繫窗口。
十八、 獎勵:
一、 依教育部 100 年 1 月 5 日臺參字第 0990222056C 號令修正發布「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 4 條第 8 款規定內容:
(一) 參賽隊(人)數為十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二) 參賽隊(人)數為十四個或十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
(三) 參賽隊(人)數為十二個或十三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 參賽隊(人)數為十個或十一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
(五) 參賽隊(人)數為八個或九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六) 參賽隊(人)數為六個或七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七) 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八) 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二、 獲獎單位之帶隊職員,請依各縣市政府獎勵辦法逕行敘獎。
十九、 本項比賽為本會指定
107 學年度符合教育部辦理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惟該運動種類(或運動種類之組別)於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等賽會中列為比賽種類時,本項比賽不得列為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之指定盃賽。
二十、 學生申請甄試
以招生簡章所列各校之運動種類及名額為限。歷年各運動種類開缺情形,請參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網址:issport.camel.nt upes.edu.tw)
二十一、 本次比賽將辦理300萬元場地意外險;請各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人身險。
二十二、 報名後如因故未能參與,所繳款項扣除行政相關費用後退還餘款。
二十三、 大會可協助各隊代訂便當,請於上午 10 點前向大會登記並繳費。
二十四、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公佈之。
二十五、 其他
108 學年度全國中等學校飛盤錦標賽單行規則與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檢錄
飛盤爭奪賽計時規則
飛盤個人賽排名規則
破大會記錄
大會記錄一覽表
【注意事項】
一、 因賽程緊湊,若前一場比賽於預定時間前提早結束,下一場比賽將提早開始,請各隊配合作業。(若因此檢錄時間提早,將各別通知各隊連絡人、隊長或教練) 二、 請維護休息區和比賽場地之清潔。
【檢錄】
一、 飛盤個人賽&飛盤爭奪賽:於各組比賽前 30 分鐘於大會檢錄,選手務必攜帶”蓋有108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未帶上述學籍證明之選手則取消該場選手參賽資格。
二、 開賽後未完成檢錄選手不予参加該場次比賽。
【飛盤個人賽排名規則】
各組各項比賽僅前三名需分出名次,第四名之後皆採並列,若前三名有成績相同之情況,則依下列規則分出名次,若仍無法分出名次,再由裁判長安排加賽(請各隊教練注意自己選手成績是否需要加賽,以免因離場無法聯絡而喪失資格)。
一、 擲遠賽:各組前三名成績相同者於賽後直接加賽,其餘採並列 5。
二、 擲準賽:各組前三名成績相同者,以 31.5 公尺得分率高為排序,後再以 22.5 公尺正面排序。
三、 自接賽:若前三名出現積分相同時,則以第二成績排序。
【破大會記錄】
本賽會選手若打破大會記錄者將另行製作獎牌獎狀以茲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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