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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新北市社區營造一般性補助計畫第1梯次

108年新北市社區營造一般性補助計畫第1梯次

 總獎金: 450000

最高獎金: 5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9-02-18

一、計畫緣起: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社區營造,鼓勵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培養社區意識,共同規劃並參與社區活動,喚醒社區居民對在地認識與認同,並建立人與人以及人與社區的新關係,使居民與社區形成互惠共生的生命共同體,特訂定本計畫。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文化部

(二)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三、 補助對象:

有志於推動本市社區營造工作者,

(一)18歲以上,具有行為能力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居留證,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

(二)於本市或中央機關立(備)案,民間團體單位(如社區發展協會、協會組織、社區組織、促進會組織、文史工作室、基金會、演藝團體、學術團體等,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申請核備在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

四、 補助項目:於本市境內執行下列各項社區營造工作,

(一)社區資源類:

  1. 社區資源/地方文史:針對社區之人、事、史、地、產、景等部分,進行現有資源盤點、訪查、整理、記錄、編輯、印刷出版等工作,以發掘在地資源,建立社區資源資料庫,強化社區認同與營造基礎,勾勒社區發展願景。
  2. 文化資產/保存行動:進行社區文化資產之調查、通報、保存維護、活化再利用等工作,激發社區共同守護文化資產之意識與作為。
  3. 社區影像紀錄:透過影像創作攝製,以議題討論方式,記錄社區營造工作、地方節慶活動、地域歷史文化,或社區共同事務等,以促進社區成員共同參與與分享。
  4. 社區體驗:藉由社區深度之旅、在地文化踏查、標竿社區觀摩與社區遊程體驗等,讓在地居民及外地民眾認識社區資源與特色。

(二)參與學習類:

  1. 社區劇場:以社區劇場方式探討社區公共議題、營造社區發展特色,包含社區故事種子人才培訓、社區故事創作及居民展演(不含專業藝文團體一般例行性巡演)等。
  2. 人才培育/社區學習:以田野調查、導覽、特色研究、社區傳統技藝傳承、公民美學教育推廣等為主題,進行課程研習、座談及研討等。
  3. 社區刊物:經由社區報、電子報、社區地圖、簡介摺頁等編輯及出版品,進行社區訊息傳播與相關主題之論述,藉以聯繫社區居民情感,表達居民對在地發展與公共議題觀感。
  4. 社區文化創作:以社區文化為創作核心及元素,鼓勵在地居民、藝術家及新世代等參與社區藝術創作、展示、社區參與式記錄或工作坊研習等相關活動,作為社區探討公共議題之媒介,激發社區參與感。

(三) 技藝傳承類:

  1. 社區產業、工藝:以社區民眾為主體,共同推動傳承在地特有工藝或產業之相關計畫。
  2. 傳統藝術:以傳統文化藝術(包括戲曲、民俗等)為媒介,結合社區參與及傳統藝術保存與發展等課題,保存在地傳統文化藝術。
  3. 表演藝術:以表演藝術(包括戲曲、音樂、舞蹈等)作為主題營造社區發展特色,激發社區居民的參與感及創作力。

(四) 社區關懷類:社區婦幼權益及性別平等:以社區婦女、兒少及有關性別平等領域為社區探討議題,引發社區共同關心公共事務之相關計畫。

(五) 社區多元文化:以原住民、新住民、銀髮族及社區志工等相關領域為社區探討議題所進行之相關計畫。

(六) 其他議題類:

  1. 社區公共事務及議題:以自立自主方式改善社區公共事務或生活環境,並藉以凝聚社區共識、引發社區共同參與討論與關切之計畫。
  2. 其他領域:上述未列但與社區營造有關,例如人文、史蹟、新住民、原住民族、黃金人口等或其他藝術相關領域,可引發社區共同參與關切之計畫事項。

五、 補助金額:

補助總經費為新臺幣45萬元整。

六、申請時間:

(每人或每一單位限提1案)提案日期:即日起至108年2月18日止。

七、申請方式:

(一)郵寄送件:無需發函以掛號逕寄至「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文推廣科」,並請於信封上註明「108年度新北市社區營造一般性補助計畫第1梯次」字樣。

(二)親自送件:請於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前,親送至新北市政府28樓文化局藝文推廣科。

八、提案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各款文件資料,不論補助與否概不退件):

(一) 補助經費申請表一式8份(置於計畫書首頁,如附件1)。

(二) 計畫書一式8份(採A4直式橫書,左側裝訂,不做封面,參考格式如附件2)。

(三) 團體立案登記證書(或備案證明)、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1份。

(四) 光碟1份(含上述(一)、(二)項資料電子檔1份)。

九、審查程序:

(一) 資格審查:由本局辦理資格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須於本局通知後一週內補件,逾期未補齊者,視同資格不符,不予審查。

(二) 複審: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再由本局依提案計畫書內容進行複審。

(三) 評選基準:前項複審基準包括

  1. 提案單位是否組織健全及推展能力。
  2. 申請計畫之目標及內容可行性。
  3. 經費概算表配置之妥適性。
  4. 計畫與在地連結之程度,以及社區成員主動參與情形等。

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經費補助者,本局不再補助。

(二)受補助者如有執行績效不佳、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核結、或未報經本局核准、有隱匿不實或其他行政作業配合度不良之情事,本局得酌予減少下一計畫補(捐)助額度或不予補(捐)助。

(三)活動未具體呈現公共參與內容或執行方式。

(四)辦理才藝研習班、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等活動、書展、例行性成發表及一般性展演活動等,除經專案核准外,原則上不予補助。

(五)各單位經常性人事費、紀念品、住宿、行政管理等庶務費、獎金、購買硬體設備及非消耗品(例如電器、電子產品、印表機等)、建築等費用均不在本補助計畫範圍內,且本局有選擇與核定補助計畫經費概算內特定項目之權利。

十一、審查結果公告及核定補助方式:

(一) 本局將依計畫內容核定補助金額,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5萬元為原則。申請案計畫內容對本市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由機關首長核定專案補助額度。

(二) 各申請案件於復審後,復經本局核定始於本局網站(http://www.culture.ntpc.gov.tw)公告補助結果。各申請案經本局審查通過者,發予核定函;經本局審查有修正計畫之必要者,需依委員意見修正並經本局確認無誤後,方可執行計畫。

(三) 提案單位經費概算之各項科目編列請參酌「新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單位單價統ㄧ標準表」(附件3)。

(四) 計畫書請於計畫內容詳述社區特色,計畫目標與執行方法,並以社區整體發展及特色推廣為考量重點。

(五) 計畫編制工作坊等課程內容,中午12點至下午1點不得編列為課程時數,經費概算表編列臨時人員工作時程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且人事費以不超過補助款總額三分之一為原則,雜支編列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限。

十二、結案及核銷:

本計畫執行時間為受補助案經核定日起至108年7月28日止,請於108年8月30日前檢具以下文件至本局,俾憑辦理核銷結案與補助款撥付事宜。

(一) 補助款領據

(二) 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 補助款項之原始支出憑證

(四) 實支金額之補助款聲明書

(五) 成果報告書 (含電子檔1份,且文字至少800字、照片10張,俾供本

本局編製社區營造成果及更新社區網站資訊)

(六) 成果量化表

(七) 成果授權書

(八) 立案證書(或備案證明)、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

(九) 受補助單位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等

(十) 成果光碟1片(包含上列電子檔)

十三、受補助單位請依計畫執行期限,詳估計畫執行期程與辦理方式,若逾期未提送結案相關資料,且經本局催辦2次未果者,本局得不予核撥補助款項並停止本計畫申請資格1年。

十四、受補助單位應依法繳稅,有關活動支出原始憑證請自行妥善保存10年以上,已送本局核銷部分亦請影印留存,俾憑日後審計機關之查核。

十五、補助計畫之管考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應以照片或錄影、簽到單等方式,詳實紀錄活動辦理過程。並應依成果量化表,進行參與者之年齡層等資料統計。

(二) 本局得就補(捐)助案件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專家、學者及有關單位參與查驗,必要時得進行評鑑、考核或訪視等;並得視補助案件性質,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三) 申請案應確實依照提報之實施計畫執行,若計畫因故無法舉辦時,應函報本局取消補助。

(四) 執行計畫中,如需變更期程、辦理方式、講師等內容,應函請本局同意後方可辦理。

(五) 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隨時進行查驗,並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出計畫執行進度報告。

(六) 為提升對補助經費執行績效,本局訂有補(捐)助業務管考作業規定(附件4),各受補助單位應確實遵守並配合實施。

(七) 受補助單位須參加本局舉辦之核銷工作坊、核銷門診工作會議或人才培訓等課程,若無正當理由而不參加本局工作會議或課程或未積極辦理核銷結案等行政工作,本局將視情節輕重,作為核定該受補助單位下一年度申請補助計畫之參據。

十六、其他配合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時,應於活動現場、相關文宣品等,註明文化部為指導單位,新北市政府為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為承辦單位,受補助單位為執行單位及其他協助單位。

(二) 受補助印製之出版品,應擇適當處加上「廣告」字樣,並標明新北市政府為主辦單位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為承辦單位,且請務必於核銷結案時檢送出版品20份予文化局備查。

(三) 受補助單位應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參與本局社區營造成果(如成果展、成果專輯出版等)工作。

十七、計畫書格式及相關表單:

相關書表與計畫公告事宜請至文化局網站之「社區營造」網頁(http://www.culture.ntpc.gov.tw)下載使用。

十八、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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