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第15屆「雲林文化藝術獎」徵選
一、依據「雲林縣文化藝術獎徵選要點」辦理。
二、獎勵類別如下:
(一)文學獎:
- 新詩類:每逢雙年辦理。
- 散文類:每逢雙年辦理。
- 短篇小說類:每逢單年辦理。(今年度不辦理徵選)
- 報導文學類:每逢單年辦理。(今年度不辦理徵選)
(二)表演藝術獎:
- 音樂類:
- (1)傳統音樂類:每逢雙年辦理。
- (2)西洋音樂類:每逢單年辦理。(今年度不辦理徵選)
- 舞蹈類:每年辦理。
- 戲劇類:每年辦理。
(三)美術獎:
- 水墨類:每年辦理。(含膠彩、國畫、現代水墨等)
- 西畫類:每年辦理。(含素描、水彩、西畫等)
- 工藝類:每年辦理。(含雕塑、陶藝、金工、木工、複合媒材等)
- 書法類:每年辦理。(含書法、篆刻等)
- 設計類:每年辦理。(含版畫、平面設計、多元媒材等)
- 短片類:每年辦理。(含紀錄片、微電影、動畫等)
- 攝影類:每年辦理。
(四)貢獻獎:每年辦理。
由本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國內文化藝術相關機關或機構、公私立各級學校、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本縣現任之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或文化資產審議會委員推薦,或自行報名之個人或團體,並具備下列其中一項條件者:
- 致力於本縣藝文推廣宣揚、教育傳承、研究發展、創作表現或身體力行實踐本縣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化著有成就,足為表率者。
- 捐助本縣視覺藝術、表演藝術、圖書資訊、文化資產、藝文推廣、觀光行銷等文化相關資源,厚植本縣藝文發展者。
(五)單、雙年依據「民國」年份認定。
三、參選資格為(曾)設籍、就業、就學、服役或出生於雲林縣之個人;或父母其中之一為設籍或出生於雲林縣者;或設立於雲林縣之團體;惟貢獻獎不受上列限制。
(一)凡持有有效身分證,且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P者。
(二)出生:凡持有有效身分證,且身分證登記出生地為雲林者。
(三)設籍、就業或服役:曾設籍、就業或服役於本縣者。
(四)就學:(曾)在本縣各級學校就學者。
(五)父母其中之一為設籍或出生於雲林縣者。
(六)以團體報名者應為本縣立案之團體,或其成員半數以上須符合前述五款個人資格者。
四、獎勵標準如下:
(一)文學獎、表演藝術獎及美術獎:
- 首 獎:發給獎金60,000元,獎座及獎狀。
- 第二名:發給獎金20,000元,獎座及獎狀。
- 第三名:發給獎金10,000元,獎座及獎狀。
- 佳 作:發給獎金1,500元,獎狀乙紙。
- 入 選:發給獎狀乙紙。
(二)貢獻獎:贈獎座及獎狀。
文學獎及美術獎選出首獎一位、第二名一位、第三名一位,另取佳作至多3人,入選若干名,表演藝術獎僅取至前三名;貢獻獎則選出若干名。凡以多人或團體報名者,獎座仍以乙座為限,其餘依報名表列之團體或個別參賽者頒贈獎狀乙紙;如非立案之團體者,獎金依報名表列之參賽人平均給與(無法均分者,由參選人自行協調)。
表演藝術獎及美術獎得獎者得視推廣需要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安排演出、展覽事宜;短片類得獎者應配合推廣需要,將得獎作品剪輯成1分鐘以內之預告片。
五、主辦單位對所有比賽作品有研究、攝影、出版、宣傳及上傳網路等權利,作者不得異議。
美術獎各類入選以上之作品,有參與展出之義務,於表訂退件日之前,不得要求退件。
承辦單位對參選(展)作品負保管責任,唯遇不可抗力事件致受損及逾期未領回者不在此限。
凡送件參選者於報名表上簽章後,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
六、評審方式如下:
(一)本府依獎勵類別,聘請各類別專家學者評審之。
(二)文學獎、貢獻獎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就書面資料加以評審,其中貢獻獎必要時得要求進行面談。
(三)表演藝術獎、美術獎初審由本府審查參選資格,通過初審者進入決審;決審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分別就參選者現場表演(表演藝術獎)、徵件作品(美術獎)加以評審,並進行作品講評。
各類獎項如未達獎勵標準,得由專家學者過半數決議從缺。
獲獎名單專家學者應簽名認證,由本府確認後公布。
七、專家學者應遵守利益迴避,本於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依下列規定進行評審:
(一)不得參選同類別之獎項。
(二)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三)應客觀、詳細、嚴謹填寫評審表。
八、辦理期間如下:
(一)每年一次。
(二)各類別聯絡電話(如附表一)。
(三)參選類別及規格(如附表二)。
(四)收件、評審、頒獎等時間(如附表三)。
九、美術類作品安全及保險:(短片類及攝影類光碟除外)
(一)保險:保險期間自作品送件日起至退件截止日止。
- 評審前:每件作品一律以新台幣2萬元為送件之原件作品保額(最高賠償金額)。
- 評審後:前三名每件作品保額新台幣10萬元整,佳作、入選作品每件保額新台幣5萬元整;未入選作品以每件作品新台幣2萬元整投保。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 邀請作品每件保額新台幣10萬元整。
(二)展覽期間由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等原因,導致作品於裝卸時受損,或因保險條件以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受損者,不負賠償之責。
十、參選作品須屬三年內創作且未曾得獎之作品,翻譯作品不予受理,不得有抄襲之情事,各參選作品如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他人加工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參選資格不符或偽造參選資格者,除參加者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參選資格並公布之,三年內不得再參選,已發獎金予以追討。
得獎作品之著作權仍歸屬參選者本人,出版權及公開傳播權則與本府共有,本府並得引用得獎人之得獎作品、照片、影音資料為教育推廣、文宣之用,有發表及印製之權利,不另支酬勞。
文學獎、表演藝術獎、短片獎及貢獻獎參選資料概不退件,請參選者自行存留原作,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美術獎經評審未得獎作品先通知退件,入選以上作品,俟參加本府安排之展覽及專輯編印完成後通知退件;經函知退件,若逾期未領,本府不負保管責任。
參選表演藝術獎倘遇本府推廣需要,得接受現況訪談及其它資料記錄片拍攝供為存檔及教育宏揚使用,其著作、出版或傳播等公播權雙方共有,並不另支其他費用。
108年第15屆「雲林文化藝術獎」徵選 相關說明
一、報名簡章請於本府文化處網站下載,或親至本府文化處服務台索取。
網址: http://www.ylccb.gov.tw
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三一○號
二、請依報名表格填寫資料,報名參加文學獎、表演藝術獎及貢獻獎者填寫一份並另請影印,共六份;報名參加美術獎者填寫一份;連同參選作品,於各類別收件截止前,送達本府文化處(文學獎、貢獻獎及美術獎(短片類)收件期限以郵戳為憑;表演藝術獎、美術獎(短片類除外),請親送或委託專人至本府文化處完成報名手續,資料不全或逾期者,概不受理。美術獎以貨運或郵遞者,亦不受理)。
三、請依報名類別之規定檢附作品資料,內容不符者不予受理。
四、表格欄位不足填寫者,可自行複製或影印。
五、得獎者應參加本府所舉辦之後續推廣活動。
六、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不得列入徵選或獎勵。
七、本徵選活動美術獎特設邀請展,邀請資格如下:
(一)本屆美術獎各類評審作品。
(二)凡本籍、設籍、就業、就學、服役(曾設籍、就業、就學、服役於本縣者)或出生於雲林縣之民眾,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得由承辦單位通知,請附下列之一證明文件由各類評審認定邀請之。
- 曾獲全國美展、全國油畫展、全省美展、臺陽美展、全省公教人員書畫展等,優等以上一次或入選三次以上者。
- 曾受邀擔任全國、全省及本縣美展、兒童美展之評審者。
- 曾獲本縣地方美展前三名三次以上者。曾受邀於國立各美術館舉行個展者。
- 合於上述條件而有證明者,申請免審查受邀參展(一人一類一件)。
- 縣籍資深美術家或曾獲其他重要藝術獎項者由該類評審認定邀請之。
- 九十五年起已獲邀請且參加展出者,不須再繳證明文件,直接受邀送件參展。
(三)邀請資格審查由本府聘請評審審查之。
(四)受邀請並參加邀展者不得再參加徵件比賽。
(五)受邀請並參加邀展之作品,以展出乙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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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第十六屆雲林文化藝術獎109年第十六屆雲林文化藝術獎 收件時間:6 月 10 日 至 9 月 18 日。 文學獎、表演藝術獎及美術獎:首 獎:發給獎金80,000元,獎座及獎狀。 獎勵類別如下:(一) 文學獎、(二) 表演藝術獎、(三) 美術獎、(四) 貢獻獎。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住於中華民國並持有居留證之個人或團體,以團體參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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