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臺中市地方文史工作補助。第一次補助
一、計畫補助與實行期程如下:
( 一 )補助範圍:
本市地方文史資料蒐集、調查、踏查、記錄、研究、活動、發表及出版等相關事宜。
( 二 )補助對象:
1.團體:經向本市相關主管機關立案之文史團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社會團體、文史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等,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2.個人:中華民國國民。
( 三 )提案申請: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1月11日止。
( 四 )召開審查會議:預定110年2月1日前。
( 五 )公布審查結果:以正式公文通知。
( 六 )計畫執行期程: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10年12月10日止( 含送件核銷 )。
二、申請方式:
( 一 )郵寄:請以掛號逕寄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研究科」( 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以郵戳為憑 ),並於信封上註明「110年度臺中市地方文史工作第一次補助申請案」字樣
( 二 )親自送件:請於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前,親送至「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文化研究科」(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惠中樓8樓 )。
三、符合申請資格者,於受理期間內「備函」並檢具填妥之「補助申請表及工作計畫書」各1式7份,併證明文件與其他相關資料。
四、申請案於當年度不得重複接受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補助。
五、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執行完畢,不得保留至下一年度。請於結案期限前檢具成果報告及相關核銷文件至本局,俾憑辦理核銷結案與補助款撥付事宜。
六、受補助案件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須於核銷時繳交1式10份。
七、受補助案件如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權益等情事,應自負侵權責任;另如有成果資料品質不佳、內容錯誤等情事,列為日後審查之評核參考。
八、受補助案件之成果資料,著作權歸屬受補助者,本局為市政或文史推廣之需要( 如納入出版或數位推廣運用 )享有非專屬、永久無償利用之權利。
九、臺中市地方文史工作補助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表格檔案:
( 一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文史工作室登記及地方文史工作補助作業要點。
( 二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地方文史工作申請表。
( 三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地方文史工作計畫書。
發布單位:文化研究科
發布日期:109年12月1日
聯絡人員:楊先生
聯絡電話: 04-22289111轉25317
傳真號碼: 04-23713788
電子信箱: luobas820@taichu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