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臺北市表演藝術專案補助計畫
壹、 前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帶動藝文欣賞群眾,鼓勵跨界創意、引領未來潮流趨勢的展演作品,依據「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 詳參附錄1、附錄2、附錄3 )辦理本補助計畫。
貳、申請項目
長銷式節目演出扶植計畫類:鼓勵國內演藝團隊、場館經營者規劃與執行長銷性展演節目,以扶植國內表演藝術團隊與相關組織創作執行、經營行政、市場開發,以及積極進行異業整合等發展,達成表演藝術產業扶植。
參、 申請時間:
受理申請至110年3月2日( 二 )( 逾期不予受理 )
肆、 申請資格:
一、 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本市之全國性組織,惟不包含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二、 計畫執行地點須在臺北市。
三、 本計畫所稱之長銷式節目係指連續至少三週展演出檔期,單週至少四場次,單一製作至少45分鐘演出節目,且總場次不得少於12場、總席次不得少於3,600席之售票性劇場演出。
四、 申請資格不符者,本局不予受理。
伍、補助審查重點
( 一 ) 須提出市場開發計畫與票務推廣策略。申請者可與民間企業/其他機構經由授權或投資方式共同提出異業合作方案。
( 二 ) 作品具藝術性、創新價值或具發展潛力與永續性。
( 三 ) 參與演出之主要人員得視演出場次多寡,安排年輕演員替換出場,以增其擔任主角之經驗;或於創作與執行過程,提供年輕劇場工作者參與創作、演出、劇場技術、劇場管理、行銷推廣等機會,以學習執行長銷式節目演出計畫。
( 四 ) 節目演出者( 演員、舞者、歌者或演奏者等 )應有百分之八十為中華民國籍。
陸、補助申請之限制
一、 基於行政資源不重複,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主辦、合辦、承辦之計畫不予補助,亦不得以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二、 同一計畫如獲本局其他各類藝文補助者,須擇一領取補助,不得重複。
三、 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計畫案,不得提出申請。
四、 申請者若有前案逾期未結者,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五、 以事前申請為原則。本年度執行時程為110年1月1日開始執行,並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請案結案成果。
六、 因不可抗力因素須延期辦理,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期,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凡有延展至次年度情形者,不得申請次年度本專案補助。
柒、補助經費
一、 本補助預算額度及年度總補助預算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整。
二、 本補助金額由評審委員會決議之,惟個別申請案獲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該計畫總經費50%為限。
三、 補助款撥分期撥付核准補助額度之 50%為原則,惟得依申請計畫類別與實際情形另建議之。
四、 本補助經費僅可用於經常門支出,不得用於購置資本性財產所發生之費用,如設備、道具、服裝、電腦週邊設備,亦不得用於罰款或賠償類支出費用,申請者得依計畫需求:
( 一 ) 計畫相關人員薪資或酬勞如等工作費、排練費、設備租賃費、保險費、耗材、場地租金與工作人員餐費、成果展現所需費用等經評審委員會決議符合本計畫內容必要之項目者。
( 二 ) 支用本計畫補助款之核銷項目如為公務機關有規定者,須依相關規定辦理,如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鐘點費、稿費等應依行政院「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國內及國外旅費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捌、應檢具之文件
一、本案申請書表。
二、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 一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創作構想、演出計畫或呈現方案等。
( 二 ) 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三 )演出場地使用同意書。
( 四 ) 其他授權等證明文件:
1、 如改編他人著作者,應檢附著作權人同意授權文件。
2、 若與他人合作創作者,須附演出製作團隊負責人及主要成員參與本演出之同意文件。
3、 長銷式節目類別申請類別,其演職人員簡介為必載資訊,若非本國國籍者須於相關資料註明。
( 五 ) 以上各項同意書函、授權文件如為外文,應附上正確中譯文,以利審核。
( 六 ) 申請書表應檢具電子檔。
( 七 ) 申請人所送演出資料,如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三、 本計畫申請書表格式:
各申請文件請以A4紙張直式橫書繕打、影印,一式2份,以本專案補助申請案書表及計畫書依序排列,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 請勿裝訂、膠裝、環裝等固定形式製作,以利送印及審查 ),並於申請收件截止日前,連同申請函( 請參閱申請書表1,範本 )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四、 寄送方式:
( 一 ) 收件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發展科楊小姐收( 2720-8889分機3537 )
1、 專人送達( 含快遞、便利商店快遞 ) :請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核
心上班時間( 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5:00 )送達,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提出異議,逾期不予受理。
2、 郵局郵寄: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三 ) 申請者應將申請案裝入自備信封,若為多件遞案者,應一案一信封方式送件申請。並請於封面註明110年度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專案補助。
五、 申請書、計畫書記載不全或應附證明文件不全者,應於本局規定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局得不受理該申請案,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
六、 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申請者請自行留存底稿。
玖、評審與審查
一、採初審與複審兩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資格審查;複審則由本局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組成五至九人評審委員會依補助審查重點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到場陳述意見。二、評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若有違反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委員與獲選之補助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撤銷補助:
( 一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者。
( 二 )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者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 三 )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者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 四 )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者。
三、 評審委員於核定補助案時,得為下列附款,獲補助者應確實履行:
( 一 )期限。 ( 二 )條件。
( 三 )負擔。
( 四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四、 申請資料所載各事項於評審通過獲補助後欲變更者,應事前以書面述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並經本局核定。如經評估屬重大變更事項,由本局將變更事項送請原評審委員會委員進行審查,經二分之一委員同意後做成建議,由本局核定。
拾、簽約與撥款
一、 受補助者應自行製作與裝訂契約( 格式如附件B )一式五份。
二、 受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
三、 受補助者得依領據請款,但應就獲補助部分款項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合法原始支出憑證,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附錄4 )規定辦理。前開規定如有修正,請配合依新規定辦理。
四、 受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拾壹、申請變更
一、 受補助者應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因計畫變更( 含經費變更 )
或因故無法履行,應依據與本局簽訂契約及本須知各項規定,於計畫辦理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如經評估屬重大變更事項,由本局將變更事項送請原評審委員會委員進行審查,經二分之一委員同意後做成建議,或依縮減比例收回部分補助款。
二、 計畫變更以一次為限,違者列入行政考核紀錄,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事由( 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 ),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者,不在此限。
拾貳、評鑑與考核
一、 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本局於計畫期間得就補助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其他藝文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本局相關同仁參與藝術評鑑或行政考核;績效評估表參附表2、3。
二、 藝術評鑑與行政考核結果,列入申請者日後向本局申請本專案補助之重要參考;惟藝術評鑑與行政考核方式,得依個案簽約為準。
三、 受長銷式節目計畫類獲補助者,最遲應於節目演出開始二週前,提供本局為藝術評鑑與行政考核所需票券( 或邀請函 )及該節目單( 或當日領取證明 )各六份。
四、 本局對補助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出計畫執 行狀況之報告。
五、 本局尊重藝文創作自由,惟為兼顧社會責任、公共安全與維護兒童及青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計畫若涉爭議性內容,請事先告知本局並依相關法規自行做好必要措施。
六、 以下情形,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之重要參考或依本須知第壹拾柒點規定辦理:
( 一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 二 )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及實際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二分之一。
( 三 )未將本局列為指導、贊助單位。
( 四 )未於節目演出或成果展現活動開始二週前,提供藝術評鑑與行政考核所需票券( 或邀請函 )及節目單( 或當日領取節目單證明 )。
( 五 )計畫變更未依規定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 六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各項報告書或成果報告書。
( 七 )結案核銷事宜未於通知補件次日起3個月內全部辦理完成者。
拾叁、結案核銷、支出憑證處理
一、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成果資料、接受補助部分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及本局指定資料至局辦理結案,然若當年度 12月8日至12月31日執行完畢者,須提前於次年度1月5日前辦理結案作業;補助經費如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 )助比例繳回。
二、 受補助者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者及實際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將送原評審委員會審查。
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 捐 )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 捐 )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 對補( 捐 )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 捐 )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 捐 )助經費外,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捐 )助案件停止補( 捐 )助一年至五年。
五、 受補( 捐 )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 捐 )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
六、 受補( 捐 )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
結案。
七、受補( 捐 )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局審查支出憑證時若有疑義,得請受補助者提出佐證資料;若無法提出,則該張支出憑證無法據以核銷。
拾肆、其他配合事項
一、 為促進知識分享及經驗交流分享,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局安排規劃之宣傳、推廣與行銷,以及座談會、公開閱覽或發表。
二、 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局指定方 式將本局列為指導單位或贊助單位。標準字樣為:
三、 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局參與補助簽約、核銷作業等說明會。
拾伍、著作權約定暨保障
一、 申請者之申請資料或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申請者或受補助者。本局除依本須知規定為評審與審查之使用外,依著作權法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不予提供第三人閱覽並限制公開。
二、 為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本局得
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拾陸、補助之撤銷、廢止
一、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一部補助款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權一年: ( 一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 二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 三 )拒絕接受評鑑或考核者。
( 四 )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 五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二、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拾柒、申復方式
申請者不服審查結果,且有「臺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施行細則」( 詳參附錄2 )第七條第一、二款之情形,得於文到後10日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拾捌、申請書表
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申請書表應載明申請者同意遵守本
須知之規定。補助申請案全部作業流程詳如附表1。
拾玖、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一、 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無法執行本補助計畫時,本局得停止辦理。
二、 本補助計畫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貳拾、業務單位聯絡人及電話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楊小姐,臺北市話1999,外縣市請撥( 02 )2720-8889 分機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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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0年度表演藝術專案補助計畫」受理申請至本(110)年3月2日(二),逾期不予受理,請有意申請者把握期限。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帶動藝文欣賞群眾,同時鼓勵跨界創意辦理本專案補助計畫,本次受理申請長銷式節目演出扶植計畫類,請逕行下載本申請說明及申請書書表,並請把握申請期限。 相關問題請洽本局市話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分機3537楊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