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全國中小學師生手球錦標賽
一、依據:
( 一 )教育部108年11月7日臺教授體字第1080037918號函示同意將本賽事列為運動成績優良學生甄試資格指定盃賽。
( 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臺教體署競( 一 )字第1100000856號函辦理。
( 三 )中華民國手球協會109年年度計畫。
二、 宗旨:
(一)培育全民自主運動習性,涵養縣市手球運動人口正成長。
(二)推展縣市手球運動風氣,營造縣市運動合作良性互動力。
(三)積極培育手球運動選手,推升國家手球運動國際競爭力。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臺中市政府。
四、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手球協會。
五、 協辦單位: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縣市體育(總)會手球委員會。
六、 承辦單位:
臺中市手球委員會、臺中市大甲國中、臺中市崇倫國中、臺中市大新國小。
七、 比賽日期、組別及時間:
(一)第一階段:民國110年2月26日(星期五)至3月2日(星期二)。
1. 國中男子組 (25×2 中間休息10分鐘)
2. 國中女子組 (25×2 中間休息10分鐘)
3. 高中男子組 (30×2 中間休息10分鐘)
4. 高中女子組 (30×2 中間休息10分鐘)
(二)第二階段:民國110年4月27日(星期二)至5月1日(星期六)。
1. 國小迷你男子組 (15×2 中間休息 5分鐘)
2. 國小迷你女子組 (15×2 中間休息 5分鐘)
3. 國小男子組 (20×2 中間休息10分鐘)
4. 國小女子組 (20×2 中間休息10分鐘)
5. 教師男甲組 (25×2 中間休息10分鐘)
6. 教師女甲組 (25×2 中間休息10分鐘)
7. 教師男乙組 (20×2 中間休息10分鐘)
8. 教師女乙組 (20×2 中間休息10分鐘)
八、比賽地點:
(一)第一階段:臺中市大甲國中
(二)第二階段:臺中市崇倫國中、臺中市大新國小
八、參加資格:
(一)國小及國小迷你組:
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以學校為單位,每校每組以參加男、女子組各一隊為限。
1. 學籍規定:以110年3月1日前即已在籍且現仍在學之該校學生為限。
2. 年齡規定:
A. 國小迷你組:民國98年09月01日(含)以後出生者(國小五年級以下學生)。
B. 國 小 組:民國97年09月01日(含)以後出生者(國小六年級以下學生)。
(二)國中、高中組:
國內公私立中等學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每校每組以參加男、女子組各一隊為限。
1. 學籍規定:
A. 以各校109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日即設有學籍且現仍在學之該校學生為限。
B. 在國中修業3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組。
C. 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1年以上之學籍者(108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日即在該校就學,設有學籍且現仍在學者)為限;如原就讀之學校於108學年度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或解散之學生,則不受此限,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D. 開學日之認定:
I. 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
II. 國民中學以所屬各縣市政府公布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
2. 年齡規定:
A. 國中組:民國94年09月01日(含)以後出生者。
B. 高中組:民國90年09月01日(含)以後出生者。
(三) 教師甲組:
國內公私立中、小學(含職校)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以縣市為單位自由組隊,各縣市隊數不限。
1. 資格規定:
編制內之現職正式教師、代理(課)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市(縣)約聘僱專任運動教練方可報名參加。
2. 年齡規定:年齡不限。
(四)教師乙組:
國內公私立中、小學(含職校)教師,以縣市為單位自由組隊,各縣市隊數不限。
1. 資格規定:編制內之現職正式教師、代理(課)教師方可報名參加。
2. 年齡規定:民國70年4月26日(含)以前出生者。
(五)證明文件:
1. 教師組:
A. 在職證明(須註明編制內且現仍在職者方可參加比賽)。
B. 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有效期內)正本。
2. 學生組:
A. 學生證(須有註冊證明章,無者請參照本款B項辦理)。
B. 在學證明書(統一採用本報名系統格式下載用印)。
C. 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有效期內)或健保卡(需含相片可辨識)正本。
3. 學生證(在學證明書)和在職證明書由各隊負責自行保管,遇大會或球隊證件檢驗時,需出示在學(職)證明或學生證和身份證明文件(雙證件缺一不可),未出示相關證明者以取消該員出賽資格(該員事後補齊證明文件始得出賽)。
九、 註冊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2月3日(星期三)止。
(二)註冊登錄及參加人數:
1. 每隊可於網站報名系統上,註冊登錄職員4名、球員至多18名。
2. 於領隊技術會議時,提出正式參賽名單,職員4名、球員至多16名。
3. 未出席領隊技術會議或未提出正式參賽名單之隊伍,以報名表所列前 16 名球員為正式參賽名單,球隊不得有異議。
4. 若正式提出之球員,於賽會期間因賽事受傷,經醫生證明無法繼續參賽者;得檢附醫生證明文件(區域級以上醫院)向競賽組申請替換選手,並由報名球員之第17-18名擇一參賽。
(三)報名費:每隊3,000元整(含保證金1,000元,於領隊會議時無息退還,球隊職員代表【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未出席會議,則充入大會活動經費),請於110年2月3日(星期三)下班前一律使用ATM轉帳或匯款至中華民國手球協會指定帳號,未依期限內轉帳或匯款者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參賽。
(四)指定帳號:第一銀行城東分行14410029972。
(五)參賽隊伍如未參賽,所繳報名費用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
(六)報名手續:
1. 本競賽採網路報名方式,競賽規程、報名表等相關資料一併於本會官方網站( http://www.handball.org.tw )提供網路報名及文件下載。
2. 網路報名流程:【上網註冊】→【填寫報名表】→【ATM轉帳報名費】→【網路登錄匯款資料】→【列印報名表及在學證明(機關用印)】→【報名資料 PDF 電子檔上傳】→
【完成報名等待審查結果】(請自行上網查閱審查結果,不另行通知)。
3. 報名網址 https://game.handball.org.tw/HB1100226/
4. 報名資料(報名表及在學證明)PDF電子檔(檔名範例:○○組○○國小(中)報名資料)請於110年2月2日(星期二)前上傳 https://game.handball.org.tw/HB1100226/ 報名系統始完成報名手續,未依期限內傳送報名資料者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參賽。
5. 每人限參加一組一隊,不得跨組報名,違者無法報名登錄,報名資料不全,亦無法報名登錄。
6. 球衣號碼請確實填報,若有所修改,請於技術會議時主動提出修正。
7. 選手參加比賽時,須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備查。
十、 比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
1. 採用中華民國手球協會最新公布之國際手球規則版本。
2. 各隊務請準備深淺顏色兩套球衣,秩序冊賽程總表排序在前者穿著深色球衣,排序 在後者穿著淺色球衣。
A. 同隊守門員的球衣顏色必須相同,並與兩隊普通球員及對隊守門員的顏色有明顯之區別。
B. 兩隊球衣顏色相近時,秩序冊賽程總表排序在前者應更換球衣。
(二)比賽制度:
1. 視報名隊數之多寡,於抽籤時公布之。
2. 同一縣市參加2隊(含)以上時,預賽第1場以不對戰及分組不為同組為原則。
3. 預賽採循環賽制時,種子1、2名以不排入第1場為原則。
4. 種子以上屆全國中小學師生手球錦標賽前4名列為種子,出缺時不予遞補。
(三)大會規定比賽開始時間,球隊棄權或符合資格球員人數未達5人時,依規則由大會裁判直接判決取消該場比賽。
(四)循環賽制若無法完成所有賽事球隊,其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剩餘賽程,名次不予列入。
(五)循環賽制若兩隊比分相差15分以上時(需完成上半時比賽)裁判應提前結束比賽;兩隊比分以該比數計算之。
十一、 賽程抽籤:
(一)時間:110年2月8日(星期一)下午2時假本會辦公室(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舉行。
(二)公布:110年2月8日(星期一)公布於本會網站。
十二、 領隊裁判技術會議:
(有關球隊保證金,依本規程第十條第三項辦理保證金無息退還)。
(一)第一階段:110年2月25日 (星期四)
1. 裁判會議:下午3時。
2. 領隊會議:下午4時。
3. 會議地點:臺中市大甲國中。
(二)第二階段:110年4月26日 (星期一)下午4時。
1. 裁判會議:下午3時。
2. 領隊會議:下午4時。
3. 會議地點:臺中市大新國小。
十三、 比賽用球:
(一) 迷你組、國小組採用Molten 1號手球。
(二) 教師甲、乙組採用Molten 3號手球。
(三) 其餘各組採用Molten手球,規格如規則訂之。
十四、 申訴:
(一) 合法之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章,以大會製訂書面並繳保證金新台幣 3,000 元向大會競賽組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充為大會經費。
(二) 對於資格之申訴,需於大會表定之比賽時間30分鐘前,逕洽大會競賽組完成口頭申訴手續,並指名不合資格球員至多3名,超過4名(含)以上需正式書面申請及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否則大會不予受理。
(三) 比賽中如發現冒名頂替者,應即以口頭向裁判提出,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檢附申訴書及繳交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向裁判長提出。
(四) 球員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五) 性騷擾申訴管道:
1. 電話:02-87711437。
2. 電子信箱: handballball@gmail.com 或 ilan6254@gmail.com。
十五、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技術委員或裁判長裁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非前敘述之爭議,由大會技術委員會裁定之,其裁定結果由大會競賽組書面通知。
十六、 獎勵:
(一)各組錄取前4名頒贈獎盃及獎狀,其餘錄取名次頒贈獎狀(大會得視隊數多寡予以增減),全部賽程中均未出賽者,不予獎勵。
(二)各組獲頒之職員與球員獎狀,以領隊技術會議所確認之職員與球員為限。
(三)本比賽依據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經本會公告為申請甄試輔導升學之指定比賽,凡參加本競賽,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及成績規定等,得依該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並依據102年8月22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20025953A號令修正條文規定(如下列),辦理申請甄試輔導升學:
1. 參賽隊數為十六隊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2. 參賽隊數為十四隊或十五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
3. 參賽隊數為十二隊或十三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4. 參賽隊數為十隊或十一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
5. 參賽隊數為八隊或九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6. 參賽隊數為六隊或七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7. 參賽隊數為四隊或五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8. 參賽隊數為三隊以下者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惟本比賽成績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手球』列為競賽種類時,本比賽依規定將不具有前述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四)若實際參賽隊數僅一隊者,不辦理該比賽或不得申請甄試升學。
(五)本賽事除國中組、高中組外,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十七、 附則:
(一)各單位參加本比賽之經費自理。
(二)本賽會統一辦理保險,各單位可另辦理參加比賽運動員保險。
(三)其他大會規定事項,均於技術會議時公布,概不另行通知。
(四)報名資料僅供主辦單位辦理本活動使用。
十八、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修正後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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