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臺灣餐飲服務輸出拓展計畫.產品開發與通路拓展輔導

110年度臺灣餐飲服務輸出拓展計畫.產品開發與通路拓展輔導

最高獎金: 65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7-20

主辦單位: 經濟部商業司

主辦單位電話: 02-2698-2989分機02484(陳小姐)、02-2698-2989分機03147(林小姐)

主辦單位Email:cpc2o210@gmail.com02484@cpc.org.tw03147@cpc.org.tw

壹、目的

為協助我國餐飲業者加速產品開發並拓展國際銷售通路,輸出臺灣特色美食產品於海外,發展雙邊互利合作機制,建構海外輸出策略及通路模式。經濟部商業司透由「產品開發與通路拓展」輔導,鼓勵餐飲業者開發具國際出口潛力的餐飲產品,加速我國餐飲品牌落地商轉營運,帶動臺灣餐飲產品及服務輸出。

貳、申請類別

項目 說明
申請資格 一、 申請單位須為依我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完成設立登記之本國餐飲業者( 註 1 )。

二、 申請單位至少開設 1 家實體店,多店及連鎖尤佳。

三、 申請單位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3 年內應符合:

( 一 ) 無重大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規範之情事。

( 二 ) 不得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亦不得有因履行政府之補助契約,受停權處分而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三 ) 不得有開立票據而發生退票紀錄及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四、 每公司、負責人每類別僅能各申請 1 為上限,且 3 年內累計受商業司餐飲相關計畫輔導以不超過 2 案為原則。

五、 曾接受政府相關計畫之輔導、補助、委託( 含承包 )或合作者,本次提案計畫之內容與過往通過計畫不得重覆或雷同,否則將駁回申請資格。

六、 申請及輔導單位應確認並負責任何所提供之資料或研究成果無侵犯他人相關智慧財產權。

七、 申請及輔導單位之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情事。

八、 如廠商經輔導後成效優異,次年度經審查委員討論決議,可逕列入評選名單。

九、 申請單位需與輔導單位聯合提案(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1 ),若需協助轉介領域專技顧問機構為輔導單位,請洽:( 02 )2698-

2989#02484 陳小姐、#03147 林小姐

申請類別 類別 產品開發輔導 通路拓展輔導
對象 具備臺灣美食特色( 註 2之餐飲業者為主,至少須有 1 家( 含 )以上實體店面。 產品具備臺灣美食特色( 註 2之餐飲業者為主,已有品牌且至少須有 1 家( 含 )以上實體店面。
內容 因應國際市場及消費需求,協助餐飲業者開發適合海外輸出之產品,打造臺灣特色美食商品化及標準化之能力。

輔導單位應依下開項目,協助申請單位完成相關成效內容

一、 產品研發:進行市場評估,研發具臺灣美食特色及海外輸出潛力之產品,可以常溫或冷凍保存,內容物成分及添加物 ( 如防腐劑、色素… )等,需符合食品法規及相關規範。

二、 包裝設計:包裝材質及成分標示需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範;如目標市場為出口導向,應具備多國語言標示。

三、 產品檢驗:進行產品品管檢驗,並取得相關認證標章,同時開發之產品至少進行適量生產之測試。

協助餐飲業者建立海外輸出策略及模式等,增進業者落地經營能量,提升臺灣餐飲國際市場競爭實力。

國際通路拓展可採產品輸出、海外展店或第三方合作( 含海外代理、品牌授權、雲端廚房 )等方式,輔導單位應依下開項目,協助申請單位完成相關成效內容

一、 商標註冊、稅籍登記、法律稅務整備及品牌/技術授權:產品/服務/品牌輸出前,依據當地法規,註冊商標、登記稅籍、建備當地法規規範;如產品輸出形式需於海外以當地原物料加工、調理或經指定對象覆熱後販售,應先行完備品牌/技術授權。

二、 輸出洽接合作、產品檢驗、進口通關文件建備與配送:國際合作媒合,產品輸出前取得相關檢驗認證;並因應產品性質採冷鏈或常溫形式保存、輸出及海外通關整備( 包含:進口通知、許可 /申報證明、營業許可及產品註冊證書/註冊碼等( 註3 ) )與配送等。

三、 通路媒合與行銷推廣:辦理或是參與通路及服務媒合、國際展銷、在地市場行銷推廣活動及行銷合作活動,相關行銷服務配套措施。

/家數 至少 5 至少 5
政府輔導款 一、每案上限為新臺幣 60 萬元

二、廠商配合款不可少於政府輔導款金額 1/2。

一、每案上限為新臺幣 65 萬元

二、廠商配合款不可少於政府輔導款金額 1/2。

三、每案/家實際輔導金額將依據審查會議委員決議之。

四、本款項不得用於採購硬體設備。

輔導期間 自評選通過簽約後( 預計 7 月 )至 110 年 11 月 15 日止。

註 1:本須知所稱餐飲業之定義,包含:從事調理餐食或飲料供立即食用或飲用之商店及攤販;餐飲外帶外送、餐飲承包等亦歸入本類。詳情請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 110 年 1 月行業統計分類第 11 次修正或參酌經濟部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相關定義。

註 2:運用臺灣在地食材、關鍵調味並具臺灣本地風土文化特色等之餐飲品項,菜系如:臺菜、原民菜、客家菜;小吃如:四神湯、滷肉飯、牛肉麵、米糕、麵線、米粉、粄條等,開發品項請注意各國規定,如肉、奶、蛋、動物油脂類產品為多數國家進口限制,但可改以調味醬料、滷汁等輸出在當地合作生產。

註 3:營業許可 ( License to Operate, LTO )、產品註冊證書 ( Certificate of Product Registration,

CPR )。

参、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

一、 申請方式及相關時程:

( 一 ) 申請方式:檢具相關申請資料,以電子郵件提出申請:

請將應備之申請資料正本掃瞄或翻拍後,併同輔導申請表及輔導計畫書之 WORD 檔以單一壓縮檔寄送至指定電子信箱:

cpc2o210@gmail.com

02484@cpc.org.tw

03147@cpc.org.tw

( 二 ) 受理期間:即日起至 110 年 7 月 20 日( 二 )23:59 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 應備文件:

執行單位就提案廠商提供資料進行資格文件審查,若有缺漏或錯誤,請依通知於 3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退件。相關申請文件概不退還;說明如下:

( 一 ) 政府立案證明文件

( 二 ) 輔導申請表正本一份( 格式如附件 1 )

( 三 ) 輔導計畫書一份( 格式如附件 2 )

( 四 ) 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正本一份( 格式如附件 4 )

( 五 ) 輔導申請表及輔導計畫書請另提供 word 檔

肆、審查項目

項目 說明 權重
計畫主軸規劃 1. 計畫書規劃符合產品開發或國際通路拓展之輔導目的。

2. 計畫主軸規劃需明確,以突顯計畫精神、目標效益為重點,且說明如何落實臺灣餐飲產品開發/服務輸出並具體呈現。

30%
執行可行性 1. 輔導單位實績與計畫執行能量( 人力與資源規劃合理性 )評估。

2. 計畫申請內容的完整性:實施方法、時程安排、經費編列合理性( 參考附件2 )…等。

50%
產品開發輔導:

A. 產品具臺灣美食特色、可標準化產製、具備海外市場之潛力說明。

B. 產品內容( 含添加物 )及包裝材質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規範說明。

C. 品牌識別、包裝標示之規劃,如產品以出口為導向,應具多語化能力。

D. 產品品管檢驗、取得檢驗合格標章、可進行適量生產測試之規劃。

通路拓展輔導:

A. 產品/服務/品牌之核心優勢及具備拓展海外之潛力說明。

B. 產品/服務/品牌取得海外商標註冊、稅籍登記、法律稅務整備及品牌/技術授權等之規劃說明。

C. 產品輸出洽接合作及樣品檢驗、認證取得、

海外通關與配送規劃。

D. 國際通路媒合與海外行銷規劃。

執行預期效益 1. 預期量化效益指標編列明確合理,且明確提出計畫成果應用範圍。

2. 計畫成果有效創造市場競爭利基,並有助於帶動之產業示範效益。

3. 計畫成果之延續性與擴散性。

20%
總計 100%
加分項目 產品開發輔導:

• 產品生產規劃適合批次及量化生產。

• 過往開發產品曾取得外銷英文證明者。

通路拓展輔導:

• 產品取得海外輸出合格標章者。

• 具海外通路合作經驗者。

伍、 輔導作業流程說明

一、 輔導作業流程:

二、 輔導作業流程說明

( 一 ) 工作說明

1. 公告及業者報名:

請詳讀本申請須知,申請單位應備資料請參考「叁、申請方式及應備資料」及本申請須知附件。於 110 年 7 月 20 日( 二 )23:59 前,備妥申請資料以電子郵件寄達,逾期不予受理。

2. 資格審查:

由執行單位檢視申請單位所備之申請文件是否符合規定或需補件。通過者進入評選階段,未通過者若需補件,由執行單位通知業者於 3 日內將所需文件補齊,若未於期限內補件完成則視同放棄申請資格。

3. 評選會議

( 1 ) 執行單位將通知資格審查通過之業者進行評選會議,申請及輔導單位之計畫主持人均須依會議通知時程進行現場簡報( 提案簡報大綱如附件 3 )。

( 2 ) 申請單位之計畫主持人須由具決策權之高階主管擔任,如未出席本會議,即喪失評選資格,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 3 ) 申請單位應準備 15 分鐘中文簡報( 簡報順序由執行單位排定 ),簡報結束後進行 15 分鐘答詢( 每案採統問統答方式計時 )。

( 4 ) 評選採平均分排序法為原則:( 1 )各評選委員依評分項目進行分數評比與加總,並由執行單位將各案總分累加後除以該場次委員人數,即為廠商的平均得分,平均分最高者為第 1 名,次低者為第 2 名,依此類推。如平均分相同時,由審查委員進行討論。( 2 )審查結果每案評選均分須達 70 分( 含 )以上。( 3 )最後通過名單由委員共識決議之。

( 5 ) 獲通過之個案,將由申請及輔導單位依委員建議,修改計畫書內容及政府輔導款金額後( 惟廠商配合款不得調降 ),由執行單位通知申請與輔導單位簽約。

( 二 ) 計畫簽約與執行

1. 獲通過之個案,申請及輔導單位應派員參與由執行單位辦理之

「簽約說明會」,並於簽約期限內,備妥以下文件辦理簽約,逾期者視為放棄:

( 1 ) 依委員評選會議決議修正後之簽約計畫書資料。

( 2 ) 已用印之契約。

( 3 ) 計畫發票及委託匯款同意書( 僅由輔導單位提供 )。

( 4 ) 第一期廠商配合款( 由申請單位提供 )。

2. 計畫書所列事項如有變更( 包括人員、經費、期程及實質內容等 ),應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及各項影響評估等,並以書面資料於 30 日內( 日曆天 )行文通知執行單位,屬重大變更須經執行單位提報經濟部同意後辦理,必要時得提請計畫審查會議審議。變更申請最後期限為計畫結束日 30 日內( 日曆天 )提報。

3. 申請與輔導單位應詳讀本須知,並考量專案所需之人力、經費,若經審查通過後,於本計畫執行期間無正當理由而不執行該專案者,須賠償本計畫執行單位之損失,賠償金額以輔導款金額為上限。

( 三 ) 工作進度審查說明

為督導計畫之執行,落實執行成果,申請及輔導單位應每週回報執行單位相關進度。本計畫執行期間將安排以下審查工作,須由申請與輔導單位雙方計畫主持人報告執行內容與進度,同時展示輔導進度概況;委員將依照計畫書所提之查核項目查核是否達成,後續須依委員建議於指定日前改善。

1. 輔導審查期程:

( 1 ) 期中查訪:預定 110 年 9 月至 10 月上旬舉行( 計畫執行進度至少須達 65%以上 ),將安排審查委員實地查訪。

( 2 ) 期末審查:預定於 110 年 11 月中下旬舉行,由執行單位安排審查會議。

2. 注意事項:

( 1 ) 於限期前繳交期末成果報告書與簡報,由申請與輔導單位進行成果說明。

( 2 ) 期中、期末審查委員將依據會議評定結果作為驗收之依據。

3. 結案驗收:經期末審查判定為不合格者,將通知申請單位依審查委員意見修正,並於指定日前完成,即完成結案驗收程序。

( 四 ) 輔導撥款原則

1. 輔導款核給方式:分 3 期撥付。

( 1 ) 第一期款:本計畫專案簽約後,申請單位需先行給付廠商配合款之 40%至執行單位輔導帳戶代管,再由執行單位撥付輔導款總額之 40%予輔導業者。

( 2 ) 第二期款:本計畫期中查訪依委員建議修正通過後,予以撥付第二期款。申請單位需先行給付廠商配合款之 30%至執行單位輔導帳戶代管,再由執行單位撥付輔導款總額之 30%給予輔導業者。

( 3 ) 尾款:本計畫專案期末經委員同意驗收通過後,申請單位需先行給付廠商配合款之尾款至執行單位輔導帳戶代管,再由執行單位撥付輔導款總額之尾款予輔導業者。

2. 撥款對象:本款項撥付對象為輔導業者。

3. 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取具合法之原始憑證,其內部憑證應依合法程序辦理。若憑證經查證有不合法之事宜,除解除契約並追回全部輔導款外,單位並需負法律責任。核銷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實報實銷,但務求合乎精簡原則,不得浮濫。

4. 輔導款撥款及核銷原則:

輔導款申請文件
第一期款 檢具:

請款發票一式兩份、簽約相關資料

(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統一編號 04208592 )

第二期款 檢具:

請款發票一式兩份、簽約相關資料

(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統一編號 04208592 )

尾款 檢具:

請款發票一式兩份、簽約相關資料

(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統一編號 04208592 )

陸、 計畫執行管理與查核應注意事項

一、 為使本計畫執行期間各相關單位有效溝通、資源妥為運用,申請單位之計畫主持人須由具決策權之高階主管擔任,本計畫輔導過程及評選會議、期中查訪、期末審查等重要會議,申請及輔導單位之計畫主持人皆應參與;如未參與,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終止輔導,申請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計畫執行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二、 本計畫執行單位編撰之研究報告及出版品等所需,運用申請單位與輔導單位提供之計畫成果及內容,其智慧財產權等一切相關權利歸屬經濟部。

三、 若計畫執行期間,發生申請及輔導單位因本計畫執行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等相關權利爭訟事件發生時,由申請及輔導單位負責處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四、 政府輔導款如有預算被刪減、刪除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輔導計畫經費,申請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計畫執行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五、 申請單位應配合政府機關、本計畫執行單位接受查核,包含執行狀況、工作進度與經費支用情形,並接受本計畫執行單位委請之專業機構會計稽核人員進行帳務查核。

六、 申請單位應配合提供與本計畫推動、績效考核( 包括計畫內應繳交管考報表、會計報表、期中報告、結案報告 )、成效追蹤及即時性議題對應辦法措施擬訂等有關事宜。並於計畫執行中或輔導計畫結束後 3 年內,須參與經濟部為擴散輔導計畫成效所舉辦之教學個案研究、問卷調查、計畫說明會、人培課程培訓、行銷推廣活動、廣宣短片拍攝、受訪、提供相關資料及出席相關會議如海外交流、研習活動、座談會、成果發表等。

七、 申請單位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計畫執行單位得駁回申請或終止輔導,並依約採取必要之法律追訴行動:

( 一 ) 無正當理由停止輔導專案內工作,或未依專案執行及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期限內改善。

( 二 ) 輔導款挪移他用。

( 三 ) 所進行之工作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差異。

( 四 ) 其他違反法令或合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專案之進行者。

( 五 ) 三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本計畫撥付受輔導單位之經費,屬於單位之其他所得,應依法開立扣繳憑單,並於次年 1 月底前開立及申報稅捐稽徵機關 )。

( 六 ) 重大糾紛、違反消保法與不良債票紀錄等。

( 七 ) 餐飲衛生未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或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餐飲業者之相關專業規定者。

( 八 ) 執行輔導期間如發生重大違反食品安全事件或消費糾紛等成案者。

八、 其他相關權利義務實施以簽署之合約為主。

九、 本申請須知倘若有其他相關未盡事宜將另行公告。

主辦單位:

經濟部商業司

執行單位: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中國生產力中心-餐飲服務輸出拓展小組

221 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 79 號 2 樓
諮詢電話:( 02 )2698-2989#陳小姐、#03147 林小姐
諮詢信箱: 02484@cpc.tw03147@cpc.tw
傳真電話:( 02 )2698-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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