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游泳錦標賽暨國家代表隊選拔賽

110年全國身心障礙者會長盃游泳錦標賽暨國家代表隊選拔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3-02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8771-1450

主辦單位Email:ctpc1984@gmail.com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2 月 2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00002597 號核備函辦理

一、 目 的:

為推展身心障礙者體育運動,促進身心健康與社會參與價值,增進游泳技術水準,並做為選拔培訓優秀選手參與國際賽事之參考依據。

二、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四、 承辦單位:

臺中市身心障礙體育總會

五、 協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

六、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8 日( 星期日 )

七、 比賽地點:

臺中市北區國民運動中心( 臺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 55 號 )

八、 選手參賽年齡:

( 一 ) 年齡不限。

( 二 ) 選手未滿 20 歲者,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未滿 20 歲已結婚者,不在此限。九、 參賽資格:

( 一 ) 凡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經分級鑑定合格者均可報名。

( 二 ) 選手報名註冊完畢,經公布分組表後,即不得轉隊及更改報名資料。

( 三 ) 分級:

1.肢障組:選手( 含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截肢、小兒麻痺等 ) 經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鑑定符合分級者。

( 分級結果查詢網址: http://www.taiwanpscc.org/?tag=ml )。

2.視障組:選手持有本會分級中心核發視障分級卡者。

3.智障組:選手憑本會核發智障運動選手證報名。

4.自閉症組: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即可。

十、 比賽級別:

男、女相同

( 一 ) 肢障組 ( S1 – S10 )

( 二 ) 視障組 ( S11 – S13 )

( 三 ) 智障組 ( S14 )

( 四 ) 自閉症組

十一、 比賽項目:

項目 級別
50M 自由式 S1 ~ S13 / 自閉症
100M 自由式 S1 ~ S13 / 自閉症
200M 自由式 S1 ~ S5 / S14 /自閉症
400M自由式 S6 ~ S13
50M 仰式 S1 ~ S5 / 自閉症
100M 仰式 S1 ~ S2 / S6 ~ S14 /自閉症
50M 蛙式 SB1 ~ SB3 /自閉症
100M 蛙式 SB4 ~ SB9 / SB11 ~ SB14 /自閉症
50M蝶式 S2 ~ S7 / 自閉症
100M 蝶式 S8 ~ S14 / 自閉症
150M 混合式 SM1 ~ SM4
200M 混合式 SM5 ~ SM14 / 自閉症

十二、 報名:

每位選手以報名三項為限,並完成下列報名程序。

( 一 ) 報名費

1. 每人新台幣 400 元整 ( 選手午餐便當、場地保險等費用 )。

2. 請將報名費匯款至本會帳戶
銀行:兆豐銀行台北復興分行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
帳號:008-10-37495-9

3. 請於匯款後 Email 告知匯款人姓名、匯款日期、金額及帳號後五碼( Email: ctpc1984@gmail.com ),並請來電( 02 )8771-1450 確認報名完成。

( 二 )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 110 年 3 月 2 日截止。

( 三 ) 報名地點: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地 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1 樓;電 話:02-8771-1450;傳 真:02-2778-2409;聯 絡 人: 沈芳廷小姐、黃鈺惠小姐 ;Email: ctpc1984@gmail.com

( 四 ) 網路報名:請上網填寫報名表單 https://pse.is/38z643

( 五 ) 所填報名參加本賽會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會相關用途使用。

( 六 ) 以繳費完畢為報名完成依據。繳費後如因故無法參加比賽,在報名截止日前可申請退費;若已超過報名截止日期,報名費已用於保險及其他相關行政作業等必要支出,則不予退款。

十三、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修訂之 IPC 游泳規則( 2018-2021 )為準。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以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十四、 獎勵辦法:

比賽錄取成績最優前六名錄取者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十五、 活動程序:

08:30~09:30 – 單位報到

09:30~10:00 – 領隊、裁判會議

10:15 – 選手檢錄

10:30 – 開始比賽十六、 國家代表隊選手選拔:

( 一 ) 比賽成績將做為參加帕運儲備選手之參考。( 如附件一 )

( 二 ) 尚未取得帕拉林匹克運動分級中心核發之分級證明或本會心智委員會核發之智障選手證者及自閉症組不列入選拔。

十七、 附則:

( 一 ) 比賽進行時,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經大會宣布停止比賽,否則仍照常舉行;如遇空襲警報,應於警報解除後半小時繼續比賽,原比賽成績仍然有效。

( 二 ) 比賽前 15 分鐘應至檢錄處檢錄。

( 三 ) 本活動將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如下,若有其他投保需求( 如個人人身保險 ),建請自行辦理。

1.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

2.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1,500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200萬元。

4. 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3,400萬元。

十八、 申訴:

( 一 )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應於該項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 以成績公告為準 ) 以書面提出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比賽進行當中,各參賽單位隊隊職員、家長或選手,不得直接質詢裁判。

( 二 ) 書面申訴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簽名,向大會裁判長正式提出,並附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 三 ) 經召集人召開審判委員會議,申訴理由不成立時,則保證金沒入予承辦單位,做為大會競賽活動經費;如申訴成立,則恢復該選手成績、名次並退還保證金。

十九、 比賽爭議之判定:

( 一 ) 規則有明文規定、或有同等意義解釋者及大會之特別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 二 ) 規則無明文規定者,交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議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再議。

二十、 罰責:

( 一 ) 選手如有資格不符( 無法提出身份證明者 )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該員參賽資格及已得到之名次或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狀。判決前已比賽之場次不予重賽,唯成績、名次需重新判定。

( 二 ) 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除依規則判決外,並依照下列罰則進行處分:

1. 選手毆打裁判員: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與本比賽之權利。

2. 隊職員毆打裁判員:取消該單位全部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隊職員參與為任何比賽種類之隊職員或選手之權利。

3. 選手、隊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經裁判勸導無效,取消該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停止該選手、隊職員一年之參賽權。

4. 裁判員毆打隊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員擔任本會之裁判員。

二十一、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大會隨時修正公佈實施之。

二十二、 本競賽規程經陳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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