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彰化縣「童畫心世界」繪畫比賽

109年度彰化縣「童畫心世界」繪畫比賽

報名時間: 2020-06-15 ~ 2020-06-19

主辦單位: 彰化縣彰化市泰和國民小學彰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一、 依據:

本縣109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 目的:

(一) 鼓勵身心障礙學生以繪畫或拼貼的方式表達自我及對周遭事物的觀察力,並透過作品讓社會大眾了解身心障礙者多元的想像空間。
(二) 透過老師的指導讓身心障礙學生對形、色、線有更多的認識了解,啟發創意,激發其潛藏的藝術能量。

二、 指導單位: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三、 主辦單位:

彰化縣彰化市泰和國民小學、彰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四、 參加對象:

設籍本縣且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類)。

五、 創作方式:

(一) 所有作品一律採用繪畫或拼貼方式呈現,創作材料以水彩、蠟筆、色鉛筆、油彩、彩色筆、粗砂、木片、五金、線等不同素材平面作品為原則。
(二) 採個人創作報名方式,不收團體創作作品。

六、 組別:

分為下列15種組別(各組別名稱如下)

第1組 學前身心障礙類 學前
第2組 輕度智能障礙 國小1-3年級
第3組 輕度智能障礙 國小4-6年級
第4組 輕度智能障礙 國中
第5組 中度以上智能障礙 國小1-3年級
第6組 中度以上智能障礙 國小4-6年級
第7組 中度以上智能障礙 國中
第8組 學習障礙 國小1-3年級
第9組 學習障礙 國小4-6年級
第10組 學習障礙 國中
第11組 肢體障礙(下肢)、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身體病弱類、自閉症(註)、情緒行為障礙 國小1-3年級
第12組 肢體障礙(下肢)、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身體病弱類、自閉症(註)、情緒行為障礙 國小4-6年級
第13組 肢體障礙(下肢)、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身體病弱類、自閉症(註)、情緒行為障礙 國中
第14組 肢體障礙(上肢)、腦性麻痺、視覺障礙 國小
第15組 肢體障礙(上肢)、腦性麻痺、視覺障礙 國中

註:「多重障礙或自閉症」學生如有認知功能缺損,請由智能障礙組或依身障手冊、鑑定證明之備註欄適當組別擇一報名。

七、 規格:

限四開紙張(52㎝×38㎝)或10號畫布(53 cm×41cm);不需裱框,郵寄請使用捲筒或平面包裝不可摺疊,避免作品受破壞。

八、 參賽件數:

每人限一件作品參賽,如發現重複繳件者,將由主辦單位擇一作品參賽。

九、 報名方式:

一律使用彰化縣政府提供之報名表格式,電腦打字列印黏貼在作品背面,並上網填寫作品資料( https://forms.gle/QdXPZXEvotw9JxfRA ),並繳交作品授權同意書(如不敷使用,可自行影印)。

十、 收件:

※收件日期:請於109年6月15日至6月19日將作品及作品授權同意書送達彰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收件方式:請在收件期間,由下列二方式擇一交件。

(一) 郵寄送件─500彰化市泰和路2段145巷1號「彰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3樓行政辦公室」陳雅華老師收(郵戳為憑)。信封上請註明:彰化縣109年度【童畫心世界】繪畫比賽參賽作品。
(二) 親自送件─請於期限內上午8:30~12:00或下午1:30~5:00繳件至「彰化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三樓行政辦公室。

十一、 評選:

(一) 聘請國內特殊教育及美術專家學者、外縣市富有實際教學經驗的國中小特殊教育及美術老師等擔任評審委員。
(二) 得獎名單將於109年8月公告於本府教育處雲端系統。

十二、 獎勵:

各組作品擇優依下列標準給獎(上述敘獎額度為原則性,本比賽將依實際作品進行評審,主辦單位得衡酌調整或從缺獎項。)

獎  項 名      額 獎  勵  方  式 備  註
第一名 共15名

(每組一名)

學生─獎狀乙幀、商品卡300元、桌曆

乙份

 

指導教師─獎狀乙幀、桌曆乙份

1. 作品如未達獎勵標準,該獎項得以從缺。
第二名 共15名

(每組一名)

學生─獎狀乙幀、商品卡250元、桌曆

乙份

 

指導教師─獎狀乙幀、桌曆乙份

2. 如多位得獎學生均接受同一教師之指導,該名指導教師僅頒發獎狀乙幀。
第三名 共15名

(每組一名)

學生─獎狀乙幀、商品卡200元、桌曆

乙份

 

指導教師─獎狀乙幀、桌曆乙份

佳作 若干名 學生─獎狀乙幀、商品卡100元、桌曆乙份指導教師─獎狀乙幀、桌曆乙份

十三、 得獎作品展:

(一) 時間:109年12月23日至110年1月3日。
(二) 地點:員林演藝廳展覽室。

十四、 退件時間:

(一) 得獎作品:110年1月4日於畫展結束後各校派員至員林演藝廳展覽室領取。
(二) 未入選作品:109年9月1日至9月11日各校派員至本縣特教資源中心領取。
(三) 跨學年度如學生已畢業或轉學他校,亦請原送件學校代為領回作品。

十五、 經費:

辦理本計畫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六、附則:

(一) 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評審,已核發獎勵者應予追回。
1. 作品如有抄襲仿冒等違反著作權法者,其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負。
2. 作品超過三年者。
(二) 得獎作品版權屬主辦單位所有,並有出版及相關使用權利,不另支稿費。
(三) 跨學年度如學生已畢業或轉學他校,請原送件學校務必轉知比賽相關訊息並代領獎狀、禮券及退件作品。

十七、 辦理本計畫之有功人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敘獎。

十八、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將另函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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