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全國大專輕艇錦標賽
一、 目的:
為加強輕艇運動發展,相互切磋技術、觀摩,以提昇運動水準、增進彼此友誼。
二、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輕艇協會
四、 承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會輕艇委員會
五、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至3月6日(星期一-星期五),共計五日。
六、 比賽地點:
新北市微風運河
七、 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109年2月17日下午5:00止
八、 比賽資格:
參賽選手須為各大專院校各學制108學年度在學學生,必要時得繳驗學生證,並完成中華民國輕艇協會109年度選手註冊者。
九、 比賽組別與項目:
(一) 男子組:
1. 輕艇競速:500 公尺 K1、K2、K4、C1、C2
200 公尺 K1、C1
2. 靜水標桿:K1、C1
3. 輕艇水球
4. 休閒輕艇:200公尺單人休閒舟、雙人休閒舟、SUP (立槳)
(二) 女子組:
1. 輕艇競速:500公尺 K1、K2、K4
200公尺 K1、C1、C2
2. 靜水標桿:K1、C1
3. 輕艇水球
4. 休閒輕艇:200公尺單人休閒舟、雙人休閒舟、SUP (立槳)
十、 賽事日程:
※比賽時間流程得由主辦單位依實際狀況調整,並於領隊會議上公告。
十一、 比賽辦法:
(一) 輕艇競速項目:
1. 比賽規則:比賽規則採用國際輕艇總會(ICF)審訂之最新輕艇競速規則(英文版)。
2. 比賽制度:500M及200M比賽採用六水道競速場地,比賽分為預賽、準決賽、決賽。
比賽分組辦法:
(1) 參賽艇數為 3~6 隊時直接進行決賽。
(2) 7~12 隊時:預賽兩組,準決賽 1 組。預賽各組第 1 名進入決賽,預賽各組 2
~4名進準決賽,其餘淘汰。準決賽 1~4 名進入決賽。
(3) 13~18 隊時:預賽 3 組,準決賽 1 組。預賽各組第 1 第名進入決賽,預賽各組 2~3 名進準決賽,其餘淘汰。準決賽 1~3 名進入決賽。
(4) 航道分配方式:預賽航道分配於領隊會議中以抽籤決定,必要時得增列第 0 及第
7航道;準決賽及決賽之航道編排方式依照國際輕艇總會之 6 航道賽制編排。
3. 器材設備:需自行準備,並通過大會裝備檢查。
(二) 靜水標桿項目:
1. 比賽規則:比賽規則採用國際輕艇總會(ICF)審訂之最新輕艇激流規則(英文版)。
2. 比賽方式:請參照附件。
3. 器材設備:需自行準備,並通過大會裝備檢查。
(三) 輕艇水球項目:
1. 比賽規則:比賽規則採用國際輕艇總會(ICF)審訂之最新輕艇水球規則(英文版)。
2. 比賽制度:
(1) 比賽時間預賽上下半場各8 分鐘,決賽上下半場各10分鐘,中場休息 3 分鐘。
(2) 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決定賽制並以預賽分組循環、決賽交叉賽為主。
(3) 預賽積分計算方法:勝隊 3 分,平手 2 分,敗隊 1 分。
3. 器材設備:需自行準備,並通過大會裝備檢查。
(四) 休閒輕艇:
1. 比賽規則:採用國際輕艇總會(ICF)審訂之最新輕艇競速規則(英文版)。
2. 比賽制度:比賽採用六水道競速場地,比賽分為預賽、準決賽、決賽。比賽分組辦法視報名數及大會艇數於領隊會議上公告。
3. 器材設備:舟艇由大會提供,選手得自備槳參賽。
十二、 報名辦法:
(一) 每單位應按規定人數報名。
(二) 輕艇競速及靜水標桿報名人數:每單位每項至多可報二艘艇,每一選手參加項目不限。
(三) 輕艇水球報名人數:每單位至多報一隊,每隊選手(含隊長)10 人。
(四) 選手報名費:每一個競賽種類(競速、標桿、水球)每人新台幣 300 元,請於報名時繳交(不接受現場繳交),如未參賽所繳費用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
(五) 賽會期間本會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 報名表請填妥並於109年2月17日前以E-mail傳送,報名費請以匯票或匯款方式繳交,合作金庫銀行(006)北新分行,帳號:5333-717-500781,戶名:中華民國輕艇協會,匯款後請將匯款單掃瞄傳至協會信箱:tpedragon@yahoo.com.tw,未完成報名費繳交者,視同未報名。聯繫人:黃秋譯 小姐(02)2918-5151。
十三、 獎勵方法:
(一) 各競賽項目16 艘艇以上取前8名,14或15艘艇取前 7 名,12 或 13 艘艇取前 6 名,10 或 11 艘艇取前 5 名,8 或 9 艘艇取前 4 名,6 或 7 艘艇取組前 3 名,
4 或 5 艘艇取前 2 名,3 艇以下取第 1 名,發給獎狀。
(二) 各競賽項目前三名發給獎牌,3 艇以下取第 1 名。
(三) 各組取團體前三名頒發獎狀。團體成績計算方式以各項目(輕艇競速、輕艇標桿)分別累計計算團體錦標,第一名至第六名依序是 7,5,4,3,2,1。
(四) 實際參賽艇(隊)數不足2個者,則取消該項(組)比賽。
十四、 申訴抗議:
(一) 有關選手資格問題之抗議,應於比賽檢錄前由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 訴提出,船艇出發後概不受理。
(二) 其他事端由領隊或教練填寫申訴書簽章後,於申訴案件發生後 30 分鐘內向審判委員 會提出,並繳交 5,000 元保證金。仲裁委員會之判決為最終之判決,不得提出異議。 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不予以退還。
十五、 報到地點:
新北市微風運河。
十六、 領隊會議:
新北市微風運河。
十七、 大會相關訊息
將公佈於官方網站 http://www.taiwancanoe.com.tw/
十八、 本次比賽經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靜水標桿-競賽規程)
1. 場地建造與場地設計
1.1 二邊選手的場地布置都相同,以可視的紅綠數字浮標標示(見附圖1)。二個場地間須有分隔浮標線。
1.2 二個場地以相同的布置建造。四對浮標將置放在約50公尺長的場地。
1.3 競賽場地區分第一區-起點至浮標4:選手從起點開始划,依指定方向通過浮標1至4。
第二區-愛斯基摩翻滾區:浮標4與5之間
第三區-浮標5至終點線。選手從翻滾區離開並通過浮標5到8回到終點線。浮標4至終點線。
1.4 起點位置(見附圖1)須有二個平台在浮桶上讓船滑下水。
1.5 整個場地應以規定顏色的浮標標示。障礙標桿的浮標應如圖1所示(8紅8 綠)。
1.6 在特殊情況下,競賽委員會可會同技術代表、賽事代表修改場地來適合地方的情況。當有這樣的訊息時,各國家協會應盡速被告知。
2. 場地的通過
2.1 所有浮標皆須依數字順序通過(1-8)
2.2 所有浮標必須在任何方式下從浮標的正確邊通過。
3. 浮標的通過
浮標線是兩浮標間的線與被認定的場地長軸垂直。
3.1 一個浮標的通過開始:下出發信號或船與選手的身體觸碰到浮標線。
3.2 一個浮標的通過結束:任何隨後浮標的通過開始時或是通過終點線。
3.3 一個浮標被認定正確通過須滿足下列情況: 所有浮標須依浮標顏色所訂的方向通過。
3.3.1紅浮標:從右邊通過。
3.3.2綠浮標:從左邊通過。
選手全部的身體和船須沿浮標依浮標的正確邊和場地示意圖行進。 通過任何浮標時身體和船的任何部分皆不得觸及錯誤邊的浮標線。
3.4 碰觸浮標沒有罰點。
4. 愛斯基摩翻滾的正確通過
4.1 選手必須做全滾翻(右下左上或左下右上)。
4.2 翻滾須在規定的區域內完成,即由第4與第5浮標與另二浮標構成的方形區域 (5米*10米)。
5. 出發規則
5.1 每場比賽,選手會隨機(電腦選派)分派到出發位置A或B。
5.2 在前位選手完成競賽後,選手會立即被出發管制人員呼叫至出發處。
5.3 選手滑下平台入水為競賽開始。
5.4 出發口令為:「READY – SET」,然後下出發信號。
在口令「SET」與出發信號之間,選手及船必須保持不動,雙手置於槳桿上。任何不屬於上述情況時,選手會被判定出發犯規以及一個最後的警告。
同一選手第二次出發犯規會被判定比賽失格。
5.5 在選手二次出發犯規被判定失格時,剩下的選手須完成比賽並晉級到下一輪。
5.6 在選手棄權未出賽時,剩下的選手須完成比賽並晉級到下一輪。
6. 終點規則
6.1 終點線為假想線。兩個有顏色的浮標(非紅或綠)浮標標示終點線。
6.2 當船頭通過終點線時,選手完成競賽。
6.3 選手有可能被要求進行裝備或藥物檢查,他們必須留在終點區進行緩和運動直到通知解散。
7. 障礙標桿失格相關事項
7.1 故意推浮標以利通過(當選手的身體與船已在可順利通過浮標的位置時,不會被判故意推浮標)。
7.2 遺漏浮標:當開始通過任何下一浮標或通過終點線發生時,判定為遺漏浮標。
7.3 通過浮標時,身體和船的任何部分不得觸碰到錯誤邊的浮標線。
7.4 沒有完成完整的如4所描述的愛斯基摩翻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