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社區營養表揚活動
壹、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稱國健署)
貳、 承辦單位:
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參、 獎項規劃:
一、 獎項類別:(國健署視投件情形與評選結果決議,得予適度調整)
(一). 縣市績優獎:
表揚致力於拓展社區特色或多樣性營養照護之社區推廣中心,樹立標竿學習典範,採分組競賽,各獎項取 1 名為原則。
1. 卓越績效品質獎
2. 創新服務獎
3. 高風險個案營養管理獎
4. 教材教案成效獎
(二). 社區共餐食力獎:
鼓勵共餐據點以長者為中心,打造適合長者之用餐環境並提供高齡友善飲食,預計表揚 5-10 名。
(三). 社區營養師貢獻獎:
表彰投入社區營養照護行列,運用營養專業及方法整合資源,協助個人、家庭或社區在地居民進行「營養問題分析」、「社區營養教育」、「營養風險篩檢」、「健康餐飲輔導」等各層面系統之服務有創新改善方案或成效,並具敬業精神之優秀營養師,預計表揚 3-5 名。
二、 參獎資格:
(一). 縣市績優獎:
以各縣市社區營養推廣中心為單位,每縣市至少報名參獎一獎項(可報名多種獎項,惟單一獎項各縣市至多報名一件)。
(二). 社區共餐食力獎:
以有提供長者供餐(包含:共餐和送餐)服務每週 3 次以上及接受過營養師餐食輔導 2 項條件之社區據點為主,自由報名參獎。
(三). 社區營養師貢獻獎:
為現職社區營養師,並於社區營養推廣中心服務年資滿 2 年以上者。服務年資之計算以到職日期起至本計畫推薦截止日。自由報名參獎,惟以 3 年內同一人不重複獲獎為原則。
三、 獎勵表揚:
得獎名單將以專函通知各機關單位,並舉行頒獎典禮公開表揚得獎單位
獎項類別 | 獎勵內容 |
縣市績優獎 | 禮券 10,000 元與獎座 1 座 |
社區共餐食力獎 | 禮券 10,000 元與獎座 1 座 |
社區營養師貢獻獎 | 禮券 10,000 元與獎狀 1 幀 |
肆、 報名:
一、 報名期限:
(一). 縣市績優獎:即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22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 社區共餐食力獎:即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30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三). 社區營養師貢獻獎:即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22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 報名方式及相關說明:
請於報名期限內將參賽資料依以下規定方式繳交,逾期恕不受理。
(一). 縣市績優獎:(參賽資料表如附件 1)
1. 參賽資料表 1 式 4 份、參賽資料光碟 1 份,請於期限內(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至國健署(103205 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6 號 社區健康組 蔡小姐收),並請於信封外袋註明「參加 110 年社區營養表揚活動」。
2. 參賽內容及相關佐證資料總頁數以 10 頁為上限,另需注意佐證資料非資料之堆砌,避免直接複製計畫期末報告書,應以重點式編列以呈現縣市亮點,並建議依各獎勵項目之評分內容及標準撰寫。
3. 若另附其他佐證資料如:影音、簡報檔等,請於附件 1 之參賽內容及相關佐證資料中列點說明。
4. 所有參賽資料請燒錄成光碟 1 份。
(二). 社區共餐食力獎:(報名相關資料如附件 2)
1. 請將報名表 1 式 4 份、參賽同意書正本 1 份、參賽資料光碟 1 份、資料檢核清單 1 份,於期限內(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至國健署(103205 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6 號 社區健康組 蔡小姐收),並請於信封外袋註明「參加 110 年社區營養表揚活動」。
2. 報名表內容包含參賽單位基本資料表、推薦事蹟說明、參選單位簡介、參選單位具體事蹟簡述及佐證資料。
3. 參選單位具體事蹟簡述及佐證資料頁數以 10 頁為上限;手寫字跡需工整可辨別內容。
4. 報名表 1 式 4 份,其中一份須為正本核章,其餘複印即可。
5. 所有參賽資料請燒錄成光碟 1 份。
(三). 社區營養師貢獻獎:(報名表如附件 3)
1. 請將報名表 1 式 4 份、參賽資格證明文件(在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正本 1 份、參賽同意書正本 1 份、參賽資料光碟 1 份、資料檢核清單 1 份,於期限內(以郵戳為憑)郵寄掛號或親送至國健署(103205 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 36 號 社區健康組 蔡小姐收),並請於信封外袋註明「參加 110 年社區營養表揚活動」。
2. 報名表 1 式 4 份,其中一份須為正本核章,其餘複印即可。
3. 所有參賽資料請燒錄成光碟 1 份。
三、注意事項:
(一). 參賽報名資料表,請參照附件 1、附件 2、附件 3。
(二). 參賽文件之中文字型建議選用標楷體、英文用 Arial,字體不得小於 12 (pt)。電子檔文件建議繳交 word(或開放文件格式 ODF 檔)與 pdf 格式各 1 份,避免檔案格式跑版。
(三). 參賽資料中需核章或親簽部分,電子檔請以掃描檔另外檢附。
(四). 參賽單位若欲檢附其他影音、簡報檔,可一併燒錄於光碟中,並請於參賽報名資料表之參賽內容及相關佐證資料中列點說明。
(五). 請詳閱各獎項參獎資格後報名,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六). 需於截止日前繳交相關資料以完成報名程序(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七). 請主動向承辦單位確認是否報名成功,若未於報名期限內收到參賽資料,恕不受理。另請避免使用 yahoo 信箱寄送相關聯繫信件與報名資料,以免信件被系統阻擋,導致資料繳交逾期、影響參賽資格。
(八). 郵寄報名資料及相關附件印刷、郵資等費用,皆由報名者自行負擔。報名素材恕不寄還,請自行保留備份,素材將全權提供予主辦單位使用。伍、 評選機制:
一、 評選方式: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不足 80 分者淘汰),並視情況進行實地訪查(國健署視投件情形得予適度調整)。
二、 評比組別(僅限縣市績優獎)
組別 | 縣市別 |
第一組 | 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 |
第二組 | 新竹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 |
第三組 | 基隆市、宜蘭縣、新竹市、苗栗縣、嘉義市、嘉義縣 |
第四組 | 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
三、 評選標準:
(一). 縣市績優獎:
1. 評分項目摘要表:(總分超過 100 分,以 100 分計算)
項目 | 內容 | 配分比例 |
各獎勵項目 | 依各獎勵項目評分內容及標準 | 100 |
加分項目 | 平時定期回報上傳執行報表等資料、佐證資料完整性及豐富性(國健署長者營養線上評估工具平台) | 5 |
意見回饋蒐集表單回覆之積極度,例:社區營養培訓與照護作業手冊編修意見調查表、計畫輔導機制與獎勵機制之相關執行回饋與建議等 | 5 | |
總計 | 100+5+5 分 |
2. 各獎勵項目之評分內容及標準:
(1). 卓越績效品質獎:
此項服務廣泛涵蓋執行「整合性預防及延緩失能計畫-子計畫 2 分項 3:社區營養推廣中心」,能根據計畫落實執行外並有具體營運規劃內容及監測管理機制,定期檢視其運作情況,一旦偏離計畫目標,立即採取矯正措施,確保所期望的整體經營績效。
內容 | 佔比 | 說明 |
營運規劃與管理 | 20% | 組織架構完整分工明確、建立指標、指標管理與追蹤機制、最高首長的參與及支持。 |
人員教育訓練 | 10% | 執行本計畫之人員有接受相關增能訓練,並運用所學的知識與技能執行計畫。 |
資源連結整合成效 | 15% | 內、外部資源的連結與整合,並有運作成效分析 |
目標達成率 | 20% | 各項工作指標(計畫需求書中要求達成的目標)均達到目標值或以上。 |
成效分析 | 20% | 除了工作指標之外,對於執行成果訂有品質成效指標包含質性及量性指標,具體呈現執行成效。 |
檢討與改善 | 15% | 資料保存完整(不限書面或電子資料),對於工作內容有定期進行分析並據以改善(擬定改善計畫與成效分析 PDCA)。 |
成效分析-成熟度檢覈表
成熟度等級 | Plan(P) | Do(D) | Check(C) | Action(A) |
等級 1 基本級 | (P)無明顯的規劃、或資料/ 資訊無根據 | (D)缺乏或明顯落實執行的證據 | (C)缺乏檢核的證據 | (A)缺乏改進措 施 的 證 據0%~20% |
等級 2 進步級 | (P)已訂項目基本要求做系統性規劃 | (D)落實執行處於起步階段 | (C)已開始進行初期檢討工作 | (A)開始採取某些改進措施21%-40% |
等級 3 良好級 | (P)有證據顯示系統化規劃的有效性 | (D)落實執行進入中期 | (C)檢討工作進入中期 | (A)改進措施初見成效 41%-60% |
等級 4 優秀級 | (P)系統化規劃超越業界平均水準 | (D)落實執行進入成熟期 | (C)檢討工作進入成熟期 | (A)改進措施成效良好 61%-80% |
等級 5 卓越級 | (P)系統化規劃達到卓越水準 | (D)落實執行表現卓越 | (C)檢討工作表現卓越 | (A)改進措施表現卓越
81%-100% |
81%-100%
(2). 創新服務獎:
此項服務廣泛涵蓋執行本計畫時,能根據目標群眾需求(包含餐飲業者、社區長者、培訓對象等)推出有別於以往的作為或模式,並有良好的成效。
內容 | 佔比 | 說明 |
需求調查與分析 | 10% | 針對目標群眾有事先了解和本計畫相關的需求與特性並有詳細說明。 |
創新與改善計畫 | 20% | 回應顧客要求研擬改善計畫、建立指標、指標管理與追蹤機制。 |
創新服務成果 | 40% | 應用人、事、物或社群媒體等資源提供創新服務。並具體描述與目標群眾需求相關,與計畫目標契合的作為包含行銷內容、教學活動、服務模式等,驅動目標群眾的關注與行動,並可作為標竿供他人學習。 |
在地創新 | 20% | 考量在地屬性與特色,將地方特色融入創新服務中。 |
具體成效分析 | 10% | 除了滿意度之外,並有具體成效分析包含質性及量性指標,若有新、舊做法的差異分析更優。(各項指標達成率與目標執行成效分析並整合到日常作業中,成為組織經常性活動。) |
(3). 高風險個案營養管理獎:
內容 | 佔比 | 說明 |
訂有營養篩檢與個案管理的機制 | 20% | 訂有推動社區長者使用 MNA 進行營養篩檢的策略,並設定「營養不良高風險」及「營養不良」個案管理辦法。 |
提供營養不良及高風險個案之營養諮詢,並依管理辦法給予追蹤 | 20% | 對於營養不良及高風險個案予以完整營養評估後確認其營養問題,設定介入方案及目標值,並予以營養諮詢,留存紀錄備查;若需追蹤,相關進展亦應留存紀錄。追蹤不限任何形式,例如:電話、視訊或面對面會談。 |
訂有營養不良及高風險群體之改善策略及行動方案 | 20% | 針對營養不良及高風險群體訂有改善策略及行動方案,形式不限,可以為「病友會」、「LINE 群組」模式或轉介參加據點共餐等,無論是否達成營養介入設定的目標值,都應有監測、評值(monitoring & evaluation)紀錄。 |
營養介入成效分析 | 20% | 依據營養問題設定介入目標並追蹤監測及評值成效,效益分析若針對窒礙難行的部分,進行 PDCA 改善專案者尤佳。 |
連結之地方資源,能依個案需求提供轉介服務 | 20% | 訂有轉入與轉出流程,能串連在地醫療院所、診所、民間機構等資源,使高風險個案納入 MNA 營養篩檢及個案管理機制,具特殊需求者也能適時轉介,銜接基層醫療網、居家醫療或長照 2.0 服務體系。 |
(4). 教材教案成效獎:
內容 | 佔比 | 說明 |
教案的設計與應用 | 30% | 能配合國健署推動的政策設計符合長者需求之營養教案,並訂有明確之教學目標、合宜的教學方法、評值方式。 |
教材教具製作與應用 | 30% | 能考慮長者的生理狀況、知識背景、製作成本與實用性,設計符合長者的需求之教材、教具,以達到教學之目的。 |
推廣性 | 20% | 推展的可行性,教材與教案應用的廣度包含同縣市不同族群的應用或其他縣市的應用推廣等,並能和其他縣市達到資源共享之效果。 |
成效分析 | 20% | 針對教案與教材的使用,有實際應用的成效分析,例如人次、滿意度與成效。 |
(二). 社區共餐食力獎-評分內容及標準:
內容 | 佔比 | 說明 |
在地資源運用與創新 | 20% | 善用在地人力與社會資源及當季食材,研發適合長者食用的多變化菜色。 |
飲食均衡 | 15% | 餐食符合「我的餐盤」飲食比例原則,包含每餐水果拳頭大、菜比蔬菜多一點、飯跟蔬菜一樣多、豆魚蛋肉一掌心等四大口訣。 |
飲食質地 | 15% | 提供適用長者食用的食物質地並符合「三好一巧」的原則。 |
衛生安全規範 | 15% | 廚房及用餐環境乾淨衛生;供膳人員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相關規範、或曾有接受食品衛生安全的輔導教育。 |
依循專業輔導建議 | 10% | 曾接受營養師輔導且依營養師的專業輔導建議予以改善。 |
共餐環境 | 10% | 提供符合高齡友善安全且舒適的用餐環境、設施與設備。 |
提供餐食次數 | 5% | 每週能否供餐三天(含)以上。 |
協助社區營養推廣中心之營養業務推廣 | 10% | 能與社區營養推廣中心合作辦理營養推廣之相關業務,以達延緩社區長者失能之目的。 |
(三). 社區營養師貢獻獎-評分內容及標準:
內容 | 佔比 | 說明 |
個人服務優良事蹟 | 20% | 推動社區營養服務中曾提出有效的策略,運用專業能力對社區營養服務品質之提升有顯著之成效。 |
20% | 社區營養計畫中所負責的業務與角色、個人貢獻具特殊創新之表現。 | |
20% | 推動社區營養服務中,整合資源成效與特殊事蹟。 | |
20% | 個人專業能力與進修成長,並樂於同儕互相合作。 | |
20% | 能對預防及延緩失能計畫有關之議題提出建議,在相關討論中積極給予回饋及協助,並於社區營養工作中積極挑戰與自我突破。 |
陸、 聯絡方式
一、主辦單位聯絡人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社區健康組 蔡彥如小姐電話:02-25220743
電子郵件: zoetsai@hpa.gov.tw
二、承辦單位聯絡人
中華民國公會全國聯合會 專案助理 蔡亦雯小姐電話:02-25220757
電子郵件: yvonnetsai@hpa.gov.tw
柒、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所有報名相關資料將做為入圍公布及頒獎之依據,請正確填報。
二、 報名方式及參賽同意書若有疑義,承辦單位有權要求報名者出示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資料。
三、 依本簡章受表揚或獎勵者,其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於國健署公開頒獎表揚前有不符參選資格情形者,得由國健署撤銷或廢止其獎勵,並追回其獎牌、獎狀、獎金或其他獎勵。
四、 國健署得保留本簡章表揚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