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臺中市主委杯排球錦標賽

110年臺中市主委杯排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04-21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臺中市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932-318-751(莊老師)

一、 宗旨:

推展臺中市各級學校排球運動,切磋球技,增進情誼。

二、指導單位: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臺中市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

臺中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東寶國小

卡斯伯有限公司

六、比賽日期地點:

( 一 ) 小學組:110年5月6 日至5月8日( 星期四~六 )

( 二 ) 中學組:110年5月21 日至5月23日( 星期五~日 )

於臺中市潭子區東寶國小辦理

七、比賽組別:

1.高中男生組

2.高中女生組

3.國中男生組

4.國中女生組

5. 國小男童六年級組

6.國小女童六年級組

7. 國小男童五年級組

8.國小女童五年級組

八 、報名方式:

1.日期:即日起至4月 21日18時止。

2.採用網路報名,網址: https://forms.gle/T1oJ39zo6ddB61NEA

有問題請洽排委會-競賽組莊雅婷老師

聯絡電話:0932-318751。

3.人 數:各隊可報名領隊、教練、助理教練、管理各一名,六人制可報名十二人( 含隊長 )。

4.報名費:參賽隊伍,每隊得繳交報名費新臺幣2000元,抽籤前未繳交報名費者不列入賽程,報名費請以轉帳匯至合作金庫銀行南豐原分行( 銀行代碼006 )

戶名:臺中市體育總會排球委員會

帳號:0570717225407 ( 請備註校名,並在網路報名資料註明繳款日期 )

5.各單位以「學校」為報名單位:

高中組:每校每組最多報名1隊為限。

國中組/國小組:每校每組最多報名2隊為限。

6.凡本學年度報名全國高中聯賽甲組球隊、國中聯賽甲組球員不得報名參賽。

九、抽籤:

民國110年4月23日( 五 ) 下午2:30於豐原高商體育館1F舉行。

十、領隊會議:

小學組:110年5月6日上午9:00臺中市潭子區東寶國小舉行。

中學組:110年5月21 日上午9:00於臺中市潭子區東寶國小舉行。

十一、球員資格:

1.設籍本市各級學校在籍學生符合分組年齡限制者,均得代表各單位參加各該組比賽,每人限參加一組一隊。

2.國高中男子組: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

3.國高中女子組:以學校為單位組隊參加。

4.國小男童六年級組:以學校為單位,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

5.國小女童六年級組:以學校為單位,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

6.國小男童五年級組:以學校為單位,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

7.國小女童五年級組:以學校為單位,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以後出生之在籍學生。

十二、比賽用球:

大會指定球:「CASPAR」排球

1.國小男、女童五年級組採用三號球。

2.國小男、女童六年級組採用四號球。

3.國中組以上採用五號球。

十三、比賽制度:

由大會依據各組參賽隊數多寡於抽籤前公佈。如各組報名未滿三隊則取消該組比賽。

十四、比賽規則:

1.採用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規則採六人制,並以三局二勝定勝負,第三局決勝局採15分制。

十五、獎 勵:

1.各組三隊取前兩名,四隊取前三名,五隊以上取前四名,由大會頒發獎杯及獎狀以資鼓勵。

2.本市獲獎單位,依臺中市教育局規定辦理敘獎。

十六、罰 則:

任何球員在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員精神之不當行為或不服從裁判之行為,經查明屬實,輕者警告,重者取消資格並通知所屬單位。

十七、申  訴:

1.爭議事項中規則未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2.有關球員資格問題之申訴應於該場正式比賽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 比賽中途到場之球員不在此限 )

3.合法之申訴由各單位領隊或教練以簽名蓋章之書面,並附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於該場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否則不予受理,並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如該項申訴事項,審判委員會開會判定為無效者,其保證金沒收,作為大會經費。

十八、附  則:

( 一 )循環賽計分法:

1.勝場數:以勝場數多寡判定名次。

2.勝場數相同時,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每場2:0時勝隊得3分敗隊0分,

2:1時勝隊得2分敗隊得1分,棄權或沒收比賽得0分。

3.積分相同時,則以各隊在該循環中,總勝局數除以總負局數,所得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4.再相同時,則以所得總分數除以所失總分數,所得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5.如再相同,如屬二隊則以勝隊為勝,三隊以勝則由大會抽籤決定之。

6.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自動棄權,與該隊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隊未完成之賽程,並依籌備委員會規定予以懲處。

7.沒收比賽:於比賽過程中經裁判處以沒收該場比賽,該場已賽完之局( 分 )數應予保留並給於該隊應獲勝之局( 分 )數。該隊未賽完之場數仍可繼續出場比賽。

( 二 )各組應攜帶證件:

1.國中、高中組:109學年度之學生證。

2.國小學童組:黏貼或列印有相片之在學證明書,須加蓋關防。

( 三 )遇有比賽時,須依規定時間前十五分鐘到場。凡超過比賽時間未出賽者,以棄權論。比賽時間如有更動,以大會廣播為準。

( 四 )球員服裝顏色樣式應統一,球衣前後須有號碼。

( 五 )各隊球員如有冒名頂替,經查屬實,沒收該局比賽;如屬球員資格不符者,則沒收該球員已出賽之局。

( 六 )如有申訴事項,應依規定向大會提出,不得有粗野行為,否則報請教育局或通知所屬單位議處。

( 七 )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領隊會議提出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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