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總統盃全國克拉術錦標賽

110年度總統盃全國克拉術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11-12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克拉術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927-000-671(張秘書)

主辦單位Email:kurash_taiwan@yahoo.com

一、主  旨:

遵照政府提倡全民體育訓示,發展克拉術、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培養奮發蓬勃積極進取之精神。

二、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克拉術協會

四、協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總會克拉術委員會。

五、比賽日期:

110年11月20日(星期六)。

六、比賽地點:

聖約翰科技大學戶外操場 (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四段499號)。

七、比賽分組:

(一) 社會男子菁英組:-60/-66/-73/-81/-90/+90 kg

(二) 社會女子菁英組:-48/-52/-57/-63/-70/+70 kg

***以上(一)、(二)組,限同類型技擊運動上段者報名。

(三) 社會男子公開組:-60/-66/-73/-81/-90/+90 kg

(四) 社會女子公開組:-48/-52/-57/-63/-70/+70 kg

***以上(三)、(四)組,限同類型技擊運動未上段者報名。

(五) 高中男生組:-55/-60/-70/-80/-90/+90 kg

(六) 高中女生組:-45/-50/-60/-70/-80/+80 kg

(七) 國中男生組:-45/-50/-60/-70/-80/+80 kg

(八) 國中女生組:-40/-48/-57/-63/-70/+70 kg

八、參賽資格:

凡對克拉術運動有興趣者皆可報名。

九、報名日期:

自即日起至110年11月12日 (星期五)截止。

十、報名手續:

(一) 各單位報名請使用線上報名 https://forms.gle/mgHdpynrh24zVa769

(二) 各單位報名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三) 另需公文之單位請來信索取 kurash_taiwan@yahoo.com

(四) 如需申請教育部公假者請於活動前三個星期前,提供公假者姓名、單位、職稱等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提供給本會。

(五) 欲確認報名是否完成或其他問題請洽詢,0927000671張秘書或LINE: kai0527

十一、比賽規則:

採用國際克拉術總會(IKA)2021年元月01日實施之最新國克拉術比賽規則。

十二、比賽制度:

每場三分鐘,採單淘汰賽(16人以上採雙柱復活賽),未滿三人者採循環賽進行。

十三、獎勵:

前三名獲獎者(第1、2、3、3名)頒發獎狀、獎牌,以資鼓勵。

十四、抽籤:

報名截止後11月12日,由協會統一進行抽籤。

十五、保險:

本賽會已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6條規定投保 300 萬元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十六、注意事項:

(一)

1. 工作人員報到時間:110年11月20日(星期六)上午08:00

2. 單位報到時間:110年11月20日(星期六)上午08:30

3. 裁判報到時間:110年11月20日(星期六)上午08:30

4. 報到地點:新北市聖約翰科技大學 (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四段499號)。

5. 過磅時間:110年11月20日(星期六)上午09:00 -09:40

6. 公告棄權名單:110年11月20日(星期六)上午09:50

7. 領隊會議暨技術講習時間:110年11月20日(星期六)上午09:30

8. 裁判會議時間:110年11月20日(星期六)上午09:40

9. 開賽時間:110年11月20日(星期六)上午10:00

10. 開幕時間:110年11月20日(星期六)上午11:00

(二) 過磅及參賽:應具備身份證、健保卡、駕照、學生證其一即可。

(三) 凡無法出示有效證件者,視為過磅未完成。

(四) 本會依規定限期內完成賽程抽籤後,報名單位不得要求更改報名資料。

(五) 凡以不正常手段或違背運動精神之團體或個人參加比賽,經大會查證屬實或他隊抗議成立,則取消「全隊」或「個人」比賽資格與成績,各該單位之教練、管理及個人均須付連帶責任,並提交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六) 凡未滿十八歲之選手,請於過磅時繳交參賽同意書,未繳交者視為過磅未完成。

(七) 凡參加比賽之選手,請準備潔淨且合乎規定之克拉術服裝並自備紅色道帶。

(八) 女子選手懷孕者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九) 女子選手克拉術服內需穿著圓領白色無鈕扣、無拉鏈短T。

(十) 購買克拉術服裝請聯繫崴達MK Sport04-25343598, https://www.weitasports.com

十八、申請抗議:

(一) 凡爭論事項,本規程未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二) 有關選手資格問題之抗議,應於領隊會議時提出,其餘概不受理。其他事端應由領隊或教練於雙方選手未離場前即時提出抗議書,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裁決。

(三) 審判委員會之裁決即為最後裁決。

十九、凡參加比賽之各單位(含領隊、教練、管理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賽會之競賽規程及規則,如違反相關規定,經裁判或審判委員制止勸告後,屢勸不悛情節重大者,由裁判長報請本會紀律委員會懲處。

二十、進入比賽場地採實名制,應出示個人證件並使用口罩方可進入會場。

二十一、本競賽規程待經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辦理,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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