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籃球聯賽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9年10月5日臺教體署學( 三 )字第1090029198號函核准。
壹、宗旨
積極推展高級中等學校籃球運動,促進校際體育交流,蓬勃校園運動風氣,普及學生 運動人口,提昇健康體適能及籃球運動技術水準。
貳、組織
一、 指導暨補助單位
教育部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各縣市政府
二、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三、 協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中華民國籃球協會
競賽場地單位及學校
四、 運動競賽紀律委員會
( 一 ) 遴聘專家學者組成。
( 二 ) 審議本會技術委員會決議之運動代表隊違規及申訴案件。
五、 技術委員會
( 一 ) 遴聘籃球運動之專業人士組成。
( 二 ) 負責規劃籃球聯賽有關競賽、裁判、行政支援及審議違規等事宜。
六、 競賽管理
( 一 ) 由本會於縣市預賽中遴聘熱心籃球運動之中等學校教職員或籃球運動專業人 士擔任。
( 二 ) 負責辦理有關縣市之競賽作業事宜。
參、贊助單位
洽請熱心人士及績優廠商提供贊助。
肆、參加單位
以學校為單位,凡臺灣地區境內各高級中等學校( 包括外國僑民學校 )、軍事預備學校及實驗教育學校(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經其主管機關許可者 ),得選拔優秀球員組成校隊報名參加,男、女生組以各參加一隊為限( 不得兼報甲、乙級 )。
伍、舉辦原則
一、 甲級聯賽參賽隊數以男生組16隊,女生組12隊為限;若報名隊數超出時,則舉 行資格賽( 資格賽階段參賽球隊自費參加,不予補助 )。
二、 參加資格賽未取得晉級甲級聯賽參賽資格之學校,本學年度不得再行報名參加乙 級聯賽。
陸、球員資格
一、 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且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曾報名參加高級中等學校籃球聯賽之轉學生或重考生,若報名參加聯賽必 須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 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 為基準日起計 )。
( 二 ) 年齡:民國90年9月1日( 含 )以後出生者為限。
二、 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條第一項第一款限制,惟需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使得參賽:
( 一 ) 因法律防治輔導轉學之學生。
( 二 ) 原就讀之學校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解散之學生。
( 三 ) 已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獲核准學校停招、停辦之學生。
( 四 ) 學校運動代表隊經各地方政府函請教育部體育署專案核准解散之學生。
三、 參賽學校應指定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定性別及身體狀況可參加劇烈運動者( 證 明書留存學校備查 ),方可報名參加。
四、 為顧及女性參賽權益,如有生育事實並檢附證明文件經技術委員會專案審核通過 者,參賽年齡得延長2年。
五、 凡簽約、註冊、登錄為職業籃球聯盟球員或經註冊為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社會甲組 球員之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不得報名參加。
柒、競賽日期、地點
於球隊報名後,由本會技術委員協商決定之。
捌、報名
本學年度各校報名球員須為符合本規程第陸條之相關規定。
一、 報名
( 一 ) 日期:
1、 甲級:自即日起至109年09月18日止。
2、 乙級:自即日起至109年10月22日止。
( 二 ) 地點:本會( 會址:10489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 )
( 三 ) 人數:
1、 甲級:每隊職員含領隊、教練、隨隊教練、隨隊教師( 學校正式編制教 師 )、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1人、球員( 含隊長 )12人。
2、 乙級:每隊職員含領隊、教練、隨隊教練、隨隊教師( 學校正式編制教 師 )、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1人、球員( 含隊長 )18人;每 場比賽可由報名球員中,提出正選12人名單出場比賽。
( 四 ) 程序:
1、 本學年度球隊職員報名係採網際網路( http://www.ctssf.org.tw ) 方式辦理。
2、 請依競賽規程之規定,自行審查參賽資格,並依填表說明規定,將報 名資料輸入報名表。
3、 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以取得證照者為限,並於報名時上傳證 照。
4、 甲級參賽球隊報名時,球衣背號請填入4-15號。
5、 甲級參賽球隊需於報名時上傳最近3個月之數位人像照片( 2吋彩色
半身照片 ),俾供本會製發球員證及職員證;未上傳照片者,視同未完 成報名手續。
6、 輸入完成之報名表,經確認無誤後,下載列印,經學校人員核章,並 加蓋學校關防後,掃描成圖檔,上傳至報名系統( 若上傳之報名表件與 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
7、 甲級參賽球隊需於報名截止日前繳交學生學籍紀錄表正本或影印本, 以提供本會審查資格用,成績記錄欄可免附,學籍記錄表需加蓋就讀 學校教務處證明章、註冊組承辦人職章,影印本需有「與正本相符」 字樣,並以郵寄掛號方式至本會( 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
8、 乙級參賽球隊,於聯賽報名截止後,不得更換球員名單( 唯球衣號碼 不在此限 )。
9、 未完成以上各項程序者,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仍未如期繳交者,得 由本會撤銷報名資格,不得異議。
10、 學生報名參加須請家長( 法定代理人 )簽署授權同意書( 請至本會網 站下載 ),並請學校留存備查。
( 五 ) 甲級更換球員規定:
1、 參賽球隊之球員若因身體狀況致無法參賽時,於各階段比賽一週前( 以該階段賽程開始日算起 ),由學校具函併檢附公私立教學醫院診斷 證明書送本會辦理更換手續( 以郵戳為憑 );更換球員資格需符合第陸 條之規範。
2、 被更換之球員如傷勢復原後,得再次辦理更換,惟需於各階段比賽一 週前( 以該階段賽程開始日算起 ),由學校具函本會辦理更換手續( 以郵戳為憑 )。
3、 參賽球隊一經取得前8名之資格時,不得再更換球員名單。
二、 職員職責:
( 一 ) 領隊:為球隊法定代表人,綜理球隊督導、管理等事宜。
( 二 ) 教練:負責球隊訓練、比賽事宜。
( 三 ) 隨隊教練:協助教練訓練球隊、比賽事宜。
( 四 ) 隨隊教師:負責球隊管理事宜,須由該學校正式編制教師擔任之。
( 五 ) 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負責球員運動防護事宜。
玖、競賽分區
依實際報名情況訂定之。
拾、競賽制度
一、 甲級
( 一 ) 資格賽
1、 參加球隊:
( 1 ) 男生報名隊數超過16隊時,上學年度未達甲級前8名成績者。
( 2 ) 女生報名隊數超過12隊時,上學年度未達甲級前8名成績者。
2、 比賽制度:依實際報名情況訂定。
3、 錄取名次:以取得男生組8名、女生組4名晉級預賽為原則。
( 二 ) 預賽
1、 男生組
( 1 ) 參加球隊:上學年度甲級聯賽前8名及資格賽錄取之隊伍,計16 隊。
( 2 ) 比賽制度:採分組單循環制。
( 3 ) 錄取名次:錄取12隊晉級複賽。
2、 女生組
( 1 ) 參加球隊:上學年度甲級聯賽前8名及取得參賽資格球隊。
( 2 ) 比賽制度:採分組單循環制。
( 3 ) 錄取名次:錄取8隊晉級複賽。
( 三 ) 複賽
1、 男生組
( 1 ) 參加球隊:預賽優勝球隊,計12隊。
( 2 ) 比賽制度:採分組單循環制。
( 3 ) 錄取名次:錄取8隊晉級準決賽。
2、 女生組
( 1 ) 參加球隊:預賽優勝球隊,計8隊。
( 2 ) 比賽制度:採單循環制( 賽程由本會排定之 )
( 3 ) 錄取名次:1至4名晉級總決賽;前八名並獲得運動績優學生升 學輔導之資格。
( 四 ) 準決賽
1、 參加球隊:男生組複賽優勝球隊,計8隊。
2、 比賽制度:採單循環制( 賽程由本會排定之 )。
3、 錄取名次:1至4名晉級總決賽;前八名並獲得運動績優學生升學輔 導之資格。
( 五 ) 總決賽
1、 參加球隊:男生組準決賽、女生組複賽優勝球隊,各4隊。
2、 比賽制度:淘汰排名賽。
3、 錄取名次:取4名。
二、 乙級
( 一 ) 縣市預賽
1、 參加球隊:報名參賽球隊。
2、 比賽制度:5隊( 含 )以下採單循環制;6隊( 含 )以上採分組單循環 制。
3、 錄取名額:
參賽隊數 | 晉級名額 |
6隊以下 | 1隊 |
7~12隊 | 2隊 |
13~18隊 | 3隊 |
19~24隊 | 4隊 |
25隊以上 | 5隊 |
※若上學年度乙級全國決賽前8名球隊,於本學年度縣市預賽取得第1名 及第1、2名時( 同時有兩校為前八名 ),則不佔晉級名額,該縣市得依 縣市預賽成績擇優遞補晉級( 以遞補2隊為限 )。
( 二 ) 分區複賽
1、 參加球隊:縣市預賽晉級球隊。
2、 比賽制度:視晉級情況分南、北區,採雙敗淘汰賽制。
3、 錄取名次:分區錄取男、女生組優勝球隊各4隊,計8隊晉級全國決 賽。
( 三 ) 全國決賽
1、 參加球隊:分區複賽優勝球隊,計8隊。
2、 比賽制度:第一輪採分組循環制,第二輪採分組循環排名制。 3、錄取名次:前8名球隊。
拾壹、競賽規則
一、 乙級縣市預賽、分區複賽比賽特別規定:
( 一 ) 比賽時間應包括四節,每節八分鐘;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
,以及每一決勝期之間,其休息時間為二分鐘;中場休息時間為十分鐘;第四節及決勝期最後二分鐘球中籃後停錶。
( 二 ) 每一節內,每隊隊員侵人與技術犯規累計達三次後,自第四次犯規起進入球 隊犯規罰則,進行罰球。
( 三 ) 球員犯規次數限制為四次。
二、 本比賽除特別規定外,悉適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
拾貳、比賽用球
一、 甲級 男生 SPALDING SPA74569 7號球。 女生 SPALDING SPA76008 6號球。
二、 乙級 男生 SPALDING SPA74450 7號球。
女生 SPALDING SPA74451 6號球。
拾參、獎勵
一、 甲、乙級決賽1至8名球隊於賽後頒贈教育部獎杯1座,優勝球隊學校及職、隊 員各頒發教育部獎狀1紙。
二、 甲級優勝前8名球隊得依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申請升學輔 導。
三、 乙級縣市預賽報名參賽隊數3隊取1名、4~6隊取2名、7~9隊取3名、10~ 12隊取4名、13~15隊取5名、16隊以上取6名,優勝球隊學校及職、隊員各 頒發教育部獎狀1紙。
拾肆、懲處
一、 球隊違規:
( 一 ) 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則規定之比 賽時間仍未到者,沒收該場比賽,不得異議。
( 二 ) 若參賽球隊被沒收比賽兩次,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 果不予計算,相關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 三 ) 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前項規 定時,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本會所辦之高中籃球聯賽比賽一年。
( 四 ) 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經依申訴規定提出且屬實者,取消其 未賽之賽程及該球隊所獲之成績( 名次 ),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 停止該球員參加本會所辦理之高中籃球聯賽比賽一年。 ( 五 )球隊如有完成報名手續而未登錄該場比賽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即登錄 該隊教練技術犯規一次,並取消該球員該場繼續比賽之權利。
( 六 )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三、四款規定時,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
※各款之「一年」係以學年度計。
二、 隊員違規:
( 一 ) 凡參加高中籃球聯賽之代表隊隊員,於學校修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簽約、註冊、登錄、報名加入職業運動聯盟( 包括私自簽訂經紀 約、承接廣告、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 )。
2、 不得參加社會甲組運動競賽。
3、 不得干擾比賽,或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 力行為。
( 二 ) 懲處:
1、 違反本條第二項第一款第1、2目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
2、 違反本條第二項第一款第3目規定者,除依規則規定處理外,並視情 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禁賽;如再次違反時,則處二年禁 賽;如屬聚眾之行為時,則處三年禁賽。
3、 凡違反本條第二項第一款第3目之規定者,另函送相關單位及其學校 依校規處分。
※上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三、 職員違規:
( 一 ) 凡參加高中籃球聯賽之代表隊職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約束所屬隊員不得簽約、註冊、登錄、報名加入職業運動聯盟( 包括 私自簽訂經紀約、承接廣告、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 )。
2、 指導隊員不得發生言語或肢體等不當管教行為。
3、 不得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4、 參賽之隊員不得出現不合規定之球員及冒名頂替之情事。
5、 不得利用隊員收取不當利益。
6、 不得故意干擾比賽或影響比賽之公平性。
( 二 ) 懲處:
1、 違反本條第三項第一款第1目之規定者,處一年禁賽。
2、 違反本條第三項第一款第2目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 二年以下禁賽。
3、 違反本條第三項第一款第3、4、5、6目之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累犯或情節嚴重 者,處終身禁賽。
4、 凡違反本條第三項第一款之規定者,另函送相關單位及其學校議 處。
※上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四、 凡違反本條第一、二、三項之規定者,送交技術委員會審議。
拾伍、申訴
一、 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提出;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 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則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 簽章併同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向臨場技術委員或競賽管理提出;不得以口頭 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如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做聯 賽經費。
三、 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技術委員會審議之決議辦理。
四、 經技術委員會審議處罰,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
( 含假日 ),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由本會運動競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並將決 議事項依行政程序簽報教育部。
拾陸、經費補助
一、 由教育部補助交通、膳雜等參賽費用;不足部分及職員差旅費,由參賽學校自 理。
二、 補助人數係以實際報名球員人數( 乙級以12人為限 )計。
拾柒、比賽實踐公約
一、參賽球隊應恪遵運動宣言之規範,展現學校球隊之清新形象。
運動宣言:
( 一 ) 愛護自己、拒絕誘惑
( 二 ) 尊重他人、自律守法
( 三 ) 敬重運動、遵守規則 ( 四 )保護環境、珍惜資源 二、參賽球隊需著統一球衣參與賽會活動。
三、 參賽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嚴禁於比賽場地內吸煙、嚼檳榔、喝酒及其他造成 負面教育之不當行為。
四、 比賽中職隊員不得對裁判及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咆哮言語侮辱或毆打, 違反者勒令退場。並提由技術委員會審議之。
五、 球隊教練應要求球員充分發揮良好運動精神,進退場應依規則及單項之特別規 定,以禮節為要實施。
六、 各隊應重視球隊品德及道德教育,要求職隊員尊重校旗、重視禮貌、發揮體育精 神,並嚴禁職隊員於比賽場地或學校規範內遊蕩、喧嘩,以維球場及學校週遭之 安寧,避免影響提供場地學校學生上課與活動。 七、主動協助週邊之環境清潔工作。
八、請參賽學校之後援會成員及相關代表,共同遵守比賽實踐公約。
拾捌、運動禁藥管制
一、 聯賽舉辦期間,參賽球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 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 之獎勵。
二、 聯賽舉辦期間之球員運動禁藥管制,依中華奧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辦理。
三、 尿液檢測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四、 參賽球員如須使用禁用清單所列藥物作為治療用途者,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 治療用途豁免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拾玖、附則
一、 參賽球隊應於賽前30分鐘提交球員名單;並應攜帶已完成學期註冊戳章之學生證
( 若學生證無註冊戳章欄位時須檢附在學證明 ),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二、 球隊最少必須準備球衣兩套。賽程表排名在前的球隊,必須著淺色球衣( 白色 ); 賽程表排名在後的球隊,必須著深色球衣。比賽時穿著淺色球衣球隊席區( 面向球 場 )位於記錄台左邊;穿著深色球衣球隊席區( 面向球場 )位於記錄台右邊。
三、 比賽球衣除號碼、校名、人名、吉祥物( 賽會或學校 )及球衣製造商之標誌外, 不得出現其他各類標誌物;參賽球隊於賽會提供比賽球衣( 含熱身服 )時,須穿著 所提供之球衣出賽。
四、 參賽學校在製作加油布條等物品時,應避免贊助單位之名字或標誌( Logo )。
五、 為提升賽會活動宣傳,本會於賽事活動期間錄製、播送及相關宣傳時,得使用參 賽者之名稱及肖像。
六、 學校組織啦啦隊時請儘量著統一整齊服裝,使用擴音器整理隊伍及帶領啦啦隊 呼口號時須將擴音器轉向啦啦隊席區,啦啦隊除加油棒可使用外,禁止使用其 他可發出噪音聲響之器具,如有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將禁止該校繼續使 用。
七、 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天然災害,比賽與否,須經輪值規劃技術委員或競 賽管理會同協辦學校、單位及裁判會商裁定,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八、 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須經技術委員或競賽管 理同意,並經本會核可。
九、 違規場外指導或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若係球隊職隊員得由裁判依規則規定處 理;其餘人士得由協辦學校、單位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並由本會函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處分。
十、 為使比賽過程更具可看性及多樣化,參加比賽之球隊於比賽期間,請配合大會規 定或自行組織啦啦隊出場表演,本會將視實際狀況規劃安排表演時段。
十一、 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 使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校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十二、 參賽職隊員由本會統一辦理保險,現場並設置醫護站,依運動傷害處理作業流程 辦理,處置原則如下:
( 一 ) 現場受傷由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學校醫護人員,就受傷部位處理。
( 二 ) 經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學校醫護人員現場處理評估如需後送,由 現場人員緊急通報救護車送醫。
貳拾、本規程報請教育部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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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辦理「109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籃球聯賽」,請踴躍報名。說明:一、依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109年10月7日109高體(五)字第1090202537號函辦理。二、旨揭賽事報名方式如下:(一)採網際網路(http://www.ctssf.org.tw)方式辦理。(二)請依競賽規程(如附件二)規定,自行審查參賽資格,並依填表說明規定,將報名資料輸入報名表。(三)輸入完成之報名表,經確認無誤後,下載列印,經學校人員核章,並加蓋學校關防後,掃描成圖檔,上傳至報名系統(若上傳之報名表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四)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以取得證照者為限,並於報名時上傳證照。(五)參賽學生須請家長(法定代理人)簽署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一),並請學校留存備查。三、為落實輔導學生在校學業,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四、為響應減塑行動,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於部分階段賽事設置桶裝水提供飲用水,請自行攜帶水瓶,並於賽前自行裝取。五、為落實防疫措施,務請參賽球隊全程佩戴口罩後,再進入競賽場館及校園;另開放啦啦隊加油團入場日程,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將視疫情發展狀況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