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第十一屆全國跆拳道品勢錦標賽
一、宗旨:
為推展全民體育,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優良武德及積極進取的精神,提升跆拳道品勢運動技術。
二、依據:
本競賽規程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8年10月8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80034524號及108年12月3日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080042276號函備查。
三、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
五、承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總會跆拳道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七、競賽日期:
108年12月23日至108年12月26日(共四日)
八、競賽地點:
新北市板樹體育館(新北市板橋區溪城路90號)
九、比賽組別與指定競賽品勢:
(一)個人組 ─ 區分男子組、女子組
1.國小低年級組(限定在學學生1、2年級)
組 別 | 指定競賽品勢 |
色帶(3-4級) | 太極3、4場 |
色帶(1-2級) | 太極4、5、6場 |
黑帶 | 太極4、5、6、7場 |
(以上將編排A,B,C,D等進行分組比賽)
2.國小中年級組(限定在學學生3、4年級)
組 別 | 指定競賽品勢 |
色帶(3、4級) | 太極3、4場 |
色帶(1、2級) | 太極4、5、6場 |
黑帶 | 太極4、5、6、7場 |
(以上將編排A,B,C,D等進行分組比賽)
3.國小高年級組(限定在學學生5、6年級)
組 別 | 指定競賽品勢 |
色帶(3、4級) | 太極3、4場 |
色帶(1、2級) | 太極4、5、6場 |
黑帶 | 太極6、7、8場、高麗 |
(以上將編排A,B,C,D等進行分組比賽)
4.國中組(限定在學學生)─區分男子組、女子組
組 別 | 指定競賽品勢 |
色帶(3、4級) | 太極4、5場 |
色帶(1、2級) | 太極4、5、6場 |
黑帶 | 太極7、8場、高麗、金剛 |
(以上將編排A,B,C,D等進行分組比賽)
5.高中組(限定在學學生)─ 區分男子組、女子組
組 別 | 指定競賽品勢 |
色帶(3、4級) | 太極4、5場 |
色帶(1、2級) | 太極5、6、7場 |
黑帶 | 太極8場、高麗、金剛、太白 |
(以上將編排A,B,C,D等進行分組比賽)
6.大專組(限定在學學生,且未曾當選過國手)─區分男子組、女子組
組 別 | 指定競賽品勢 |
色帶(3、4級) | 太極4、5場 |
色帶(1、2級) | 太極5、6、7場 |
黑帶 | 太極8場、高麗、金剛、太白 |
(以上將編排A,B,C,D等進行分組比賽)
7.社會個人組
組 別 | 指定競賽品勢 |
18-30歲(含大專組國手) | 太極8場、高麗、金剛、太白、平原 |
31-40歲 | 高麗、金剛、太白、平原、十進 |
41-50歲 | 太白、平原、十進、地跆、天拳 |
51-60歲 | 平原、十進、地跆、天拳、漢水 |
61-65歲 | 平原、十進、地跆、天拳、漢水 |
66歲以上 | 平原、十進、地跆、天拳、漢水 |
(二)雙人組 ─ 男、女各一名配對
組 別 | 指定競賽品勢 |
國小雙人色帶1~3年級組 | 太極3、4、5場 |
國小雙人黑帶1~3年級組 | 太極4、5、6、7場 |
國小雙人色帶4~6年級組 | 太極3、4、5場 |
國小雙人黑帶4~6年級組 | 太極6、7、8場、高麗 |
國中組(色帶) | 太極3、4、5場 |
國中組(黑帶) | 太極7、8場、高麗、金剛 |
高中組(色帶) | 太極3、4、5場 |
高中組(黑帶) | 太極8場、高麗、金剛、太白 |
大專組(色帶) | 太極3、4、5場 |
大專組(黑帶) 在學,且未曾當選過國手 | 太極8場、高麗、金剛、太白 |
社會組18-30歲(黑帶) | 高麗、金剛、太白、平原、十進 |
社會組31歲以上(黑帶) | 太白、平原、十進、地跆、天拳 |
(三)團體組 ─ 男子3人一組、女子3人一組
組 別 | 指定競賽品勢 |
國小團體色帶1~3年級組 | 太極3、4、5場 |
國小團體黑帶1~3年級組 | 太極4、5、6、7場 |
國小團體色帶4~6年級組 | 太極3、4、5場 |
國小團體黑帶4~6年級組 | 太極6、7、8場、高麗 |
國中組(色帶) | 太極3、4、5場 |
國中組(黑帶) | 太極7、8場、高麗、金剛 |
高中組(色帶) | 太極3、4、5場 |
高中組(黑帶) | 太極8場、高麗、金剛、太白 |
大專組(色帶) | 太極3、4、5場 |
大專組(黑帶) (未曾當選國手) | 太極8場、高麗、金剛、太白 |
社會組18-30歲(黑帶) | 高麗、金剛、太白、平原、十進 |
社會組31歲以上(黑帶) | 太白、平原、十進、地跆、天拳 |
(四)自由品勢團體組(限黑帶)
組 別 | 指定動作 |
12-14歲(5人制,需有2位異性) | 1. 時間:60-70秒
2. 音樂自行搭配 3. 動作自行創作,但必須包含下列規範動作: (1)跳側踢(高於胸部以上) (2)空中跳前踢(超過3次) (3)旋轉踢(大於360°) (4)連續踢擊(3-5次連續) (5)特技動作(翻滾踢擊1次以上) (6)獨立步(鶴立) (7)虎步(虎立) (8)馬步(騎馬立) (9)弓步(前屈立) (10)三七步(後屈立) 報到時必須繳交比賽音樂CD與計畫書 |
15-17歲(5人制,需有2位異性) | |
18歲以上(5人制,需有2位異性) |
十、選手資格:
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持有本會頒發壹段以上證書之會員,可參加黑帶各組及跨組。持有本會及授權縣市跆拳道委員會頒發1-4級級證者,可參加色帶組。
具有本會壹段以上之會員,不可參加色帶1-4級組比賽,違者交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處並取消賽期所獲得之賽事成績。
十一、組隊方式:
自由組隊報名,開放各跆拳道社團、全國各道館,軍警院校及各級學校組隊參賽。
十二、報名手續:
(一) 日期:自即日起至12月10日(星期二)截止,逾期概不受理。
(二) 採線上報名,報名網址: http://tinyurl.com/swl3d4h網路報名後,請列印紙本並將段級證影本、1吋照片一張、切結書等資料於12月13日(五)17時前,請郵寄或親送至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始完成報名手續。
(三) 各單位報名費用請當天現場繳交請勿使用匯款(如之前已報名繳費者請附上匯款收據影本,但仍須完成網路報名),報名時所應備證件等缺少一項者,恕不受理。
(四)報名費:個人組─800元,雙人組─1400元, 團體組─1800元。
(五)報名資料以掛號郵寄至「台北市士林區中山北路六段456號5樓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收。
十三、比賽規則:
採用2019年5月14日世界跆拳道聯盟品勢競賽規則實施。
十四、領隊會議及抽籤:
(一) 民國108年12月16日(星期一)上午10:00,假本會6樓會議室舉行第一次領隊會議及電子抽籤。
(二) 民國108年12月23日(星期一)下午3時正,假新北市板樹體育館(新北市板橋區溪城路90號)舉行第二次領隊會議並辦理選手報到手續領取秩序冊及抽選各組2項比賽品勢。
(三)凡大會一切有關規定及競賽規則修正事項於領隊會議宣佈實施,並公告於本會網站上,恕不另行通知。
十五、大會裁判:
由本會選聘,另函發佈之。
十六、比賽方式與規定:
(一) 參賽選手可跨組參加個人組、雙人組、團體組、自由品勢團體組等多項競賽。(需符合年齡與性別限制資格)。
(二) 各組將編排A、B、C、D等進行分組比賽,各分組至多以15人(組)為限。
(三) 各組由大會於指定品勢裡抽選其中2項品勢進行比賽。
(四) 平分狀態下,以表現性分數較高者為優勝者。若表現性分數依然相同,以總分(不扣除最高最低分)高者為優勝者,再同分由主審指定一品勢進行加賽。
(五) 各分組比賽結束後,經大會統計成績確定名次,隨即頒獎。
(六) 參加比賽選手請攜帶【段(級)證】進場比賽,報到時交檢錄組登記並檢查服裝,於比賽時交於記錄組查驗。
(七) 比賽服裝:參賽選手須穿著跆拳道品勢道服進場比賽。
十七、獎勵:
(一) 個人成績:各組別取前3名頒發獎狀及獎牌乙面、4、5、6名頒發獎狀乙紙。
(二) 團體成績:
1.國小、國中、高中、大專社會各組取前四名(冠、亞、季、殿軍)頒發獎杯乙座、獎狀乙紙。
2.參賽單位(包含所有組別)以金、銀、銅牌數量之多寡評定團體名次。若金牌數相同,則依序以銀牌、銅牌數量之多寡評定。
十八、 申訴:
(一)大會設競賽管理委員會,負責審理裁決競賽申訴案件(申訴表格如附件1),於接受申訴時由技術代表召集各技術委員、競賽督導、裁判共同開審議。
(二)競賽管理委員會審理抗議事項之措施:
1.如係嚴重而故意之誤判
(1)更正錯誤
(2)追究失職之裁判,並暫停一年其擔任全國性之競賽裁判權力。
2.如係評分表之計算錯誤或競賽規則不熟悉,裁判疏忽之誤判。
(1)更正錯誤
(2)追究失職之裁判,並暫停一年其擔任全國性之競賽裁判權力。
(三)競賽管理委員會審理抗議事項之判決乃為最後之決定,不得再提出上訴。
(四)對運動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三十分鐘,檢附申訴書向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提出。如發現冒名頂替或降級、越級者,除當場向裁判長報告外,同時仍應檢附申訴書向大會提出申訴,一經查明證實得取消個人及其所屬團體所獲得比賽之成績。如經裁定申訴理由未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一經查明證實得取消個人及其所屬團體所獲得比賽之成績,如經查明證實,保證金退回。
(五)比賽後十分鐘如有疑義,得使用大會規定之申訴書,提出抗議之教練須經領隊同意提交申訴書,同時繳交申訴金新台幣伍仟元整。正式向競賽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無論申訴成功與否,都將充作大會基金),競賽管理委員會立即召開會議審理,並於下場競賽開始前以書面公佈審理之結果。
(六)凡未按大會規定提出申訴而阻礙競賽進行之運動選手及隊職員,均一律取消個人及團體所得之比賽成績,並得交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處。
(七)比賽進行中任何一員均不得向裁判人員當面質詢,除不予受理外,並視違規情節輕重得交大會競賽管理委員會議處。
十九、 懲戒:
(一) 裁判人員:
1. 大會裁判員於競賽中,如有蓄意舞弊之偏袒行為,經教練提出書面申訴並經競賽管理委員會審定確定者,由裁判長依其情節輕重予以「告誡」、「調整職務」、「暫停其執法權力」,並納入不良執法紀錄。
2. 裁判舞弊情形嚴重,如遭「暫停其執法權力」之處分,協會將依競賽管理委員會(CSB)、裁判長、競賽督導之會議建議,交由協會紀律委員會審議,出席過半委員之決定為審議結果,於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生效,並以書面通知受懲處者,同時公告於協會官網以儆效尤,前述懲處依情節輕重停止調派該名裁判執法1-2年,並於停權期滿經重新講習考核及格,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始能再遴聘為裁判。
(二) 教練或選手:
競賽中,競賽管理委員會審理抗議事項之判決乃為最後之決定,不得再提出上訴,在比賽中和比賽後不得接受更進一步的申訴,如教練或選手仍藉端藉勢干擾比賽或不當抗議,將取消本次競賽一切權利。
(三) 裁判、教練或選手不服紀律委員會之懲處,認為有偏頗或引用法條失當,於紀律委員會審議翌日起15日曆天內檢具相關證明及書面報告,以郵寄或親送至協會提出申訴,協會收件後於1個月內召集「裁判委員會」暨「紀律委員會」聯席會重行審議,並通知本人到場陳訴,並以聯席會出席委員過半數為審議結果,於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生效,並公告於協會官網並以書面通知申訴者。
二十、 在比賽期間大會有為選手承保公共意外險,及選手平安保險,除保險之權益外如有不足部分,請各單位自行加保。
二十一、 報名資料僅供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108年第十一屆全國跆拳道品勢錦標賽使用。
二十二、 本辦法呈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之,如有未盡事宜或賽事調整,得隨時由大會召開臨時教練領隊會議議決並當場公布實施。
二十三、本賽事期間遭遇不當性騷擾申訴管道:
電 話:(02)2872-0780~1
傳 真:02-2873-2246
電子信箱:info.tpetkd@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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