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臺北市「青年盃」合球錦標賽
一、 活動宗旨:
推廣混合教育,提昇本市合球水準。
二、 依 據: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年月日北市體輔字第號函辦理。
三、 指導單位: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四、 主辦單位:
臺北市體育總會合球協會。
五、 比賽規則:
採用國際合球總會新修定之國際室內正式比賽規則。
六、 比賽方式:
凡設籍於本市之市民或就讀公私立學校均可報名參加。每一球員以參加一組一隊為限,每校至多報名二隊。
七、 比賽時間與比賽制度:
比賽時間:109 年 3 月 9 日至 3 月 12 日。
八、 比賽地點:
臺北體育館四樓。
九、 報名資格:
(一)社會組:不限年齡,皆可自由組隊參加。
(二)青年組:限民國 91 年 9 月出生以後之在學學生,皆可代表學校參加
(五專生亦可報名此組)。
(三)青少年組:限民國 94 年 9 月出生以後之在學學生,皆可代表學校參加。
(四)少年組:限民國 97 年 9 月出生以後之在學學生,皆可代表學校參加。
(五)若該組報名隊數不足擬邀請附近縣市獲全國賽前三名隊伍參加。
十、 報名辦法:
(一)報名方式及截止日期:請於網站上 (http://www.korfball.url.tw) 下載報名表,每隊以八男八女為限,務請先將背號填妥。
自即日起至 3 月 2 日(一)止 E-Mail 至 korfballbird@gmail.com
【務請確定所傳送之檔案未夾帶病毒】
十ㄧ、報名費用:
社會組每隊貳仟元整,其餘各組每隊壹仟元整,請於第一場比賽時繳交。
十二、 領隊會議及抽籤:
3 月 3 日星期二上午 10:00,於臺北市實踐國中(文山區辛亥路 7 段 67 號)體育組辦公室旁第二會議室舉行。
※以上兩項會議均不另行通知,凡大會規定、修訂事項及球員名單之確認均於領隊會議時公佈及修正。抽籤不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三、 比賽規定:
(一)未依規定報名之球員不得出場比賽。
(二)本比賽採電子記錄,為了不破壞記錄人員工作效率,請各隊教練務必確認球員之背號必須 與報名資料相符。背號建議自 1 號至 20 號。
(三)各隊比賽時,球員須穿著同ㄧ款式及顏色之比賽服裝,男球員必須穿著短褲,女球員必須穿
(著短裙單片裙或褲裙)。球衣前後必須繡有清楚易認之號碼(建議自 1 號至 20 號),上場球 員球衣號碼必須與報名資料相符。球衣前面號碼高度至少 10 公分,後面高度至少 15 公分, 不得臨時手寫或黏貼。如果開賽時,球員違反上述比賽服裝任何一項規定以上者,由對隊 於開賽前根據違規人數罰球。1 人違規,罰球 1 次,2 人違規,罰球 2 次,以此類推。罰球完 畢後,由原先應執行開球之球隊開球,惟裁判員須根據當時之比數,決定是否進行換區。若 在比賽進行中經由記錄人員或對隊檢舉上述違規事項時,亦由對隊根據違規人數罰球,若罰
球都不進,則恢復檢舉發生前之情況繼續比賽,若罰進 1 球以上,則由對隊重新發球並依當 時比數決定是否換區。
(四)比賽如遇兩隊球衣顏色相近時,由賽程中排列在左之球隊更換球衣。因此,建議遇賽程排列 在左之球隊,請事先準備一套預備球衣。
(五)球員之球衣或號碼衣之背號不得以膠帶黏貼方式製作(因其容易因汗水而脫落),否則不得上 場比賽。
(六)每場比賽每隊最多得替補 8 人次,除了被判罰紅牌球員之外,換下場球員可再度上場至任一 區。替補單必須先送交至紀錄臺後始得於死球時替補。
(七)若有重複報名之球員,則以其第一場代表出賽之球隊為其所屬之球隊,之後不得要求變更。 (八)各球隊請於賽前十分鐘逕向紀錄臺提出出場比賽球員名單,逾比賽開始時間達 5 分鐘仍未到 出齊賽人數之球隊視同棄權,由對隊以 5:0 獲勝。
(九)為使比賽時間準時進行,敬請各參賽球隊配合以下事項:
1.比賽前 10 分鐘各隊伍務必繳交出賽名單;比賽前 5 分鐘請下一場比賽兩隊之教練與先發球 員至紀錄臺後方球員檢錄席報到,確認雙方先攻與先守之球員,以利比賽時間一到,即可 馬上開球比賽(不進行敬禮儀式,球員私下握手致意即可)。
2.賽程規定之比賽時間一到,不管兩隊是否準備就緒,即刻開錶,請各隊教練務必配合,不 佔要用比賽時間來作賽前叮嚀或進行其他活動。
3.若非裁判員、工作人員及下一場比賽檢錄球員,請勿逗留在記錄臺及檢錄席區,以免干擾 比賽工作。
十四、 申 訴:
(一)有關競賽場上所發生的問題含球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比賽開始前向大會提出, 或在該 場比賽結束半小時內提出書面申請,惟不得要求中止比賽。
(二) 書面申請應由領隊或教練署名並附繳保證金伍仟元整,如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 否則沒充為大會經費。
(三) 申訴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決。
十五、 比賽附則:
(一) 球隊如有不符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則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並函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 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時,由本會當場檢查後依實際需要再查詢該球員之學籍。
(三) 球員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其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或單位主管負責。
(四) 若本錦標賽結束後,經審查發現某隊球員資格不符之事實,取消該隊所獲之名次,並追回其所領之獎盃。
(五) 比賽進行其間如遇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得按規定禁止該球員出賽外,並函報有關單位議處。
(六)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領隊會議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