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二十屆青年盃全國中等學校太極拳錦標賽
一、 主 旨:
為提倡中等學校太極拳運動風氣,培養優秀選手,往下紮根,宏揚中華固有武術。
二、 依 據:
教育部110年8月23日臺教授體字第1100028366號函。
三、 指導單位:教育部、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台中市政府教育局、台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教育處。
四、 主辦單位:
五、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
六、協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七、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3月5日(星期六),比賽時間如有更改以網路公告為主。
八、 比賽地點:
板樹體育館(新北市板橋區溪城路90號)。
九、 參加單位:
以各協分支會、各縣市委員會、中華民國各公私立中等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十、 參加辦法:
(一)套路與推手只能擇一報名參加,參賽人員須附學生證影印本(國小組除外)及大會所發給之報名表填寫清楚,並加蓋校印或體育組印章(凡報名後擬更改隊員名單或重量級別時,須在抽籤三日前辦理。)未滿18歲需附監護人同意書。
(二)隊職員人數規定:每單位6人以上設領隊、教練、管理各一名,5人以下設領隊、教練各一名,3人以下設教練一名(領隊可由教練代表,若超出以上隊職員名額將直接去除,不得異議),隊職員需繳交照片一張(一吋或兩吋皆可)。但不得擔任選手暨大會之職務。
(三)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12月17日〈星期五〉止(郵戳為憑)為免遺失,限以掛號方式,郵寄本會青年盃報名小組收。
(四)報名地點: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608室)電話: 02-27783887 傳真: 02-27783890
(五)報名費:每位選手每人每項伍百元整,兩項捌百元整。繳費請至郵局劃撥,劃撥收據影本連同報名表一併繳交(報名後如因故未能參
賽,所繳款項扣除行政相關費用後退還餘款)。劃撥帳號:0014-0221(請註明青年盃報名費)。戶名: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 http://www.cttaichi.org/)。
(六)抽籤日期:111年1月14日(星期五)下午2:00。
(七)抽籤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6樓608室 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逾時不到者由大會代抽,賽員不得異議。
(八)選手報到:111年3月5日早上7:00~8:00。
(九)選手過磅:111年3月5日早上7:00~9:00。逾時者以棄權論。
(十)領隊會議:111年3月5日早上8:15~8:30。
(十一)裁判會議:111年3月5日早上8:30~8:45。
十一、 參加資格:
110學年度之年齡限制,高中組為民國92年8月31日以後出生者,國中組為民國95年8月31日以後出生者;其中高中組限高中、職等學校學生參加,國中組限國民中學或私立初級中學學生參加(高中組或國中組若超齡,經審核仍在校就讀學生亦可報名參加),國小組
(推手限五、六年級)學生參加。
十二、 比賽項目:
(一)太極拳套路及時間:
1. 13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2. 24式太極拳,時間4-5分鐘。
3. 37式太極拳,時間6-7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4. 42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
5. 42式(九九太極拳),時間5-6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6. 64式太極拳第一段,時間6-7分鐘。
7. 陳氏38式太極拳,時間5-6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8. 易簡太極拳,時間6-7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以上項目同組別如報名不足三人,則併至其他太極拳。
9. 其他太極拳,時間6分鐘以下(同組別同一項套路若超過8人,可單獨列為比賽項目,故請詳細填妥拳架之全名,若因填具不詳,無法單獨列為比賽項目,請自行負責)。
10.42式太極劍,時間3-4分鐘。
11.54式傳統太極劍,時間4-5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12.楊門32式傳統太極刀,時間3-4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13.其他太極器械,時間4分鐘以下。(武術乙組不得比賽,同組別同一項套路若超過8人,可單獨列為比賽項目,故請詳細填妥拳架之全名,若因填具不詳,無法單獨列為比賽項目,請自行負責)
◎42式太極劍同組別如報名不足三人,則併至其他太極器械。
※套路計時:取消前一分鐘提示鈴,不足或逾時扣分不變。
(二)太極拳定步推手。
(三)太極拳活步推手。
十三、 比賽分組與辦法:
(一)太極拳套路
1.以上各項皆分高男組、高女組、國男組、國女組、國小男組、國小女組等六組,大會得視參賽人數狀況併組比賽。
2.每人至多限報兩種單項,報兩種單項者,須包含一項拳架及一項器械,報名一項者請繳交照片2張,報名兩項者請繳交照片3張(一吋或兩吋半身照皆可)。
3.同單位、同學校、同組別、同單項,報名不得超過四人。
4.同組別、同單項報名不足三人進行併組,併組後仍不足三人,該項目取消比賽。
(二)太極拳定步、活步推手
1.同單位、同學校、同組別、同項目、同量級,報名不得超過二人。
2.同組別、同項目、同量級報名不足三人,得往上併級參賽或取消比賽。
3.推手與套路只能擇一報名參加,但推手可同時報名定步與活步兩項,報名一項者請繳交照片兩張,報名兩項者請繳交照片3張(一吋或兩吋半身照皆可)。
4.高中男子組分十級、高中女子組分八級、國中男子組分十級、國中女子組分八級、國小男子組(限五、六年級)分十級、國小女子組(限五、六年級) 分八級,國小組只採活步推手。
5.高中、國中、國小組推手比賽採用2局制,若雙方各勝一局時,再計算總得失分,得分高者勝,若得失分相同時,體重輕者勝,體重也相同時,以抽籤決定勝負。
6.定步推手、國小活步推手比賽時間,每局實戰90秒,局間休息40秒。活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2分鐘,局間休息1分鐘。
推手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各組量級表如下:
十四、 比賽制度:
(一)套路比賽
1.各組項報名人數不論多寡採一次計分決賽。
2.依主辦單位安排比賽順序出場比賽。
(二)推手比賽
1.定步推手比賽採單淘汰制,三戰二勝制。
2.定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40秒,每局勝負分差距達6分即判勝方為優勢勝,該局即結束。
3.活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兩分鐘,國小組每局實戰90秒。
4.活步推手比賽選手雙方不得雙手插腋,以避免抱摔動作。
十五、 比賽規則:
請依照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頒行之「國際太極拳規則」辦理,規則中未盡事宜,由領隊會議說明或由審判委員會解釋。
十六、 比賽須知:
(一)參賽人員應於賽前攜帶身分證(或身份證明證件)自動至檢錄組報到處接受檢錄,不再另外唱名廣播,辦理檢錄後不得離開現場,逾時未檢錄者,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二)比賽期間必須服從裁判之判決,並遵守大會秩序。
(三)推手賽員應穿著棉質套頭運動裝、運動鞋或功夫鞋。套路賽員應著七排扣(國小組不限七排扣)。服裝器械自備,請依照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頒行之「國際太極拳規則」辦理。
(四)賽員每次出場比賽應攜帶賽員證及學生證備查。
(五)各場次比賽時間、場地均編於大會手冊,如有變更以當時大會決定為準。
(六)大會提供賽員及隊職員午餐便當及飲水。
(七)大會活動期間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 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1,500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 200萬元;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3,400萬元)。大會保險以「公共意外」所受之傷害作為理賠承保範圍。有關選手個人保險,請由所屬團體及個人自行辦理。
(八)檢附未滿18歲參賽選手同意書一份,請填妥後於報名時一併寄回總會,未於旨揭期間內寄回同意書者,視為手續不完全,必要時將不予參加抽籤,若使參賽權益受損,概由選手自行負責。
(九)比賽時,賽員或隊職員不服從裁判且當場咆哮經制止無效時,經大會審判委員會議決,得宣佈該賽員得分無效,情節嚴重者給予該賽員或該隊禁賽一年以上之處分。
(十)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十七、獎勵:
(一)個人賽按參加人數錄取名次,前三名頒發獎牌、獎狀,其餘錄取名次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二)本比賽依據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6 條第6款規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該學年度前二款賽會運動類或項目以外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其畢業學歷申請甄試升學:
1.參賽隊(人)數為十六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
2.參賽隊(人)數為十四個或十五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
3.參賽隊(人)數為十二個或十三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4.參賽隊(人)數為十個或十一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
5.參賽隊(人)數為八個或九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
6.參賽隊(人)數為六個或七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
7.參賽隊(人)數為四個或五個以上者,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
8.參賽隊(人)數為三個以下者,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
(以上各單項比賽不論人數多寡不得分組)
9.上述有關「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實際參賽隊伍
(人)數及獲得最優級組前幾名隊伍(人)數,依教育部發布之最新辦法為準。
(三)實際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辦理該比賽或不得申請甄試升學。
十八、 申訴:
如在比賽中發生爭論,必須在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提出書面申訴,但需繳交保證金伍仟元。(勝訴時保證金全數退還,敗訴時保證金全數充公)。
十九、 「本比賽符合教育部『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之指定盃賽,惟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將「太極拳」列為競賽種類時,依規定將不具有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本賽事除國中組、高中組外,其餘組別不具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二十、 學生申請甄試,以招生簡章所列各校之運動種類及名額為限。歷年各運動種類開缺情形,請參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網站」(網址: https://lulu.ntus.edu.tw/) 歷年簡章。
二十一、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大會會議決定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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