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
備查文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臺教體署競( 二 )字第1100002483號
一、宗 旨:
為推展游泳運動,提昇游泳競技水準,並選拔及培訓優秀游泳選手,以為國爭光。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四、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五、協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臺中市北區國民運動中心
六、 比賽日期:
110年2月25日至3月1日( 星期四~星期一 ),共五天( 請參閱附件一賽程表 )。
七、 比賽地點:
臺中市北區國民運動中心
( 404臺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55號 )
八、選手資格:
( 一 )參加此賽事之選手,必須參加110年全國分區( 1 )游泳錦標賽,以取得參賽資格。
細分如下:
( 1 )10歲以下歲級:於分區賽( 1 )中,個人不同項目報名達5 項( 含5項 )者,報名110年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則無項目限制;分區賽( 1 )報名未達5項者則僅能報名分區賽中有參賽之項目。
( 2 )11-12歲級:於分區賽( 1 )中,個人不同項目報名達6項
( 含6項,須有參賽成績 )者,報名110年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則無項目限制;分區賽( 1 ) 報名未達6項者則僅能報名分區賽中有參賽之項目。
( 3 )13~14歲級:於分區賽( 1 )中,個人不同項目報名達7項( 含7項,須有參賽成績 )者,報名110年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則無項目限制;分區賽( 1 ) 報名未達7項者則僅能報名分區賽中有參賽之項目。
( 4 )15~17歲級、18歲及以上歲級同上述第三點13~14歲級之規定。
( 5 )因故未能出賽,需依規定請假取得裁判長准假,始可將之列入前述報名項目之統計。
( 6 )亞奧運培訓計畫選手及優秀或具潛力計畫選手,於總集訓期間,遇國外移地訓練或國外參賽時,選手可免參加分區賽,即可直接參加該次全國性賽事。
( 7 )國際隊伍不受限必須參加 110年分區賽( 1 ),參賽歲級同本競賽規程規定,且其成績不列入本會110年度參加國際性比賽、本會一年內參加其他國際游泳競賽與國內選訓代表隊選手遴選參考依據。
( 二 )須為本會110年註冊選手,成績符合參賽標準者。
( 三 )國際隊伍參賽歲級同本競賽規程規定,且其成績不列入本會110年國家代表隊選手遴選參考依據。
九、報名辦法:
( 一 )本比賽採網路線上報名,競賽規程及相關資料公布於本會網站 ( 網址 http://ctsa.utk.com.tw )賽程與成績查詢亦同。
( 二 )報名日期:110年1月18日至110年2月8日中午十二時截止,逾期恕不予受理報名資料修正。
( 三 )報名費個人項目每項新台幣100元、每人清潔費80元。團體接力項目每項新台幣400元。請依報名系統產生之13碼虛擬帳號,依以下方式繳費:ATM 轉帳、合作金庫銀行臨櫃無摺存款、合作金庫銀行網路轉帳皆可( 戶名:中華民國游泳協會 )。
( 四 )網路線上報名,請詳閱註冊登記辦法,並按步驟操作。請確實核對資料無誤後送出,並遵照系統指示之13碼虛擬帳號於報名截止日前完成繳費。報名諮詢請洽本會競賽組,電話( 02 )8771-1486。
( 五 )繳費後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全額退費; 若已超過報名截止日期,報名費用業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無法退費。
( 六 )如遇天災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賽事舉辦地的縣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大會將以選手安全為考量,有權決定是否取消或延後比賽。如遇取消時,可申請退費。如比賽進行中臨時停賽,則不予退費。
( 七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有註冊及報名資料僅供本會舉辦賽事使用,不另作其他用途。
十、單位報到:
( 一 )比賽單位報到:2月25日至3月1日上午7:30開始。
( 二 )裁判報到:2月25日上午7:30。
( 三 )領隊會議:2月25日上午7:30舉行,各隊須派員參加。所有決議事項,未參與會議之單位不得異議。
( 四 )裁判會議:2月25日上午7:40。
( 五 )2月25日至3月1日練習時間為上午7:00至8:00,請各單位於開放時間內練習( 第0及第9水道為跳水衝刺用水道 )。 ( 六 )為保護選手安全,主泳池各水道、跳水池及暖身池禁用划手板、蛙鞋練習。且各隊練習時禁止使用哨子及電子哨,請遵守規定並注意安全。
( 七 )比賽場地不開放佔位,主辦單位依據參賽人數分配。請於比賽前至本會官網查詢休息區位置。
十一、 參加組別:
( 一 )10歲及以下歲級:民國100年1月1日( 含 )以後出生者。
( 二 )11歲至12歲級 :民國98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出生者。
( 三 )13歲至14歲級 :民國96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出生者。
( 四 )15歲至17歲級 :民國93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出生者。
( 五 )18歲及以上歲級:民國92年12月31日( 含 )之前出生者。
十二、 比賽項目:
項 目 | 10歲及以下歲級 | 11~12歲級 | 13~14歲級 | 15~17歲級 | 18歲及以上歲級 |
50M自由式 | ◎ | ◎ | ◎ | ◎ | ◎ |
100M自由式 | ◎ | ◎ | ◎ | ◎ | ◎ |
200M自由式 | ◎ | ◎ | ◎ | ◎ | ◎ |
400M自由式 | — | ◎ | ◎ | ◎ | ◎ |
800M自由式 | — | — | ◎ | ◎ | ◎ |
1500M自由式 | — | — | ◎ | ◎ | ◎ |
50M仰式 | ◎ | ◎ | ◎ | ◎ | ◎ |
100M仰式 | ◎ | ◎ | ◎ | ◎ | ◎ |
200M仰式 | — | — | ◎ | ◎ | ◎ |
50M蛙式 | ◎ | ◎ | ◎ | ◎ | ◎ |
100M蛙式 | ◎ | ◎ | ◎ | ◎ | ◎ |
200M蛙式 | — | — | ◎ | ◎ | ◎ |
50M蝶式 | ◎ | ◎ | ◎ | ◎ | ◎ |
100M蝶式 | ◎ | ◎ | ◎ | ◎ | ◎ |
200M蝶式 | — | — | ◎ | ◎ | ◎ |
200M混合式 | ◎ | ◎ | ◎ | ◎ | ◎ |
400M混合式 | — | — | ◎ | ◎ | ◎ |
4x50M 自由式接力 | ◎ | ◎ | — | — | — |
4x100M自由式接力 | — | — | ◎ | ◎ | ◎ |
4x200M自由式接力 | — | — | ◎ | ◎ | ◎ |
4x50M 混合式接力 | ◎ | ◎ | — | — | — |
4x100M混合式接力 | — | — | ◎ | ◎ | ◎ |
十三、 競賽辦法:
( 一 )每單位每項報名人數及項目不限,團體接力項目每單位限報一隊參賽( 限同單位、同級之選手 )。
( 二 )本比賽採預、決賽制,唯有800公尺、1500公尺自由式採計時決賽制。
( 三 )各項未達參賽標準者,大會有權終止其比賽;另大會得視情況進行併組比賽,參賽單位不得異議。
( 四 )凡報名後選手檢錄三次未到者視同棄權,當日該項次以後的項目( 含接力 ),均不得參賽,但次日之比賽仍可參加或請假。附各歲級選手參賽標準( 如附件二 ),未達標準者請勿報名。
( 五 )各單位參加各項次接力名單,請至檢錄處索取表格並於當日
12:00前繳至檢錄處,逾時以棄權論。
( 六 )請假需於賽程檢錄前完成無需檢附證明,當天請假後之項目
( 含接力 ),亦需同時請假不得選擇性請假或出賽。
( 七 )預賽時編排8至10個水道,取前八名進行決賽,如遇第八名及第九名成績有相同者,將由裁判長決定進行加賽。
( 八 )參賽選手不得越級( 組 )報名,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者,經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選手所有項目之參賽資格。報名時須據實填報選手「一年內」之最佳參賽成績,嚴禁虛報成績參賽,違者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 九 )比賽期間,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本會選手證,選手如發生資格爭議,而無法提出證明者,將予取消資格論。選手證遺失請參閱本協會官網之選手證註冊使用說明,或於比賽現場申請臨時證,酌收工本費50元( 限當場賽事使用 )。
十四、獎勵與罰則:
( 一 )每項錄取八名,前三名頒發金、銀、銅牌及獎狀,第四~八名頒發獎狀,以資獎勵;國際選手成績與國內選手成績一併排列
及敘獎。獎狀、獎盃及獎牌等請於現場領取,會後恕不郵寄。
( 二 )各歲級設男、女團體錦標,前三名頒發優勝獎盃。
( 三 )各項名次及各歲級團體錦標之計算方式:各歲級錦標以獎牌數,金、銀、銅牌( 第一、二、三名 )得數計算,以所得金牌數最多之單位獲得冠軍錦標,次多之單位依序分別列為亞軍、季軍,如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所得金牌 ( 第一名 )數相同時,以所得銀牌( 第二名 )數多寡判定,餘依此類推,如仍無法判定時則名次並列。
( 四 )凡參賽之隊職員、選手或家長有違反運動精神及侮辱裁判、妨礙比賽進行者,大會得由技術委員會議決終止其後之所有參賽項目,並提報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 五 )如有違規或棄權者,每項罰款600元,本場賽事為B級賽事,未達參賽標準不罰款。如未繳清罰款者,將取消往後賽事報名的參賽資格。
十五、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游泳協會最新審定公佈之游泳規則( 2018-2021 )及本競賽規程之規定。
十六、 申訴:
申訴應以書面報告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名,並在該項比賽結束成績公布後30分鐘內附保證金5,000元,向大會裁判長正式提出。如對裁判長之裁決有疑義者,可再向技術委員會提出再申訴,並以技術委員會之裁決為最終判決;如技術委員會認為申訴成立則保證金發回;申訴理由不成立時則保證金沒入,撥為承辦單位,作為籌辦本比賽之用途。
十七、 附則:
( 一 )依據93.02.21( 93 )年度第一次教練聯誼會議決議:凡參加全國性比賽各單位( 隊 )教練人數按報名選手人數配置如下表:
選手人數 | 教練人數 | 選手人數 | 教練人數 |
1 ~ 5 | 1 | 43 ~ 50 | 8~9 |
6 ~ 10 | 2 | 51 ~ 58 | 9~10 |
11 ~ 16 | 3 | 59 ~ 66 | 10~11 |
17 ~ 22 | 4 | 67 ~ 74 | 11~12 |
23 ~ 28 | 5 | 75 ~ 82 | 12~13 |
29 ~ 35 | 6~7 | 83 ~ 90 | 13~14 |
36 ~ 42 | 7~8 | 91 ~ 100 | 14~15 |
( 二 )選手成績如破記錄( 大會或全國 )時,本會有權要求其做禁藥檢驗。
( 三 )依據本會年度參加全國性競賽選手、教練及單位團體註冊登記辦法規定:教練註冊登記自九十三年度開始實施,每次參加本會舉辦之全國性比賽時,註冊後選手、教練及所屬單位團體皆由本會列入輔導、考核、追蹤,以符合教育部體育署規定,各單項協會應建立資料庫及建立資訊系統之要求。凡參賽單位教練需依前述辦法,在本會線上註冊登記,方有資格報名參加本會所主辦之各項全國性活動或競賽,並擔任指導工作。
( 四 )本賽會成績將做為110年度參加國際性比賽及一年內參加其他國際游泳競賽與國內選訓代表隊選手遴選參考依據。
( 五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全國性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規定投保300萬以上人身保險( 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
( 六 )因應傳染性新型冠狀病毒防疫措施,本會將依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規定,針對公眾集會場所嚴加管制,敬請與會者配合。
( 七 )依據108年8月14日臺教體署競( 一 )字第1080028718號 函辦理,為強化性騷擾防治作為,本會設置申訴管道如下:
電話:( 02 )8771-1486 傳真:( 02 )2778-3026
電子郵件信箱: ctsa.sw@swimming.org.tw 或向裁判長提出即時申訴。
( 八 )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九 )本賽事為保護選手安全,選手暖身時間在泳池內全面禁止跳水及配戴划手板、蛙鞋練習,各隊暖身練習時禁止使用哨子及電子哨,請各隊伍遵守並注意選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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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112年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 報名日期: 112年1月18日至112年2月8日,逾期恕不受理報名資料修正。 比賽日期:112年3月2日至3月6日(週四~週一),共五天。 比賽地點:台中市北區國民運動中心。 本比賽採預、決賽制,唯有800公尺、1500公尺自由式及接力項採計時決賽制。
- 110年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110年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 報名日期:110年1月18日至110年2月8日中午十二時截止,逾期恕不予受理報名資料修正。 比賽日期:110年2月25日至3月1日(星期四~星期一),共五天(請參閱賽程表)。 比賽地點:臺中市北區國民運動中心。 本比賽採網路線上報名、賽程與成績查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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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中華民國游泳協會辦理111年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競賽規程及相關資料各1份,請查照。一、依據中華民國游泳協會111年2月16日游正發字第1110000046號函辦理。 二、旨揭賽事訂於111年3月10日至3月14日,於「臺中市北區國民運動中心(404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55號)」舉行。 相關檔案 競賽規程.pdf ( https://bit.ly/3NWkl6o ) 選手配置圖.pdf ( https://bit.ly/3uZUkKV ) 防疫計畫.pdf ( https://bit.ly/3r9Fbp8 ) 比賽程序表.pdf ( https://bit.ly/3x9AqQl )
- 【轉知】中華民國游泳協會舉辦110年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競賽規程公告內容: 一.比賽日期:於110年2月25日至3月1日。 二.比賽地點:臺中市北區國民運動中心( 404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55號 )。 三.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2月8日中午12:00截止,報名網址 http://ctsa.utk.com.tw 請自行下載報名。 四.詳如附件競賽規程。
- 轉知中華民國游泳協會舉辦110年全國春季游泳錦標賽相關訊息,請查照。文件內容 一、依據中華民國游泳協會110年1月25日游正發字第1100000017號函辦理。 二、旨揭賽事訂於110年2月25日至3月1日,於「臺中市北區國民運動中心(404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55號)」。 三、競賽規程及相關資料公布該會網站( http://ctsa.utk.com.tw ),請自行下載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