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學年度全國國民小學法式滾球錦標賽
一、 目的:
希望藉此競賽,使學生可以從小體驗法式滾球( Pétanque )的運動樂趣、養成規律運動習慣並強化團隊精神之概念。
二、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滾球協會。
四、 協辦單位:
高雄市體育會滾球委員會。
五、 比賽日期:
109 年 8 月 22 日至 8 月 24 日 ( 星期六至星期一 )。
( 一 ) 8 月 22 日( 09:00 開賽 ):射擊賽
( 二 ) 8 月 23 日至 24 日( 09:00 開賽 ):團體賽
六、 比賽地點:
高雄市 228 和平公園滾球場( 捷運塩埕埔站旁 )。
七、 比賽分組:
( 一 ) 團體賽:
( 1 )男子二人組
( 2 )女子二人組
( 二 )射擊賽:
( 1 )男子組
( 2 )女子組
八、組隊方式:
( 一 ) 必須以就讀國民小學之同校學生組隊報名參賽( 今年應屆畢業生可以報名 )。
( 二 ) 團體賽:每校報名無隊數限制,每隊報名教練 1 人、選手 2 或 3 人( 2 人上場比賽、1 人候補可替換 )。
射擊賽:每校報名無隊數限制,每隊報名教練 1 人、選手 1 人。
( 三 ) 教練可擔任多隊教練,但不可兼他校教練。選手不可重複報名他隊參賽( 但可重複參加團體賽與射擊賽 )。
九、報名辦法:
( 一 ) 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 109 年 8 月 18 日( 星期二 )18:00 止。
( 二 ) 報名費:請於報名時間內匯款至:【中華民國滾球協會,( 822 )中國信託銀行富錦分行,帳號 134-54005153-7】。若於報名截止日前更改參賽意願或本賽會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時,所匯款項將扣除匯款手續費全數退還。查詢電話:02-87912613。
( 1 )團體賽每隊新臺幣 400 元整。
( 2 )射擊賽每人新臺幣 200 元整。
( 三 ) 報名資料:(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提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
( 1 )請於報名時間內,將下列2項電子檔「合併」於同一封email內,寄至 service@p-o-c.com.tw
請以電腦打字填妥「報名表-附件1與附件2」,儲存為同一個WORD檔案格式。
請列印出已打字填妥之「報名表-附件2」,並請校方於相關欄位核章,經拍照或掃描該 頁後儲存為JPG或PDF檔案格式。
( 2 )請列印出「報名表-附件3」,分別交予所有隊職員簽章,於比賽報到時交付主辦單位存查。
十、競賽辦法:
( 一 )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滾球協會公布之國際法式滾球總會比賽規則辦理。團體賽 Jack 投擲距離為
4 至 8 公尺,射擊賽 4 個擲球區前緣與目標區中心之距離,分別為 4.5、5.5、6.5、7.5 公尺。
( 二 )比賽球具:可使用國際法式滾球總會認證之競賽球或金屬製休閒球( 最小直徑為 65mm、最輕重量為 600g )。
( 三 )賽制:賽制、賽程將依實際報名隊數訂定之。隊伍名單將於 109 年 8 月 20 日( 星期四 )15:00 在中華民國滾球協會 facebook 專頁公佈;賽制、賽程將於 109 年 8 月 21 日( 星期五 )11:00 在中華民國滾球協會 facebook 專頁公佈( 請於 facebook 搜尋「中華民國滾球協會」 )。
十一、 領隊會議與抽籤:
( 一 ) 日期:109 年 8 月 21 日( 星期五 )14:00。
( 二 ) 地點:於比賽場地舉行。
( 三 ) 參加會議者限領隊、教練( 各隊最多派一人 )。領隊會議無權做出與競賽規程規定相反之決議。
( 四 ) 未參與領隊會議之隊伍,對於領隊會議所決議之事項不得提出異議。
十二、 注意事項:
( 一 )比賽當天請選手攜帶學生證正本或在學證明書備查( 應屆畢業生請攜帶畢業證書 ),各隊並應參考賽程表隨時注意比賽時間。
( 二 )主辦單位得設審判委員會( 審判長一人、委員二人 )協助比賽進行。
( 三 )比賽期間如發生疑議或糾紛,請通報裁判處理。
( 四 )同隊選手應穿著同款式上衣隊服。如不符規定,對隊可於賽前向裁判提出,如不能即時更換 隊服,裁判得判定對隊先得 3 分。比賽開始後,不得對服裝提出異議。
( 五 )比賽中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如申訴其他問題,得由其領隊、教練在該場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向主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繳交新台幣 3,000 元保證金,但仍需進行比賽。申訴結果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否則以棄權論。
( 六 )若因天候影響或其他重要因素,主辦單位得調整比賽場地或更改賽程,各隊不得異議。
( 七 )如發現有選手資格不符規定、冒名頂替,或球隊無正當理由放棄比賽者,將立即取消該隊參賽資格,並不予計算該階段所有成績( 含相關隊伍 );如發生球員互毆,或以惡言攻訐他隊、裁判、主辦單位,或採不正當行為抗議等,立即判罰禁賽或肇事者離場,並報請警察單位處理;其他如故意違反運動道德精神,以及涉及本條所有行為者,將視情節輕重函送所屬機關,並由中華民國滾球協會將該隊選手、教練停權禁賽一至三年並撤銷其滾球教練、裁判證照。
( 八 )主辦單位將投保比賽場地保險,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三百萬元整;請參賽隊伍自行依需要投保旅遊平安險。
( 九 )主辦單位提供現場代訂便當服務,相關膳宿請參賽隊伍自行負責。
十三、 獎勵:
依下列之參賽隊數與最優級組名次頒發獎狀、獎牌、獎盃:
( 一 ) 參賽隊( 人 )數十六個以上:取最優級組前八名。
( 二 ) 參賽隊( 人 )數十四個或十五個:取最優級組前七名。
( 三 ) 參賽隊( 人 )數十二個或十三個:取最優級組前六名。
( 四 ) 參賽隊( 人 )數十個或十一個:取最優級組前五名。
( 五 ) 參賽隊( 人 )數八個或九個:取最優級組前四名。
( 六 ) 參賽隊( 人 )數六個或七個:取最優級組前三名。
( 七 ) 參賽隊( 人 )數四個或五個:取最優級組前二名。
( 八 ) 參賽隊( 人 )數二個或三個:取最優級組第一名。
十四、 附則:
本規程經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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