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健身操比賽
一、 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SH150方案」、「國中小學生普及化運動計畫」辦理。
二、 目的:
1. 推動校園健身風氣,促進學生身心健康。
2. 養成良好運動習慣,檢視健身操實施成效。
三、 辦理單位
1.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2. 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3. 承辦單位: 嘉義縣朴子市大同國小、嘉義縣東石鄉東石國小、嘉義縣布袋鎮好美國小、嘉義縣新港國中
4.協辦單位:嘉義縣立朴子國民中學、嘉義縣大同國小、嘉義縣新港國中
四、 比賽日期、地點及賽程
1. 比賽日期:
- 國小組:1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上午8時20分起
- 國中組:110年4月27日( 星期二 )上午8時20分起
2. 比賽地點、賽程:
A. 國小傳統組及創意組:朴子國中體育館、大同國小體育館
B. 國中傳統組及創意組:新港國中體育館
※領隊會議預計4/14或4/15辦理,將另函通知,並公告於嘉義縣競賽系統網站。
※各組比賽地點及賽程俟報名排定後,另行公告於嘉義縣競賽系統網站。
九、 比賽項目:組別、內容:
類別 | 組別 | 比賽內容 |
傳統健身操
( 1-3年級 ) |
甲組
乙組 丙組 |
教育部頒九年一貫第一階段健身操規定之動作及音樂 |
傳統健身操
( 4-6年級 ) |
甲組
乙組 丙組 |
教育部頒九年一貫第二階段健身操規定之動作及音樂 https://www.sa.gov.tw/PageContent?n=1190 |
傳統健身操 ( 國中 ) |
7年級組
8年級組 |
教育部頒九年一貫第三階段國中版躍動青春健身操規定之動作及音樂 https://www.sa.gov.tw/PageContent?n=1190 |
分組說明:甲組:全校學生人數為150人( 含 )以上,乙組:全校學生人數為50-149人( 含 ),丙組:全校學生人數為50人( 含 )以下。國中組以年級分,不以人數分。
十、 報名日期、方式
1. 110年4月6日起至4月12日止。
2. 請至嘉義縣競賽系統報名( http://cms.cyc.edu.tw/ )。
3. 創意組音樂請於4月14日前將音樂以mp3格式上傳至 https://tinyurl.com/rr89nmq 。檔案名稱以「組別-校名」編寫,例:「1-3年級乙組-東石國小」。
十一、 組隊方式
1. 各校同一類組每校限推派1隊代表參賽,分校得另組隊報名參加。
2. 各類組以班級為單位組隊,上場人數下限:
a.國中各類組:16人
b.國小各類組:甲組20人,乙組16人,丙組12人。
3. 班級人數未達上場人數下限時,得跨班級( 或年級 )組隊。
4. 跨班級組隊時,組別為隊員中年級最高者。例:學生成員為3、4、5年級,則須報名該類4-6年級組;學生組成為7、8年級,則應報名該類8年級組。
十二、 評分標準:
評 分 編 配 | 評 分 內 容 |
動作( 60% ) | 動作的準確性、熟練度、力度、協調性 |
演示表現( 30% ) | 流暢度、韻律感、整齊性 |
精神表現( 10% ) | 口令表現、團隊精神 |
十三、比賽規則:
1. 傳統健身操組( 1-3年級、4-6年級、7年級、8年級 )依教育部頒九年一貫各階段健身操教材原動作、原音樂、固定隊形,不可做空間及隊形變化、不可使用道具。
2. 創意組:音樂及動作自選,空間及隊形可創意變化,但不可使用道具。
3. 服裝以整齊為原則,無需租用,服裝不列入評分標準。
十四、 進退場程序:
1. 參賽隊伍備妥核章完備之學生在學證明至報到處檢錄,檢錄完後至預備區等待,準備進場。
2. 參賽隊伍由預備區進場,音樂播出,開始計時評分,音樂終了,結束計時評分。
3. 為求比賽流暢,隊伍進出場時不得配樂,並以快走或慢跑快速進出場,進出場無需做報告、敬禮等動作。
十五、 罰則:
1. 出場比賽人數需依報名人數相關規定組隊參賽,違者酌於扣總分1分。
2. 所有參賽隊伍均不得有場外指導或示範人員,違者不計名次。
3. 創意組音樂以限5-7分鐘。未滿或超過30秒內,扣總分0.5分;未滿或超過一分鐘,扣總分1分。以此類推。音樂總長未滿3分鐘不予計分。
4. 必須遵守比賽規則之相關規定,違者於相關評分項下,酌予扣分。
十六、 成績計算方式:
1. 滿分100分。
2. 成績分數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3. 決賽最後名次以決賽成績判定之。
4. 各組裁判為3人,分數計算為三個評判分數之平均數,依所得分數高低判定等第。
十七、 獎勵辦法: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職員獎勵基準
1. 依照評分之高低分別等第,其評分在90分以上者列為「特優」,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列為「優等」,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為「甲等」,未滿80分者,概不錄取。
2. 特優:獲獎學校核發獎狀乙紙,依序獎勵指導教師及負責協助行政人員嘉獎兩次,最高5名。另參賽學生部份由各校依本權責自行開立得獎證明。
3. 優等:獲獎學校核發獎狀乙紙,依序獎勵指導教師及負責協助行政人員嘉獎乙次,最高4名。另參賽學生部份由各校依本權責自行開立得獎證明。
4. 甲等:獲獎學校核發獎狀乙紙,依序獎勵指導教師及負責協助行政人員嘉獎乙次,最高3名。另參賽學生部份由各校依本權責自行開立得獎證明。
5. 校長獎勵部份,榮獲特優學校,校長嘉獎兩次;榮獲優等或甲等學校,校長嘉獎乙次。如同時獲多項獎勵,擇最高等第之敘獎額度為限。
6. 敘獎名單於比賽成績公布後由各校填報,逐級核章後寄送( 另行通知 )。
十八、 工作人員獎勵
承辦團隊各組組長、副組長嘉獎乙次,名額以10人為限,餘工作人員則核發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十九、 申訴:
1. 應服從評判之判決,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須以書面( 如附件,申請表 )提送大會;立書人由校長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
2. 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3. 對評審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及藝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4. 有關比賽場地、賽程安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不得提出申訴。
二十、 附則:
1. 參加本活動之教職人員,核予公差假及出差旅費。
2. 比賽過程中如有任何爭議、抗議等情事,以大會審判委員之議決為終決。
3. 比賽過程中,如有任何突發事件,由大會全權處理。
4. 因應防疫作為,各隊出發前請完成隊職員體溫量測,若有發燒不適現象,請勿參賽。
5. 各隊伍入場前量測體溫並噴灑酒精消毒手部。
二十一、 本計畫經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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