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嘉義縣全縣運動會

110年嘉義縣全縣運動會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05-03

主辦單位: 嘉義縣政府

第一條 競賽宗旨:

推展本縣體育活動、提高運動技術水準,選拔優秀選手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性運動 賽會。

110年嘉義縣全縣運動會

第二條 競賽日期:

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至6月13日期間辦理。

※各競賽種類詳細競賽地點、日期,另訂於各競賽技術手冊中。

※競賽期間,若本縣宣布停班、課( 颱風假 ),則賽會得順延舉行,請隨時注意縣府公告。

第三條 主辦單位:

嘉義縣政府

第四條 承辦單位:

嘉義縣體育會、蒜頭國小

第五條 協辦單位:

( 一 ) 嘉義縣警察局、嘉義縣衛生局、東石國中、朴子國中、民雄國小、東榮國小、布袋國小、隙頂國小、朴子國小、義仁國小、港墘國小、灣潭國小、嘉義縣中小學體育促進會。

( 二 ) 嘉義縣體育會田徑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游泳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足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排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籃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網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軟式網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桌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跆拳道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柔道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角力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槌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舞蹈運動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射箭委員會。

第六條 參賽單位:

朴子市、太保市、布袋鎮、大林鎮、水上鄉、民雄鄉、六腳鄉、新港鄉、 竹崎鄉、溪口鄉、鹿草鄉、東石鄉、中埔鄉、義竹鄉、番路鄉、梅山鄉、 大埔鄉、阿里山鄉。

第七條 參賽資格:

一、 社會組:

( 1 )凡嘉義縣民( 需於110年1月1日前即設籍嘉義縣 ),得選擇代表縣屬任一鄉鎮市( 如本規程第六條參賽單位 )報名參賽( 僅可選擇一鄉鎮市,不得重覆 )。

若同一選手跨競賽種類參賽,其所有報名競賽種類需代表同一鄉鎮市。

( 2 )選手若選擇代表非原設籍鄉鎮市出賽,報名前應先取得非原設籍鄉鎮市公 所同意( 請填具報名參賽申請表-如附件5 向非設籍鄉鎮市公所申請 )

二、 國中組:就讀縣內國中學生,且在賽會期間仍具有國中學籍者,應代表該校所在鄉( 鎮市 )參賽。

三、 國小組:就讀縣內國小學生,且在賽會期間仍具有國小學籍者,應代表該校所在鄉( 鎮市 )參賽。

四、 選手身心狀況:由選手自行( 或參酌醫師建議 )評估身心健康情況,合於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方得報名參賽。

五、 所有選手皆須填具選手保證暨個人資料授權同意書( 如附件一 ),國中組選手請各校提供學生證影本,國小組選手請各校製作在學證明書( 如附件二 ),交由所代表鄉鎮市公所留存備查。

六、 每一位選手至多得參加二不同競賽種類 ( 此二不同競賽種類,皆須代表同一鄉鎮市 )。

七、 選手出場比賽時應攜帶大會製發選手證( 並請務必黏貼2吋個人照 ),社會組選手亦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

八、 本賽事為本縣組隊參加110年全國運動會選拔賽,選拔組別以社會組為原則。

第八條 競賽種類、分組及競賽地點:

編號 競賽種類 競賽分組 競賽地點 競賽聯絡人 競賽日期
1 田徑 社男、社女男童、女童五男童、五女童 嘉義縣立田徑場 吳宗成

0935-350340 陳秀珠

0928-701510

5/28-30
2 游泳 社男、社女高男童、高女童中男童、中女童低男童、低女童 鹿草焚化爐游泳池 劉盈傑

0932-807030

5/20-21
3 足球 社男、社女男童、女童 吳鳳科技大學 李永山

0933-379113

5/28-30
4 排球 社男、社女國男、國女六男童、六女童 五男童、五女童 朴子國中 姜智棟

0921-757487

6/5-7
5 籃球 社男、社女國男、國女男童、女童 東石國中( 6/5-6 )朴子國小( 6/4-6 )水上國中( 6/4-6 ) 林毓軒

0935-259212

6/4-6
6 網球 社男、社女男童、女童 縣立網球場 陳建評

0910-838538

5/29-30
7 軟式網球 社男、社女男童、女童 三和國小 吳義松

0928-779255

5/22-23
8 桌球 社男、社女國男、國女高男童、高女童中男童、中女童 大同國小 姚博文

0932-890166

5/28-31
9 羽球 社男、社女男童、女童 大林國小 王杰鴻

0918-820902

5/26及

5/28-29

10 跆拳道 社男、社女國男、國女男童、女童 永慶高中 許志耀

0932-663411 陳世凱

0921-064050

5/28-29
11 角力 社男、社女國男、國女男童、女童 太保國中 莊淑雅

0952-885722

6/5
12 柔道 社男、社女男童、女童 朴子柔道館 涂阿絹

0915-586798

6/4
13 慢速 社會組 朴子球場 蔡文嘉 6/12-13
壘球 東石高中 0921-206585
14 槌球 社男、社女 灣橋長青槌球場 林錦清

0922-791492

5/22-23
15 舞蹈運動 社會組國中組國小高年級組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低年級組 永慶高中 張欣宜

0905-371709

5/22
16 射箭 社男、社女國男、國女男童、女童 民雄國中 何進良

0919-794387

6/6

※開幕典禮茲定於110年5月28日上午8時30分假朴子國小操場舉行。請各公所派員前往參加,每鄉鎮市至少30名。

第九條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有2隊或2人( 含 )以上報名,方得排定賽程競賽。

二、另跆拳道、角力、柔道等技擊種類,各單位註冊人數需達4量級( 含 )以上方可列入該單位團體成績計算。

第十條 註冊、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

二、 各項註冊規定如下:

( 一 ) 凡參加競賽各單位隊( 職 )員,應由鄉鎮市公所辦理正式註冊手續,鄉鎮市公所受理註冊資料於4月30日( 星期五 )下午5時止,逾時不候。

( 二 ) 註冊、賽程抽籤日期( 地點 )訂定如下:

1、 網路報名註冊日期自4月26日( 星期一 )起至5月3日( 星期一 )下午5時止。報名網址:嘉義縣體育競賽資訊系統 http://sport.cyc.edu.tw

※網路報名註冊說明會於4月23日( 星期五 )下午2時假嘉義縣政府2樓電腦教室召開。

2、 相關賽程由競賽組召集各參賽單位公開抽籤( 或按各競賽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球類及技擊等競賽種類賽程抽籤編排,於5月4日( 星期二 )上午10 時,在蒜頭國小電腦教室舉行( 不再另行通知 )。請各單項委員會務必派人主持抽籤並編排賽程,另各參賽單位需派代表參加賽程抽籤( 未出席單位由競賽組代抽,對抽籤結果不得異議 )。

三、 各參賽單位應組織代表團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團本部:各鄉鎮市得組織團本部,並設有總領隊、總幹事、總教練、總管理各1人及幹事若干人,負實際指導及管理並與大會聯繫之責。

( 二 ) 各競賽種類:至多得各設領隊1人、管理 1人、教練2人。

四、 單位報到:各單位應於各競賽種類比賽首日之賽前1小時向各場地競賽組辦理報到手續

( 各競賽種類如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五、 總領隊會議:5月17日( 星期一 )上午10時,於嘉義縣政府教育處運動發展科會議室( 位於嘉義縣立田徑場-祥和國小大門對面 )舉行( 不再另行通知 )。六、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及裁判會議:由各單項委員會自行訂定日期( 請詳技術手冊 )。

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

一、各種類運動競賽秩序,由大會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 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項目,凡經註冊務須出場比賽,不得任意棄權。

各單位選手參加比賽服裝由各鄉鎮市訂定,以統一整齊美觀為原則。

三、 各競賽種類賽程一經排定公布,非經競賽組同意,不得變更或調整。

第十二條 獎勵:

一、 績優個人及團隊獎勵,依註冊報名隊( 人 )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 一 )二隊( 人 )或三隊( 人 )各錄取一名。

( 二 )四隊( 人 )各錄取二名。

( 三 )五隊( 人 )各錄取三名。

( 四 )六隊( 人 )各錄取四名。

( 五 )七隊( 人 )各錄取五名。 ( 六 )八隊( 人 )各錄取六名。

( 七 )九隊( 人 )各錄取七名。

( 八 )十隊( 人 )( 含 )以上錄取八名。

二、 各競賽種類團體成績前3名( 田徑前4名 )單位頒發獎盃。

各分項( 量級 )成績達獎勵錄取名次標準選手頒發獎牌( 第1名-第3名 )或獎狀( 第1名-第8名 )

三、 團體成績計算方式:參照競賽總則,依各競賽種類分項技術手冊內容分別訂定之。

四、 第一、二項之獎勵須符合第一項錄取優勝名次規定方得給獎。

五、 田徑、游泳之接力項目頒獎名單以參加決賽運動員為準。

六、 各組競賽種類團體成績獲優勝名次( 錄取名額如第十二條第一項 ),請各鄉鎮市自行辦理敘獎。

七、 各競賽分項獲頒獎狀選手,其指導教練( 以秩序冊為主 )給予獎狀一張,同一教 練至多三張為限。

第十三條 申訴:

( 二 ) 關於運動員資格申訴問題,應以書面( 附件三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向大會競賽組正式提出。

( 三 ) 各項競賽申訴案件,應由各單位相關競賽項目之領隊或教練簽章,以書面( 附件四競賽事項申訴書 )向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

( 四 ) 關於競賽方面所發生之問題,除當時用口頭申訴外,仍須依照本規程有關規定於 該項競賽成績宣布後之30分鐘內,補具正式手續提出,否則概不受理。

( 五 ) 任何申訴均應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將其 保證金沒收充作獎品費用。

( 六 ) 比賽進行當中,各單位職員及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員。

第十四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議判決之,其判決為終決。

第十五條 罰則:

一、 個人比賽項目之運動員,在大會比賽期間倘有不合資格( 如資格不符、越級比賽或 冒名頂替 )而出場參加比賽時,一經證實即取消比賽資格及個人已得或應得之名位 及分數。參加團體比賽( 含接力、雙打賽、團體賽等 )運動員,在大會比賽期間倘 有資格不符、冒名頂替等而出場參加比賽者,一經證實取消該隊在該項比賽中所得 之名位及分數。

二、 球類及團隊組比賽之運動員,在大會比賽時間倘有不合資格( 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 頂替等 )。而出場比賽者,一經證實即取消該隊比賽之資格,但申訴以前失敗之各 隊,不予重賽。

三、 參加比賽之運動員,如在賽會期間,倘有參賽資格不合規定者,除取消其個人比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位與分數外,其單位之所屬領隊、指導、管理等,均報請主管懲處之。

四、 運動員在大會期間有違背運動精神,如不正當之行為、不守秩序、不顧公德、無故 棄權、侮辱其他運動員、職員或不服裁判者,除審判委員會有加以相當懲處之權外, 並通知其所屬單位懲處之。其情節嚴重者,得暫停其參加嘉義縣全縣運動會並轉請 全國各競賽種類運動主管機構暫停其參加比賽或函請依法究辦。

五、 各單位運動員或運動團隊,於進行比賽時有故意失敗或無誠意參加競賽之表現者, 應由裁判當場予以警告,如仍有此種表現者,得由裁判立即停止其比賽。

六、 凡報名參加比賽之運動員,被全國各有關協會及全國運動會判處停止比賽權,在本 屆縣運會開幕前1天尚未恢復者,不得出場參加比賽,亦不得遞補。被判處停賽之 領隊、指導、管理亦不得臨場指導。

第十六條 保險 :

各競賽場地已投保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至於參賽人員( 含選手、領隊、管理、教練 等 )保險,請各參賽單位( 鄉鎮市公所 )視需要自行辦理加保。

第十七條 本規程經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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