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全國中正盃飛盤爭奪錦標賽

109年全國中正盃飛盤爭奪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06-30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飛盤協會

主辦單位Email:guanxine317@gmail.com

一、 計畫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全( 三 )字1090017891第號函辦理。

二、 計畫名稱:

109年全國中正盃飛盤爭奪錦標賽

三、 目 的:

增進各縣市飛盤爭奪賽運動人口及實力,宣導109年全民運動會飛盤項目。

( 一 )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 二 )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飛盤協會
( 三 ) 協辦單位:台中市豐原國中體育場、臺中市體育總會飛盤委員會。

四、 比賽項目:

飛盤爭奪賽

五、 比賽時間:

109年7月25-26日( 星期六、日 )。

六、 比賽地點:

台中市豐原國中體育場。

七、 組 別:

( 一 ) 縣市混合組( 七人制,上場4男3女,進攻隊可選擇4女3男 )
( 二 ) 縣市青少年混合組( 七人制,上場4男3女,進攻隊可選擇4女3男;年齡:民國89年1月1日( 含 )以後出生者為限 )

八、 參賽單位:

我國各縣市飛盤代表隊、青少年代表隊( 如報名辦法說明 )。

九、 選手資格:

選手須依照目前戶籍所在地參與該縣市隊伍,僅限本國籍選手參加。

十、 報名辦法:

( 一 ) 日期:請填妥所附之報名表,自即日起至109年6月30日( 二 ) 晚上12點止,逾期恕不受理及更改報名表。
( 二 ) 報名方式:請將報名表逕寄至電子信箱: guanxine317@gmail.com 並完成匯款後,請自行以電話確認完成報名手續,莊于葶 秘書長電話:0983-235-299。
( 三 )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 四 ) 報名費用:縣市混合組每人300元,縣市青少年混合組每人200元,以隊伍為單位一併繳交,請於報名截止日隔日前轉帳或電匯至協會帳戶後並於第二個工作天後主動以電話確認。本會銀行資料如下:
戶名:中華民國飛盤協會 彭俊橙;銀行名稱:台北富邦銀行
分行:竹科分行,代號: 012-7543;帳號:754-102-000-905
( 五 ) 會員優惠:本賽事為會員指定抵免報名費賽事,當期會員可選擇免繳報名費( 自入會日起一年一次 ),或選擇報名費5折計算,當期會員意旨已經入會且於103年會員大會時已繳交會員費用之會員。
( 六 ) 每組每隊人數上限:25人。
( 七 ) 每縣市各組限報名一隊,如該縣市體育會( 體育總會 )已設有飛盤委員會( 協會 )時,則以該會所指派之隊伍為該縣市代表隊。若該縣市體育會無飛盤委員會,則接受該縣市選手在符合各縣市僅限一隊的原則下自由報名。
( 八 ) 參賽人員、帶隊老師、裁判及工作人員請准允公假。
( 九 )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十一、 競賽規則:

依據2017年WFDF世界飛盤總會最新核定之規則。

十二、 比賽辦法:

( 一 ) 賽制:

1. 每場比賽70分鐘13分制。
2. 時間到達70分鐘時,若領先隊領先兩分以上,則比賽結束,領先隊獲勝;若平手,則將該分進行結束後領先者勝;若領先隊僅領先一分,則將該分結束後,若平手則搶下一分,若領先隊得分則勝。
3. 中場休息時間為5分鐘。

( 二 ) 暫停規定:

上下半場各一次暫停,每次暫停2分鐘,時間終了前5分鐘內不可喊暫停。

( 三 ) 名次判定:

1. 各組以勝場多者為勝;
2. 若兩隊戰績相同時,則以該兩隊該場勝負判定;
3. 若三隊戰績相同時,則以相關場次之總得失分差判定;
4. 若得失分差相同時,則以相關場次之得分多者判定;
5. 若總得分相同時,則以相關場次之總失分少判定;
6. 若以上皆無法判定時,則各隊派出一名選手進行擲遠PK賽,每隊一次投擲機會,最遠者獲勝。

( 四 ) 其他規定:

i. 大會於決賽時可依隊伍要求並經兩隊同意設置2名觀察員。
ii. 比賽選手請穿著統一顏色,上衣及褲子 ),且上衣必須要有背號( 每個數字高度需大於15公分,寬度須大於5公分,並於印製或繡於背上,若隊伍無法穿著符合規定之隊服下場比賽又拒絕穿著號碼衣出賽時,則取消該場出賽資格並由對手直接獲勝 ),若無統一顏色之隊服、不著運動服裝者或上衣未印有背號者不得下場比賽。
iii. 比賽依照大會時間表進行,若該場比賽開始後五分鐘內沒有五位選手出場比賽,則對方以得1分開始比賽。
iv. 以上兩項罰則若同時發生,罰則可累計計算。
v. 報名完成後,選手禁止於比賽時臨時更換隊伍,若經其他選手或隊伍檢舉,並查證屬實者,將取消其自檢舉後本季比賽之出賽資格,之前跨隊參加之比賽隊伍,戰績亦不予計算。檢舉須在比賽前後一小時內提出。
vi. 選手比賽時務必穿著符合WFDF規定之釘鞋,以維護個人及他人安全。
vii. 保險:尚未持有身分證之選手請攜帶戶口名簿,以備若需要申請診斷證明書時使用。
viii. 大會不提供預防性貼紮,若有需要請自備耗材,請運動防護員協助。
ix. 對比賽之規定有異議者,請隊長或教練於領隊會議時提出並由各隊出席代表投票決定。

十三、 獎勵辦法:

十隊以上〈含〉取前四名頒發獎盃,前六名頒發獎狀;九隊以下取前三名頒發獎盃,前四名頒發獎狀;〈四隊取兩名〉。

十四、 申訴

一、 有關選手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前提出;有關競賽上發生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新台幣参仟元整,向臨場技術委員提出;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如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做賽事經費。
三、 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技術委員會審議處分之。
四、 經技術委員會審議處罰,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書申訴,由本會組成競賽審判委員會審議之,並將決議事項依行政程序簽報教育部。

十五、 領隊會議:

109年7月25日〈六〉於比賽場地上午7點00分舉行。

十六、 大會提供飲用水、水果及麵包等輕食,大會可代訂便當,便當請於比賽當天上午10點前向大會登記。

十七、 本次比賽將辦理300萬元場地意外險;請各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人身險。

十八、 報名後如因故未能參與,所繳款項扣除行政相關費用後退還餘款。

十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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