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新北市社區綠美化競賽
109年度新北市社區綠美化競賽 競賽辦法
一、 計畫說明:
新北市政府為帶動市民綠化運動、打造美麗家園並結合健康安心蔬果的可食用地景,推展補助社區綠美化,舉辦「109年度新北市社區綠美化競賽」,藉以提昇市民綠美化知能及認同感、凝聚社區意識,使綠美化作業紮根於基層,營造新北市自然、清新、美麗的綠色生活環境。
二、 主辦機關:
新北市政府。
三、 承辦機關:
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
四、 依據條文:
新北市農業局辦理公私有土地及開放空間綠美化補助要點,下稱「補助要點」(108年6月21日新北農景字第1083516191號函發佈)。
五、 申請資格:
(一) 申請對象
1. 社區組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完成報備者,或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
2. 社會團體:依人民團體法核准設立之社會團體。
3. 里辦公處:依新北市各區公所組織規程設立之里辦公處。
(二) 施作地點:
1. 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空間。
2. 鄰里周邊開放之閒置空地或牆面。
3. 其他經本處認定有助於提升公共環境綠美化品質之空間。
六、 補助件數及額度:
預計補助100個申請單位,補助組別及額度為
(一) 可食地景組 :補助上限8萬元。
(二) 環境綠美化組:補助上限6萬元。
七、 補助項目:
(一) 植物種植資材:指用於綠美化、可食性栽植途之材料,含植栽、種子、菜苗、栽培介質、肥料、非電動園藝工具、花盆及花架等。
(二) 環境營造資材:指用於綠美化周邊環境營造所需原物料,含磚、水泥、沙、不織布、排水板、水管及解說牌等。
(三) 施作必要之整地、清運、吊運等工程機具租借費用。
(四) 載運資材之合理運費。
(五) 其他經本處認定有助於提升環境綠美化之資材,所有補助項目不包括機電設備、照明燈具、規劃設計費、工資、人事費、交通費、通聯費、餐費及水電費等。
八、 補助原則:
(一) 用於環境營造之經費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50%。
(二) 申請肥料項目不得超過總經費10%。
(三) 申請單位編列之樹木單價上限為新臺幣3,000元整(每株),逾該額度部分皆需以自籌款項支應。
(四) 提案計畫書須詳列項目規格、單價、數量、複價及總價,並經訪價後據實編列。
(五) 申請單位於施做過程中,須將所列資材項目詳實拍照紀錄(如:肥料、土壤及苗木購買數量、施做前、中、後照等),並附於成果報告書中,送承辦機關驗收;未依規定或無法佐證施做數量者,將不予補助。
(六) 申請單位未接獲承辦機關「同意、核定」等正式函文,先行施做綠美化者,先行施做之項目不予補助。
九、 競賽分組規則:
(一) 各申請單位須依欲建置改造地點勾選「相對應之參賽組別」,如各單位有2種形式以上之規劃設計,則以種植建置改善「種植面積」比例為組別依據,本次競賽分組(擇一參加),說明如下:
1. 可食地景組。
規劃設計時以可食用性植栽(如香草植物、蔬果植物等)為主,且占建置面積40%以上。
2. 環境綠美化組。
規劃設計時以一般常見之綠化植物為主。
(二) 優先錄取「可食地景組」,次之為「環境綠美化組」,並依評選分數高低依序決定入選單位,倘各入選單位同分時,以「執行可行性及經費合理性」項目較高分者為優先入選單位。
(三) 施作地點或申請品項與本次申請前二年度不同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四) 本年度競賽預計選出30名優選單位,各分組優選單位額度為:
1. 可食地景組:優選15名。
2. 環境綠美化組:優選15名。
*得視施作評比結果,調整各分組優選單位額度。
(五) 申請建置位置無法適當分類時,承辦機關得指定最適當者逕予分組。
十、 執行期程:
(一) 受理申請時間:109年 3月9日(一)起至109年4月10日(五)止。
(二) 區公所受理補正期限: 109年4月13日(一)止。
(三) 公布審查通過名單:109年4月30日(五)。
(四) 備取遞補截止期限:109年5月20日(三)。
(五) 補助說明會:109年7月2日(四)。
(六) 提出計畫變更期限:109年6月12日(五)。
(七) 受補助單位施作綠美化期間:自接獲承辦機關「補助『同意或核定』函文日」起至109年7月10日(五)。
(八) 繳交成果報告:109年7月24日(五)前。
(九) 現場施作評比:自109年8月17日(一)至9月25日(五)期間。
(十) 施作評比結束,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之30日內撥付款項。
(十一) 承辦機關抽查:第一次現場查核施作評比需追蹤改善者,於109年10月30日(五)前完成第二次抽查。
(十二) 公布優選與頒獎:109年11月。
十一、 受理申請窗口(請以書面方式報名):
書面申請:由各申請單位備齊書面資料1份向當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以郵戳或機關收文章為憑)。
十二、 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附件1)。
(二) 提案計畫書(附件2)。
(三) 施作切結書(附件3)。
(四) 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4,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社區管理委員會者免附)。
(五) 107年度及108年度綠美化競賽維護管理實績(附件5,無則免附)。
(六) 申請文件自我檢核表(附件6)。
(七) 依法合格登記、設立或立(備)案之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惟必要時須提供正本以供查驗,里辦公處免附)。
(八) 申請文件(含各式附件)以不超過20頁為原則。
十三、 審查及評選:
(一) 審查程序:
各區公所於109年4月10日(五)止前,將初審名單及相關資料送達承辦機關,進行「專家委員評選小組」複審。必要時,區公所得至現場了解預計施作地點現況。
(二) 以『可食地景組』、『單價及經費組成編列合理』、『參賽施作地點與前二年度不同』之前提,做為案件之優先順序,並依下列標準進行審查:
1. 整體規劃設計:30分。
(1) 規劃施作區域之公共開放性(開放性高,得分高)。
(2) 預期綠美化效益。
(3) 規劃設計是否具地方特色(具設計創意者為佳)。
(4) 該地綠美化需求程度。
2. 後續維護管理能力:20分。
(1) 是否有社區志工後續維護。
(2) 社區組織強度與資源整合。
(3) 107年度及108年度綠美化競賽維護管理實績 (無則不納入)。
3. 執行可行性及經費合理性:40分。
(1) 購買植栽占經費比例(以「本次申請植栽未與前二年重複者」為優先,重複申請植栽者需敘明原因並附佐證照片)。
(2) 施作可行性。
(3) 預估單價與各項經費組成是否合理。
4. 申請資料完整性:10分。
(三) 除複審核定之受補助單位外,同時列明20個備取單位,若有受補助單位因故放棄或喪失資格,由備取單位依序遞補。
(四) 因各申請單位並非全數皆申請至補助額度上限,於預算額度足夠之情形下,備取單位可依序遞補。
(五) 受補助名單將公布於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網頁(http://www.landscaping.ntpc.gov.tw/) 內之「最新消息」欄。
十四、 計畫變更之規定: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審查核定提案計畫書施作,倘有以下情形者,應提出計畫變更申請:
1. 新增工作項目者。
2. 核定之工作項目其數量與單價如有增減,各該項目複價增、減金額絕對值之加總超過核定金額10%以上者。
(二) 提送計畫變更申請者,應以書面方式向承辦機關申請,獲承辦機關同意後始得變更施作。
(三) 計畫變更未取得承辦機關之同意函,申請單位應依原申請計畫施作;施作內容變更未事先提出申請,承辦機關將於成果報告繳交時審核與原計畫不符之內容,非合理之變更項目、受補助經費之使用有違背法令等情事將不予補助。
(四) 補助案之計畫變更以1次為限,申請計畫變更之最後期限為109年6月12日(五)止。
十五、 說明會:
受補助名單公布後,將舉辦本案說明會,邀請入選單位參加,輔導說明綠美化施作及核銷等注意事項。
十六、 成果報告書:
(一) 成果報告書應於109年7月24日(五)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郵寄地址:(22002)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43號5樓,信封應註明:社區綠美化競賽成果報告書。
(二) 成果報告書含以下內容:
1. 成果報告書紙本4份,內容包含:成果報告、成果照片及經費報告表。(附件8)
2. 成果報告書電子檔1份,包含施作前中後相片原始檔(每張相片大小2MB以上),以電子郵件寄至ntpc.green@gmail.com,或繳交光碟1份。
3. 受補助經費之各項原始支出憑證正本1份(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農民出售農產品收據等…) (里辦公處由區公所代辦採購,免附)。
4. 實支金額之領據1份(附件9,里辦公處由區公所代辦採購,免附)。
5. 受補助單位之存摺影本1份(需提供單位之公用帳戶,里辦公處由區公所代辦採購,免附)。
6. 成果報告書自我檢核表1份 (附件10) 。
(三) 逾期提送成果報告書之單位,取消受補助資格。
十七、 施作評比:
(一) 施作評比標準如下:
1. 整體設計與施作:60分。
(1) 施作品質。
(2) 植栽配置。
(3) 美感呈現。
(4) 社區特色。
(5) 施作前後環境品質是否有明顯提升。
2. 後續維護管理:30分。
(1) 有否有社區志工維護。
(2) 後續維護管理計畫。
3. 成果報告書製作:10分。
(1) 施作紀錄。
(2) 資料完整性。
(二) 依本規範第7點「競賽分組規則」及本項施作評比標準選出前30名受補助單位,承辦機關將擇期公布優選名單與頒獎。
(三) 本案查核施作評比期程將另行公布通知。
(四) 除排定之查核施作評比時程外,自本補助計畫開放申請至結案前,區公所與承辦機關得至現場查驗補助項目。
(五) 經現場查核施作評比,發現施作內容顯有浮報經費、不符一般市場行情之情況時,承辦機關得要求申請單位修正價格或取消該項目之補助,情節嚴重者,可取消該單位補助資格。
十八、 撥款方式:
(一) 受補助單位於施作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書至承辦機關,承辦機關於查核施作評比結束,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之30日內撥付款項。
(二) 與提案計畫書內容不符,且非合理、不合規定之支出項目、資材去向不明、收據遺失或收據無效等情況,該等款項皆均不予補助。
(三) 各項收據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請填寫受補助單位本身之抬頭及統一編號 (里辦公處由區公所代辦採購,免附) 。
十九、 里辦公處參賽流程及方式說明:
(一) 里辦公處自行提案:
由有意參賽之里辦公處,自行依補助規範之規定提出申請,不得委由區公所代為規劃設計或提案。
(二) 提案之初審及複審:
各里辦公處提出之申請案件,由各區公所初審,承辦機關複審。
(三) 評選及結果公布:
里辦公處之申請文件與其他各申請單位提交之申請文件共同進行評選,由評選小組委員依評分標準選出入選單位,將入選名單通知各區公所。
(四) 各區公所提交領據:
各區公所依入選之里辦公處數量及「總申請補助金額」,提交領據給承辦機關。
(五) 承辦機關撥付代辦經費:
承辦機關依各區公所提交之領據金額,撥付代辦經費至各區公所。
(六) 區公所依需求代辦採購:
1. 各區公所應依里辦公處提出之提案計畫書代辦採購,惟請先與各里辦公處協商相關細節,避免溝通落差造成執行困擾。
2. 倘提案計畫書有修正必要且內容符合補助相關規定者,各區公所可將相關內容逕行修正並據以執行,免經承辦機關同意。
(七) 由區公所執行核銷:
代辦之各項採購依相關規範辦理核銷。
(八) 經費轉正及繳回賸餘款:
由區公所將核銷完成之黏貼憑證等資料及賸餘款繳回承辦機關,俾利承辦機關辦理經費轉正及賸餘款繳庫事宜。
(九) 繳交成果報告書:
各里辦公處仍需依規定自行製作成果報告書,繳交至承辦機關,不得委由區公所代為製作。
二十、 補充說明:
(一) 有關本案疑問可洽各所屬區公所,或電洽新北市政府綠美化環境景觀處賴飛任先生(2960-3456轉2914)。
(二) 申請補助單位不得對同一地點 (或重複受其他政府機關) 重複申請相同項目之經費補助,若有重複申請,或受補助經費之使用有違背法令等情事,景觀處有權追回補助款項,申請補助單位不得異議,且次2年內不得申請本案補助計畫。
(三) 申請補助單位不得於參賽區域申請苗木配撥,於參賽期間內亦不得同時參與承辦機關所提供之可食地景輔導,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四) 草本植栽種植密度每平方公尺不逾49株;灌木植栽種植密度每平方公尺不逾36株;喬木植栽每株種植間距5至8公尺。
(五) 領據及單據金額需以中文大寫填寫,如:「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
(六) 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受補助資格:
1. 逾期提交各階段之規定相關文件、核銷單據者。
2. 各階段之「申請文件、成果報告書」內容缺件,經承辦機關函文糾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
3. 申請補助單位對同一地點(或重複受其他政府機關)重複申請相同項目之經費補助,或受補助經費之使用有違背法令等情事。
(七) 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形者,「次2年度內」不受理申請:
1. 各受補助單位自願放棄受補助資格,未於109年6月12日(五)前通知承辦機關(因不可抗力因素者除外)。
2. 建置成果經施作評比後,其分數加總之平均不及格(未達60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