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桃園市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壹、依據:
教育部「110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 培養教師與學生學習鄉土歌謠及母語之興趣。
二、 加強各級學校師生對多元文化的認識。
三、 推展鄉土歌謠教學,落實母語音樂教育。
參、組織:
一、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二、 承辦單位:桃園市平鎮區忠貞國民小學
三、 協辦單位:桃園市桃園區西門國民小學、桃園市八德區大成國民小學、桃園市平鎮區新勢國民小學、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大成國民中學、桃園市立中興國民中學、桃園市立新明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平鎮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大園國民中學、桃園市立福豐國民中學、桃園市立南崁高中、桃園市立武陵高中
肆、比賽區別:
一、 南區:中壢區、平鎮區、楊梅區、新屋區、觀音區、龍潭區
二、 北區:桃園區、蘆竹區、大園區、龜山區、八德區、大溪區、復興區
伍、比賽組別:
一、團體組( 分為南區、北區 ):
( 一 )國小組:就讀於本市公私立小學學生組成之團隊( 不得跨校 )。
( 二 )國中組:就讀於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組成之團隊( 不得跨校 )。
( 三 )高中職組:就讀於本市公私立高級中學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及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組成之團隊( 不得跨校 )。
( 四 )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 同一學校不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否則將註銷資格 )。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8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 ( 五 )教師組:任教於本市之公私立學校教師及退休教師組成之團隊,得跨校組之,退休教師人數不得逾全隊三分之一,可含實習教師、代課教師及大專院校教師( 初賽及決賽均以初賽當時之身分為認定基準 ),惟須以一主要學校為代表進行報名。( 得跨校組隊 )
二、個人組( 不分區 ):
( 一 )國小組:就讀於本市公私立小學學生。
( 二 )國中組:就讀於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
( 三 )高中職組:就讀於本市公私立高級中學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及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
( 四 )教師組: 任教於本市之公私立學校現職教師,含實習教師、代課教師及大專院校教師。
陸、比賽類別:
各組均分下列四類:閩南語系類、客家語系類、原住民語系類、東南亞語系類( 含越南、印尼、泰國、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與柬埔寨之非以英語演唱歌曲 )。
柒、比賽規定:
一、團體組: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演唱形式為合唱,每隊可設指揮一人及伴奏若干人,也可無需伴奏,各隊舞臺上全員人數以不少於10人,不多於65人為限,並得增報3人為候補人員,每超過或不足一人扣總平均分數1分。其中指揮、鋼琴伴 奏及翻譜人員可不限身分各 1 人,換曲時可換伴奏。其餘演出人員均須由參賽學生( 教師組為參賽教師 )擔任,否則將扣總平均分數0.5分。
( 一 )閩南語系類、客家語系類之參賽團隊,須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首,所演唱歌曲之歌詞須以參加組別之語言演唱,曲調須具有鄉土風味且能突顯族群特色;演唱之歌謠,指定曲由本會指定曲中選定一首演唱,自選曲一首由參賽隊伍自行決定。演唱以開始發音為計時起點,演出時間總長不得超過10分鐘( 含所有器材、物品、人員撤離舞臺時間 ),違反演出時間規定者,逾時每分鐘扣除總平均分數 0.5 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以此類推,另外演出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目不符、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均一律不予計分。演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扣總平均分數2分。
( 二 )原住民語系類、東南亞語系類之參賽團隊,須演唱自選曲二首( 無需演唱指定曲 ),自選曲二首由參賽者自行決定。演唱以開始發音為計時起點,演出時間總長不得超過 10 分鐘( 含所有器材、物品、人員撤離舞臺時間 ),違反演出時間規定者,逾時每分鐘扣除總平均分數0.5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以此類推。
( 三 )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1隊。
( 四 )指定曲與全國鄉土歌謠比賽之指定曲,請參閱110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網站或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 http://web.arte.gov.tw/country/ )及本市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網站( http://163.30.76.50/index.php )連結下載 110 學年度比賽曲譜,由參賽者任選一首為指定曲。
( 五 )伴奏之樂器除大會提供之鋼琴外,若因歌曲特殊需要,得以自行錄製音樂及自備播放器材或樂器伴奏,但主辦單位不提供電源。
( 六 )為鼓勵參賽者運用表演元素,演出時可以不使用合唱臺,並增加舞蹈、戲劇元素,均不予扣分。
二、 個人組:
( 一 )演唱形式為獨唱,可另設伴奏,也可採自彈自唱方式,或無需伴奏。 ( 二 )參賽者需演唱自選曲兩首( 無指定曲,所有曲目皆開放自選 ),歌詞須以參加類別之語言演唱,曲調需具有鄉土風味且能凸顯族群特色;演唱之歌謠,由參賽者自行決定,惟演唱總時間不得超過8分鐘。每超過1分鐘扣總平均分數1分,不滿1分鐘以1分鐘計,以此類推。
( 三 )伴奏之樂器大會僅提供鋼琴,若因歌曲特殊需要,得以自行錄製卡式音樂帶、CD或自備樂器伴奏,但主辦單位不提供電源。
三、 以上各類組參賽團隊之教師及學生身分不分族籍別,不限參加所屬族群之語系類。
四、 各級學校得由各校先行舉辦校內比賽,由優勝者參加比賽,或由各校選派參賽。
五、 連續兩年( 106 學年度、107 學年度 )獲得全國賽同類組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惟自選曲如已連續兩年獲得特優,應另擇新自選曲參賽。請於決賽報名時間內完成系統報名後,依主辦單位規定繳交報名表,並提供兩年特優證明文件。
捌、比賽地點:
桃園市客家文化館( 地址:32546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
玖、比賽日期:
110年11月12、13、14日 ( 依實際報名參賽隊伍人數安排,賽程日期以公告為準 )。
拾、評審委員:
由主辦單位遴聘有關項目之學者專家若干人擔任之,其中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 含居住地及任教地 )評審,並盡量避免為同一機關服務者。
拾壹、評分標準:
一、團體組:技巧及風格60%;音色20%;指揮及伴奏20%。 二、個人組:技巧及風格60%;音色20%;儀態及伴奏20%。
三、各類組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 各隊最高與最低分均予以去除後,再行平均 ) 若因評審請假造成雙數評審時,則以其餘出席委員平均分數做為缺席評審之分數,再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處理。
拾貳、獎勵標準:
以中間分數平均法所得平均分數化為等第,依照平均分數之高低分別公布等第,不公布分數,其平均分數90分以上者為「特優」,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為「優等」,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為「甲等」,未滿80分者不列入等第。
拾參、錄取名額:
團體組分區各取最高分且成績達優等以上,錄取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比賽,如比賽得分相等時,由該組評審委員討論決定優勝隊伍代表參加全國比賽。另依不分區擇優錄取一隊,共三隊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賽。
拾肆、獎勵名額:
各類組參賽之隊伍或師生,凡成績達到甲等以上,不限名額,皆予以獎勵。
拾伍、獎勵辦法:
一、獲得評甲等以上之學校團隊或師生,由桃園市教育局依據「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之規定,依下列額度敘獎:
( 一 )團體組:比賽成績達獎勵標準者,頒發該團體獎狀乙紙( 不另外頒發個人獎狀 ),學生敘獎部份,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1.獲特優,參賽師生、指導老師、指揮及伴奏均予以記功乙次;相關行政人員
( 含校長 )予以嘉獎乙次,其人數以5人為限。
2.列為優等,參賽師生、指導老師、指揮及伴奏均予嘉獎兩次;相關行政人員
( 含校長 )予以嘉獎乙次,其人數以3人為限。
3.列為甲等,參賽師生、指導老師、指揮及伴奏均予嘉獎一次,相關行政人員
( 含校長 )予以嘉獎乙次,其人數以2人為限。
( 二 )、個人組:比賽成績達獎勵標準者,參賽師生各頒發獎狀乙紙,敘獎部分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指導教師依下列規定辦理( 私立學校由學校依權責辦理 )。
1.獲「特優」,指導老師及伴奏予以記功乙次。
2.列為「優等」指導老師及伴奏予以嘉獎兩次。
3.列為「甲等」指導老師及伴奏予以嘉獎乙次。
二、 前列敘獎人員之獎勵得視其獲獎項目分別敘獎。指導老師指導團體組或個人組,獲得多項名次者,以獲得名次之最高2項敘獎( 不得分組分項分別敘獎 )。
三、 各類獎勵人員名單以報名表所載之名單為準,請於報名表詳列指導人員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以免影響應受獎人之權益;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否則不予辦理敘獎。
四、 非屬本市公教人員,本府無法辦理敘嘉獎,擬改以獎狀方式辦理,以茲鼓勵。
五、 非市屬學校之指導教師,本會函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頒發獎狀,以茲鼓勵,並請相關學校依權責辦理敘獎。
拾陸、報名:
一、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0年9月17日( 星期五 )17時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二、 報名方式:一律網路報名( 網址: http://163.30.153.4/Index/index.asp )並將報名表紙本列印核章後,以限時掛號郵寄至中興國中輔導室,始完成報名作業。
三、 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22號。
四、 各級學校學生須統一由就讀學校報名參加比賽,團體組比賽各項目每校至多報名一隊,個人組各項目每校至多報名二名代表參賽。
五、 網路報名內容應與書面報名表之資料吻合;倘內容不同時,以書面報名表之資料為準。
六、 所有參加全國賽者,應於110年12月6日( 星期一 )前向中興國中( 330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22號 )報名。具參加全國賽資格,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名者,視同棄權,由遞補者依序遞補,相關遞補原則請查閱附件。經審核資格後轉報『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委員會』參加全國決賽;大陸台商子弟學校參賽團體應逕向『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委員會』報名參加全國決賽。
拾柒、抽籤
一、 出場順序抽籤:採電腦亂數作業
( 一 ) 時間:110年10月6日( 星期三 )下午2時。
( 二 ) 地點:桃園市立忠貞國小( 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龍南路315號 )
( 三 ) 歡迎參賽選手、家長、學校代表到場見證。
( 四 )抽籤由主辦單位以電腦亂數抽籤決定出場順序,並公告於本計畫網,決定比賽出場順序及排定賽程後,除因特殊狀況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得要求更改賽程。
( 五 )結果公佈於桃園市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網站 http://163.30.153.4。
二、 團體賽領隊會議:
( 一 ) 時間:1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下午1時。
( 二 ) 地點:桃園市客家文化館視聽簡報室( 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 500 號 )。
拾捌、附則
參賽單位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 辦理本項活動工作人員,工作期間准予公( 差 )假登記,並得支應代課鐘點費及得依實際參賽日數於1年內覈實補休假;惟活動當日已領取加班費、工作費等酬勞者,不得再申請補休假。
二、 團體組相關參賽人員( 含指導老師、指揮、伴奏及行政人員限1名 ),相關機關學校應一律給予公( 差 )假,如為學校教師則請以公( 差 )假派代辦理;個人組參賽人員一律給予公( 差 )假。團體組及個人組並得依實際參賽日數於1年內覈實補休假;惟活動當日已領取加班費、工作費等酬勞者,不得再申請補休假。
三、 參賽團隊輪到該隊比賽出場順序,經大會唱名3次( 每次間隔十秒鐘 )仍未進場演出,視同棄權。報到時間上午場次為9:00至9:30,下午場次為12:30至1:00,未完成報到者可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團隊自行負責。
四、 個人或團隊可參加不同類組比賽,並請於報名表上註明。
五、 演出自選曲請於網路報名時輸入,網路報名截止後如欲更改曲目,得由參賽者自行上網修改,最遲於1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前上網修正,逾時將不予辦理。六、報名後如需補正基本資料,應由參賽者就讀或任職之學校出具正式公文,最遲於 1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前函知中興國中( 330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22號,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七、 東南亞語系類,含越南、印尼、泰國、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柬埔寨與菲律賓之非以英語演唱歌曲。
八、 比賽進行時,除工作人員外,非參賽人員不得上台。
九、 參賽團體及個人應服從本會的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老師以書面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須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一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十、 各類組參賽團隊之比賽成績及評審評語於賽後公布。
十一、 參賽者名冊照片須以近期六個月為原則並送交學校蓋印信,證明參賽者身分,凡參賽團隊所屬師生均需與參賽者名冊身分一致。比賽當日繳交參賽者名冊一式兩份,其一於大會用印後由參賽學校帶回,若參賽者名冊未蓋用印信或內容有待補正者,應於比賽成績公布前補正,否則該團體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 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遇假日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正 )。十二、凡比賽曲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使用之樂譜;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十三、 比賽中開放參賽者自行錄音、錄影( 錄製人員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報到處換取錄影證 ),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應負法律責任。如參賽者反對大會外之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大會申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禁止使用閃光燈拍照,不得任意干擾演唱者。賽前請自行檢查相關錄影音設備,如因設備故障無法錄音影,本會不提供相關錄影檔案。
十四、 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本會攝製各項比賽實況與製作光碟、影帶、圖書等相關教材,分送學校及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鄉土歌謠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五、 各指定曲請依規定版本演唱及演奏,不得擅自更改,如經舉發或評審委員察覺屬實,由個別評審委員視情節酌予扣分。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公布於網站,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惟參賽者若依上開補充、說明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均不予扣分。
十六、 伴奏( 唱 )音樂,須由參賽者事先調整至參賽曲目之起始處( 未按規定致拖延賽時間,評審委員得酌予扣分 )。以自備之錄放音機播放音樂伴唱CD,除間奏外,不得出現和聲或歌聲,否則酌予扣分。
十七、 演唱時不得使用麥克風。
十八、 如有緊急或特殊事項,將於桃園市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網站公布。( http://163.30.153.4/Index/index.a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