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全國武術聯賽
一、目 的:
依據本會110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中華民國武術聯盟總會。
四、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陳家溝太極拳協會。
五、協辦單位: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各單項國武術協會。
六、比賽日期:
110年4月23-25日3天。
七、比賽地點:
高雄市立鳳山體育館。( 高雄市鳳山區體育路65號 )。
八、參賽報名資格:
本會全國各縣( 市 )等各國武術會、各分會、各縣市體育會武術委員會,
學校為單位( 必須具備該校在校學生資格 ),或相關單位各組成一個代表隊。
九、參加報名辦法:
( 一 )選手報名註冊後,不得轉隊,亦不得更改名單及項目。
( 二 )未滿十八歲之選手須立家長同意參賽切結書《請至本會網站下載格式,自訂之格式不予受理》,請在領隊會議前繳交,比賽當日不受理收件。
( 三 )選手必須自費投保意外險,需在領隊會議時繳交,不受理比賽當日收件。
( 四 )攜帶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新會員證正本( 無則免附 )、學生證( 國小組須備在校學生證明 )以備大會檢錄組查驗。
( 五 )運動員須依大會規定之時間,隨同各單位團體到場報到,並接受大會檢查及分組。
( 六 )運動員須服從裁判之判定及指導。
( 七 )散手選手需在比賽前30天內出具的體檢證明( 須含心電圖、腦電圖、脈搏、血壓 ) ( 未檢附心電圖、腦電圖者請上網下載切結書填寫後繳交 ),和人身保險證明,選手未滿18歲須繳交家長同意書,請在領隊會議時,確認成賽後繳交,不受理比賽當日收。
十、年齡限制組別:
以比賽日期實際滿足歲年齡為主。
( 一 )套路分為:
國小組( 2009年4月25日以後至2015年4月23日以前 )。
國中組( 2006年4月25日以後至2009年4月23日以前 )。
高中( 職 )組( 含高中職、五年制專科學校前3年在學學生 ), ( 2003年4日25日以後至2006年4月23日以前 )。
社會組( 2003年4月23日以前 )。
( 二 )散手分為:
國中組( 2006年4月25日以後至2009年4月23日以前 )。
高中( 職 )組( 含高中職、五年制專科學校前3年在學學生 ),( 2003年4日25日以後至2006年4月23日以前 )。
社會組( 2003年4月23日以前 )。
十一、競賽制度:
( 一 )散手:採單敗淘汰制度;4人以下( 不含4人 )改採單循環制。
( 二 )套路:採用國際武術競賽規則( 最新版本 )。
( 三 )每項( 級 )每組 1人參賽不併組,不可跨( 組 )項報名。
( 四 )如遇與其它參賽項目衝突時,必須無條件放棄一方比賽。
十二、競賽項目:
( 一 )套路項目分為:
1 )指定初級套路:{男、女子組}( 國小組 )。
( 1 )初級長拳( 有側空翻 ) 。
( 2 )南拳。
( 3 )刀術。
( 4 )劍術。
( 5 )棍術。
( 6 )槍術。
( 7 )24式太極拳。
( 8 )32式太極劍。
( 9 )每名選手最多可報2項。( 拳術1項、器械1項,長、短器械任選1項 )。
2 )指定套路:{男、女子組}( 國中組 )。
( 1 )長拳、棍術、刀術、劍術、槍術( 第一套路 )。
( 2 )南拳、南刀、南棍 ( 規定套路 )。
( 3 )42式太極拳、42式太極劍。
( 4 )對練( 男女不可混合 )。
( 5 )每名選手最多可報4項。( 拳術1項、短器械1項、長器械1項、對練1項 )
( 6 )比賽時間:42式太極拳5-6分鐘;42式太極剑3-4分鐘;其他項目視時間要求。
3 ) 指定套路:{男、女子組}( 高中( 職 )組 ) 。
( 1 )長拳、棍術、刀術、劍術、槍術( 第三套路 )。
( 2 )南拳、南刀、南棍( 第三套路 )。
( 3 )36式太極拳、39式太極劍( 第三套路 )。
( 4 )對練( 男女不可混合 )。
( 5 )每名選手最多可報4項。( 拳術1項、短器械1項、長器械1項、對練1項 )
( 6 )比賽時間:指定第三套太極拳、劍3-4分鐘;其他項目視時間要求。
( 7 )指定第三套太極拳、劍配樂,請依照國際武術聯合會規定辦理。
( 8 )需依照國際規定指定之年齡及套路規定,不可以混搭自選套路。
4 )自選套路:{男、女子組} ( 社會組 )
( 1 )長拳、棍術、刀術、劍術、槍術。
( 2 )南拳、南刀、南棍。
( 3 )太極拳、太極劍。
( 4 )每名選手最多可報4項。
( 拳術1項、短器械1項、長器械1項、對練1項 )
( 5 )請於110年3月17日24:00( 台灣時間 )前,將自選套路難度及必選
動作申報表,至本會網站提出網路申報,逾期網路將不受理申報。
( 二 )國小組、國中組每隊伍報名參賽,依各項目不分男、女最多可報名12名
隊員( 不含領隊、教練 )。
( 三 )散手:男子組 ( 1 ) 48公斤級以下。
( 2 ) 48.1公斤-52公斤級。
( 3 ) 52.1公斤-56公斤級。
( 4 ) 56.1公斤-60公斤級。
( 5 ) 60.1公斤-65公斤級。
( 6 ) 65.1公斤-70公斤級。
( 7 )70.1公斤-75公斤級。
( 8 )75.1公斤-80公斤級。
女子組 ( 1 ) 48公斤級以下。
( 2 ) 48.1公斤-52公斤級。
( 3 ) 52.1公斤-56公斤級。
( 4 )56.1公斤-60公斤級。
※每級限報一人,不得跨( 組 )項報名。
十三、競賽報到時間:
( 一 )散手:110年4月23日上午8點報到,上午8點磅體重、9點抽籤編排賽程,上午11點開始各級比賽。
( 二 )套路:110年4月23日上午8點報到,上午11點開始各項比賽。
十四、領隊會議時間、地點:
( 一 )110年3月21日上午10點,假台南市世平路69號2樓,請務必撥空參加,如遇必須更改項目時請當日提出更正,不接受比賽當日更改,如有修正時公告於本會網站。
( 二 )套路競賽抽籤及賽員資格審查日期:110年3月21日上午10點,假台南市世平路69號2樓抽籤,屆時如未派代表出席抽籤,則由主( 承 )辦單位或仲裁委員代抽。
十五、比賽規則:
( 一 )套路採用國際武術聯合會審定最新版國際武術套路競賽規則,套路所有項目之時間規定:{指定套路高中( 職 )組有限時、國中組除太極拳、太極劍有限時,其他項目無限時}。
規定自選及第三套路運動員必須配樂并完成套路内容所規定的動作,按規則中的難度評分方法與標準執行。
( 二 )散手採用國際武術聯合會審定2017年國際武術散手競賽規則。
( 三 )依照國際武術聯合會最新規定,比賽期間散手每日過磅。
( 四 )比賽採用國際武術聯合會審定的國際武術散手競赛規則,國中組不允許以腿擊頭、拳連擊頭部;每局競打時間改為1分30秒。
十六、服裝與器材:
( 一 )套路:
1、有段者:選手需穿著規定比賽服裝( 白色( 七分袖無口袋 )、黑色( 細邊條不能超過0.3公分 )中式漢裝、黑色燈籠褲、有段者請繫黑巾腰帶」。
2、無段者:選手需穿著規定比賽服裝( 白色( 七分袖無口袋 )、咖啡色( 細邊條不能超過0.3公分 )中式漢裝、黑色燈籠褲、請繫咖啡巾腰帶」。
3、選手需自備符合競賽規則標準比賽器械。
( 二 )散手:
1、選手需穿著符合2017年國際武術聯合會審定國際武術散手競賽規則要求的比賽服裝及護具參加比賽。
2、選手需自備2套比賽服裝( 紅色、藍色各1套 )。
3、選手需自備比賽手套和護具,護頭、護胸、護腿、護歯、護襠、護腳背。
十七、報名手續日期、地點:
日期:110年3月17日24時以前完成報名手續,非會員與會員請至本會網站報名登入系統(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http://kwfroc.ickf-kuoshu.org/ )。
( 二 )地點:臺北市104中山區朱崙街20號706室。
電話:02-27316794 郭小姐。傳真:02-27310023。
( 三 ) 上網報名後比賽當日無故棄權不參賽,除了不退報名費外,需提出證明文件,否則將提交由紀律委員會懲處之,不可提出異議,「實際參賽隊( 人 )數不足1隊( 人 )致無法進行比賽之項目,報名費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付後,餘額退還」。
十八、報名費:
( 一 )套路每人每項新台幣400元整、社會組600元,散手每人每項新台幣600元整, ( 含公共意外險及個人技擊險 )。
( 二 )請將報名費匯入本會帳戶,匯款收據傳真或寄現金袋至本會,請在領隊會議前繳清,即可完成報名手續,不受理比賽當日繳交。
帳戶: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帳號:147-10-116811( 第一銀行 民權分行 )
十九、獎勵:
( 一 )個人獎:
1、套路:國小組、國中組、高中( 職 )組、社會組,取各項各組男、女子組前3名分別發給優勝獎牌及獎狀( 1人參賽或棄權不發獎狀、獎牌, 亦不計列團體成績 )。
2、散手:男子8級別、女子4級別各取前3名,分別發給優勝獎牌及獎狀,( 1人參賽或棄權不發獎狀、獎牌,亦不計列團體成績 )。
3、各項( 級 )其成績依據下列規定辦理,如下列:
( 1 )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在16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8名。
( 2 )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在14個或1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7名者。
( 3 )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在12個或13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6名者。
( 4 )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在10個或11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5名者。
( 5 )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在8個或9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4名者。
( 6 )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在6個或7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3名者。
( 7 )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在4個或5個者,獲得最優級組前2名。
( 8 )實際參賽隊伍( 人 )數在3個以下,獲得最優級組前1名。
( 二 )團體獎:
各項目前4名按5、3、2、1計分取總分最高前4隊,分別贈賞冠 、亞、季、殿軍獎盃1座,獎狀1禎。
二十、規定事項:
( 一 ) 每隊視參加運動員人數,得設領隊、教練、管理( 賽員不得兼任 )負責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1 )運動員人數在20人( 含 )以上時,得置領隊、管理各1人,教練2人。
2 )運動員人數在12人( 含 )至19人( 含 )之間時,得置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
3 )運動員人數在6人( 含 )至11人( 含 )之間時,得置領隊1人、教練兼管理1人。
4 )運動員人數在5人( 含 )以下,置領隊兼教練1人。
( 二 ) 每隊伍設置有教練須具備有國家運動教練證( 須有效期間複訓取得換證 ),始具帶隊資格 ( 列入考核由教練委員會暨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
( 三 )大會裁判職員均不得兼任其他各代表隊職員。
( 四 )各代表隊每次進出比賽會場,均應整齊列隊進場及退場,並按大會指定席位
入座,保持靜肅及場地清潔。( 列入評比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
( 五 )選手必須參加開閉幕典禮並在比賽( 表演 )隊伍之團體服裝以規定之武術服裝整齊劃一( 參照本會統一服飾 )並由各參加團體自行準備。( 列入評比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
( 六 )各單位代表應於每場比賽前15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之位置,並應於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不得遲到或早退,凡逾規定時間未出場比賽以棄權論。( 列入評比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
( 七 ) 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依照大會所排定之程序出場比賽,不可互讓名次,或放棄競技,否則視為一方或雙方棄權,並取消其已獲之成績( 列入評比交由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 。
( 八 ) 無故棄權( 須提出證明文件 )及集體棄權妨害比賽程序,將提交紀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懲處之。
( 九 )各參賽隊伍應依大會之規定準時報到,攜帶中華民民國國武術總會新會員證或學生證正本,以備大會檢錄組查驗,無證件者視同未檢錄不得異議。
( 十 ) 109年度起考核本會會員績優團隊,以比賽成績、優秀選手、教練、領隊、武德做為評比之一由交紀律委員會執行之。
( 十一 ) 比賽期間各賽隊員交通、食宿,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二十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向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公告於本會網站。
二十二、本會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0年0月00日臺教體署競( 二 )字第1100000號函同意備查。
二十四、本賽事性騷擾申訴管道( 含本會電話、 傳真及電子信箱 ):
02-87711432、02-27310023、kfroc@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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