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學年度國民小學籃球聯賽.嘉義縣預賽

109學年度國民小學籃球聯賽.嘉義縣預賽

報名時間: 2020-12-28 ~ 2021-03-03

主辦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嘉義縣政府教育處中華民國少年籃球發展協會

壹、 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學校籃球運動人才培育計畫」。

貳、 計畫目標:

一、 國小玩籃球,激發籃球運動樂趣,廣植基礎籃球運動人口。

二、 協助國小學生養成規律運動,提升體適能。

三、 培育優良基層籃球選手。

109學年度國民小學籃球聯賽.嘉義縣預賽

參、 實施原則:

一、 參與原則:以鼓勵學生運動養成規律運動習慣為前提,期待籃球參與人口增加。

二、 樂趣原則:禁止過度訓練,強調以鼓勵代替責罵,讓學生樂於運動、享受籃球。

三、 合作原則:以校為單位組隊競賽,強化學童團隊精神之涵養。

四、 健康原則:透過課程實施和競賽增進學童運動量,促進身心健康。

肆、 辦理單位:

一、 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二、 承辦單位:嘉義縣政府教育處、中華民國少年籃球發展協會。

三、 協辦單位:嘉義縣朴子市大同國民小學。

四、 審判委員會:

( 一 )承辦單位遴聘專家學者組成。

( 二 )審議技術委員會決議之運動代表隊違規及申訴案件。

五、 技術委員會:

( 一 )承辦單位遴聘籃球運動之專業人士組成。

( 二 )負責規劃籃球聯賽有關競賽、裁判、行政支援等事宜。

伍、 參賽球員資格:

一、 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小學在學學生,且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曾報名參加國民小學籃球聯賽( 含地區預賽 )之轉學生,若報名參加聯賽必須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 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起計 )。

( 二 )球員修業期間,原就讀之學校經教育部諭令解散或因法律防治輔導轉學者,不受前款限制,惟須檢附相關證明。

二、 年齡規定:限97年9月1日( 含 )以後出生者。

三、 參賽學生應由家長或監護人簽署同意書( 附件1 ),認定身體狀況可參加劇烈運動者( 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 ),方可報名參加。

陸、 實施方式:

一、 各直轄市及縣( 市 )預賽:

( 一 )分男、女生組,由各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自行辦理。

( 二 )晉級全國決賽之隊數依各直轄市及縣( 市 )預賽之男、女生組參賽隊伍數( 得甲乙組併計 )核算,名額如下:

參 賽 隊 數 晉級全國決賽名額
9以下 2
10~19 3
20~29 4
30~39 5
40~49 6
50以上 7

( 三 )108學年度前8名球隊所屬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僅可再增加1個晉級名額。

( 四 )嘉義縣預賽:

1.競賽日期:110年3月10日至3月12日。

2.報名方式:109年12月28日起至110年3月3日( 星期三 )止,請上嘉義縣體育競賽資訊網報名。

3.競賽地點:嘉義縣朴子市大同國民小學。

4.報名規定:

( 1 )每隊職員含領隊、教練、助理教練、隨隊教師、運動防護員( 非必須 )各1 人,球員( 含隊長 )18人;每場比賽可由報名球員中,提出正選16人名單出場比賽,不得男女混合組隊。

( 2 )臺灣本島12班( 含 )以下學校男生隊得採男女混合組隊,惟該校比賽時,至多2名女球員同時上場;女生隊不得男女混隊。

( 五 )全國決賽:

1.競賽日期:110年5月9日( 星期日 )至5月16日( 星期日 )。

2.報名日期:110年3月22日( 星期一 )至110年4月6日( 星期二 )止。

3.競賽地點:待確認後另函通知,並公布於聯賽官網。

4.報名程序:由嘉義縣政府彙整所屬獲參賽權之學校名單,以公文方式函送少年籃協( 預賽報名名單須與決賽相同,須檢附預賽秩序冊備查 ),少年籃協另行通知學校進行報名。

5.官方網址: https://www.ebl.org.tw/

柒、 比賽用球:

Conti B1000PRO-5-TY橡膠5號籃球。

捌、 獎勵:

( 一 )冠軍:獎盃乙座、選手獎牌各乙面、冠軍錦旗、學校及全體職隊員獎狀各乙紙。

( 二 )亞軍:獎盃乙座、選手獎牌各乙面、學校及全體職隊員獎狀各乙紙。

( 三 )季軍:獎盃乙座、選手獎牌各乙面、學校及全體職隊員獎狀各乙紙。

( 四 )第四名:獎盃乙座、選手獎牌各乙面、學校及全體職隊員獎狀各乙紙。

( 五 )第五至第八名:獎盃乙座、學校及全體職隊員獎狀各乙紙。

玖、 職員職責:

一、 領隊:為球隊法定代表人,綜理球隊督導、管理等事宜。

二、 教練:負責球隊訓練、比賽事宜。

三、 助理教練:協助教練訓練球隊、比賽事宜。

四、 隨隊教師:負責球隊管理事宜,須由該學校編制內教師( 含佔正式缺之代理教師 )擔任之。

五、 運動防護員:負責球員運動傷害防護事宜,應以具運動防護員學歷證明資格者擔任之。

壹拾、 懲處:

一、 球隊違規:

( 一 )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定時間十五分鐘仍未到者,則沒收該場比賽,積分0分,不得異議。

( 二 )若參賽球隊被沒收比賽兩次,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相關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 三 )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無故棄權者,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本賽事一年。

( 四 )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經依申訴規定提出且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 名次 ),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員參加本賽事一年。

( 五 )球隊如有完成報名手續而未登錄該場比賽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即登錄該隊教練技術犯規一次,並取消該球員該場繼續比賽之權利。

( 六 )違反( 三 )、( 四 )規定,函知報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議處。

二、 隊員違規:

( 一 )凡參加本賽事之代表隊隊員,於學校修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 不得干擾比賽,或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 二 )懲處:

1. 違反( 一 )款1目之規定者,除依規則規定處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禁賽;如再次違反,或屬聚眾之行為時,則處二年禁賽。

2. 凡違反上項( 一 )款1目之規定,另函知相關單位及其學校依校規議處。

三、 職員違規:

( 一 )凡參加本賽事代表隊職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指導隊員不得發生言語或肢體等不當管教行為。

2. 不得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3. 參賽之隊員不得出現不合規定之球員及冒名頂替之情事。

4. 不得利用隊員收取不當利益。

5. 不得故意干擾比賽或影響比賽之公平性。

( 二 )懲處:

1. 違反( 一 )款1目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禁賽。

2. 違反( 一 )款2、3、4、5目之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禁賽。

3. 凡違反上項( 一 )款各目之規定,另函知相關單位及其學校議處。

四、 上項一〜三項之「一年」、「二年」係以學年度計算。

五、 凡違反上項一〜三項之規定者,送交技術委員會審議。

壹拾壹、 申訴:

一、 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提出;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則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 附件4 )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伍仟元整,向臨場技術委員提出,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如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做本賽事經費。

三、 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依技術委員會審議之決議辦理。

四、 經技術委員會審議,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分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 附件5 )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訴,由審判委員會審議之,並將決議事項依行政程序簽報本署。

壹拾貳、 比賽實踐公約:

一、 參賽球隊應恪遵下列運動宣言:

( 一 )愛護自己、拒絕誘惑。

( 二 )尊重他人、自律守法。

( 三 )敬重運動、遵守規則。

( 四 )保護環境、珍惜資源。

二、 參賽球隊需穿著統一球衣參與賽會活動。

三、 參賽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嚴禁於比賽場地內吸煙、嚼檳榔、喝酒及其他造成負面教育之不當行為。

四、 比賽中職隊員不得對裁判及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咆哮言語侮辱或毆打,違反者勒令退場,並提交技術委員會審議。

五、 球隊教練應要求球員充分發揮良好運動精神,進退場應以禮節為要實施。

六、 各隊應重視球隊品德教育,要求隊職員尊重校旗、重視禮貌、發揮體育精神,並嚴禁隊職員於比賽場地或學校規範內遊蕩、喧嘩,以維球場週遭之安寧。

七、 請主動協助周邊之環境清潔工作。

壹拾參、 附則:

一、 本比賽採用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審定之國民小學籃球規則暨本比賽規則附則( 附件6 )。

二、 比賽球隊應於表定時間30分鐘前向記錄台報到,並提交球員名單;參賽選手應攜帶在學證明( 附件2 )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出場比賽。

三、 球隊應備妥球衣兩套。賽程表排名在前的球隊,必須著淺色球衣( 白色 );賽程表排名在後的球隊,必須著深色球衣。比賽時穿著淺色球衣球隊席區( 面向球場 )位於記錄台左邊;穿著深色球衣球隊席區( 面向球場 )位於記錄台右邊。

四、 男女生球員均可穿著T恤式之有袖球衣,或球衣內可穿著和球衣相同色系之T恤。

五、 主辦單位為本賽事之錄製、播送及相關宣傳之所需,得使用參賽者之名稱及肖像。

六、 啦啦隊請儘量著統一整齊服裝,不得帶玻璃瓶、鐵罐、鞭炮、鑼鈸、鼓、號、口笛、擴音器、瓦斯汽笛等發出噪音聲響之器具進場。

七、 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天然災害,比賽與否,須經輪值技術委員或協辦單位及裁判會商裁定,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八、 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須經技術委員同意,並經主辦單位之主管機關核可。

九、 運動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校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十、 違規場外指導或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若係球隊隊職員,得由裁判依規則規定處理;其餘人士得由協辦單位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並由主辦單位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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