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彰化縣縣長盃舞龍舞獅錦標賽
一、依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府教體字第1100343150號函辦理。
二、活動宗旨:
1. 薪傳龍獅運動民俗技藝、推展民俗體育,並提供縣內學子多元化體育活動學習機會。
2. 為提倡全民運動風氣,建立本縣優秀龍獅運動選手之培訓工作,以校為單位發展,普及社團課程之推廣以期奠定本縣龍獅運動技能基礎之培訓工作。
三、主辦單位:
四、承辦單位:
彰化縣體育會舞龍舞獅委員會、彰化縣立芳苑國民中學
五、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星期二)
六、比賽地點:
彰化縣立芳苑國中活動中心
七、參賽資格:
就讀本縣境內各高中(職)、國中、國小及其他單位學校之學生,並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賽。
八、報名方法:
1. 110年11月1日(星期一)起至110年11月15日(星期一)。
2. 採e-mail報名: fkchs@yahoo.com.tw
3. email寄送之資料:各競賽項目報名表
4. 連絡電話:04-8983264轉13;0937 481725(陳秀紹老師)
5. 本次競賽僅接受縣內各級學校統籌報名,不受理其他及各道館教練自行報名。
九、競賽項目:
以下各項目分國小組、國中組、高中(職)組
1. 舞龍:規定套路、自選套路(國小組僅競賽自選套路)
2. 南獅:會獅-雙獅、會獅-四獅、傳統南獅-單獅
3. 北獅:自選套路
4. 台灣獅:單獅
十、報名人數:
1. 舞獅項目
會獅-雙獅項目每單位報名以8人為限,其中領隊1人、教練1人、運動員6人;
會獅-四獅項目每單位報名以14人為限,其中領隊1人、教練1人、運動員12人;
傳統南獅-單獅、北獅自選套路、台灣獅-單獅項目每單位報名以12人為限,其中領隊1人、教練1人、運動員10人;
2. 舞龍項目
規定套路、自選套路比賽項目每單位報名以18人為限,其中領隊1人、教練1人、運動員16人。
十一、比賽辦法:
採用2011年國際龍獅運動聯合會審定「國際舞龍舞獅競賽規則」、2009年中華舞龍舞獅運動總會審定「舞獅(會獅規定套路)競賽規則」。
1. 舞獅會獅一律使用總會規定音樂。
2. 舞龍自選套路請參賽隊伍自行準備音樂CD撥放。
3. 所有參賽單位(隊伍)檢錄時須帶學生證、在學證明檢錄。
4. 傳統南獅-單獅、台灣獅-單獅等兩項套路比賽時間均為5-6分鐘。
5. 各單位參加比賽之所有用具必須自備。
十二、獎勵辦法:
依報名隊數錄取名次(參賽隊數2至3隊取一名,4至5隊取二名,依此類推,每報名增加2隊則增加錄取1名,至多錄取8隊)頒發獎盃及獎狀。
十三、裁判與評審:
由本委員會聘請中華龍獅運動總會合格裁判資格者擔任之。
十四、附則:
1. 有關彰化縣110學年度縣長盃舞龍舞獅錦標賽是否列入本縣十二年國教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競賽成績」項目積分採計類別,須經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推動小組研議認可,將依會議結果,請自行登入網頁查詢 http://www.12basic.edu.tw/ad01.asp。
2. 本競賽參賽資格為就讀本縣境內各高中(職)、國中、國小及其他單位學校之學生,並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賽。
3. 報名方式僅接受縣內各級學校統籌報名,不受理其他及各道館教練自行報名。
4. 參加比賽團隊之一切經費自理。
5. 各競賽項目報名數僅為一個單位時,則取消該項目比賽,另列為表演賽。
6. 每單位每組以參加二隊為限。
十五、申訴:
1.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2. 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在該項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3. 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尤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4. 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5.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六、罰則:
1. 參賽團隊如有運動員資格不合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者,經查屬實,取消該隊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或分數,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盃、獎狀。
2. 各單位隊職員如有違背運動員精神之行為,例如對裁判員有不當行為、延誤比賽、妨礙比賽、擾亂會場等情事,取消該團隊之比賽資格。
十七、參賽人員注意事項:
1. 報名選手與隊職員需由所屬單位自行投保意外險。
2. 參賽人員於110年12月7日(星期二)上午8:00-8:30報到, 8:30-09:00領隊會議,並於09:00領隊會議後即開始進行比賽。
3. 開幕典禮預計於上午10:30舉行;當日各項賽程於10:20暫停比賽,各參賽單位請於10:20 至會場集合(請攜帶單位旗及競賽器材,旗桿自備),若因疫情考量暫停開幕活動,會另行通知。
4. 所有參賽單位(隊伍)檢錄時須帶學生證、在學證明檢錄。
十八、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臨時宣佈之;本規程與競賽規則之解釋權屬中華舞龍舞獅運動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