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中和區土地公文化祭「迎福德・有保庇」全國攝影比賽
一、 宗旨:
中和區公所致力於將地方文化與藝術結合成美麗的樂章,希望透過攝影愛好者之巧思創意,拍攝出大中和土地公文化祭系列活動最能撼動人心之作品。期望能使各界經由此活動之得獎優秀作品,發現大中和地區的層次美感與藝文深度。
二、 指導單位: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三、 主辦單位:
中和區公所。
四、 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錦和高中文教基金會(地址:新北市中和區錦和路163號,聯絡人:02-22498566分機228嚴幹事)。
五、 攝影主題:
108年大中和土地公文化祭系列相關活動。
六、 攝影範圍及內容:
(一) 11月3日為大中和土地公文化祭主活動及周邊踩街遊行活動(地點:中和四號公園,中安街及安平路口)、11月2日為力行福德宮祭祀大典(地點:中和力行福德宮)。
(二) 其他如中和地區有關土地公文化祭期間之之人文、景觀、文化、慶典儀式亦可為攝影題材。
(三) 大中和土地公文化祭相關活動時程請上中和區公所網站(https://www.zhonghe.ntpc.gov.tw/)查詢。
七、 拍攝時限:
自即日起至108年11月10日止(11月3日9-13時為土地公文化祭主活動及周邊踩街遊行活動、11月2日為力行福德宮祭祀大典)。
八、 收件日期:
自即日起至108年11月20日止。(以郵戳為憑)。
九、 參賽資格:
凡全國愛好攝影之人士皆可報名參加,但本比賽評審與參與工作人員不得參加比賽。
十、 比賽報名方式:
請填寫報名表(如附件)浮貼於作品背面,於報名截止日前將作品送達本會(收件人請寫「財團法人錦和高中文教基金會-攝影比賽收件小組」),送件方式:
(一) 郵寄(以郵戳為憑,請妥善包裝,若有損壞自行負責)。
(二) 親送至本會,地址:新北市中和區錦和路163號(警衛室代收)。
十一、 攝影作品收件規定:
(一) 一律放大長邊12吋(短邊不得低於6吋)之彩色或黑白照片。
(二) 連同照片一併交付作品之數位原始RAW、TIFF標光碟或隨身碟(有效畫素需高於1200萬畫素,需保留EXIF資訊標,不得插補點加大標案),檔案請標名為:參賽者姓名-作品名稱.附標名。
(三) 每人限10張以內,不收連作、合成照作品。
(四) 不得後製、抄襲他人作品,以一次拍攝完成之作品為原則,每張作品背面應浮貼已詳細填寫之作品報名交件表,未符規定恕不受理。
十二、 作品評審:
108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由主辦單位擇日邀集資深攝影專家組成評選委員會,以公平、公正方式評審,參賽者對評選結果不得異議。
十三、 評分標準:
(一) 主題內容:40%(作品主題銓釋能力)
(二) 形式技巧:40%(構圖、技巧、光線、取景等)
(三) 創意:20%(具新創、啟發、實驗表現者)
十四、 得獎公布:
108年12月1日將於中和區公所及財團法人錦和高中文教基金會網站公告評選及得獎結果,另得獎者會再以電話或信件通知(未得獎者不另通知)。
十五、 獎項:
(一) 第一名1名:獨得獎金20,000元正,獎狀乙幀。
(二) 第二名1名:獨得獎金10,000元正,獎狀乙幀。
(三) 第三名1名:獨得獎金 5,000元正,獎狀乙幀。
(四) 優選獎5名:各得獎金 3,000 元正,獎狀乙幀。
(五) 佳作10名:各得獎金 1,000 元正,獎狀乙幀。
十六、 參賽規則:
(一) 參賽作品應符合本次攝影主題、範圍及收件規定,且不違反善良風俗,未曾公開發表或在其他比賽獲獎之作品。
(二) 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作品(不得冒名頂替),並需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若有第三人對作品提出異議,並經主辦單位查明屬實者,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繳獎金及獎座或獎狀外,其違反著作權、肖像權等之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三) 參賽者於繳件時須簽署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得獎作品之著作使用權自公布得獎日起,主辦單位享有出版、著作、公開展示、重製及發行各類型態媒體宣傳之權利,且不限地域、時間、次數利用本著作,並不另給酬。
(四) 每人限得一獎,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五) 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若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
(六) 各獎項之獎金若達扣繳標準均需依相關法規扣繳所得稅及健保補充保費。
(七) 本活動之參賽者拍攝過程及作品需遵守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如有違反,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恕不負責,應由參賽者自行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八) 主辦單位得視參賽作品之多寡良劣,酌增錄取「佳作」名額,其獎金、獎狀之頒發及相關權利義務皆比照之。
(九) 本攝影比賽如因不可抗力之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或暫停本活動,已繳交之作品資料,另行退還。
(十) 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公告之;主辦單位並保有以上活動及獎項內容修改之權利。
十七、 本計畫經財團法人錦和高中文教基金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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