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新北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計畫補助案徵件
一、 計畫緣起: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鼓勵地方文史工作者針對本市地方文史進行調查、研究及出版,使民眾增加對本市文化與地域之認同感,特訂定本計畫。
二、 依據「新北市政府補助本市地方文史工作作業要點」辦理。
三、 補助範圍:
本市地方文史調查、紀錄、研究、發表、成果展及出版等工作。
四、 補助對象:
( 一 ) 團體:經向相關主管機關立案之文史團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文史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 二 ) 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五、 申請資格:
凡從事地方文史研究調查工作之立案團體或個人,皆可送件參加甄選( 每一單位或每人限提1案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補助時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六、 申請時間:
自即日起至110年2月1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
七、 申請方式:
( 一 ) 郵寄:需以掛號逕寄至「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請於信封上註明「110年度新北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計畫補助案」字樣。
( 二 ) 親自送件:請於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前,親送至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8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八、 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紙本一式10份、電子檔光碟1份 )向本局提出申請:
( 一 ) 補助經費申請表( 置於計畫書首頁,如附件3-1 )。
( 二 ) 補助款聲明書( 如附件3-2 )。
( 三 ) 詳細計畫書( 採A4直式橫書,左側裝訂,不做封面,參考格式如附件3-3 )。
( 四 )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務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需填寫,如附件3-4 )。
( 五 ) 團體或個人對本市地方文史研究調查等資歷證明文件及最近一年內重要相關活動資料影本或出版著作等相關資料。
( 六 ) 團體或法人組織申請者,應檢附立案證明文件及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證明影本;個人申請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
九、 審查程序:
( 一 ) 資格審查:由本局辦理資格審查,資料短缺或不符者,須於本局通知後7日內( 含 )補件,逾期未補正者,資格不符,不予審查。
( 二 ) 計畫審查: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案件,將由本局依提案計畫書內容進行審查,申請者須於本局審查會議中進行5分鐘簡報,簡報分數將列入審查成績計算。審查會議日期另行通知。
( 三 ) 計畫審查原則:
1. 計畫內容對地方文史工作之效益。
2. 申請者過去從事地方文史工作之績效與品質。
3. 申請者過去執行本補助案之情形。
4. 計畫所列經費之評核。
十、 各申請案審查結果本局另行通知,經本局審查有修正計畫之必要者,於本局通知後7日內( 含 )提送修正計畫書,需依委員意見修正,修正次數以2次為原則,並經本局確認無誤後,方可執行計畫。
十一、結案及核銷:
本計畫以核定日為簽約日,執行期間為簽約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執行完畢,不得保留至下一年度。請於結案期限前檢具以下文件至本局,俾憑辦理核銷結案與補助款撥付事宜。
( 一 ) 成果專輯80份( 含PDF電子檔光碟1份 )。
( 二 ) 2,000字研究報告( 含紙本1份、PDF電子檔光碟1份 )。
( 三 ) 補助款聲明書。
( 四 ) 原始憑證。
( 五 ) 補助經費決算對照表。
( 六 ) 領據或收據。
十二、督導及考核事項:
依新北市政府補助本市地方文史工作作業要點及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補( 捐 )助業務管考作業規定辦理。
十三、110年度預定補助總經費為新臺幣120萬元整( 含團體及個人組 ),本局並得視最終審查結果,調整補助名額與經費。
十四、本案之相關申請、補件及修正計畫書等送件事宜,以郵戳為憑,寄件或無郵戳可查證寄件時間者,以逾期處理。
十五、相關書表及規定等相關表格請逕上本局網站下載( 網址: http://www.culture.ntpc.gov.tw//徵件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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