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捕捉蘆洲之美攝影比賽
一、 活動宗旨:
蘆洲擁有豐富多元的在地特色景點、人文藝術以及在地民俗風情,為推廣蘆洲在地之美,特舉辦攝影徵選比賽,希冀透過鏡頭捕捉蘆洲在地之美,展示蘆洲各個面向之特色。
二、 主辦單位:
三、 活動時間及參加資格:
(一) 投稿期間:
110年10月1日至110年11月20日(以郵戳日期為憑)。
(二) 拍攝期間:
110年1月1日至110年11月20日(以EXIF認定之並不得自行修改)
(三) 公布得獎名單:
領獎日期、時間與地點將另行公告於本所網頁及臉書(得獎者應於頒獎日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領獎)。
(四) 參加資格:
所有愛好攝影者皆可參加。
(五) 報名費用:
免費。
(六) 報名限制:每位參賽者限投3件作品,每件作品皆須完整填寫報名表並貼附在作品背面,未符合規定者不予以受理。
四、 活動說明:
(一) 拍攝主題:蘆洲區內之建築文物、人文風情、民俗節慶、景觀生態、蘆洲神將等。
(二) 照片規格:
1. 參賽照片每件以相紙沖洗成長邊12吋彩色相片(短邊不限,以相紙放滿為主),每件作品須有報名表及由參賽者簽署之同意書(附件1及附件2),作品原始電子檔請燒入光碟。
2. 傳統相機、數位相機、手機、空拍機拍攝皆可,彩色照片(橫式、直式皆可),但不收組照。
3. 交件作品原始檔有效畫素為 1000 萬畫素(含)以上,標準色域sRGB,不得插點加大檔案,數位檔案請儲存於光碟或其他可攜帶硬碟。
4. 不論使用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報名時請繳交原始檔光碟,光碟中須有參賽相片之原始EXIF檔及轉存 TIFF或JPG 兩種檔案格式,底片拍攝者請自行掃描底片,儲存於光碟中。(圖檔名稱:作者-作品名稱-拍攝地點-拍攝時間)(例如:王小明-微風運河之美-微風運河-1100901)
5. 軟片相紙不限廠牌,一律沖印或輸出 8X12 吋彩色照片,皆不得裝錶、留邊、格放著色,翻拍、電腦合成、加色、疊片、護貝、連作不收,不得電腦軟體補插點。
6. 作品背面應貼妥報名表及著作權讓與同意書(附件1及附件2),並詳填表內資料及聲明書,未符合規定者不予以受理。
7. 每人不限獲獎作品數量,如無適當作品入選,經評審委員決議得以從缺。
8. 投稿作品不得添加任何註記及浮水印,作品接受合理調色編修,不含合成照片。
9. 投稿作品須搭配文字說明,以不超過100字為限。
10. 投稿作品不可出現任何與投稿者有關之文字或符號,且不得做任何註記、簽名等可以辨別之記號,違者取消其投稿者徵選資格。
11. 參賽作品兩件以上之參賽者,參賽作品可燒錄於同張光碟中,須以不同資料夾存放,內含作品檔案及報名表電子檔,資料夾名稱需與參賽作品名稱相同。不同參賽者之作品請分別燒錄於不同光碟中。
12. 繳交作品及光碟請依上述相關規定填寫、檢視後擲(寄)指定收件地點,未符合主辦單位規定及逾期交件者皆不予受理。
13. 參賽作品無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件。
14. 參與本活動之直、間接工作人員及評審委員,不得參賽。
(三) 收件方式:
1. 郵寄收件:請下載電子檔報名資料,並確實填寫資料內容,需提供電子檔作品燒入光碟。將報名表資料、紙本作品、光碟,一併掛號郵寄至以下地址。
信封正面書寫「參加捕捉蘆洲之美攝影比賽」。(信封內請加硬紙板保護,因外力或不可抗力之意外於寄送途中造成損害,主辦及相關單位恕不負責)
寄件地址:247 新北市三民路95號蘆洲區公所一樓社會人文課
連絡電話:(02)2281-1484 分機 111 王小姐
2. 親送收件:以上作品如需親送,請於上班時間送至新北市三民路95號一樓社會人文課收件時間為公所上班日上午 8:00-下午 5:00 止。
(四) 評分標準:由主辦單位依各組別邀聘專業人士及主辦單位一級主管,組成評審委員會,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評審之
評分項目 | 評分內容 | 評分比重 |
主題內容 | 作品及其主題相關程度評分 | 30% |
照片故事 | 作品傳達之故事性評分 | 30% |
攝影技巧 | 作品構圖、攝影技巧、光影及取景評分 | 30% |
創意構思 | 依據作品之文字內容評分 | 10% |
(五) 獎勵:
類別 | 名額 | 獎項 |
金牌 | 共一名 | 禮券10,000元及獎狀乙式 |
銀牌 | 共一名 | 禮券5,000元及獎狀乙式 |
銅牌 | 共三名 | 禮券3,000元及獎狀乙式 |
佳作 | 共五名 | 禮券1,000元及獎狀乙式 |
(六) 注意事項:
1. 投稿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不得有抄襲、拷貝、合成、仿冒行為,且未曾參賽及未曾以商業形式公開發表、發表應符合主題及投稿規範,不違反任何法律、侵權或妨礙公序良俗,經查證屬實,立即取消其投稿者資格,投稿者自負所有法律與賠償責任,並賠償主辦單位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倘若已有領取獎項,主辦機關將撤銷得獎資格,得獎者須繳回獎項。
2. 若作品有清楚可辨視之人物時,需附上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參賽作品攝入人物如屬清晰可辨識者,即擁有肖像權,參賽者應謹慎衡酌,取得作品中人物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如果是未成年(20 歲以下)必須由家長或法定監護人親自簽署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併送主辦單位;惟若無取得使用同意書,若獲獎經主辦單位公開運用時,被攝人物提出侵權之訴並經判決確定者,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遞補)並追回獎金外,其違反相關法律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3. 參賽作品須於報名時,以書面同意將作品之全部著作財產權無條件授予主辦單位,並提供照片原始檔案(統一儲存於一張光碟片繳交,並於光碟片封面註明姓名),主辦單位擁有不限時間、地域及次數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投稿作品之利用權限,主辦單位並得再授權予第三人,著作人保證不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且主辦單位不需再支付任何費用。
4. 經取消參賽資格者,於評選前,不列入評選;於評選後,入選者不發給各該獎項,已領得獎項者,應繳回獎金、獎狀。
5. 得獎者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6. 得獎作品經公布後,得獎者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7. 經評選得獎後名單公布於公所網站,並專人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則不另行通知。
8. 投稿後視同接受本活動之各項規範,若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有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如有修正將以本所官網公告為準,並請參賽者隨時注意本所官網之公告,以免影響參賽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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