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臺南市「主委盃」排球錦標賽
一、 宗 旨:
為推行全民體育,提倡本市排球運動,培養正當休閒,提昇生活品質, 並提高本市排球風氣特辦理本項比賽。
二、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臺南市體育總會。
三、 承辦單位:
臺南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四、 協辦單位:
臺南市體育處、國立曾文農工、六甲國中、六甲國小、曾農排球後援會
五、比賽日期:
109年 10月 29 日至10月31 日( 星期四至星期六 )
六、 比賽地點:
六甲國小活動中心、六甲國中體育館、曾文農工風雨球場。
七、 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
學生組:凡就讀中小學肄業學生符合年齡限制者得以就讀學校為單位報名;戶籍不限。
( 1 )男童五年級組:以在籍學生97.9.1以後出生者。
( 2 )男童六年級組:以在籍學生96.9.1以後出生者。
( 3 )女童五年級組:以在籍學生97.9.1以後出生者。
( 4 )女童六年級組:以在籍學生96.9.1以後出生者。
( 5 )國中男子組:國中在籍男生且93.9.1以後出生者。
( 6 )國中女子組:國中在籍女生且93.9.1以後出生者。
( 7 )高中男子組:高中職在籍學生且90.9.1以後出生者。
( 8 )高中女子組:高中職在籍女生且90.9.1以後出生者。
( 9 )公教九人制組:
1.凡服務於本市正式編制內之現任公務人員、公( 私 )立國中小教師應以分區組隊參加。
2.凡服務於本市各級學校校長、市府局處室人員自由組隊參加。
分區:新營區 .曾文區 .北門區 .新化區 .新豐區 .北區 .安平區 安南區 .東區.中西區.南區
八、報名:
( 1 )報名日期:109年 10月 8日( 星期四 )下午四時止( 網路報名 ),逾期不受理。
( 2 )報名人數: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各1人;六人制球員至多12人( 含隊長 ) 九人制球員至多15人( 含隊長 )。
( 3 )競賽活動代辦費:公教九人制與外縣市學校每隊1200元,本市學校報名每隊600元,
( 4 )報名辦法:採網路報名、網址 http://www.bsaila.com.tw/cup/index.aspx?bsid=163348# ( 盃賽網 ) 聯絡人: 競賽組 林泓瑞 電話:0908827526 e-mail:tnvc0001@gmail.com
九、抽籤及領隊會議:
109年 10月13日( 星期二 )上午9時,在六甲國小校史室舉行, 未參加之球隊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十、 比賽規則:
依據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之最新室內排球規則。
( 1 )採三局二勝制。
( 2 )六人制第一、二局為25分,第三局為15分;九人制第一、二、三局皆為21分。
十一、 比賽制度:
視實際報名隊數多寡於抽籤前由大會決定 ( 報名未足三隊取消該組賽 )十二、比賽用球:依大會指定用球。
( 1 )學童組採用三號、四號膠質球。
( 2 )其餘各組均採用五號皮質球。
十三、 循環賽計分方法:
( 1 )名次判定:
( a )勝一場得二分,負一場得一分,棄權零分,以積分多寡決定名次。
( b )如二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各隊在該循環全部賽程所得總分除以所失總分,其商愈大者為勝隊。
( c )前項得失總分之商相等時,則以各隊在該賽程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其商愈大者為勝隊。如前項仍相等時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 2 ) 自動棄權 : 自動棄權之球隊,除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外,與該隊比賽之成績不予計算。
( 3 ) 沒收比賽 : 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判決為沒收比賽之該場比賽,該場比賽 已賽完之局( 分 )數應予保留,並給予對隊應獲勝之局( 分 )數, 該隊未賽完之賽程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十四、 裁判會議:
109年 10月 29日( 星期四 )上午8時,在六甲國小活動中心舉行。
十五、 獎 勵:
( 1 )報名球隊達12隊錄取6名、6~11隊取前4名、4~5隊取前2名、3隊以下( 含 )取1名,由大會頒發獎盃及獎狀。
( 2 )學生組優勝球隊另頒獎品。
( 3 )辦理本活動之工作、裁判人員依本市國中、小教育人員獎勵實施要點辦理敘獎。
十六、 申訴:
( 1 )所有爭議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 2 )有關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賽前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 3 )合法之抗議應由各隊領隊用書面簽名、蓋章並附保證金新台幣参仟元整, 於該場比賽賽 程結束30分鐘內提出,如審判委員會認為抗議無效時, 沒收其保証金不得異議。
十七、 附則:
( 1 ) 國中組學生請攜帶學生証;國小學生需帶貼有相片的在學証明書章( 須蓋關防、相片騎縫加蓋校長職官以備查驗 )。
( 2 ) 每一位球員限報名一隊並不得跨隊、跨組重複報名。
( 3 )球隊服裝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均應有明顯號碼( 1~20號 ) 球衣必需有印有隊名,隊長胸前應有固定標識。
註( 公教組隊及校長組僅需號碼辨識即可 )
( 4 ) 運動員身份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發現時當場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 5 ) 若有違反各組報名資格規定、冒名頂替、違反運動精神與道德,經查屬實者,除沒球員所屬球隊本屆所有比賽權利外,所有與該隊比賽之積分亦不予計算, 失責之教練將呈報所屬上級有關單位議處。
( 6 ) 任一球隊若在比賽中有嚴重違反大會規章及運動精神者,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 收該議處外,並取消該隊在該次比賽之所有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