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高爾夫球場菁英選手對抗賽

109年高爾夫球場菁英選手對抗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10-09

主辦單位: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主辦單位電話: 04-7232105分機1978

主辦單位Email:ivydong@cc.ncue.edu.tw

一、 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 109 年 7 月 20 日臺教體署學( 三 )字第1090024566號函。

二、 宗旨:

為倡導並活絡各級學校高爾夫球運動風氣,擴增高爾夫球運動人口,鼓勵高爾夫球場培訓各級選手,藉由實戰比賽切磋球技,並促進球場交流,特辦理本比賽。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 主辦單位: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五、 協辦單位:

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紀念醫院。

六、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一 )起至10月22日( 四 )止,共計4日。

七、 比賽地點:

南峰高爾夫球場( 南投縣南投市鳳山路336-1號 )。

八、 賽事行程:

( 一 )比賽日:1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至10月22日( 星期四 )。

( 二 )練習日:1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上午7時開始 ),請自行向球場預約登記,並告知個人姓名及組別。

( 三 )技術會議:1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下午3時整,地點:南峰高爾夫球場之2樓會議室。

( 四 )開幕典禮: 1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下午2時 ),參賽選手務必參加。

( 五 )閉幕暨頒獎餐會:109年10月22日下午2時,地點:南峰高爾夫球場之1樓餐廳,參賽單位代表及選手務必參加。

九、 參賽單位:

以球場為單位報名參賽。

十、 參賽資格:

(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學籍,且具業餘資格者。

( 二 )各球場所培訓之25歲以下在學學生( 民國84年10月19日前出生,且具109學年度第1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大專校院部分不包括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軍警校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

( 三 )身體狀況:身體狀況及性別,由參賽單位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 四 )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1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 五 )每位學生選手僅得代表1個球場,不可重複報名。

十一、比賽分組:

( 一 )個人賽:

1.大專男子組:藍色發球台。

2.大專女子組:白色發球台。

3.高中男子組:藍色發球台。

4.高中女子組:白色發球台。

5.國中男子組:藍色發球台。

6.國中女子組:白色發球台。

7.國小組:為男女混齡,但須依指定發球台開球。

( 1 )國小五-六年級男子組:白色發球台。

( 2 )國小四年級( 含 )以下男子組:特設發球台。

( 3 )國小五-六年級女子組:紅色發球台。

( 4 )國小四年級( 含 )以下女子組:特設發球台。

( 二 )場際團體賽:本團體賽係為男女混齡,不分組。

十二、競賽辦法:

( 一 )比賽規則:

依照R&A及USGA所認可最新之高爾夫規則及比賽委員會所制定之競賽條件、當地規則進行。

( 二 )器材設備:

1.所有競賽場地器材與設備均須符合高爾夫規則之規定。

2.採用國際高爾夫總會審定合格之比賽用球。

3.本次競賽賽程中,球員可以使用不具估量坡度等其他功能之測距裝置,以獲得距離資訊。在規定回合中,裁判得隨時檢查球員所使用之測距裝置是否符合此規定。

( 三 )編組:

為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有關賽程、編組表及比賽相關事項均採上網公告方式( 不以郵寄通知 ),請至本校體育室網站查詢 ( http://ope2.ncue.edu.tw/front/bin/home.phtml )。

( 四 )比賽制度:

採三回合54洞,比桿賽。

1.個人賽:分為大專男子組、大專女子組、高中男子組、高中女子組、國中男子組、國中女子組、國小組;分組不足5人則併組。

2.場際團體賽:每隊取前二名計算團體成績,頭二回合合計總桿優勝者獲得團體冠軍。如團體人數不足二人時,不計算團體成績;另參加本團體賽之選手得兼計個人賽成績。

( 五 )名次判別:

1.個人賽:個人總桿成績相同時,比較最後一回合18洞總和成績,以桿數低者獲勝;如最後一回合18洞總和成績仍相等,比較10-18洞的最好桿數,如10-18洞桿數仍相等,依序則以13-18洞的最好桿數、16-18洞之最好桿數及最後以第18 洞之桿數來決定。

2.場際團體賽:以各隊每回合中最佳前二名之總桿數累積第一、二回合總桿數判定,以桿數低者獲勝。如總桿數相同,則以第二回合團體成績桿數低者勝出;如再相同時則比較該回合團體成績後九洞的桿數;如最後九洞桿數仍相等,則以最後六洞的桿數;最後三洞之桿數;最後以第十八洞之桿數來決定之。

十三、 計分方式:

採同組選手互記法,賽後由比賽球員及記分員簽名後立即親自將記分卡送交大會紀錄組登錄。如發現舞弊或其他重大違規事件則取消比賽資格( 個人賽取消個人成績、場際團體賽取消團隊成績或取消代表該球場計入團隊成績的資格 )。

十四、 報名辦法:

( 一 ) 報名日期:

自即日起至109年10月9日下午5時止,採掛號郵寄方式報名,逾期歉難受理( 以郵戳為憑 ),報名後不再受理變更。

( 二 )報名費:

請以球場為單位繳交報名費。

1.每人新臺幣2,000元整,費用包括練習日及比賽日( 共4日 )之擊球費用( 含果嶺費、桿弟費、球車及雜項附加費用 )及閉幕頒獎餐會。

2.請於郵局申購「郵政匯票」,相關資訊如下:

( 1 )受款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 2 )地址:50007彰化市進德路1號。

( 3 )電話:( 04 )7232105分機1978。

( 4 )報名費金額( 大寫 ):貳仟元整。

( 5 )匯款種類:請勾選「匯票」。

3.請將郵政匯票連同報名資料以掛號郵寄至本校,收執聯請自行妥善留存。

( 三 )報名人數:

為確保競賽規模及品質,本比賽總報名人數以100人為原則。

1.個人賽:保障各球場報名1位選手。

2.場際團體賽:保障各球場報名1隊( 2或3人 ),至多報名3隊

( 9人 ),其中第2隊及第3隊為備取,俟所有球場報名完畢後,依報名先後順序及實際缺額增額錄取( 例:至報名截止日有22座球場共122人報名,如總人數超過100人上限,則將優先保障各球場報名之第1隊或第1名選手參賽,其餘依報名先後順序錄取;如該球場共報名3隊,則第3隊可能因名額限制無法錄取參賽 )。

( 四 )報名方式:採掛號郵寄報名,資訊如下:

1.收件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體育室 ),董芯妤 收 ( 務必註明:報名高爾夫球賽 )。

2.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進德路1號。

3.電話:04-7232105,分機1978。

※ 請務必於報名截止日前確認本校是否收到報名表及郵政匯

票,本校於收到相關資料後,將以電子郵件通知報名成功。

( 五 )應備資料:

1.請以掛號郵寄報名表、郵政匯票、選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選手在學證明( 109年8月1日後之在學證明且應仍在學 )或學生證影本( 學生證須加蓋109學年度第1學期註冊章 )。

2.請以電子郵件提供球場文字簡介電子檔( 約100字 )、1-3張球場或培訓情形照片電子檔 ( 規劃製作秩序冊介紹球場使用 ) 至 ivydong@cc.ncue.edu.tw ,董芯妤。

( 六 )其他:

1.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職隊員註冊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僅供大會於彙編秩序冊、成績紀錄及報告書使用;另活動過程中所拍攝之影像,亦僅供大會影像編輯露出及紀錄,不另作為其他用途。

2.請假方式:選手如遇重大事故、突發狀況或傷病假,請於第一回合開始一日前,備妥相關證明文件,由家長或教練簽名後,傳真或以電子郵件傳至本校( 傳真:047-211155、電子信箱: ivydong@cc.ncue.edu.tw 向本校請假,逾時請假,不予退費 )。

※ 該員所代表出賽的球場有權用其他人替補,並應經大會同意。

十五、競賽規定事項:

( 一 )各選手應於編組表出發時間前30分鐘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包括在學證明 )向大會服務台報到,並於出發時間前10分鐘到達指定梯台領取記分卡( 超過報到時間者罰兩桿,超過出發時間報到者依規定處理 )。

( 二 )因天氣或其他不可抗拒之情況,致比賽中斷或未能完成賽事時,審判委員會可召開臨時會議決定改期或取消部份比賽,並裁定更改名次判定方式。但個人賽至少完成36洞、團體賽至少完成18洞方為有效。

( 三 )球員應遵守比賽規則,服從裁判,否則將依有關規則之規定裁處。

( 四 )未報名之選手均不得參加比賽;冒名頂替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隊全部比賽資格。

( 五 )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除不得出場比賽外,法律責任應由所屬球場負責。

( 六 )比賽進行中不可使用行動電話等電子通信器材;比賽期間不得在公共場所吸煙或嚼檳榔,並需著正式服裝及高爾夫鞋、襪子下場( 不得穿著無領上衣、牛仔褲,如穿著短褲請及膝 )。違反以上規定者將取消資格。

十六、 獎勵:

( 一 )場際團體賽:取前三名,頒發球場獎盃乙座、個人獎牌及獎狀各乙紙、球場培訓基金第1名8萬、第2名5萬、第3名3萬元。冠軍球場另結合媒體進行球場專訪報導。

( 二 )個人賽:區分大專男子組、大專女子組、高中男子組、高中女子組、國中男子組、國中女子組、國小組共7組( 分組不足5人則併組 ),個人成績各組取前3名頒發獎牌及獎狀。各組成績優異選手得推薦申請教育部體育署經費補助赴新南向國家移地訓練或參賽。

十七、 申訴:

( 一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或類似明白之決定者,均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比賽中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之規定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 二 )選手的參賽資格申訴,應於本競賽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回合比賽後1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 三 )所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比賽進行中各單位領隊、教練、管理及運動員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 四 )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

伍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充作大會經費。

( 五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八、 保險:

( 一 )各隊職隊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 大會得查證保險資料,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 )。

( 二 )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及志工等人,由大會統一投保;賽會期間之比賽場地由主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九、 罰則:

( 一 )各隊選手資格及參加組別,必須詳讀競賽規程之事項,各隊如有不符規定資格之選手出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承辦單位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若涉及偽造學籍及在學證明者,則函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二 )比賽期間如有運動員互毆,侮辱或毆打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運動員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及追究刑事責任。

( 三 )運動員的身份證明不符事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球場及學校負責。

( 四 )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

( 五 )違反上述( 一 )、( 二 )、( 三 )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球場及學校議處,並停止該單位參加本比賽一年。

二十、附則:

( 一 )大會不提供餐點、住宿及交通服務,請各參加單位自理,另安全亦應自行負責。

( 二 )本競賽規程經報教育部體育署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三 )本校保有本場比賽競賽規程之最終解釋權、增修權。

( 四 )本賽事未開放觀眾下場觀賽。惟各隊教練及家長經大會同意後,得申請入場證,並請遵守觀賽規則,未遵守者,將予以口頭警告或取消觀賽,如遭遇取消觀賽者仍不服從者,取消本次競賽所有賽事觀賽資格。


相關連結:


相關檔案:


延伸閱讀:


You may also like...

發表迴響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